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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标准只能是“过错”和“危险”,而不能是“无过错”、“公平”等。“过错”和“危险”这两个归责标准,在涵义与性质、法理基础、目的与适用范围等方面明显的差异,但它们又有统一的社会功能和指导原则,因此,它们可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新的现代侵权损害赔偿归责(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