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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例外之原因分析

时间:2013-11-25 点击:
随着历史的发展,生产的社会性日益提高,交易的开放性代替了闭锁性,事实上,没有第三人效应的契约几乎是不存在的。实践表明在某些情形下,如果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将必然损害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第三人的利益,亦不利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建立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制度可以衡平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体现鼓励交易的现代合同法理念。
一、保护合同第三方利益的历史背景
要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革新,赋予第三人一定的权利,其必要性不仅仅是因为它在事实上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重要的是第三人权利的存在有其理论基础。在整个法学界,关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学理基础,主要有承诺说(第三人取得合同所拟制权利以发出承诺为必要,缔约人之合同是对第三人的要约)、代理说(缔约人一方以无权代理方式为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利益,第三人的承诺视同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继受说(第三人利益由债权人处继受取得)、直接取得说(第三人利益基于缔约双方所确立之合同,第三人自缔约之时期直接从合同中获得权力,不以承诺作为确权之必要)四种说法。但无论是哪种学说,均系在恪守合同相对性这一根本性原则的前提下,试图通过在既有学说框架内为第三人合同利益的合法性提供依据,为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但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承认,实质上便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欲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框架之下,为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提供合理的理论支撑,几乎不可能。
一般认为,相对性例外情形下存在的请求权只能是债权请求权,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只能是债权。也就是说,相对性例外情形下存在的请求权与一般债权一样,是基于合同请求而确立的。从学理上分析,在大陆法系国家,第三人享有利益依据的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即第三人享有依合同约定赋予他的权利。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人们为自己与他人仃立契约或对他人赠与财产时,亦得为第三人的利益仃立条款,作为该契约或赠与的条件。如第三人声明愿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为第三人利益仃立契约的人不得予以取消。
从社会学原理来分析,出现保护第三人的合同相对性例外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古典契约相对性统治的时代,由于简单商品经济单一的点对点交易模式限制,合同中很少出现有第三人的情形,合同相对性原则就足以满足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事涉第三人的合同越来越多,内容也愈加多样化、复杂化。如果再继续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不能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保护交易安全,势必会出现侵害包括国家和社会在内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等阻碍市场交易的行为发生,这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初衷相悖。
二、保护合同第三方利益的学理依据
(一)对缔约人意思的尊重
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并不与合同相对性原则所维护的债权价值相冲突,而是对意思自治这一契约基本原则的最好体现。合同相对性原则意在保障每一个合同利益方的自由,避免其受未经其同意的约束。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承认,形式上看似乎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但实际上却与该原则存在着实质上的一致。当事人通过契约所达成的合意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正当性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推动
诚实信用原则被吸收进契约法,最早始于罗马法。后被很多国家采用。该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契约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合同契约双方当事人与以社会为代表的合同第三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并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在未征得其允诺或授权的前提下,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为与合同无碍的第三方设置义务,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
(三)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的需要
合同毕竟是一种社会事实,它不能脱离于社会大环境而孤立存在:当两个人基于合同事实分别变成债权人及债务人时,必然要对第三人产生对抗力,同时,当事人因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应得到第三人的尊重,这点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体现的尤为明显。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仃立会导致第三人的信赖,第三人有可能基于此信赖而有所行为,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会使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受损。其忽视了第三人将会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安排自己事务的可能性,将使第三人的信赖落空,不利于市场交易稳定高效的进行。所以,必须保护第三人利益。
(四)节约诉讼成本的考虑
合同相对性例外中存在一个比一般合同情形下额外的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于支配权而言的,只有先有基础性权利,才有请求权。如果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否认第三人的请求权的话,那么第三人要行使其正当利益只能通过向债权人主张来实现,债权人此后还得向债务人追偿,虽然最终也可达到与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效果,但无形之中使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中,付出了更多的成本。
三、保护合同第三方利益的现实体现
(一)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民法俗称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该条将租赁权物权化,使其在出租人在租赁标的让与第三人时凭借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
(二)对缔约双方所约定赋予之权利有宣言保留权
第三人有权为他自己保留受约人履行合同给予他的利益,虽然第三人没有权利要求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授予他权利,但一旦他表示接受或已经接受,那么这一利益就属于他了。尽管受约人与立约人有某些撤消权,但一旦第三人或者要约方预料到第三人已经信赖该条款,或要约人能合理地被期望能够预见第三方将信赖该条款而且事实上已经信赖该条款,合同当事人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通过合意形式解除或变更合同以消除或变更第三人的权利。依上述规则,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合同规定,债权人将向第三人授予一定利益,那么,即使第三人尚未收到利益也未表明是否接受合同所约定之利益,债务人也没有权利阻止债权人履行合同向第三人支付许诺的利益。债务人可以设法变更或取消他与债权人的合同,但这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同意变更或取消合同,若第三人在此之前没有任何同意表示或其它信赖理由,第三人就不能得到利益,并且没有任何办法可以对抗合同内容的变更。但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取消合同,而是坚持要履行合同,或者第三人做出了接受承诺或信赖表示,那么,债务人如果有任何企图打算阻止债权人履行合同授予第三人一定的权益,将构成违反合同,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有权要求对债务进行保全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缔约双方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四)强制履行合同权
早在1991年英国法律委员会就提出了一份征求意见的报告,重点是改革合同相对性原则,报告的核心是,如果合同当事人打算为第三人利益创设一种法律上可以强制履行的权利,那么,法律应当促进它。检验的标准是所谓的双重意图标准,即当事人创设一项可以实施的权利时,打算使第三人既获得许诺的履行合同的利益,同时又接受当事人可以强制实施的法定义务,满足双重意图的,即可为第三人创设可以强制实施的权利;而且,即使在签定合同时,第三人尚不存在或者不能确定,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为第三人设立合同权利。
(五)可要求进行披露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仃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晨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有力的保障了第三人利益。
【作者简介】
姚晟琦中国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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