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法律书屋» 国际经济法 >

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八十六):论《蒙特利尔议定书》不遵守情事程序

时间:2010-07-25 点击:
摘要:《蒙特利尔议定书》不遵守情事程序是对缔约国履行条约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对不履行国采取援助甚至惩罚等措施使其回到履行状态的一种程序。它有效的克服了传统国际法侧重于事后救济的弊病。缔约方经过三年的努力,在第四次缔约国会议上正式通过了该程序。程序由履行委员会管理,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缔约国针对其他缔约国发起、由秘书处发起、由不遵守情事的缔约国自己发起。应对不履行的措施分为两类:帮助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程序成功处理了俄罗斯不履行案等多起案件。
  关键词:《蒙特利尔议定书》 国际争端解决 不遵守情事程序 履行委员会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不遵守情事程序,亦有学者称之为不执行程序或者遵约机制。(香港学者林峰先生称其为“不执行程序”。1《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文件使用英文“non-compliance procedure”来指称这种程序,在该会议的正式译文中被翻译为“不遵守情事程序”。2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使用“不遵守情事程序”的称谓。究其实质,不遵守情事程序是指对缔约国履行条约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对不履行国采取援助甚至惩罚等措施使其回到履行状态的一种制度。传统国际法中,常常依赖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这种事后救济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保障条约的实施。而不遵守情事程序不待争端的实际发生,而是着眼于确保条约义务的真正履行,它是多边环境条约缔约者的一种创举,是多边环境条约对一般国际法的一大贡献。这种程序最先出现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中,但是从晚近的发展来看,越来越多的多边环境条约开始建立这种程序。
  
  一、不遵守情事程序产生的原因——传统国际法争端解决机制侧重事后救济
  传统国际争端解决方法基本还是侧重于事后救济的方式,即在争端发生后再来解决这些争端。《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二十世纪开始兴起的国际环境条约的典型代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从而使得传统的国际争端解决方法常常有“失灵”的情况。首先,条约的义务常常具有非相对性。3多边环境条约是以保护全球环境或区域环境为目标的,因此,在多边环境条约中,一个缔约方不履行义务往往不直接导致某个具体的缔约方利益的减损,而是会导致保护全球或区域环境的目标不能实现,当然这种损害后果最终还是要由所有缔约方来承担。因此,一个缔约方的不履行最终可能会针对所有的缔约方,这一点是与外交条约、贸易条约、投资条约等明显不同的地方。这个特点产生这样一个问题,谁来追究这种不履行行为?理论上讲谁都可以追究这种不履行,但是往往最可能发生的是谁都不会去追究。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搭便车的问题。制止这种不履行所带来的利益由所有缔约国一起享受,而这种追究行为耗费的时间和金钱以及由此带来的两国关系恶化的后果却由该国独立承担。这很可能会使所有的缔约国不愿意出面追求这种不履行,不履行行为会继续,甚至相互效尤,最后导致多边环境条约目标的落空。其次,多边环境条约义务不履行常常带来巨大的和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多边环境条约以保护全球或区域环境为己任,不履行条约的义务常常会导致环境损害的后果,而这种损害后果常常是巨大和不可逆转的。缔约国不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将会导致臭氧层难以逆转的损害。因此防范争端的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复次,由于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是一步到位的,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多边环境条约中的标准常常发生变化,4因此很容易产生关于条约义务范围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履行情事程序不仅可以证明缔约国对义务的遵守,而且还可以预先弄清楚规则的存在和具体义务的性质和范围。5再次,对于多边环境条约,缺少技术和财政能力是不遵守的主要原因,6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7笔者认为可以将这种由于缺少技术和财政能力而导致的不履行视作善意的不履行,如果对于善意不履行,动辄启动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甚至追究不履行方的国家责任,对于这些国家来说,只是雪上加霜,甚至可能损害多边环境条约的普遍性。与其如此,倒不如加强它们的能力建设,使之具有更强的履行能力,可以更好的履行条约,实现条约的目标。基于这些特点,在《蒙特利卡议定书》现有的侧重于事后救济的争端解决机制之外再构建一种具有防范性质的程序作为补充,显得非常必要。
  
  二、不遵守情事程序的产生历程
  在《蒙特利尔议定书》谈判接近尾声时,美国代表提议建立这样一个机制来处理不履行问题,由于时间仓促,缔约方不能就这个程序的具体方面达成一致。8于是只能在议定书第8条规定:缔约国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用来断定对本议定书条款的不遵守情形及关于如何对待被查明不遵守规定的缔约方的程序及体制机构。但是1989年5月在赫尔辛基召开的第一次缔约国会议需处理方方面面的问题,没有能够如期完成任务,会议决定建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特设法律专家工作组来起草关于决定不遵守情事和处理被发现不遵守的缔约国的程序和机构的建议,并在1989年11月1日前提交给秘书处。9
  1989年6月11日至14日,在日内瓦召开了不限名额特设法律专家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进行了关于决定不遵守情事和处理被发现不遵守的缔约国的程序和机构的不同方面的广泛讨论后,工作组得出下列结论:
  (a)避免起草一个不必需的复杂和重复的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b)程序不应是对抗性的;
  (c)不遵守程序下的行动可以被一个缔约国、一些缔约国或缔约国集体向秘书处表示的关注所开始;
  (d)建议的程序不应以任何方式改变和减弱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第11条的规定;
  (e)保密性必须被尊重,同时必须在被建议的程序中做出对这个的特别规定;
  (f)秘书处的作用应当是服务,管理而非司法;
  (g)秘书处应当编辑必须的数据和其他信息;
  (h)可能不遵守的早期的迹象可以通过秘书处的管理行动和缔约国之间的外交接触来解决;
  (i)只有缔约国会议可以做出关于不遵守的决定,决定应是建议性的而非强制性的。10
  关于程序应以鼓励还是惩罚作为基础的争论是谈判中最激烈的,欧盟和发展中国家支持一个以鼓励作为基础的程序,而美国和一些北欧国家则支持以贸易制裁作为程序的基础。11由于它是国际环境法领域建立不遵守情事程序的首次尝试,必将会对以后的条约产生一个先例和示范的作用,因此,方向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以鼓励为基础的方法更能体现设计该程序的初衷,即以合作的方法来履行议定书的义务。由于工作组的坚持,以鼓励作为基础的程序文本出现在第二次缔约国会议代表面前,该文本被第二次缔约国会议在暂行的基础上通过。该程序最大的特点是建立了一个履行委员会来处理不遵守的情形,代表们支持建立一个能够对不履行做出迅速反应的委员会,这就降低了诉诸于正式的仲裁和司法解决的可能性。12
  1991年4月特设法律专家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会议讨论了履行委员会的相关问题、对不履行可能采取的措施、秘书处的作用、公约第11条和不遵守情事程序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会议本拟逐条审议不遵守情事程序,但是由于时间仓促,最后只完成了第1—3段和第4段的一部分的讨论。13这次会议对程序的改动非常小,因为一些代表认为缔约国会议没有授权工作组改变程序,而是让工作组明确一些被遗漏的细节问题。工作组提请议定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注意该报告。
  1991年6月在第三次议定书缔约国会议在内罗毕召开,会议第III/2号决定对特设法律专家工作组的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要求工作组在制定新的有关不遵守情事的程序时:
  (一)找出议定书不遵守情事的可能情况;
  (二)制定一个咨询和调解措施的指示性清单,以鼓励全面遵守;
  (三)反映履行委员会作为一个咨询和调解机构的作用;同时铭记不遵守情事程序履行委员会的建议都必须提交缔约国会议作最后决定;
  (四)反映对议定书的规定可能需要作出法律解释;
  (五)制定一个指示性清单,列出缔约国会议对未遵守议定书的缔约国可能采取哪些措施,要考虑到需要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以使它们能够遵守议定书。14
  1991年11月特设法律专家工作组在日内瓦召开第三次会议,会议基本按照第三次缔约国会议对其提出的要求进行讨论,会议讨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不遵守情事程序,包括履行委员会的职权,另外制定了不遵守议定书的可能情况指示性清单、不遵守议定书可能采取的措施指示性清单。15
  专家工作组的报告被1992年第四次议定书缔约国会议审议时,缔约国会议未作修改的通过了专家工作组修改后的不遵守情事程序和对不遵守议定书可能采取的措施指示性清单。但是对于不遵守议定书的可能情况指示性清单,由于有个别情况存在争议而导致整个清单没有得到通过。16这样第四次缔约国会议通过的不遵守情事程序就取代了第二次缔约国会议在暂行的基础上通过的程序,不遵守情事程序得以最终确立。
  整个不遵守情事程序的建立花费了三年的时间。如果当初谈判方不授权缔约国会议建立该程序,而是将程序规定在议定书中,可能会导致议定书整体的“难产”,很难实现迅速建立一个国际臭氧保护法律制度框架的目的。
  
  三、不遵守情事程序的具体制度
  (一)履行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议定书不遵守情事程序创设了履行委员会,由它管理和监督议定书的遵守。履行委员会的创设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一个重大突破。17《蒙特利尔议定书》履行委员会由缔约方会议按公平地域分配原则选举是个缔约方组成,任期二年,任期届满的缔约方可连选连任一个任期。18从2007年9月12日——9月14日召开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履行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组成来看,履行委员会由阿根廷、玻利维亚、格鲁吉亚、印度、黎巴嫩、荷兰、新西兰、尼日利亚、波兰和突尼斯的代表组成。19基本上是按照亚洲、非洲、东欧、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西欧和其他集团各两名代表的分配原则组成。
  在履行委员会行使职能的时候,它的组成和规模对程序的运行起着很重要的影响。一般而言,委员会的有效性与它的规模成反相关关系,规模越小,效率越高;规模越大,效率会降低,但是更具有代表性。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履行委员会由10人组成,在效率和代表性方面基本达到一个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平衡点。履行委员会的职能是促进履约和处理不遵守情事。作为不履行情事程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比较注重分析不遵守的原因,从而找出解决的方法。它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查明送交给其的各项不遵守情事的具体及其可能原因。接下来,委员会具有向缔约方会议提出适当建议的权力,但是委员会本身并没有做出任何决定的权力。20可以看出履行委员会的权力非常小,只有作出建议而没有作出任何决定的权力。由于它是多边环境条约中出现的第一个此类程序,缔约国基于维护自身国家主权的考虑,非常谨慎,不敢将太大的权力授予给一个少数国家把持着的履行委员会,而努力的把这种权力留在缔约国会议。
  (二)不遵守情事程序的启动
  不遵守情事程序的启动一般是基于三种情况:(1)由一个或多个缔约国针对其他缔约国发起,(2)由秘书处发起,(3)由不遵守情事的缔约国自己发起。
  第一种情况是由一个或多个缔约国针对其他缔约国发起。1992年第二次缔约国会议通过的程序暂行文本曾经规定这种方式为唯一的方式。21这种方式与传统的双边争端解决程序非常相似。但是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首先从称谓上讲程序所涉及的缔约国不被称为原告或被告,而是被称为递交保留意见的缔约国和引起问题的缔约国。22而且发起程序的缔约国不起原告的作用,程序一旦启动,剩下的就交给履行委员会了。其次,递交保留意见的缔约国甚至不必证明自己被其他缔约国的不遵守所损害,而仅仅需要有确实的信息证明对方不履行议定书的义务即可。23
  第二种情况是由缔约国自己发起程序。如果一个缔约国认定,虽经最大的善意努力仍不能完全履行其议定书规定的具体义务,则可以用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交呈文,着重解释其认为造成不能履行的具体情况。秘书处应将此种呈文转交给履行委员会,该委员会则应在可行范围内尽早予以审议。1993蒙特利尔议定书法律专家工作组1991年第三次会议上,一个代表递交了一个建议:要求增加一个关于缔约国报告自己不能完全履行议定书义务的新段落。经过讨论,工作组同意增加这样一个段落并把它作为新的程序文本的第四段。24后来这些修改被第四次缔约国会议通过。不履行义务者自己可以发起程序,这是不遵守情事程序与传统的争端解决方法的重大区别。同时不履行义务者自己启动之后所面对的措施主要不是惩罚和制裁,更多的时候体现为一种经济和技术上的帮助。
  第三种情况是由秘书处发起程序。由于通常缔约国是通过秘书处向缔约国会议递交资料,因此,秘书处可能比较容易洞察各缔约国不遵守的情况。如果秘书处在编写其报告的过程中了解到任何缔约国可能未遵守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秘书处即可请有关缔约国就此一事项提供必要的资料。
  曾有人提出履行委员会也应有权发起程序,但是另外一些专家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而反对。甚至有一个专家提出缔约方会议应当有权发起程序。25由于履行委员会负有向缔约方会议提出适当建议的职责,而缔约方会议将决定应采取的措施,因此由它们来发起程序不是很妥当。最后这些建议也没有被采纳。
  (三)应对不履行的措施
  在确认存在不履行的情形后,不遵守情事程序会作出相应的措施来应对,以使缔约国回到履约的状态,避免或者化解争端。这些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帮助性措施,另一类是惩罚性措施。帮助性的措施主要有:技术援助;技术转让;财政资助;资料转让、培训等。惩罚性的措施主要有:发出警告、暂时取消根据《议定书》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上采取了胡萝卜加大棒的组合。较之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显然更注重援助和能力建设。
  
  四、不遵守情事程序的实际运行——俄罗斯不遵守案
  俄罗斯不遵守案件是蒙特利尔不遵守情事程序处理的第一个案件,考虑到俄罗斯在臭氧破坏物质生产和消费中的作用,可以认为这是程序处理的最重要的一个案件。
  在1995年5月召开的第十一次不限名额特别工作组会议上,俄罗斯代表本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波兰和乌克兰递交了一个联合声明。声明中,俄罗斯指出:由于面临经济困难,转型经济国家不太可能在1996年1月前停止臭氧破坏物质(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简称ODS)的生产和消费。俄罗斯最初并没有想启动不遵守情事程序,它想从缔约方会议寻求一个特别的五年宽限期。但是这个要求被递交给履行委员会。履行委员会把俄罗斯的声明视为按照1998年不遵守情事程序第4段由不履行的缔约方自己发起程序。然而,履行委员会认为俄罗斯的声明是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不遵守制度的第四段由不履行国自己发起程序。俄罗斯没有努力拒绝这个似乎合理的解释。结果是,常设履行委员会有了在蒙特利尔不遵守情事程序下第一次处理不履行问题的机会。26
  俄罗斯等经济转型国家对臭氧层起了很大的破坏作用。据估计1994年经济转型国家消费的臭氧破坏物质占到全世界的四分之一。俄罗斯是世界上最大的臭氧破坏物质的生产和消费国,俄罗斯消费的臭氧破坏物质占到转型经济国家的60%。俄罗斯是在它所在地区唯一的臭氧破坏物质的生产国。同时俄罗斯是一个对20多个经济转型国家和其他非经济转型国家的臭氧物质主要出口国。由于俄罗斯在国际社会中的巨大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力,俄罗斯的不遵守可能破坏臭氧管理制度的稳定性。27
  履行委员会与俄罗斯的代表进行了商议,尽管没有与俄罗斯达成一致,委员会向1995年缔约方会议递交了建议。在建议的基础之上,1995年缔约方会议作出Ⅶ/18决定要求:俄罗斯应就停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计划作出政治承诺;考虑到经济处于过渡阶段的国家所面临的各种经济和社会困难,允许俄罗斯向作为独联体成员国的按《议定书》第2条行事的缔约国、其中包括白俄罗斯和乌克兰出口受控制的物质,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俄罗斯联邦应采取必要行动,以保证这些国家不再出口。对俄罗斯作出贸易上的一定的限制之外,也给予俄罗斯一定的激励,即考虑给俄罗斯提供国际援助。28因为俄罗斯不履行条约义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经济的急剧衰退,要使俄罗斯停止臭氧消耗物质的生产和消费,国际社会的援助是非常必需的。但是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第五条的规定和1990年伦敦修正案的规定,只有发展中国家有权利从《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获得援助,而俄罗斯显然不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俄罗斯只可能从全球环境基金获得援助。与援助相对应的是,俄罗斯必须每年提出停用消耗臭氧物质的进展报告。1996年举行的缔约方会议作出VIII/25号决定宣布俄罗斯于1996年处于不遵守议定书的状况。该决定表示缔约方注意到俄罗斯已经在不遵守问题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而且对俄罗斯的财政援助的支付将取决于不遵守方面的进展情况。29在1997年缔约方会议上注意到,俄罗斯联邦从1996年7月开始对消耗臭氧物质实行出口管制,不向任何缔约国出口包括用过、新产、再循环或再生物质在内的任何消耗臭氧物质,但向下列缔约国的出口不在此列:按第5条行事的缔约国和第VII/18号决定规定的独立国家联合体成员国,包括白俄罗斯和乌克兰。30至此,俄罗斯在臭氧消耗物质的贸易问题上符合了议定书的要求。但是在臭氧消耗物质的生产和消耗方面,1996年俄罗斯仍处于不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A至第2E条所规定的控制义务的状态。而且俄罗斯联邦还表示,此种情况将至少延续到2000年。俄罗斯于1998年10月间签署了“俄罗斯联邦关闭消耗臭氧物质生产设施的特别行动”,在其中承诺,于1999年间将其附件A第一类物质、第二类物质及附件B第一类物质的消费量分别减至不超过6280、960、18消耗臭氧潜能吨;于2000年6月1日之前逐渐停用附件A所列物质的生产和消费以及附件B物质的消费。31在1998年缔约方会议上,第X/26号决定密切监测俄罗斯在停用消耗臭氧物质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各缔约方请俄罗斯向秘书处提交一份其国家方案的完整副本,并在作出了后续增订的情况下提供这些增订的副本。只要俄罗斯努力设法兑现其在国家方案和特别行动中所作出的具体时限承诺,并继续汇报其年度数据,表明不断减少进口量和消费量,则俄罗斯便应继续享受与处于良好状态的缔约方同等的待遇。在此方面,俄罗斯应继续得到国际援助,以使它得以依照缔约方会议可能就不遵守情事所采取的措施的指示性清单项目A来兑现这些承诺。然而,在本决定中也对俄罗斯联邦提出告诫,根据有关措施的指示性清单项目B的规定,如果它不能按照所规定的时限履行前几项决定以及上述各项文件中所列明的承诺,则各缔约方便应考虑依照有关措施的指示性清单项目C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这些措施可包括采取第4条所规定的行动的可能性,这些行动旨在确保停止涉及不遵守情事的氟氯化碳和哈龙的供应并确保出口缔约方避免助长不遵守状态的延续。32 #p#分页标题#e#
  但是俄罗斯并没有完全按照其行动计划来行动,2001年第十三次缔约方会议第XIII/17号决定确认了这样的事实,即俄罗斯未能遵守1999年和2000年逐步淘汰附件A所列消耗臭氧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基准指标。但是俄罗斯确实在履行议定书方面取得了进展,该决定确认:俄罗斯联邦已自2000年12月20日终止了氟氯化碳的生产,并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了附件A和B消耗臭氧物质的进出口活动。决定建议俄罗斯联邦应在国际供资机构的协助下,争取实现所商定的附件A和B耗氧物质生产量和消费量的逐步停用基准指标,以便充分履行其在《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伦敦修正》下承担的义务。332002年第十四次缔约方会议上,主席高兴地申明,自1995年以来经过履行委员会一而再三地提出建议,缔约方会议不断作出决定,目前俄罗斯联邦业已回到遵守其各项义务的状况。主席认为这是《蒙特利尔议定书》不遵守情事程序成功的一个明证。这项制度业已被广泛视为是其他多边基金协定的一个范例。34
  俄罗斯不遵守案件是不遵守情事程序正式处理的第一个案件。如果不能有效使俄罗斯回到履约的状态,缔约方之间发生争端可以说在所难免。而且由于俄罗斯在国际舞台中的重要作用,它的不履行会对整个臭氧保护法律制度带来巨大的挑战。俄罗斯之所以不遵守是由于其经济衰退,履约的能力不足。所以如果仅仅是对它制裁,或者由有些缔约方与其交涉,启动传统的争端解决程序,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适得其反。在整个程序中,履约委员会和缔约方会议多次讨论俄罗斯履约的问题,对其采取了很多措施,包括援助、多次确认其不履行的状态、警告、与其订立行动计划并监督其履行等。既对其进行能力建设,提高其履约的能力,从根本上消除其履约的障碍。又从反面鞭策它,使其意识到自己的不履行已成为所有缔约国关注的焦点,强化其履约的意愿。通过订立行动计划并监督履行使其回归履约这样一个渐进的过程完全处于缔约国的监督之下,一步一步将其推向履约的状态。通过多种措施的综合运用,最终使俄罗斯回到了遵守义务的状态。
  在蒙特利尔不遵守情事程序十多年的历史中,大多数案件也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这初步证明这是一种崭新而又卓有成效地制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多边环境条约开始建立不遵守情事程序。(《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于2002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建立了不遵守情事程序。《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96年议定书以及《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正在根据有关条约的授权谈判制定不遵守情事程序。35这代表了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向。

【注释】:
作者介绍:朱鹏飞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研究生。
1 林峰:《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北京大学199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2页。外交部官员苟海波先生、孔祥文先生称其为遵约机制,苟海波、孔祥文:《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介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tyfls/rdwtyal/t268524.htm,2007年12月10日访问。
2 Report of the Parties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the Work of Their Forth Meeting,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4/15(1992).。
3 M.A.Fitzmaurice & C.Redgwell, Environmental Non-compliance Procedures and International Law, Netherlands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0, Edited by Niels Blokker, T.M.C. Asser Instituut, p36.
4 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就增加了四组新的受控物质,包括附件B的第二组四氯化碳(CTC),附件B的第三组甲基氯仿(TCA),附件B的第一组10种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以及附件C的34种全氟氯氢(HCFC),并定义HCFC为过渡性物质。参见 Report of the Parties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the Work of Their Second Meeting,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2/3(1990).
5 Gunther Handl, Compliance Control Mechanism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s, Tulan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vol.5,1997, p.32.
6 Markus Ehrmann, Procedure of Compliance Control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Treaties, 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vol.13,2002, p.442.
7 苟海波、孔祥文:《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介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tyfls/rdwtyal/t268524.htm,2007年12月10日访问。
8 Diane M. Doolittle: Unerestimating Ozone Depletion: The Meandering Road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and Beyond, vol. 16, 1989, p.430.
9 Report of the Parties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the Work of Their First Meeting,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1/5(1989).
10 Report of the First Meeting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f Legal Experts on Non-Compliance with the Montreal Protocol,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LG.1/3(1989).
11 Report of the Fourth meeting of Open-Ended Working Group of the Parties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 Doc UNEP/OzL/Pro.WG.IV/3 (1990).
12 Report of the First Meeting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f Legal Experts on Non-Compliance with the Montreal Protocol,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LG.1/3(1989).
13 Report of the Second Meeting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f Legal Experts on Non-Compliance with the Montreal Protocol,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WG.3/2/3(1991).
14 Report of the Parties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the Work of Their First Meeting,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3/11(1991).
15 Report of the Third Meeting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f Legal Experts on Non-Compliance with the Montreal Protocol,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WG.3/3/3(1991).
16 Markus Ehrmann, Procedures of Compliance Control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Treaties, Colo.J.Int’l Envtl.L&Pol’y, 2002, vol,13,p.394.
17 O.Yoshida, Soft Enforcement of Treaties: The Montreal Protocol’s Noncompliance Procedure and the Functions of Internal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1999, vol.10, p.114.
18 Report of the Parties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the Work of Their Ninth Meeting, U.N. Environment Programe, U.N.Doc.UNEP/OzL.Pro.10/9(1998).
19 Report of the Implementation Committee under the Non-Compliance Procedure for 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the Work of Its Thirty-ninth Meeting, U.N. Environmental Programme, U.N. Doc.UNEP/OzL.Pro/ImpComp/39/7(2007).
20 Report of the Parties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the Work of Their Ninth Meeting,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10/9(1998).
21 Report of the Parties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the Work of Their Second Meeting,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2/3(1998).
22 Markus Ehrmann, Procedures of Compliance Control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Treaties, 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2002, vol,13,p.396.
23 Markus Ehrmann, Procedures of Compliance Control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Treaties, 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2002, vol,13,p.394.
24 Report of the Third Meeting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f Legal Experts on Non-Compliance with the Montreal Protocol,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WG.3/3/3(1991).
25 Report of the Second Meeting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f Legal Experts on Non-Compliance with the Montreal Protocol,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WG.3/2/3(1991).
26 O.Yoshida, Soft Enforcement of Treaties: The Montreal Protocol’s Noncompliance Procedure and the Functions of Internal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vol.10, 1999, p.135.
27 O.Yoshida, Soft Enforcement of Treaties: The Montreal Protocol’s Noncompliance Procedure and the Functions of Internal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vol.10, 1999, p.134.
28 Report of the Parties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the Work of Their Seventh Meeting,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7/12(1995).
29 Report of the Parties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the Work of Their Eighth Meeting,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8/12(1996).
30 Report of the Parties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the Work of Their Ninth Meeting,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9/12(1997).
31 Report of the Parties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the Work of Their Ninth Meeting,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10/9(1998).
32 Report of the Parties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the Work of Their Ninth Meeting,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10/9(1998).
33 Report of the Parties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the Work of Their Ninth Meeting,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13/10(2001).
34 Report of the Parties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the Work of Their Ninth Meeting,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Doc.UNEP/OzL.Pro.14/9(2002).
35 苟海波、孔祥文:《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介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tyfls/rdwtyal/t268524.htm,2007年12月10日访问。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