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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法履行不能规则的嬗变(下)

时间:2008-04-17 点击:
    在1871年至1881年的十年间三个适用该原则的案件对于英国履行不能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而这三个案件都涉及到了船舶租赁合同。其中第二个也是引用最多的案件是杰克逊诉联合海事保险公司案(Jackson v. UnionMarineInsurance Co.),在这个案子中船主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根据其运费保险政策赔付船主损失。保险公司的政策包括了根据船舶租赁合同在将货物从英国运到旧金山的途中因遇到海难而导致的运费损失。该船在驶往装船地的途中碰到了海难而毁损,而租船方则解除了船舶租赁合同,因为要花七个月的时间来修复该船。船主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这不在他们的承保范围之内。本案的关键是租船方是否有权利根据所必须的船舶需要修理而会造成迟延而解除船舶租赁合同,如果有权的话,那么运费的损失是由于海难造成的,这种风险是在承保范围之内的,如果没有权的话,那么运费的损失是由于租船方的违约造成的,而这种风险不在承保范围之内。船主声称租船方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因为修理所造成的迟延将持续一段很长的时间,而这段时间将大大超过一个合理的期间,虽然在船舶租赁合同之中有一个条款免除了迟延的责任。而保险公司则声称租船方无论船主是否能够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履行其义务都应该受到合同的约束。而在判例当中可以找到支持双方的依据。初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民诉分庭的法官都站在了投了保的船主一边,财政署内室法庭也站在了船主一边。财政署内室法庭认为租船方因为迟延的持续将长于合理期限所以可以根据合同落空原则解除船舶租赁合同,虽然这种迟延是暂时的。
    到了20世纪初,下列履行不能的情况作为能够免除合同债务的原因完整地出现了:(1)履行必须的人和物的不存在;(2)嗣后本国法律的改变和外国政府的干预;(3)合同的免除条款;(4)一方当事人的过错;(5)暂时的迟延可能要维持很长一段时间,以至于超过了合理的预期。
四、加冕案件(coronation cases)-合同落空原则的兴衰
    作为以上几项免除原因第一项的泰勒原则在本世纪的第一个十年经历了一次激进的变革,而这种变革是由爱德华七世的加冕典礼所引发的一系列诉讼导致的。所谓的“加冕案件”重新解释了泰勒原则,并且对其加以扩张以至于该原则不仅仅只适用于当履行所必须的人或物不存在的案件中,还将适用于对于合同来说是基本前提的条件或者事实状态的不出现或者停止出现的案件中。
    这些案件的背景是:爱得华七世将在1902年6月26日星期四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加冕。而那时将有一次从皇室在布莱克本宫的住地到威斯敏斯特教堂的加冕游行活动,接下来的第二天还会有一次贯穿整个伦敦的更长时间的游行。另外在星期六,6月28日还将有一次海军舰队的检阅活动。而游行沿途的房间,阳台和座位都被出租了出去。连船只也被租用了用来搭载游人观看海军舰队的检阅。但是,在6月24日的早上,爱得华国王得了阑尾炎,需要动手术。当天晚些时候宣布加冕典礼将延期,而海军检阅被取消。这种情况的发生导致了很多诉讼的发生,而其中最著名的是克雷尔诉亨利案(Krellv.Henry)。在这个案件中承租人以75英镑的价格租用了游行沿途的一个房间。并且预先支付了25英镑,余下的将在6月24日支付。随着游行的延期,承租人拒绝支付余下的款项。房屋所有人起诉了承租人要求其支付余下的款项,而承租人提出了反诉,要求所有人返还其预先支付的款项。法官判决承租人胜诉,免除了他的履行义务。上诉法院驳回了所有人的上诉。
    根据法官沃恩威廉姆斯勋爵(Lord Justice Vaughan Williams)的意见,上诉法院重新诠释了泰勒原则的含义,并且将其加以扩张使其变成了著名的克雷尔原则:“如果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都认为是合同基础的情势的不发生导致了履行不能的,将不存在合同的违约。”另外沃恩威廉姆斯法官认为相关的情势没有必要通过明示的方式约定在合同中,它可以通过口头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沃恩威廉姆斯法官写到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势不能是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合理预期的。然后他认为既然房间被做广告以被租用于观看游行,那么租赁当天游行的举行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最后他作出结论租赁当天游行的不举行使得合同发生了履行不能,而且该游行的不发生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无法合理预见的。所以双方当事人都被免除了进一步履行的义务。
    克雷尔案在几个方面扩张了泰勒原则。首先,泰勒原则原本只在作为合同标的的特定物灭失的时候才适用,而克雷尔案使得该原则在只要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消失的情况下也能适用。法官威廉姆斯勋爵将尼科尔和莱特诉阿史顿艾德里奇案(Nickoll&Knight v. Ashton Edridge& Co)作为其扩张原则的依据。虽然尼科尔案中也有相类似的原因,但是威廉姆斯法官将该案中的规则用一种一般化的方式表达了出来。审理尼科尔案的法院并没有采用克雷尔案中所采用的更广的原则。该案中投票同意免除的两个法官认为在该案中由于合同中约定的特定物的灭失应该适用泰勒原则免除当事人的履行义务。
    但实际上这两个案子的案情是很不一样的,尤其是在至少一方当事人的履行发生了不能的这点上两个案子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尼科尔案中卖方承诺的在一定时间装船的义务变得不可能履行,而在克雷尔案中,所有人承诺让承租人使用房间和承租人承诺支付租金的义务都没有变得不可能履行。这个区别的意义是重大的,因为在克雷尔案之前法院不同意将泰勒原则扩展到履行并没有变得实际上不可能的情况下。
    房间所有人的律师正是主张的这点,并且实际上虽然审理克雷尔案的法院作出了不利于所有人的判决,但是它似乎接受了所有人的意见。而且法官沃恩威廉姆斯勋爵虽然认为“游行的不举行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但是他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如此。可能是因为“该合同的目的是利用房间观看加冕游行。”实际上这可能意味着所有人做出的承诺不仅仅是在特定的日子使用这些房间,还承诺了这些房间在那些日子里可以用来观看游行。既然游行推迟了,那么所有人承诺的义务则变得不可能履行。从这个角度来看,承租人之所以被免除进一步的履行义务是因为所有人因为无法在约定的日子里使这些房间能看到游行而被免除了履行义务。
    在克雷尔案中不明确的是为什么要所有人承担游行不举行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分配使得所有人不能仅仅只是提供一间有机会看到下面街上发生的事情的房间,而是要求其提供一间能够看到游行的房间。
    由同一个合议庭审理的另外一个案件即亨利湾蒸汽船公司诉哈顿案(Herne Bay Steam Boat Co.v. Hutton)也许能为该法庭的想法提供一点线索。虽然这个案件的判决是在克雷尔案的判决作出前一个星期作出的,但是合议庭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和作出判决之前的三个星期已经听取了克雷尔案中双方的意见,并且准备做出判决。所以在判决该案的时候应该参考了克雷尔案。
    在亨利湾案中,一方当事人租用了一艘蒸汽船用来搭载付费的乘客去观看作为加冕庆典的一个部分的原定于6月28日在斯毕海德举行的海军检阅活动,并且还可以在当天和接下来的一天搭载乘客去参观军舰。船主同意以250英镑的价格提供一艘船给承租人使用,并且配备船员和燃料。承租人预先支付了50英镑,余下的款项将在船离开亨利湾开往南安浦顿之前支付。检阅取消后,承租人既没有联系船主也没有支付余下的款项。后来,在租赁合同约定的当天,船主沿着其经常使用的路线运行,并且挣到了90英镑。船主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支付其余下的款项。在没有陪审团参加的审判中,法官做出了有利于承租人的判决。
    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审判决,认为海军检阅的取消并不能免除承租人的履行义务。在法官沃恩威廉姆斯勋爵观念中,海军检阅的举行并不是合同的基础。他解释说该租船合同案与一个假想的租出租车去看伊普森赛马会的案子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如果赛马会取消了,租车的人不能免除支付车费的义务。法官罗麦勋爵(Lord Justice Romer)把这个交易看作是一个一般的租船合同。他也会采取假想的伊普森出租车案中的做法,因为在这两个案件中所租用的交通工具都不具备其他类似交通工具所没有的符合租用人目的的特殊属性。也没有发生不存在对价的情况。法官斯特林勋爵(Lord Justice Stirling)在双方的信件证明该交易只是租赁而已,与海军检阅没有关系的基础之上得出了结论,他认为海军检阅并不是合同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因为没有不存在对价情况的发生。
    那么克雷尔案中的房屋租赁和亨利湾案中的船舶租赁有什么区别呢?为什么在克雷尔案中加冕游行的举行是租赁合同的基础而在亨利湾案中海军检阅的举行却不是租赁合同的基础呢?法官沃恩威廉姆斯勋爵在克雷尔案案的判决中给出了他的理由:“毫无疑问伊普森出租车的租用人是想去看赛马会,价格也会相对的高一些;但是在这个特定的场合下这辆出租车并不具备为了看赛马会这个目的而需要的特别的条件。任何其他的出租车都可以作到,,但是在加冕案中,并不是仅仅存在承租人想看加冕游行的目的,而是加冕游行以及房间的相关位置无论对于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来说都构成该合同的基础。所以不能说去看赛马会是合同的基础。在本案中,房间的被租用是因为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加冕游行,所以可以看到游行的举行是合同的基础,这和一个人以去看赛马会的名义租用出租车是完全不同的。”
最主要的区别似乎是租赁房屋的特别的适合性,而这是伊普森出租车案和亨利湾案所不具备的。乍一看来这种区别是很令人迷惑的。就象其他出租车也可以去伊普森或者任何相似的蒸汽船也可以去南安浦顿一样,为什么当加冕游行途径街道旁的房屋也可以达到承租人的目的的时候惟有该租赁的房屋具有这种特殊的适合性?可能有两个理由。首先,在克雷尔案中租赁物与事件的不发生之间的联系比其他两个案件中的联系要直接一些。在出租车和蒸汽船的案件当中,租赁的交通工具只是达到承租人目的的一系列事件的一部分。出租车将搭载承租人行驶15英里去伊普森,然后他将下车,进入到赛马场,找到他的包厢,然后再观看赛马,而蒸汽船将航行180英里到南安浦顿,让付费的乘客上船,然后再航行18英里到斯毕海德去观看海军检阅。而在房屋租赁案中,租赁房屋虽然说也是联系中的一环,但却是达到承租人目的的最后一环。一旦承租人得到了房间,他只需要往窗户外面看就可以了。换句话说,在假想的出租车案和亨利湾案中承租人都没有购买到观看赛马会或者海军检阅的利益,而在克雷尔案中承租人购买的正是观看加冕游行的利益。可能是这种区别让审理克雷尔案的法院限制了亨利湾案中承租人的目的实质上落空时的合同义务的免除。
    第二可能的区别是房间租赁的方式。审理克雷尔案的法院可能考虑到了房间在做广告的时候说从这里可以看到加冕游行。而在假想的出租车案和亨利湾案中则不是这样的,因为出租车和蒸汽船都没有提供观看海军检阅的说法。所以克雷尔案中特殊的事实造成了法院判决的重大区别。
    可能还有另外一个起作用的因素。那就是加冕仪式并没有取消,而是推迟了。原先承租人租赁房间想在6月26日观看的游行最后在8月9日举行了,并且和原来计划的游行路线是一样的。而原定于27日举行的游行在10月25日举行了,其路线和原来计划的路线也几乎是相同的。就连被取消了的海军检阅也在8月16日举行了。
    加冕仪式只是推迟而不是取消的事实彻底地改变了加冕案件的局面。而风险的承担问题也就变得简单了。如果出租人没有因为为加冕游行而对房间做了装饰性的准备从而导致信赖支出的损失的话,那么免除原先为了观看加冕典礼而租用房间的人的义务并不会损害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并没有变成不可能而是推迟到了被推迟的的典礼举行的时候。确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不免除承租人的义务是极其不公平的。承租人要为他们没有看到的加冕典礼付钱,而出租房屋的人却可以两次获益,即原先的出租和后来推迟的典礼举行的时候的出租。既然在克雷尔案中没有迹象表明房间的所有人并没有任何的信赖支出,那么法院免除承租人的义务也就没有什么奇怪的了。该案的特殊情况和公平的需要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法院被迫这么激进地去重新解释一个被确立的原则。而且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克雷尔案中的法院的非常规方式是加冕案件中很典型的方式。
    如果克雷尔原则在英国法院得到普遍承认的话,那么传统的免除原则就会出现一个新的免除依据,即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所预期的合同目的由于嗣后的当事人无法控制的事件的发生而无法达到的时候,将免除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这种意义上的合同落空原则突破了原来只是在履行因嗣后事件的发生造成迟延的时候判断这种暂时的障碍是否免除当事人所有的合同义务的规则,扩充了合同落空原则的适用范围。但是事实却是克雷尔原则并没有得到普遍的承认,英国法院仍然只是基于19世纪末承认的能够免除债务的事实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克雷尔原则并没有带来多大的变革。
    关于上议院和枢密院提供免除案件的研究显示每个案件都符合极度迟延(inordinate delay)的模式。在每个案件中都会出现一项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势,并且根据传统免除原则会至少提供一个暂时的免除。但所有的案件中只有两个案件因为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势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从而导致极度的迟延而终止了合同。而在所有的案件中都不需要适用克雷尔原则来解决问题。
    下级法院中提供免除的案件也是一样的。下级法院44个提供免除的案件当中,只有一个不能用传统的免除理论解释。这个例外案件是敏尼维奇诉巴黎咖啡公司案(Minnevitch v. CafedeParis(Londres)Ltd.),这个案件涉及到了雇佣一伙人到咖啡公司做幽默表演。在雇佣期间的一个星期一,英国国王乔治五世去世了。咖啡公司的主人取消了那个星期的演出,并拒绝为被取消的演出付费。在这伙人提起的要求其支付这周工钱的诉讼中,咖啡店的主人以国王的去世作为抗辩。法院认为咖啡店主在国王去世的当天和第2天取消演出是可以被支持的,但是取消余下几天的演出则不能被支持。在这个基础之上法院判决咖啡店主支付这伙人相应的报酬。虽然法官阐明原因的部分不长,也没有引用任何的原则和依据,但是这个案件的结果和克雷尔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可以被看做是这项原则的一个适用。然而这个案件并没有被其他的案件所引用。不能依据传统理论裁决的案件只有这一个。
    对于传统免除不能原则的扩张是通过其他方式达到的,比如当上议院在国家承运公司诉北帕拉尔比拉公司案(Nationa lCarriers Ltd.v. Panalpina(Northern)Ltd.)中认为不动产租赁合同的目的可以落空的时候,这个判决的影响就是将传统的免除原则扩展到了不动产租赁中去了,而这个领域以前一直被认为是传统免除原则所不涉及的。
    在今天的英国,可以说所谓的帕拉丁原则的残余仍然存在着,一般说来,当事人并不能因为使得履行变为不可能的事件的发生而被免除债务,但是这项原则存在着几项例外:(1)一个履行所必须的特定的人或物的不存在(泰勒原则);(2)情势的发生可以归责于债权人的过错;(3)债务人受到了合同条款的保护;和自始出现的暂时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势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合同落空或者极度的迟延)。
    五、结语
    英国法中的履行不能并不能独立地构成一种违约形态,只是一种在特定的情况下用以免除当事人义务以及责任的制度。从英国法的发展来看,最初不免除原则的确立是出于“合同应当信守”的信条,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合同应当信守”的信条在某些情况下得到了打破,这充分说明了英国判例法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是大陆法所不具有的。另外,从对于英国法的履行不能的探讨可以发现,合同落空原则实际上最早是作为履行不能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出现的,即在暂时的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决定在什么时候免除当事人责任的规则。这与我国现在有关合同落空理论的介绍是不一致的。合同落空原则在英国法中的影响也远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大,不论是1894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的《货物买卖法》还是2002年的《消费者货物买卖及提供法》,都找不到合同落空原则的规定,在判例法中克雷尔诉亨利案也几乎没有被以后的判例援引。实际上合同落空原则是在美国法中才找到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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