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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四十八):如何应对金融危机下的贸易摩擦和贸易保护主义

时间:2010-04-20 点击:
 
摘要:当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引来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喧嚣和泛滥,因而引起全世界的担心,是否会重蹈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贸易保护主义的死胡同。历史的教训,使世界主流意识坚决站到了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一边。但是,如何解决金融危机下可能加剧的贸易摩擦,如何区别合法的贸易保护和贸易保护主义,并且如何有效抵制贸易保护主义,世界各国都必须作出明确的回答。
WTO是以公平贸易秩序来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终极目标,WTO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以维护现有的公平贸易秩序,但是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要区别合法的贸易保护和贸易保护注意的界限,就应认定任何一种贸易保护措施是否违背WTO的规则,是否具有单边主义的色彩,是否构成违法歧视性,是否过度适用和滥用,并且是否以牺牲国际贸易法律秩序为代价。对于这些问题,WTO国际贸易法应给予明确的法律回答,以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对WTO国际贸易法律秩序的挑战。
关键词:贸易保护主义合法的贸易保护滥用反倾销自由贸易公平贸易
一、金融危机与贸易摩擦
1.自由贸易, 公平贸易和贸易摩擦
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是WTO的基本目标之一,自由贸易是在没有进口关税、出口补贴、国内生产补贴、贸易配额或进口许可证等政府行为干预或限制下进行的贸易或商业活动。
自由贸易理论产生的基本依据是比较优势理论:各国通过生产成本低效率高的商品,来交换其无法低成本生产的商品。自由贸易使各国达到互利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国际交换获得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成本太高的产品;其二,通过国际分工、发挥比较优势使本国资源得到最佳配置。因此,通过国际分工和交换,一国可以获得规模效应、竞争效应和学习效应,从而促进就业扩大、收入提高,推动产业升级换代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然而,完全的自由贸易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19世纪,英国凭借它的工业优势,曾经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达六十年之久。战后的英国仍然是坚定的自由贸易倡导国家,但是,欧盟30年前对中国产品的第一个反倾销案(糖精反倾销案), 却恰恰是英国的企业博姿公司(BOOTS)提出的申诉【1】。因此,在人类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即使是主张自由贸易的国家,也仍然把局部的贸易保护作为对外贸易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乌拉圭回合建立的WTO制度,是以公平贸易秩序为基础的全球贸易秩序。公平贸易相对自由贸易而言,实际是一种有条件的自由贸易,或者说是一种有规则的自由贸易,也是一种可以由政府给于救济的自由贸易。WTO最基本的贸易救济措施,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其中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允许对不公平贸易采取的救济措施,而保障措施则是对公平贸易在造成对进口国损害的情况下允许采取的救济措施,但亦允许出口方在一定条件下給予报复。因此,WTO成员国在贸易救济方面偏向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对保障措施则比较谨慎。
贸易摩擦, 侠义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国与国之间在贸易往来上产生失衡,其中一国持续顺差,另一国逆差,或一国的贸易活动触及或伤害另一国产业。广义的贸易摩擦则包括一国对另一国出口贸易所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其中两反一保占有主要地位。
2.贸易摩擦是国际贸易的必然现象
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但是也会不断造成各国相互间贸易发展的不平衡,这本来是国际贸易的必然现象,但是,当国际贸易平衡严重失调,国际贸易摩擦日益加剧的时候,贸易摩擦则经常被一些政治家利用,作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
中国近三十年在经济上的崛起和发展,是中国对外贸易渐进扩大的结果之一。中国接受了国际分工和比较优势的理论,充分发挥了中国原材料便宜和劳动成本低廉的优势,从对外贸易加工逐渐发展到很大程度的一体化生产,解决了中国工业发展的基础积累和中国人民的温饱,也给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动力。1975年,中国对外贸易不到100亿美元,2007年,中国全球贸易总额已经突破2.1万亿美元。2008年,中国全球贸易总额超过2.5万亿美元。中国经济在本世纪的迅速腾飞并不断接近发达工业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产生与其他贸易伙伴的贸易失衡,从而引发经常性的贸易摩擦。然而,中国对外贸易与其他国家事实上是呈互补性的,包括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真正构成直接竞争和冲突的产业只是局部。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利用中国在国际贸易上的迅速发展以及长期保持的贸易顺差,不断鼓吹中国威胁论,企图组织起一个全球性的对华贸易封锁圈,抑制中国对外贸易和经济的发展,拉起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旗,拖贸易全球化之后腿。这无疑根本违背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过度夸大了贸易摩擦的负面影响,这就有可能误导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并消极影响各国的根本利益。
3.乌拉圭回合后国际贸易摩擦的走势
乌拉圭回合以后,WTO的建立对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作为贸易救济措施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国际反倾销又呈现什么态势呢?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引起了国际贸易摩擦的不断加剧,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频频抬头,国际反倾销局势愈演愈烈。事实上,这是一种很深的误解,这种误解的原因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把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与反倾销的趋势划等号,以为成正比关系,因而,很大程度上凭推论来支持错误的论据;其二,简单把国际对华反倾销的升级替代国际反倾销本身,因而,论据违背了事实本身。
如果我们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分析一下WTO反倾销案的数据统计【2】,我们发现,从1995年WTO建立至2007年这十三年间,国际反倾销的发展所呈现的趋势,是先低后高,然后又由高至低,完成了一个弧形的发展。而这个弧形所表明的趋势说明,在WTO建立初期,也即从1995年至2001年,国际反倾销的趋势是一路高涨,1995年全球反倾销立案数157件,2001年达到顶峰,全年达366件,比1995年增长了2.3倍.但是从2001年往后,国际反倾销每年案发数则不断下降,至2007年全球案发数又回到了近似1995年的水平,2007年当年案发数164件。
这使我们看到,关于全球化的发展与反倾销的加剧成正比的推论是不正确的。那么又如何解释国际反倾销的弧形发展呢?从1995年至2007年的十二年间,我们可以把国际反倾销的趋势分成两个阶段:1995 - 2001为第一阶段, 2001 - 2007位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 (1995 - 2001),国际反倾销呈上升趋势,这与乌拉圭回合以后关税大幅度降低促使贸易流量的增加肯定有直接关系,但同时,很多学者都注意到一个重要的现象,那就是在这段时间里,很多发展中国家开始诉诸反倾销,这包括中国在内,中国从1997年发起了对外反倾销第一案,即新闻纸案。由于发起反倾销的成员数量绝对增加,直接导致了反倾销数量的增加,1995年,共有19个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的157件,2001年则有27个国家共发起反倾销调查366件。但是,反倾销发起国的增加,不能简单将其归咎于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如果说在乌拉圭回合以前,反倾销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所垄断的游戏,那么,WTO建立以后,反倾销便逐渐走出富人俱乐部,向民间扩散,为许多发展中国所掌握,其中WTO组织为广大发展中成员举办的各种反倾销培训班发挥了很大作用。而这对于以往发达国家对反倾销的滥用本身起到一种反向的钳制作用。客观上在后一阶段起到了抑制全球反倾销升级的积极作用。
第二阶段(2001 - 2007),国际反倾销大幅回落,总体趋于缓和。这种看似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成反逻辑的现象,实质是事出有因的。一方面,反倾销实施的大众化至少对一些传统滥用反倾销的国家有一种告诫和钳制作用,促使其慎用反倾销。另一方面,WTO争端机制的频繁使用,WTO争端裁决的效应,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对反倾销的滥用,美国在倾销认定上采用归零法的一再败诉,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被裁定违背WTO规则等,对于抑制美国滥用反倾销起了很大作用。美国在1995-2001第一阶段的7年中,平均每年立案37件,在2001-2007第二阶段的6年中,年均立案降到了24件,只占到第一阶段年均立案数的65%。欧盟情况类似,欧盟在第一阶段的7年中,平均每年立案35件,在第二阶段的6年中,年均立案数降到了21,只占到第一阶段年均立案数的60%。【3】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过程中,由于WTO争端机制的监督作用,反倾销的许多规则得到澄清,例如归零法,因果关系,倾销数量等等,滥用规则的现象得到抑制,国际反倾销的发展走了一个弧形,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数量增加或减少,而反映了世贸成员在实施贸易救济上逐步走向理性和法制。
4. 反倾销在国际对华贸易摩擦中的地位
中国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以后不失时机地加入了世贸组织,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创造了良好的国际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的年增长率在世界上一直居领先水平,1978年中国年出口额仅97亿美元,占世界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不到1%,排名为第34位。至2001年中国加入WTO那一年,中国出口额已达2,662亿美元,那一年全球出口贸易为61,550亿美元,中国出口占全球出口贸易比重为4.3%,中国在美,德,日,法,英之后,位居世界第6位。
中国入世后,正在崛起的中国经济,成了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大赢家,全球各国关税的大幅度降低,贸易壁垒的削减,为取得了最惠国待遇的中国在很大程度上扫清了对全球出口的障碍。中国出口增长迅速,2004年甩下日本,2007年超过美国,至2008年底,根据WTO的统计,中国出口贸易已达12,178亿美元,仅稍稍落后德国(13,264亿美元),中国占全球出口额的比重为8.7%,位居第一的德国比重为9.5%,而中国超过德国,成为全球最大出口国已经指日可待。
中国经济的崛起,不仅给全球经济的增长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同时也对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构成了一定冲击,这就是为什么当全球反倾销从2001年至2008年走向逐渐缓和之时,全球对中国的反倾销却节节上升,1995年,全球反倾销共立案157件,全球对华反倾销20件,占13%,2001年当全球反倾销达到最高峰,全年共立案366件,其中对中国反倾销54件,占全球15%,然而,至2007年,当全球反倾销回落到164件,接近了1995年水平时,对华反倾销却相反增至60件,占全球反倾销立案数的比例却上升到37%。【4】
在全球反倾销趋于缓和之时,全球对华反倾销却节节升级,这与WTO允许对中国实行反倾销时采取例外条款有关。中国为了尽早入世,在入世议定书中同意对华反倾销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对中国反倾销实行非市场经济待遇,这等于放宽了对中国发起反倾销的立案条件,同时又增加了认定中国企业倾销的任意性,从而大大增加了WTO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对中国进口产品诉诸反倾销的机会。
由于WTO反倾销规则关于非市场经济条款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了WTO其他成员调查当局在对华反倾销时违法滥用反倾销规则的可能性。这种情况在一些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中特别严重,翻开欧盟近年来对华反倾销的每一个案子,违法滥用规则几乎已成惯例,而且印度,土耳其和巴西等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也跟着仿效,这应该是国际对华反倾销升级的客观原因。但是,这里还存在另一个主观上的原因,面对那些明显违法滥用反倾销规则的行为,中国人以德报怨的传统,影响了我们主动诉诸WTO争端机制,导致某些国家在对华反倾销方面为所欲为。
然而,当一些发达国家企图以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来遏制中国的发展和崛起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却对中国表现了毫无保留的支持,至2008年2月27日,几内亚成为第77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还有一部分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士和挪威等,这说明中国经济的崛起,对于世界其他国家并非是一种威胁,相反,中国的崛起是对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积极推动。WTO成员已有一半以上成员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2008年7月WTO共达153个成员,WTO网站),这表明把中国这个全球第二贸易大国在反倾销方面尽早纳入WTO多边规则,已经是经济全球化刻不容缓的需要,是考验WTO权威性的需要,也是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的需要,更是一个和谐的国际贸易秩序的需要。
5.多边体制下贸易摩擦的可预见性
虽然贸易摩擦对于正常的国际贸易有消极影响,对于全球贸易自由化有相当腐蚀作用,但是,在现行WTO体制框架下,贸易摩擦的基本趋势还是有序的,有规则的和可预见的。这是因为WTO为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国际贸易摩擦规定了迄今为止最为详尽和可行的国际贸易规则,WTO各成员方都以一揽子的方式承担WTO贸易法上的各项义务,各国单边主义的膨胀和横行得到了有效抑制。正由于WTO对各种贸易摩擦和贸易救济都规定了严格的规则,包括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因此,现时贸易摩擦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见的,可以被防止的,也是可以依法解决的。例如,WTO的任何一个成员国,如果要对来自某个国家的某项进口产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那么,起码要按WTO确立的规则证明已经符合实体和程序上的法定标准,以反倾销为例,如果一国对另一国的某项产品出口数量不大或者价格较高,或者进口国国内产业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倾销和损害,那么这个出口国被告倾销的可能性就不大。WTO对于贸易摩擦的有效规范,使得进出口国双方对其相互之间的局部的贸易摩擦和冲突都具有可预见性,而且,在程序上,反倾销调查的立案必须事先照会涉案出口国政府,而反补贴调查则必须事先经过政府间的磋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贸易摩擦偶发性和突发性,保证了国际贸易可持续性的发展。
6.金融危机下贸易摩擦升级的可能性
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正在使各国经济陷入严重萎缩,全球贸易正以战后前所未有的速度下滑,世界贸易组织预测今年全球商品贸易将萎缩9%。经济动荡动摇了各类产品的正常贸易,穷国和富国都一样。发达国家的经济普遍陷入了负增长,即使是继续保持高增长率的中印等发展中大国的经济,其增长速度也大大放缓。全球金融危机无疑为形形式式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提供了土壤,美国救市方案中购买美国货的条款更是为世界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推波助澜,例如法国媒体大势鼓吹购买法国货,英国出现排挤外籍工人的逆流。根据美国有关民意调查公司的调查,现在自由贸易支持率较高的国家反而是中印等发展中大国,而发达国家对自由贸易的支持率都下降到了最低点。
但是,目前全球性金融危机并不一定使贸易摩擦突增,回顾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的情况,全球反倾销立案最多的时期并不是1997年和1998年,二是1999年和2000年,贸易摩擦的大量发生往往相对于金融危机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此外,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并不一定加剧所有产业的贸易摩擦。例如,在金融危机时期,麦当劳的营业额反而上升。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主要出口产品以消费者的日常必需品和轻工产品为主,价廉物美,与发达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互补,因此,对于很多中国出口产品,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主要出口产品,如机器设备,高档化妆品或名牌产品等,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反而会相对小一点。
7.贸易保护主义将把贸易摩擦引入死胡同
然而,一些国际媒体把贸易保护主义捧为解救全球金融危机的灵丹妙药的做法仍然大有市场。很多国家的政治家们则更喜欢扮演两面派的角色,虽然鉴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教训,在理论上知道贸易保护主义必然更进一步加剧全球经济危机,但面对各自国内的种种社会压力,却又往往行贸易保护之实,以此寄希望能够挽回民心,刺激经济复苏,而实际却是走向死胡同。
当然,与上世纪30年代初大萧条相比,毕竟时代发生了根本变化。现今全球性金融危机并不一定会象20世纪30年代初那样引发全球性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的保障是WTO组织的建立,以及WTO贸易规则的完善。在上世纪大萧条时期,随着全球需求锐减,价格暴跌,各国政府采取了毁灭性的保护主义措施,关税和报复行为急剧增多。1930年美国通过《斯穆特-霍利法案》,几乎增加了900种进口产品的关税,结果导致了美国贸易伙伴的全面报复,爆发了全球性贸易大战,终于把危机推向了不可逆转的深渊。
今天,WTO的贸易规则,虽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但严格限制了贸易保护措施的任意性。WTO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无论是反倾销,反补贴还是保障措施,都强制性地规定只有在进口造成了进口国国内产业损害的前提下,才能够采取保护措施。这种规则性的公平贸易秩序,是WTO所有成员国多边一揽子承诺的一部分,任何一个WTO成员国,除非彻底退出WTO,否则必须遵守多边贸易救济规则,因而,就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抑制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p#分页标题#e#
根据WTO贸易救济规则,在经济危机的条件下,贸易保护措施不一定必然地增加,例如构成损害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进口贸易量的大幅度增加。然而,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却恰恰是需求量的大幅度降低以及贸易进口量的大幅度下滑,这就会给主张立案采取保护的一方带来很大的不便,使其面对一些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因此,由于WTO的存在,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全球性保护主义卷土重来已不太可能,否则,全球经济将走进死胡同。
二、贸易保护与贸易保护主义的界限
1.合法的贸易保护与贸易保护主义
既然WTO维护的是公平贸易秩序,那么合法的贸易保护是允许的,例如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也包括各种技术标准,安全和卫生标准,以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贸易保护措施等,贸易保护措施不能与贸易保护主义划等号。但是,如何界定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和贸易保护主义,这是需要澄请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严重局势下,在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思潮具有很大市场的情况下,进一步从法律上和规则上界定和区分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和贸易保护主义,显得尤为重要。把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从贸易保护主义中分离出来,将有利于孤立真正的贸易保护主义者,缩小贸易保护主义的市场,达到有效维护公平贸易的目的。
2.贸易保护主义是对多边体制的背离
什么是WTO法律上的贸易保护主义?简单而言,贸易保护主义就是对多边体制和多边规则的背离。WTO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但是,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其最直接的目的是按照一定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在一定的期间范围内,对于遭受进口贸易损害的进口国产业给与一定的救济,使其能在一定的期间内恢复贸易上的竞争力,最终使成员国间的临时性管制贸易重归自由状态。对此,GATT和WTO花费了60年的漫长时间,制定并完善了一整套贸易救济的实体和程序规则。虽然规则本身仍然存在各种各样问题和漏洞,有些规则本身的公正性也遭受大量质疑,但是,作为贸易救济的完整体系,这套规则是现实公平贸易不可替代的工具。因此,从广义上来说,只要严格执行了WTO的贸易救济规则,就明显与贸易保护主义划清了界限。
以前和现在,国际和国内都一样,不少人只要一听到反倾销,就自动将其与贸易保护主义挂钩,其实是不正确的。按照WTO多边规则实施的反倾销,非但不是贸易保护主义,而且是有利于维护公平贸易的。反之,只有大量地滥用WTO反倾销规则,或政策性地滥用WTO反倾销规则,才构成贸易保护主义。才是我们必须坚决加以反对,并应具有勇气去克敌制胜的。
例如在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倾销幅度的计算和认定方法,其中欧美等国以前所实行的归零法已经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一再否定,包括否定了复审中归零法的合法性,但是,美国却仍然坚持在复审中强行实施归零法,这就完全背离了WTO的反倾销既定规则,属于政策性的滥用规则,这就是贸易保护主义,是在反倾销中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因为,遭到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否决的归零法,会人为抬高倾销幅度,导致惩罚过当和规则滥用。这是我们必须针分相对与之坚决斗争的,除非修改规则本身。
3.各国贸易保护的多样性和合法性
要界定某一项贸易保护措施是符合还是背离了多边规则并非易事,其中一个很大的难点在于多边规则的原则性和各国规则的多样性。由于WTO不是一个超国家的权力机构,不具备超国家的统一立法权。WTO作为一个国际政府间组织,只能以条约形式来规范各国贸易保护措施,缩小各国立法间的差距,却不能代替各国立法。因此,在WTO贸易救济规则的大框架下,各国立法形形色色,五花八门,表现了统一框架下的多样性。
如果成员国在国内反倾销立法上采用与WTO反倾销协议完全相同的文字,该国立法与WTO规则必然完全一致,但是,如果各国采用不同的立法语言,又保留了各自不同的一些具体制度,那么,就会产生是否与WTO制度相符的问题,至少有必要界定是否不背离WTO的规则。这往往需要成员国之间相互磋商,WTO专业委员会进行评审,直至诉诸WTO争端机制寻求澄清和裁决。
例如,美国关于倾销幅度计算和认定所采用的归零法是各国立法多样性的表现,但是这种多样性已被WTO争端机制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为违反了多边规则。
又如,在反倾销调查终裁征税规则方面,美国按倾销幅度征税,欧盟则实行低税规则,在倾销和损害幅度之间取其低者。美欧征税依据方面的多样性为WTO规则所允许,因此公认为与WTO规则是相一致的,但是,如果欧盟借低税规则行歧视性征税之实,那就构成贸易保护主义。此外,欧盟实行预期征税,而美国实行追朔征税,欧美征税制度各执一端:欧盟的征税税率,一经终裁认定,五年不变,除非依法提出临时复审。然而,美国实行追朔征税,终裁认定的税率只是用来确定应缴保证金的金额。而实际应缴税金,则必须每年重新核查追朔认定,因此,美国为核定追朔征税税率,出口企业每年都得经受一次年度复审,除非美国国内申诉方不提出要求。在后一种情况下,则继续采用终裁认定的税率来追朔缴纳反倾销税。欧美在征税方法上的这种多样性被WTO规则所涵盖,因此,也同样被公认为是与WTO规则相一致的,但是美国商务部默认申诉方企业歧视性地与相关出口涉案企业私了的做法,则构成了滥用规则的贸易保护主义。因此,关注各国立法多样性与WTO规则的一致性,是界定合法贸易保护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标准。
4.歧视性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征
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贸易救济措施的歧视性。GATT最基本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就是反对歧视性,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也把非歧视性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反倾销上的非歧视性原则,指的是在反倾销的目标和手段上不能搞特殊性,不能针对部分出口国或出口企业采取歧视性的认定方法或重点打击,而必须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国际对华反倾销中,多数发达国家仍然歧视性地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因而采用多边规则的例外规则,重点针对中国企业,这是否属于贸易保护主义呢?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中国入世时所做的一个承诺,因此,其它国家把我们视为非市场经济属于合法的歧视,不能因为其它国家否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就认为是贸易保护主义。但是,如果中国和中国企业证明了某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却遭到进口国调查机关任意拒绝,这就构成了违法歧视,就是滥用规则,属于保护主义。例如,欧盟把中国企业在会计上的任何错误都作为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依据,却没有对其他国家适用同样标准,这就是违法歧视,欧盟甚至把在华应诉的企业划分成欧资企业和中资企业,并认为欧资企业的会计错误不影响市场经济地位,这就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美国认为中国的银行都是国有的,因此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5】,却没有对所有其他国家适用同样标准,这也是违法歧视。土耳其认为中国的土地是国有的,因此,否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却没有对其他国家适用同样规则,这也是违法歧视。因此,虽然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本身不构成违法歧视,但是,如果否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依据歧视性的标准,或依据双重标准,那就贸易保护主义。我们可以宽容合法的歧视性,但我们不能允许违法的歧视性,必须与贸易保护主义坚决斗争。
5.单边主义就是贸易保护主义
单边主义也是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特征。单边主义的特点在于企图以一国的利益凌驾于多边之上,以本国的单边规则取代多边规则。例如,欧美的反规避条款就是单边主义的体现。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议草案中本来纳入了反规避条款,但是,最终没有被通过。因此,反倾销多边规则没有反规避条款,虽然WTO同意在多哈回合谈判期间继续就反规避进行谈判【6】。然而欧美却认为,多边规则没有,不等于多边规则反对。因此,欧美都在其各自的反倾销法中纳入了反规避条款。这就是单边主义的表现,就是贸易保护主义。由于欧美担心其反规避的单边条款被其他国家诉诸WTO, 因此,在实施反规避调查时非常谨慎。目前欧美反规避的案件基本落在中国企业头上,反映了欧美单边主义在对中国反倾销中泛滥,值得我们深思和抵制。
6.贸易保护主义就是牺牲国际法律秩序
贸易保护主义的另一特点,就是以保护本国利益为由,牺牲现有国际贸易法律秩序。目前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各国都相继出台了各种刺激本国经济复苏的计划,却也因此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提供了土壤。
据世界银行最新公布报告指数,自去年11月以来,20国集团已经实行了47项限制贸易措施,其中发达国家所实行的12项限制贸易措施,全部是出口补贴和相应支持措施,发展中国家所实行的35项限制贸易措施中也有31%采取了出口补贴的形式。其中各国汽车业是这些贸易限制措施的主要目标。
据了解,2008年12月,美国的通用和克莱斯勒公司,获得了美国政府总额174亿美元的救助款,并于2009年再度寻求政府贷款支持;法国政府2009年2月9日决定向雷诺和标志雪铁龙两大汽车制造集团提供60亿欧元的优惠贷款,附带条件则要求两大汽车企业都承诺停止向国外转移生产,以此保护法国工人就业;在意大利,汽车产业也得到了17亿欧元的救助,其附带条件是要求以国内生产为主。目前世界各国对汽车工业补贴总额已高达480亿美元,除上述美,法,意三国外,还有其他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加拿大,德国,英国,瑞典,阿根廷和巴西等,澳大利亚则对汽车经销商进行了补贴,韩国、葡萄牙则对汽车零部件供应商进行了补贴。
毫无疑问,以上这些措施,反应了各国在金融危机面前,对于维护国际贸易法律秩序动摇,虽然各国都尽可能地表现了克制和谨慎,但是,各国这种以邻为壑的保护主义,对于国际贸易法律秩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回顾战后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以及多边贸易法律秩序的保障对此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虽然WTO现行的多边贸易法律秩序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也包括在全球金融危机面前显得软弱无力,例如,对于拯救世界经济,WTO的总干事长似乎只是一个配角跑跑龙套。但是,如果WTO现行的多边贸易法律秩序被彻底否定,那么,全球经济的复苏必然将成为泡影,全球经济将必然会坠入深渊,陷入一片混乱。因此,我们当前要与各种贸易保护主义进行斗争,就是要着眼于维护多边贸易法律秩序,并以此为界限,来识别和孤立贸易保护主义,使多边贸易法律秩序成为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的屏障。
7.贸易保护主义就是放弃适度走向极端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经济的快速崛起成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打击的首要目标。然而,我们必须理智和清醒地看到,并非所有的贸易保护措施都是贸易保护主义。现行的多边贸易法律秩序是允许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两反一保或其他WTO认可的保护措施一概视为贸易保护主义,也不能简单地以贸易保护措施的数量上升而将其斥之为保护主义。这包括中国自身在内,当我国的产业受到外国倾销或补贴进口的损害时,我国产业也有权利要求政府给与合法保护,以维护其公平贸易的地位。
但是,采取贸易保护措施,除了应严格遵守WTO的一般规则,还应遵守其中的适度原则,任何过头的,不适当的贸易保护措施,都会助长贸易保护主义,是我们必须坚决反对的。
事实上,WTO贸易救济规则始终贯穿着适度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从适用最频繁的反倾销措施来说,WTO在程序方面规定的证据原则,透明度原则,征税期限原则,低税原则,复审原则,当事人的知情和抗辩原则等,都是为了确保贸易保护措施不被滥用或不被实施过度。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不断恶化的形式下,WTO应该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在尊重各国贸易救济权的前提下,应该大力鼓励价格承诺,自动日落以及低价原则,应该形成一些新的部长宣言或决议,进一步推动透明度和程序公正性原则,以便能够有效地维护现有的贸易救济制度,同时又使得贸易救济制度留有余地,不致于蜕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8.贸易保护主义的双刃性和自损性
贸易保护主义看上去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其实,却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历史的教训已经不断的证明,贸易保护主义具有双刃性和自损型。欧盟对中国焦炭出口强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导致欧盟焦炭需求短缺和供不应求,严重影响了欧盟下游产业的生存;美国对中国彩电出口强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结果是让美国消费者为其他外国彩电高价买单。贸易保护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适当救助国内的落后产业或缺乏竞争力的弱小产业,但是如果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那么就会使这些落后产业永远依赖国家的保护,从而扩大贸易保护的自损性,最终使国内落后产业远远滞后于国际发展水平;或者完全改变贸易救济的方向,反而使外国垄断资本成为反倾销的得益者。
9.多边法律体制是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的屏障
综上所述,面对全球金融危机,我们既要承认合法贸易保护的必要性,又必须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而有效区分合法的贸易保护和贸易保护主义的界限,就是多边贸易法律和规则,只有严格遵守和执行多边纪律,才能有效抵制贸易保护主义。
为此,应该呼吁加强WTO组织和多边法律体制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中的作用,自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WTO已经做出了一系列的必要反映,例如,2009年对各国救市措施的监督和审议;通过了经济和金融危机及贸易发展的报告;审议了2008年9月以来对危机采取的新的贸易措施;等等,但是,这些行动主要还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在经济全球化高度发展的今天,WTO各成员国都有责任促使多边法律体制真正成为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的屏障。
三、如何在金融危机下抵制贸易保护主义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加剧以及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既是对现行多边贸易体制的严重挑战,也是考验WTO自身能力的极好机会,如何在全球金融危机下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笔者认为,应该紧紧依靠WTO的现有贸易体制和规则,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应尽快恢复多哈谈判,澄清和改进多边贸易规则;应特别强调多边纪律,确保在目前金融危机下各国能够切实履行多边义务,严格执行多边纪律;对于各国正常实施的贸易救济程序和措施,应该加强程序的公正性,确保程序的透明度;WTO组织应该通过金融危机下的特别决议,提倡适度贸易保护和寻求双赢的结果;WTO应为各成员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为解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国际贸易上出现的一些结构性困难提出解决办法,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和谐发展;
从本次金融危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其程度已经超过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但是,与历史的最大区别在于当今世界经济,受到一个不可逆转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强力支持,并得益于一个稳定的国际贸易法律秩序。这是历史的进步。
四、中国为全球经济和谐发展的努力
贸易保护主义虽然在全球金融危机下蠢蠢欲动,毕竟不是主流。但要进一步铲除贸易保护主义的土壤,各国应该为全球经济的和谐发展共同努力,这次G20伦敦峰会决定联手对付金融危机是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有力回应。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主要贸易大国,为全球经济的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中国不仅在本次G20峰会上承诺向IMF注资400亿美元,同时,中国通过调控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实现中国经济发展的两大转变:即扩大内需和产品创新,努力保持国内经济的增长速度,以此促进全球经济的尽快复苏。在贸易摩擦方面,中国忍辱负重,近年来中国一国承受了全球约三分之一以上的的反倾销措施,其中多数还适用WTO的例外规则。但是,中国对此仍然采取平常心理,以德报怨。为了有效平衡中国进出口贸易,缓减巨额贸易顺差,中国主动派出大型国际采购团,单方面对部分敏感产品加征出口关税,减少或取消部分敏感产品的出口退税,适当限制加工贸易,实行出口企业的资质管理,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实行对出口企业环保控制和监督等等,体现了中国为建立一个国际经济新秩序所做出的应有贡献。
 
作者:傅东辉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注释】:
【1】EC Official Journal L331,9.12.1980,p41
【2】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e.htm
【3】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e.htm
【4】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e.htm
【5】Federal Register/Vol.72,No.67/Monday, April 9, 2007/Notices, p.17488
【6】王琴华、宋和平、傅东辉:《WTO多边规则与反倾销中反规避制度研究》,2006年版,第30页。#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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