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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六十一):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审视与重构

时间:2010-05-16 点击:
摘要: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其有效地促进了世界经济及技术的发展,加强了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协调与统一。然而,必须看到,由于历史的和国际政治的原因,当前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在其体系内部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和冲突。这表现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没有得到恰当的反映,国际权力政治的阴影明显地投射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之中;同时,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纳入到WTO的多边贸易体制之内也给国际知识产权体系造成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本文将从知识产权这一权利本身的特性出发,结合当前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对现存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做出评价,并对其制度的重构提出一些初步建议。
关键词: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 评价 失衡 重构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简述
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私权,其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作为一种无形的(intangible)财产权的智力成果,以保证权利人可以从其智力劳动的成果中获得排他性的经济权利(在有些国家还包括精神权利),进而激励更多的发明和创造。近代以来,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首先是科学技术的创新与改进,一国的科技水平也成为其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自18世纪以来,各主要国家纷纷根据本国情况制定和完善其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保护和激励发明创造,增强本国的技术实力。因而,从知识产权权利的产生来看,其首先是具有鲜明地域属性的一种国内法上的私权。然而,与物权等有形的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了其有其另成体系的法律保护方式。由于知识产权并不依附于某一特定的实体“物”之上,知识产权就容易被复制和仿制,对知识产权权利的侵犯不以占有、损坏等侵犯有形财产权的方式为要件;同时,知识产权流转的方式不以交付为要件,这使得知识产权具有易于传播的特点,尤其是在信息技术条件下,知识产权更容易突破地域的限制,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向权利人本国之外传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各国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国际贸易日益发展,国际分工日益细致,带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越来越多地突破各国的国界,上述知识产权的这些特点使得仅靠一国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难以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意识到这种情况的存在,19世纪开始,欧洲各主要国家之间开始签订有关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以协调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然而由于双边协定需要进行单独谈判,既缺乏效率,在这些协议之间也缺乏统一性,各国在双边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协商,于1883年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这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正式进入到多边阶段。1886年,各国又签订了《伯尔尼公约》,并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国际局”,正式协调和管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任务。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建立并取代了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联合国际局。“WIPO的成立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从最初的分散状态走向了统一,形成了以WIPO为协调机构的体制较为统一的国际保护体系。”【1】WIPO的成立后有力地推动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完善。可见,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存在,有其历史的和现实的意义,不可否认,这一体系协调了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提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水平,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从这个意义上看,知识产权立法上纯粹的“本地化”的倡导者,即坚持各国应该绝对依据其本国的发展情况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观点的倡导者,没有看清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现实需要,因而是不足取的。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现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发端于西方发达国家,其整体上必然体现了发达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在《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缔结之时,广大发展中国家要么是发达国家的殖民地,要么是由于列强侵略而陷于穷困的境地,在公约缔结期间既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现实需求,又没有在缔约谈判中发言的资格。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只是在形式上被纳入了该体制,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参与”。【2】二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纷纷独立,然而在参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方面却只能无奈地接受现存的发达国家制定的游戏规则。20世纪中期以来,多边贸易显著发展,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其经济和技术的优势,企图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水平。70年代,发达国家先是寻求修改WIPO管理下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发展中国家对这一企图极力反对,由于WIPO实行的是“一国一票”的表决方式,发达国家未能实现其目的。其后,发达国家决定绕过WIPO转向其他的平台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为实现预定目标而转换谈判平台的策略被称作“体制转移”(regime shifting)。在发达国家的强硬坚持下,1986年9月,知识产权以“与贸易有关”的名义被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议题之中。发展中国家对将知识产权纳入在多边贸易体制之中强烈反对,以印度、巴西为首的发展中国家拒绝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议题进行谈判。在此情况下,以美国、欧洲、日本为核心的发达国家仍始终积极进行着文本的起草和准备工作。在谈判的过程中,美国以其“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用贸易制裁威胁以及市场准入、贸易优惠等诱惑软硬兼施,最终迫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3】综观TRIPS协定的谈判过程,发展中国家既怀疑将知识产权纳入GATT的适当性,在协定的起草和谈判过程中又缺少发展中国家的充分参与,这使得TRIPS协定严重倾向于发达国家的利益,而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可以说TRIPS协定是发达国家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的“紧箍咒”。TRIPS协议大大提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水平,使发达国家的优势更加稳固,却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更大的负担,并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TRIPS协定签订后,发达国家仍不满足其提高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战果。因为尽管TRIPS协定的签订总体上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的,但是由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坚持斗争,TRIPS协定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呼声,例如TRIPS协定中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作出了部分弹性规定和过渡安排。为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压缩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上的弹性空间,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又一次使用体制转移的策略。由于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在对发达国家的各种谈判中常常联合起来以增加讨价还价的筹码,美国等发达国家绕过多边体制,采取“个个击破”的策略,通过与发展中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FTA)等双边协定,以市场准入和贸易优惠来诱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其开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件。而由于TRIPS协议仅“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允许各国在TRIPS协定之外签订另外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协定来另设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使得发达国家通过双边协定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了TRIPS协定上的法律依据,这种由FTA设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被称作“TRIPS-plus”(TRIPS递增)。通过TRIPS-plus,发达国家通过要求发展中国家扩大可授予知识产权的客体的范围、延长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打击力度甚至限制和取消强制许可来进一步收紧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绳索。“TRIPS-plus”作为发达国家迫使发展中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重要工具,进一步加剧了TRIPS协议生效以来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困境。
二、对现存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的评价
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在各种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利益均衡。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具有双重性,如何在这两种特性之间进行平衡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首先,知识产权通过授予权利人排他性的经济性权利,使权利人能从其智力劳动的成果中获得回报,进而激励更多的人去进行更多的发明创造,从而推进整个社会的技术创新并最终推进经济的增长。然而,知识产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其垄断性的权利特征又起到排斥竞争的作用,使得竞争者在一段时间之内不能复制及仿制其权利产品,这同时又限制了新知识的传播,以及他人利用这种新知识进行进一步创作的活动。此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与促进经济活动和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尚不清楚。世界银行(World Bank)的一项研究表明:尚没有证据显示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与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之间有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一定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关键是如何把握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高低的“度”,使之既能够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又不致因过高的保护标准而导致对竞争和技术开发的过度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在知识产权制度下调整的各种利益关系就很容易出现失衡,进而影响到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发展与进步。综观现存的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其所存在的问题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它严重倾向于发达国家的利益,片面强调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标准的保护,无视各国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和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将不恰当的保护标准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并造成了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由其设定的高标准的保护所调整的利益关系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出现了失衡:
(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失衡
首先,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经济上贫困、技术上落后的局面。一般说来,由于经济、技术上有明显的优势,发达国家一般都主张实行较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护其经济利益和技术优势;而贫困、缺乏技术的发展中国家要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并进而发展国内经济,一般通过三种渠道: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和仿制研发,【4】为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一般都主张在其国内实行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如前所述,现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系,是发端于发达国家,并且其发展由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国家法律体系。由于历史的原因,发达国家积累了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而长期贫困。在国际法上,事实上任何条约的缔结都是缔约各国相互之间博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之中,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谈判中必缺少政治及经济的筹码,因此,所缔结的条约必然更多反映了发达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反观现存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尤其是TRIPS协议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FTA,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更多的则是为发达国家维护其优势地位和打压、限制发展中国家而服务的各种规定。由于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与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各发展中国家执行TRIPS等协定所制定的高保护标准的知识产权立法非但没有有效促进其国内技术的发展,反而大大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以发展经济的成本,相反,却给发达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世界银行“2002年全球经济前景和发展中国家”的报告指出,如果TRIPS协议被完全实施,技术许可费将通过药品专利、集成电路设计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形式流向主要的技术创新国家,尤其是美国、德国和法国,这一资金数额将超过200亿美元。【5】发达国家除了继续维护其优势以外,现存的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还加剧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和生物资源的掠夺,使得发展中国家不仅未能有效获取支持其经济发展的技术、工艺,反而在历史积累的知识产权方面进一步丧失权利。
其次,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给发展中国家增加了立法、执法上的成本。为执行TRIPS协定等协定中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要求,发展中国家普遍需要进行立法的调整。广大发展中国家原有的国内立法,基本上都难以达到新的国际标准的要求,更有一些国家甚至没有系统的知识产权立法。根据世界银行贸易研究部前负责人的估计,发展中国家实施《TRIPS协定》义务的成本合计为每年60亿美元,而这远远超过了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农业、纺织品谈判中所获得的好处。【6】同时,由于经济条件及立法技术所限,很多发展中国家都缺少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从而不得不转求美国等发达国家帮助其建立符合国际保护标准要求的知识产权法体系。这些情况不仅大大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成本,而且加剧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依附程度。此外,高标准的知识产权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严重的公共危机,例如环境问题和公共健康问题,我们将在公共利益部分进行讨论。
(二)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失衡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依据经典的法学理论,私权的权利效力要低于基于健康、环境、公共秩序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一国得在有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对私权利采取限制、甚至禁止的措施。在知识产权领域,这一理论集中体现为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等制度设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强制许可制度是尤其具有特殊意义的。在公共利益出现危机的情况下,国家将有权对于特定的知识产权产品颁发强制许可,以解决由于知识产权产品的垄断情况而造成的产品供给不足和价格居高不下的状况,进而向社会成员以较低成本提供其所必需的知识产权产品。现实中,由于一些对公共利益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掌握在发达国家的少数公司手中,一方面,现存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大大提高了发展中国家获取这些知识产权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总是尽其所能对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知识产权颁发强制许可做出限制,这就使得发展中国家获取解决其公共问题所急需的知识产权产品变得更加困难。这些情况使得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权利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冲突,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导致了发展中国家严重的公共危机。
那么在发达国家内部是否存在着这一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相互冲突的情况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由于越来越多的客体都成为可授予知识产权的对象,这就将更多的原本处于社会公共领域内的由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的社会资源转变为某一个人或法人所排他性占有的私权,社会公共资源被持续地消减;其次,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造成了分配的严重不公,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被进一步损害。再次,在各发达国家之间,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的立场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发达国家之间出于相互竞争和维护本国利益的原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和各种限制措施之间也存在着分歧。但是,总的来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更符合发达国家的整体利益,由于发达国家有着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完备的社会协调体系,其可以更为自由和有效的地对于弱势群体采取救济、补贴等平衡措施,其立法和政策的回旋余地较大,因而能够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而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它们普遍缺乏足够的资金、政策手段和相应的社会协调体系来促进社会利益的均衡分配,又由于其所主要需要平衡和限制的私权利持有在发达国家的公司和个人手中,因而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的冲突就更加严重。
这些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的冲突在发展中国家尤其以公共健康危机和环境危机最为突出。在TRIPS协定以前,没有国际条约规定必须对医药产品和方法授予专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多采用制造和进口通用药品的方式向其国民提供廉价药品。而TRIPS协定将传统的保护客体范围扩大到医药产品和方法授予专利,这使得受专利保护的药品价格大幅上扬。这导致发展中国家爱滋病、呼吸传染、疟疾和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的肆虐,公共健康领域出现了空前的危机。【7】环境问题成为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环境的恶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的威胁日益受到各国的关注。然而,与环境恶化的预防和治理相关的技术多是较为尖端的科学技术,这些技术掌握在发达国家少数公司手中,各国为了获取这种技术就需要庞大的资金投入,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获取这些技术就更加困难了。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与公共利益在这些领域内的冲突已经威胁到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然而相关的有效的体制仍然没有建立起来。
(三)现行体制中存在着冲突与矛盾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被纳入到WTO的多边贸易体制下是1994年以来的新发展,是发达国家为了达到其提高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绕过WIPO的策略性选择。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是被“嫁接”在WTO的多边贸易体制之下的,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与贸易之间就是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相反,这种人为的“嫁接”导致了一些列的冲突与混乱。这种嫁接既破坏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有体系和规则,也对WTO这一致力于促进自由贸易的多边机制造成了冲击。
首先,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是为了维护权利人个人对于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而WTO的目的是通过逐步取消各国的贸易壁垒以促进全球的自由贸易的实现与发展,进而促进各国经济“互通有无”的互补性发展。WTO所达成的各项协议主要是对各国政府阻碍贸易自由发展的各种公权利行为的规制,可以说在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WTO具有一定的公权利的性质。将这两种完全性质不同的权利纳入到同一个体系当中,就存在一个“兼容性”的问题,这势必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和冲突。其次,TRIPS协定之后,知识产权的世界保护的体制就从由WIPO所主导的一极体制转变为由WIPO和WTO两个组织共同主导的两极体制。其结果必然导致WIPO和WTO在国际立法、管辖权和争端解决方面的冲突。由于WTO将知识产权与贸易捆绑在一起,其较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和交叉报复等制裁手段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这就使得WTO与WIPO相比具有更强的强制力,从而将WIPO陷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虽然WIPO和WTO之间签订了有关的协议,以对这两个组织之间的关系予以澄清、定位,并就某些事项的合作达成了一致,然而该协议并未解决这一两极体系中的所有问题。最后,TRIPS协定的规定对WTO的原则提出了挑战。在贸易问题方面,WTO为成员国所创设的义务一般都是只设定目标义务,而至于达成该目的的方式则由各国根据自身的体制和发展状况来自行决定。而在TRIPS协定下,不仅规定了各国在实体方面“所应实现的”目标义务,并且进一步做出了包括权利的申请、取得和维持,以及执行及法律责任等各种“如何实现”的详细规定。这使发展中国家有了更重的负担,不仅要在立法上满足TRIPS协定的实体性规定,而且在实际执法方面也屡屡受到发达国家的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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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的重构
正是由于现存的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存在着上述诸多失衡的状况,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尤其是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看,对其进行审视和反思,对其失衡、冲突的方面进行重构,才能真正体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应有之义。
(一)增强南南合作,改变现存的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不公平不公正的局面
    理想的国际社会应该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彼此交往和合作时应该是相互平等的。虽然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其理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在国际条约的缔结过程中,具有强大实力的发达国家处于主宰地位,而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尽管坚强斗争,仍处于弱势地位。家要改变这一情况,首先,发展中国必须团结起来,加强彼此间的联系和合作,在讨论重大国际问题之前积极沟通,统一认识,采取集体行动,才能增加与发达国家讨价还价的筹码。其次,“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自己的发展”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所有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南南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相互取长补短,提高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增强自己的实力,以增加谈判中的发言权。最后,对于发达国家通过FTA等看似优惠的协定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时,发展中国家应该保持冷静,应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不应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国家未来的发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宜轻易让步。总之,发展中国家应该紧密配合,“世贸组织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其中拥有较大权力的论坛。如果联合起来,它们就能获得平等待遇;如果单独行事,它们就会被当做是乞讨者”。【8】
(二)回归知识产权法的自然理性
    首先,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就是说一国在制定知识产权立法之时应该主要考虑的是当时当地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情况,只有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相符合,才能达到促进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目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草率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只能会损害到国家未来的发展潜力。不可否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需要越来越强烈,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发达国家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但是,从理性的法学家的角度来考虑,在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其保护的国际性应该进行较好的平衡,应该充分考虑世界各国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而不应在国际保护的方面推向极致。其次,知识产权具有私权的性质,对其进行过高标准的保护必定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如此,在发达国家也是如此。在平衡其与公共权利的冲突方面,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亦不宜过分强调私有权利而忽视了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
(三)增强其他国际组织的作用
前面我们讲到,发达国家所使用的“体制转移的”谈判策略在提高全球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方面屡屡得手,这对发展中国家也有所启示。【9】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利用“体制转移”的策略,通过集体的努力,已就公共健康、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等问题在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联合国大会等平台上获得了重大进展。可以预见,除了上述领域之外,在环境、信息技术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领域,将有越来越多的组织涉及进来,现存的两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向多级发展,这对于WTO下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将起到越来越明显的冲击和限制作用。
此外,应该注意进一步增强WIPO的作用。由于WIPO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其一国一票的表决方式总体上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WIPO自身为了适应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自我调整。由于WIPO正在研究制定有强制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学者认为,未来WIPO的作用将会大大增强。然而,笔者认为,在可以预见的将来,WIPO已不可能重新夺回知识产权领域的主导权。现存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当今世界政治与经济格局的反映,WIPO地位的沦落是发达国家强权政治的必然结果,发达国家既然为了达到其目的而绕开了WIPO就不会轻易地允许主导权再回到WIPO手中。因此,WIPO在未来需要调整自己的角色,并与其他国际组织一起,以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知识,共同为改变现存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的格局做出努力。
(四)中国在这一进程中应该有所作为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对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所受的不公平待遇有着深刻的体会。随着经济的发展,30年来,中国的实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中国对于现有的国际法体系不应该再只做一个消极的参与者,而是应该积极争取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与修改,借以维护中国日益广泛的国家利益。在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加大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和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中国对外交往的互利政策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基本原则与发达国家附有政治条件的援助相比,在广大发展中国家获得了良好的口碑。中国的国际活动离不开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同时,中国改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旧秩序的努力也会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受益。对此,中国应该继续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团结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为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的重新构建做出努力。
 
 
王东君:武汉大学。
 
【1】万鄂湘:《国际知识产权法》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2】转引自柳磊:《国际知识产权体制中的南北矛盾与南南合作》,《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5期,第11页。
【3】杨红菊、何蓉:《从TRIPS的谈判历程看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知识产权》2008年第.3期,第63页。
【4】王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利益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年第5期,第5页。
【5】World Bank’s Global Economic Prospects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2002·
【6】See Finger,J.M.The Doha Agenda and Development:A view from the Uruguay Round,Manila:Asian Development Bank,http://www.abd.org/Documents/ERD/Working_Papers/wp021.pdf,Dec.17,2006.
【7】冯洁涵:《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多哈宣言》,《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第10页。
【8】英国《经济学家》周刊:《坎昆会议已成重大事件》,《参考消息》2003年9月14日第4版。
【9】魏艳茹:《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场所的转移与发展中国家的对策》,《云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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