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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姓名平行侵权

时间:2009-10-02 点击:
近日,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周国平向法院起诉周国平姓名权侵权,理由是彼周国平非此周国平。这件事与前几年“王朔新书”的争议差不多,都是人的重名引发的法律争议问题,这在法理上叫作姓名的平行。现在有的说,出新书这个周国平不叫周国平,而是冒名之作。但是也有的说,这位周国平就是叫周国平,也出过书。如果前者说法属实,那肯定构成侵权,因为冒名顶替,就是侵害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后者,则不敢断言,因为姓名平行本身是合法的,而姓名平行构成侵权行为比较复杂,需要根据法律具体分析。
 
姓名的平行并不违法,但并不能说姓名平行就绝对不会构成侵权姓名权是人格权,是每一个自然人都享有的。这个权利,是自然人就自己的姓名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和改名权。这个权利的性质是标表型的人格权,说的是姓名的作用是用文字标表一个人的人格特征,以区别于他人。如果未经权利人本人的同意而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盗用姓名或者冒用他人姓名,以及干涉他人的姓名使用权、改名权或者命名权,都构成侵权行为,是对姓名权的侵害。
 
在姓名权领域中,有一种特别的现象,就是俗话讲的重名,在民法上叫作姓名的平行。重名是各国都存在的现实问题,不论中外,但是大概在中国更为普遍。就说我的名字,就跟北京人艺的著名演员重名。当然更不用说那些王梅、李红之类的名字了。
 
民法认为,姓名的平行并不违法,因为国家人口众多,无法做到每一个人的名字都与众不同。但是,姓名平行不是说就绝对不构成侵权,如果同名者故意利用姓名的平行而恶意使用,达到非法的目的,就会构成侵权。
 
利用姓名平行而侵害他人姓名权的侵权责任认定,最重要的就是要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故意。
 
我国法律对姓名平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上确认,重名者在使用自己的姓名时,应当注意避免侵害同名者的权利,在可能发生姓名识别上的混同时,姓名权人应当将自己的姓名加以标表,使他人能够区别。如果自己不加以特别的区别,反而刻意追求这种混同的效果,借重名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是有侵权的恶意。因此,确定利用姓名平行而侵害他人姓名权的侵权责任认定,最重要的就是要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姓名与他人的姓名相同,不仅没有作出标表,以示区别,反而借此机会,利用自己的姓名平行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就具有侵害姓名权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为侵权。#p#分页标题#e#
 
说到姓名的平行,还有一个姓名混同问题。真正的姓名混同,是指故意使用与他人近似的姓名,造成误解的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例如,金庸创作武侠小说,赫赫有名。某人也写武侠小说,署名“全庸”。这就是姓名混同,是典型的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确定这样的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最重要的就是要确定行为人是不是有故意。没有故意的,不能认为是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同时,行为人使用平行的姓名或者混同的姓名,还应当在相同的领域中使用,才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北京人艺的与我同名者,演自己的戏;研究法律的我研究我的法律,写我的法律书,不会出现侵权的问题。如果有一天我想演戏了,演技又不行,又想借助北京人艺的同名者的名气,在广告宣传上就说如何如何,又不说我究竟是哪一个,那我就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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