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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合同欺诈问题的现实表现

时间:2011-08-27 点击:

【学科分类】合同法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电子合同欺诈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电子合同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信息的泄露。电子合同以网络为载体,其签订过程中会大量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的网络化。电子合同的欺诈问题的存在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加重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泄露。在电子合同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侵犯个人信息的情形,表现为大量垃圾邮件的泛滥、商业广告的无孔不入甚至诈骗等情况的出现,同时网站不当泄露个人的注册信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个人信息的不正当使用或者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会使电子合同的潜在主体,即各网络用户失去在网上交易的信心,从而远离互联网络,明显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在现阶段国际性贸易快速发展的今天,假若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周,会使我国企业在国际性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第二,个人实际履行能力不足。

电子合同签署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并不进行直接的接触,而是完全依靠电子网络系统,并以此为平台进行合同的订立。所以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实际履行能力并不清楚,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行为人本身并不具有实际履行能力,用电子商务交易为幌子骗取受害人财务后便不再履行合同或不按电子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完成交易等情况的发生。

第三,个人合同主体资格欠缺。

与一般的交易环境相比较网络交易环境,有其特殊性。网上根本无法看到或难以辨识交易相对方,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是通过按键或鼠标点击来进行意思表示的,即使网络商家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码等有关信息以便证明其身份,但仍存在伪造或提供不真实资料的可能性,在这种环境中无从得知对方是否为成年人,是否有合同主体资格。而现在网络使用年龄层日渐下降,未成年人是网络用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未成年人进行网络交易而发生的纠纷必将大量增加。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来说,网络商家因无法与其进行面对面商谈, 所以难以判断其实际年龄, 若以此而一概否定张网络交易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对网络商家而言未免有失公正。

第四,网络实名制与电子合同纠纷解决。

鉴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很多人都提倡实行网络实名制,在电子合同领域亦是如此。但是我们要看到网络实名制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暂时性地减少有关合同欺诈现象的发生,但也并不是“万无一失”的。网络实名制极有可能是个人信息、隐私的泄露更加猖狂和泛滥后果难以估计和预防。实名制对于网络欺诈甚至于网络犯罪,可以迅速的进行证据搜集、当事人查证,对电子交易有一定的安全和保护作用,但是要借助于发达的现代信息技术,也容易造成有关社会资源消耗成本的提高并以此为代价的。

电子合同领域实名制的推行要借助于全国性立法进行规范,避免因纠纷管辖问题带来更多问题;在立法保障的基础上,还需要一系列制度性保障,比如是否需要在网络交易中进行营业许可,商家是否需要申请营业执照、如何申请的问题;如何保障电子交易双方的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如何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和资料不被侵犯和泄漏。因此立法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它一方面要保障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不能使商事交易变得繁琐,否则容易打击交易的积极性,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第五,其他方面:比如通过网络虚假认证手段,完成电子合同交易,骗取受害人财物;使用伪造的网上支付帐户通过骗过网上结算机构的检验来完成交易,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作者简介】
李燕,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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