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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龟案看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

时间:2008-11-10 点击:
海龟的贸易纠纷是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处理的、最为引人注目的一起贸易与环境案。此案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轰动。各种利益团体, 例如环境保护组织和商业行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WTO 和联合国(UN ) 等纷纷发表意见, 在国际范围内掀起了一次讨论贸易与环境之间关系的热潮。
当海洋生物捕捞者用拖网渔船捕捞海虾时,也顺带地捕杀了在习性上与海虾群居的海龟。海龟是一种珍奇动物,已濒临灭种。为此,在1973年国际社会商订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BS)中就将海龟列为最高级别保护物种。美国也在1973年制定了《濒危物种法》。为防止捕虾时顺带捕杀海龟,美国科学家发明了一种救活装置(TED):在渔网内装置栅栏,确保海虾入网,而把海龟挡在外面,该装置十分有效,价格也不贵。为推广使用TED,1989年,美国又在《濒危物种法》里增设了一个第609条款,规定凡未能在捕虾的同时放活海龟者,禁止该国的海虾向美进口。为实施第609条,美国国务院先后于1991、1993和1996年发布了几次指令,使第609条款具有了实施细则。下面对第609条款的规定,简要作一介绍。第609条(a)项规定,美国国务院协同商业部应尽快发起与其他国家进行保护海龟的双边或多边谈判。该条的(b)项①规定,从1991年5月20日起,对伤及海龟的商业性捕虾所获产品,禁止进口;(b)项②规定,该禁令不适用于有证明书的捕捞国,该规定要求有两种年度证明书,第一种证明给予其捕虾环境,不会顺带捕杀海龟者。1996年国务院指令具体规定为三种情况:①捕虾海域无海龟出没者;②只用手工操作进行捕虾者;③拖网作业区域没有海龟出没。第二种证明要求,须有书面证据表明,使用拖网作业采取了与美国的办法(装有放活设置)相似者。1996年国务院指令规定,所有向美出口的海虾,必须同时填报一个《海虾出口商申请表》,并出具由美国签发的证明件。1991年国务院指令中原规定的第609条款先在加勒比/大西洋西区各国实行,三年内逐步推广。1995年12月29日,美国贸易法限令国务院于1996年5月1日前把禁止进口令扩展到全球。
由于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与泰国对美出口的海虾受到禁止,1996年10月8日,它们先后与美国按WTO解决争端程序进行协商,未获结果,先后请求WTO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专家组审理后做出的裁决认为:美国第609条款规定,违背了WTO自由贸易的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威胁,也不符合GATT 1994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并重申了第二个金枪鱼案关于不能允许美国为保护海龟等海洋生物而强迫别国采取某种政策。专家组在结论中说:根据以上裁定,我们认为美国根据其《公法101~102》的第609条款实行的禁止海虾及其制品进口,是不符合GATT1994第11条第1款,按第20条也是不合法的。#p#分页标题#e#
1998年7月13日,美国提出上诉。上诉机关组成了以费里沙诺(Feliciano,菲律宾原最高法院院长)为首的三名成员组成的复审组,进行了复审。于1998年10月12日提出了报告。上诉机构的裁决分三部分,并且推翻了专家组的裁决。它指出:我们认为,第20条的引言,按其上下文并参照GATT和WTO的目的与宗旨来解释,只有按此解释不会破坏WTO多边贸易体制时,才允许成员方背离GATT的规定,从而不会滥用第20条所含例外。当一个成员方采用使多边框架的市场进入和不歧视待遇失去保障的方式,来危及《WTO协定》运转时,就会发生这类破坏与滥用在我们看来,一个成员方采取的措施,就其本身而言,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似乎不大,但是若其他成员方都仿效的话,就会引起对这个体制的严重威胁。在我们看来,对第20条引言的一种解释若允许一个成员方采取这样一种措施,即以要出口成员方采取某种政策(包括养护政策在内)为条件,才让某种产品进入其市场,那么GATT1994和《WTO协定》就不再是各成员方之间贸易的多边框架,因为这些协定规定的贸易关系的保障和可预见性已受到威胁。由此可见货物的市场进入变得对同一种产品要遵照附有不同的、乃至相冲突的政策要求,这就迅速导致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末日现在实行的第609条款,是某种货物进入美国市场的条件措施,条件是出口成员方要采取美国认为与它的管理办法相似的养护政策(专家小组报告)认为,参照(第20条)条文中无端的一词和WTO协定的目的与宗旨,美国这种措施构成了在条件相同各国间无端的歧视,因而不属第20条规定允许措施的范围。(报告第112段)。上诉机关分析、批评并推翻专家组的这个结论,纠正了专家组在解释法律上的误差。专家组没有遵循DSU第3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国际公法对解释的习惯规则的所有步骤。如我们曾多次强调的那样,这些[习惯]规则要求审议条约文字的正常含义,按其上下文来解读,并参照该条约的目的与宗旨。条约解释者必须开始于并集中到要解释的某条款的条文。条款是用文字写成的,解读其上下文首先要找出条约各缔约国的目的与宗旨对于本案,专家组裁决说,美国的措施属于一种应予排除的措施,因为第609条款规定了进入美国国内海虾市场要以出口国采取美国指定的某种养护政策为条件。但在我们看来,规定进入一个成员方国内市场以出口成员遵守或采取进口成员方单方面宣布的政策,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属于第20条(a)到(j)各方面例外的措施的共同特征。(a)到(j)各项所包括的措施是被承认为GATT1994年所规定的实体法义务的例外,因为体现了国内政策的这些措施在性质上已被承认为重要而合法的。我们相信:第609条款是合法的。对本案所涉五种海龟,这是一个本来所有当事方和参加的第三方都承认的要素。由于所有七种海龟已都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附件1之中,海龟的可用竭性事实上已是无可争端的问题。#p#分页标题#e#
1998 年4 月6 日,WTO 发布了裁决公告, 认定美国国内法和GATT1994的第20条不符, 应予以修正, 而且认为此案已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了不良影响。此裁决遭到了世界环保组织, 尤其是美国环保组织的强烈抗议。迫于环保组织的压力,美国不接受裁决, 要求上诉。
在海龟案中,为了保护濒危物种海龟,美国要求在海龟栖息地作业的捕虾拖网船必须使用美国科学家发明的海龟驱赶装置,以便使海龟逃离捕虾拖网。美国国会为此于1989 年修正了原1973 年《濒危物种法》,增加609 条款。美国国务院于1996 年4月颁布了新版609 条款实施指导细则,要求所有外国凡是在有海龟栖息的水域中捕捞的海虾,必须获得美国国务院的证明,表明在其捕虾拖网船上已安装了TED ,方能向美国出口。1997年,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四国联合指控美国以609 条款为由禁止海虾进口违反了WTO 的有关规定。美国则援引《GATT1994》第20 条一般例外作为其施行609 条款的主要依据。该案经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程序,于1998年10月作出终审报告。1998 年12 月,WTO再次裁定美国违犯了WTO 条例。
上述裁决表明,WTO 的争端解决机构在认定某一个绿色壁垒具体措施的合法性时,对其适用的限制条件实际上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即如果措施的实施构成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之间的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那么这一措施就无法满足《GATT1994》第20 条引言所规定的要求,从而不能得到支持。这一点无疑有利于遏制环保例外权被滥用,防止贸易保护主义者动辄实施不正当的绿色壁垒。这同时也给我们以启示:我国也可能援引WTO 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某些外国产品设置绿色壁垒,以保护人民健康或生态环境;我们在采取具体措施时,应掌握一定的技巧性和灵活性,以免授人以柄,得不偿失。
绿色壁垒的法律依据在其条文规定上存在一些缺陷,从而使得绿色壁垒显得扑朔迷离,国际社会对其亦褒贬不一。但从虾和海龟这个最近的与绿色壁垒有关的案例来看,在实践中,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似乎能够弥补这些法律条款的先天不足。
海龟案向WTO 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 一个国家可不可以用本国法律, 以保护环境为借口实行进口壁垒?第二, 如果一国不可以用单边行为去处理该类纠纷, 就应该遵守国际法规。现有的GATT WTO 已经有了体现环保的条款, 为什么不能被充分地利用?其中的症结在哪里?第三,在贸易和环境问题上, 应如何去平衡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
上诉机构对海龟案的裁决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个方面是协调贸易规则与保护环境需要这两者间冲突的问题,为采用司法方式解决立法难题开辟了一条独特的道路。另一方面是丰富与发展了WTO的司法机制,在适用WTO各涵盖协议的条款时,用司法解释把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沟通联结起来,把作为国际法渊源(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规定)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以及国际公法学家的理论或学说,引为解释WTO法的渊源。因此在学者中出现了一个专用术语,叫解释的渊源(interpretative sources)。作为《建立WTO协定》附件2的《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注解》,在第3条总则的第2款中特别规定说:用国际公法对[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这些[涵盖]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WTO上诉机关在它审理的第一个案件美国汽油案里,就发出了不能把WTO法与国际公法隔离开的呼声。在法律解释上,严格地按对国际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规则《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和32条办事。海龟案的裁决可算得上使用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的一次充分而熟练的演习和展示。同时,这样运转的司法机制,也为WTO法的发展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前景。  #p#分页标题#e#

一、绿色壁垒与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形成

所谓绿色壁垒,是指一种以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蓄意制定一系列环保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的一种行为。它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保护主义。
绿色壁垒的形成,源于世界性的贸易危机,或者说是价格危机。十八世纪后,随着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地球上的空气严重污染,大气质量急剧下降,空间环境迅速恶化。世界贸易量在战后的增长速度非常快,而且远远超过生产的增长。世界货物贸易额,1950年为607亿美元,1996年为50000亿美元,1998 年则超过了70000亿美元。1990 至1995 年,世界货物贸易平均增长8% ,而生产的增长只有1.5% ,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更低,只有1 %。这一现象说明两个方面的问题,国际贸易的高增长率,以及基数的增大,表明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国际分工的深化,交通电讯的进步,从而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使得各国为世界市场的扩大而生产。国际贸易的发展,又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动力,生产的发展越来越依靠国际市场。越来越依靠国际市场而生产的现象,潜伏着巨大的危险性。国际市场的一大特点是波动性、不确定性,生产能不能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就是个不确定性。世界市场如果发生变动,各国的生产就会产生极大的风险。
随着世界经济与工业生产的飞速发展,人口的急剧增长,全球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成为新的国际焦点。人们普遍认为,经济增长的代价之一即是环境恶化,而作为经济增长发动机的国际贸易,特别是自由贸易,则被看作是破坏环境的因素之一,各国因此而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环境法规和贸易政策,希望通过政府对贸易进行一定的干预,达到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但是,这些环保措施客观上在阻碍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对于环境保护的贡献并未达到预期的程度,其实质不过是作为变相的非关税壁垒,被贸易保护主义者用来作为实施贸易保护的工具而已。决策者们在制订限制贸易的环保措施时,忽视了贸易自由化对于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以及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全球福利水平的重要意义。
讨论国际贸易问题不能不提到跨国公司,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报告估计,跨国公司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约为70%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发展的根本原因是能使跨国公司整体利润最大化, 避免外部市场经营的不确定性和降低交易费用, 公司内部贸易的价格不是由国际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而是由公司自行控制。跨国公司通常采用价格转移的方法跨越国界调动其资金以实现全球利润的最大化。许多环境资源产品市场被少数几家跨国公司所垄断, 公司内部贸易占据了环境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很大部分, 价格转移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收益减少, 再加上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这样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得到的收益就更少了。不断降低的价格使得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越来越得不到补偿, 环境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越来越低于它的社会价值, 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出口环境资源产品的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断的增加, 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环境资源产品的国际贸易实际上是一种不等价交换, 一个将发展中国家的财富转移到发达国家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发达国家变得越来越清洁, 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而发展中国家的污染越来越严重, 人民的生活质量逐渐下降。#p#分页标题#e#
对于发展中国家可以先损害环境以增加出口和发展经济, 当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 再回过头来治理环境, 补偿对环境的损害。如果依照这样的想法来制定国家的发展战略的话, 会产生非常大的危害: 首先, 不是所有的环境指标都会随着收入的增加最终得到改善, 有一些环境指标随着收入的增长不断恶化。其次, 改善环境的代价很可能比破坏环境时所获得的收益大的多, 所以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提前消费子孙后代的自然资源。最后, 有一些破坏是永远不可能补偿的, 如物种的消亡, 据统计由于第三世界国家原始森林、珊瑚礁、湿地和岛屿等自然环境遭到破坏, 每年大约有30000个物种消亡, 如果这个趋势再持续几十年, 后果将不堪设想。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贫困化, 只能优先考虑发展, 然后在发展中保护环境, 因此在经济起步的比较短的时期内可以利用环境资源的比较优势发展对外贸易, 此时可以通过制定相对较为宽松的环保标准吸引外资、生产污染密集型的产品、适当开发自然资源以换取宝贵的初始资本, 但是这只是短期行为,而不能作为长期战略, 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会使环境质量自动的得到改善, 如果对环境听之任之, 环境质量会随人均收入的增加而逐渐恶化, 因此先发展经济后改善环境的发展战略是得不偿失的。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 要防止环境恶化的不可逆, 需要主动的采取适当的环境政策和经济政策来直接控制环境恶化。尤其对我国来说, 国内市场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不高, 企业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虽然现在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有所加强, 但当涉及到经济利益时, 又往往出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换取经济发展的情况, 企业还没有在生产的全过程中对环境问题加以足够的重视。中国进入小康生活阶段后, 也进入了提高生活质量的阶段, 应当以加入W TO 为契机, 逐步引入国际环保标准, 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外资, 提高外国产品和污染密集型企业的进入标准 积极推进产权清晰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以提高对自然资源的生产和使用效率, 进行资源的完全成本定价, 使之反映不断增加的稀缺性, 并将外部影响全部内部化; 主动的改变经济结构, 大力发展科技水平高的产业和出口附加值高的产品。
从1979年开始,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92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开放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定的原则之一是: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同时在本次大会上通过的《里约宣言》的第七条原则也提出:各国应以全球伙伴精神养护、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鉴于各国对全球环境恶化所起的作用不同,各国拥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鉴于发达国家的社会对全球环境施加的压力以及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发达国家承认它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事务中应承当的主任。如1989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在损害臭氧层的氯氟烃类物质全球消耗中,美国占28.6%,欧共体国家占30.6%,日本占10.7%,前苏联和其他欧洲国家占14%,发展中国家共占14%,其中中国占的不到2%。 所以,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看还是现实的角度来看,当代的全球环境问题主要是由发达国家造成的,而发展中国家却是受害者。因此,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负主要责任,应在保护全球环境中率先行动,削减其污染物的排放量,对其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如1989年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第10条第2款),1987年的《保护臭氧层蒙特利尔议定书》,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6、20、21条)以及1992年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p#分页标题#e#
事实上,世界已经出现了这个问题。国际分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为世界市场而生产己成为普遍现象。各国国民经济持续的过热增长,出现了泡沫。在这种泡沫的推动下,世界经济形成过度增长,国际贸易出现虚假的繁荣,风险就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其表现就是90年代以来全球性的生产过剩。生产领域的全球性过剩,具体表现是,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的全面下跌,销售价格低于生产的附加值。国内很多商品过剩,实际上是国际商品价格危机在国内的表现。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世界主要商品价格出现全球性的危机。
世界性的贸易危机,已引起国际舆论的注意和重视。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都认为:国际贸易大幅度下滑的条件已经成熟,这样一种态势的发展,会使全球出现经济萧条的危险。有识人士甚至认为,贸易危机极有可能导致全球性的经济衰退。面对全球性的贸易危机,各国政府都采取了许多对策。主要有:第一,扩大内需政策。我国具体的一项措施是,从1999 年下半年开始,政府给干部职工加薪。第二,贸易保护措施,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同时力争扩大出口。正是在国际贸易全球性危机的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构筑起自己的绿色壁垒。由此可见, 绿色壁垒的兴起有四方面的原因。
1. 环境恶化导致人们观念的改变。环境污染、臭氧层破坏使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存环境造成极大的威胁,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当代人类的需要;绿色壁垒利用了人们环保意识的普遍提高和环保消费心理的普遍增强。工业的发展,环境的破坏,已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反映在消费行为上,是绿色消费浪潮的兴起。发达国家利用了这个浪潮,纷纷出台贸易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达到限制进口和扩大出口的目的,使绿色壁垒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2. 国家行使环境权限制进口产品或服务贸易。国家环境权是国家主权组成部分之一,国家通过行使环境权制定有关保护环境的法规、政策,并出于人、动植物健康状况决定对进口产品或服务是否采取限制或禁止性措施;
由于各国的环保标准不一致,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章,在解决绿色纠纷问题上,国际社会正在酝酿但未出台统一的政策。发达国家正是利用这个真空,制造绿色壁垒,抢先抛出很多绿色壁垒的事物,以造成生米煮熟饭的事实。这对发达国家非常有利:绿色保护措施容易得到许多国家或者说国际社会的支持,从而赢得国际市场,却使发展中国家陷入绿色陷阱 要么纳入这个轨道,要么退出这个市场。
3. 国际法为绿色壁垒的产生奠定了法律基础。国际上已有大量的有关保护环境和促进贸易的国际条约,其中以《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以及最近召开的约翰内斯堡峰会通过的《执行计划》和《宣言》、WTO协定等为代表,其为国家解决环境与贸易的矛盾冲突提供了权力。#p#分页标题#e#
4.环境与贸易问题相结合。1992年《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达成前,已有一些国际环境条约将环境与贸易问题衔接,但其不能将贸易限制与实现环境保护作为各国基本义务予以确定,《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却将环境保护与贸易限制以原则方式加以规定。贸易与环境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具有内在增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无限性和具有内在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之间具有矛盾关系;将环境保护纳入贸易发展计划和决策,不但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而且能够促进综合、高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使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 绿色贸易壁垒内容

绿色壁垒,是指一种以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蓄意制定一系列环保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的一种行为。它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保护主义。
各国学者对绿色壁垒所持观点不同,概括起来大致有两种观点:
其一,绿色壁垒是技术标准。持此观点学者认为,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发达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或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与法规,对国外商品进行准入限制的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实质上是披着环境保护这一合法外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是一种不合理的贸易壁垒。也有观点指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是指一国或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阻止欺诈、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为目的,或以贸易保护为目的所采取的种种技术性限制措施。这些措施若标准过高,超过了实际需要,或者在制定技术规格时带有偏见,不合理地优待本国产品或某些特定来源的进口产品时,则会构成不合理的贸易壁垒,在主观或客观上成为自由贸易的障碍。
有的学者提出,绿色壁垒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是指那些为了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保护生态平衡等目的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当然,也有许多学者对此观点存在异议。
有的学者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绿色壁垒、关税壁垒共同构成国际贸易三大壁垒,狭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即国家对本国市场流通的商品进行管理时,由于其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为证明商品和企业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而建立的合格评定程序,即认证制度、认可制度、检验制度与其他国家不一致,形成自由贸易的壁垒;广义的技术壁垒是指所有影响贸易的技术性措施,除TBT外,还包括SPS、TRIPS、GATS中的绿色条款等内容,还涉及WTO之外,由国际社会签署的与环境和资源等问题有关的国际条约中与贸易有关的内容。有的则指出,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性的规定、标准和法规,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确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性能的认证、审批和试验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p#分页标题#e#
有的学者尽管未对绿色壁垒下定义,但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外延则与绿色壁垒的表现相同,即包括:严格的技术标准、苛刻的卫生检疫规定、商品的包装和标签。
其二,绿色壁垒是市场准入限制的一种国际贸易管制措施。
具体观点有: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口保护环境,对外国商品制定高于国际标准或绝大多数国家不能接受的环保标准,从而限制或制止外国商品进入,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其核心是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有的学者认为,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限制进口的措施。有学者指出,绿色壁垒,作为一种市场准入的障碍,是指进口国通过制定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复杂的卫生检疫制度或采用绿色标志、绿色包装制度,以阻止或限制某些外国商品的进口。

(一)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纵观一些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PPM标准。目前已有一些国家意识到,仅靠对产品本身污染的末端控制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于是纷纷制定了有关产品生产过程和加工方法必须符合特定环境要求的PPM(processing & product method )标准,并主要通过清洁生产法予以规定;
2.检验检疫标准。许多国家对进口产品规定了各式各样的检验和检疫标准,但由于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较高,其检验和检疫标准目前均遵循严格的环保标准,例如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以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确立,对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提供了障碍;而发达国家对食品卫生指标中的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等的更高要求,阻止了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大量输出农副产品行动。
3.环境标志与包装标准。环境标志又名绿色标志,是一种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等全过程中也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无损害。它已成为进入实行环境标志制度国家市场的通行证。对于包装标准一些国家亦采用绿色包装制度,即要求进口产品应使用能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
4.征收环保进口附加税。进口国对入境后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设备加征额外的环境关税,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如美国曾对原油及一些石油化学品征收环境附加税,其税率比国内同类产品高出3.5美分/桶。另外,由于污染治理费用十分高昂,因此政府为此类企业提供污染治理补贴,但该补贴极易使一些进口国以价格扭曲违背自由贸易原则为由,征收相应的反补贴税。#p#分页标题#e#

(二)绿色壁垒的种类

1.市场准入制度。每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制定本国的环保标准。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权利去规定其贸易伙伴的国内环境标准,不可以将本国的环保价值观强加于另一国。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进口国可以对出口国的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从而保证进口产品能满足本国的环保标准。这种检查,无疑会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甚至使一些小型生产厂商无力安装能够满足买方环保标准的生产设备。但出口厂商往往可以与进口商合资经营,从而获得技术设备。也有的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协定,对出口国进行适当的补偿,以使他们不至于因较高的环保标准而蒙受更多的损失。
2. 绿色关税制度。这种形式是绿色壁垒的初期表现形式。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实施贸易制裁等。如1980年泰国限制从美国进口卷烟案;1987 年加拿大限制出口未加工的鲱鱼和鲑鱼:19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及其制品案美国于1972 年颁布《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禁止任何与捕鱼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对海洋哺乳动物造成伤害的行为,而且禁止进口通过伤害海洋哺乳动物而捕获的鱼类及其制成品。墨西哥在利用海豚捕获金枪鱼时,导致海豚死亡数量过多。于是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及其制品,并根据《保护海豚消费信息法》,对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实行标签制度。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在美国出售的鱼类都须来自经美方证明未受污染的水域。1994 年美国白宫安全会议以我国台湾保护野生动物不力为由,建议克林顿总统对其实行贸易制裁。
3. 绿色补贴制度。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还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而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有时只能为此而给予一定的补贴。发达国家又以这种补贴违反WTO 的规定为由,限制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进口。
4. 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是贴在商品外包装上的一种图形。它是根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依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办法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生态系统无危害或危害极小。这种制度兴起于70 年代,此后得以迅速发展。70 年代,西德最先制定了具有环境标志制度性质的蓝色天使计划,1978 年率先正式使用蓝色天使标志,到1998 年,有近50 个国家的政府推出了环境标志制度,如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制度,奥地利的生态标志,欧盟的EU 制度,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新西兰的环境选择制度,韩国的生态标志制度,新加坡的绿色标志制度,台湾的环保标志制度等。具有环境标志的产品在进口时享有优惠。绿色环境标志与制造商自己为了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而贴上的环境营销标签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绿色环境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首先要向他申请,获批准后才发给这个标志。各国基本上都采取绿色标志,相互都承认也就是相互限制。仅此一项,影响我国40 亿美元的出口。#p#分页标题#e#
5. 绿色技术标准制度。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的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水平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貌视公平,实际不公平。因而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拒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1994 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9 个大城市中出售的汽油对含有硫、苯等有害物质含量规定一个很低的指数,美生产商可以逐步达到,规定下半年宣布,1995 年1 月1 日开始实行,期限非常短,有明显的歧视行为。1995 年4 月12 日,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专门技术委员会颁布了ISO14000 标准草案,开始组织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1996 年4月正式公布了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要求世界各地的制造商在确保自身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ISO9000 系列标准的同时,其生产环境也应满足ISO14000 的标准和自己国家的环境法规。该标准不仅涉及从原料开发生产到产品的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的整个过程,而且还明确规定,一切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有权拒绝进口。ISO14000 系列标准提供了以预防为主,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的管理办法,是解决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为世界各国在统一的环境管理标准下平等竞争提供了条件,但同时也为国家设置绿色壁垒提供了依据。欧盟1998 年制定了一个ASOUN9000 标准,规定更加全面,以消费品为主,26 大种类,特别是纺织品、玩具、鞋类等的规定,对我国的对欧贸易将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6. 环境卫生检疫制度。尽管各国的海关卫生检疫制度一直在有效运转,但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则建议使用国际标准,并明确规定各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尤其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损害。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深度的加大,环境卫生标准也不断提高。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标志。由于各国环境和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测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而使环境和技术标准可能成为绿色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海关将对超过环境卫生标准,尤其是超过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进口物品予以退货。WTO也要求使用国际标准,目的是保护人类和其他动物的健康。WTO 坚持科学的标准,不要超过环保的目标,允许各国有比较多的自由度。很多发达国家往往要求比较高的标准,超过了环保需要,发展中国家因为达不到标准而被禁止出口。日本,对我国的限制很严,细菌含量标准高,且不是抽检,而是每批整批都要检。海关卫生检疫制度,被发达国家钻了空子,变成贸易保护政策措施。1986 年,素以陶瓷王国著称的我国的陶瓷产品,在美国陶瓷市场的占有份额仅为日本同期同类产品的1/ 10 ,其主要原因是:美国人认为我国陶瓷中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铅含量严重超标。#p#分页标题#e#
7. 绿色包装制度。其本意是要求包装材料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抑或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现在它逐渐成为发达国家搞贸易保护的措施。目前,世界各国在环保包装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 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如立法禁止使用含有铅、汞和镉等成分的包装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没有达到特定的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2) 建立存储返还制度。许多国家规定,啤酒、软性饮料和矿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容器,消费者在购买这些物品时,向商店交存一定的保证金,以后退还容器时由商店退还保证金。有些国家把这种制度扩大到洗涤剂和油漆等生产和消费上,制定强制包装物再循环或利用的法律,如日本分别于1991 年和1992 年发布并强制推行的《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德国1992 年公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丹麦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软饮料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否则拒绝进口。丹麦的做法已得到WTO 的支持,并正在为许多国家仿效。(3) 税收优惠或处罚,即对生产和使用包装材料的厂家,根据其生产包装的原材料或使用的包装中是否全部或部分使用可以再循环的包装材料而给予免税、低税优惠或征收较高的税赋,以鼓励使用可以再生的资源。1998 年9 月,美国农业部签署一个法令,要求来自中国的木包装,必须有检验和检疫标志,否则不能出口到美国。如果违规,整批产品不准进入美国,或者在美国监视下销毁,一切损失由中国负责。这一条将影响中国对外贸易近180 亿美元。中国派出代表团去美国抗议、谈判,但没有结果,到头来还得承认美国的规定,即同意了他的贸易保护。

(三)绿色壁垒的特征

绿色壁垒,作为一种市场准入的障碍,是指进口国通过制定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复杂的卫生检疫制度或采用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以阻止或限制某些外国商品的进口。它具有以下特征:
1. 名义上的合理性。它以保护世界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实行贸易限制和制裁措施。现代人类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污染使人们对环境问题越来越敏感。人们普遍关心生活质量,关注生态环境,环保消费心理逐步增强,越来越认同绿色保护措施,绿色消费浪潮兴起。绿色壁垒就是抓注了大家都关心生态问题的心理,使自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以绿色包装制度为例。这种绿色包装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明显壁垒性质,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存在着非常不利的影响:第一,大多数国家的环保包装标准操纵在本国的大生产集团手中,往往只考虑其国内的因素禀赋、市场偏好、废物处理设施等有利条件,发展中国家厂商的产品包装难以达到要求而不能出口。第二,环保包装法规政策有可能导致非故意地歧视进口产品,增加了进口产品进入市场的难度。例如,要求出口厂商同国内厂商一样对其包装物进行回收和再利用,会因尺寸、规格和设计等方面的原因而受到制约,因而外国厂商不得不依靠当地销售商或废物处理中心来处理包装废弃物,并因此支付高额的费用,从而导致更多的贸易摩擦。如德国于1989 年制订的《瓶子法》,规定强制退还塑料瓶,这使得以玻璃瓶为包装材料的外国矿泉水和其他饮料产品几乎全被挤出德国市场;因为他们无法承担玻璃瓶再收集、运输的高额费用。此外,外国厂商可能很难获得当地市场的充分信息。这些都使外国商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处于不利的地位。第三,环保包装要求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厂商来说,遇到的困难可能更加多。为满足发达国家的环保包装要求,发展中国家需要支付更多的额外费用,这些额外费用占了销售收入的相当比例,有时甚至超过了销售利润,极大地加大了产品出口的困难;由于各国的环保包装要求不同,满足了一国的要求可能会受到另一国的限制,为保证符合不同国家的包装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厂商必须支付昂贵的包装成本。再以环境标志制度为例。环境标志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独特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是极为不利的。因为,环境标志制度所确定的产品的环境标准相当高,发展中国家的厂商很难满足标志要求;为达到环境标志的要求,产品的生产必须改变原材料成分及生产工艺、这又受到其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及技术能力等因素的制约;产品检测的难度大,困难重重;环境标志费用也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条二难选择的道路:要么不申请环境标志,退出国际市场;要么以高昂的代价获得环境标志。其结果,都是降低产品的市场准入和竞争能力。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所,环境标志制度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策略。#p#分页标题#e#
2. 保护内容的广泛性。绿色保护的内容非常广泛,他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商品的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和限制,而且对那些需要达到一定安全、卫生、防污等标准的工业制成品亦产生巨大的压力,因此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与经济发展富有极大的挑战性。这些绿色保护措施,还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在具体实施时容易受发达国家的刁难和抵制。对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涉及面就更大更深。70 年代以来,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国际社会组织颁布了很多保护性公约,保护的内容涉及从天上到地下,从陆地到海洋,从人类到动物,从动物到植物,从固体到液体,从液体到大气。
3. 保护方式的隐蔽性。
(1)把贸易保护的视线转移到人类健康保护上,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绿色措施是一把双刃剑,任何一种环保措施,它对人类有益,另一方面,它随时都可以成为发达国家限制进口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已经是一种事实,我们应该重视这个事实。面对发达国家蓄意制造的贸易保护主义绿色壁垒,我们应采取确实可行的对应措施。① 要树立双向认识,加强环境管制。坚决抵制发达国家贸易歧视政策时,我们要开发、生产环保产品,迎接环保世纪的到来。利用发达国家环保要求标准的合理性,做到环保和贸易的双发展。② 要建立健全环保机构。把环保纳入经济发展战略轨道,加强环保、贸易和生产部门的合作,形成高效率的统一的环保机制。经济发展,要改变以高消耗为中心的生产模式; ③要完善贸易法规,强化环境立法,尽快与国际接轨,了解国际环境方面的公约。
(2)绿色保护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不易产生摩擦,而且各种检验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其他非关税政策可以看到其量的份额,可以知道它的歧视性,但非绿色保护措施没有限制在哪个国家,一视同仁,不存在配额问题。
(3)它们都是高科技基础上的检验标准,发展中国家难以作出判断。他们的环保标准具有不确定性,标准对不对,我们无从谈起,而且面又很广,很难全面顾及。他们的标准是否科学,我们也不得而知。
4. 形式上的合法性。绿色壁垒属于非关税壁垒范畴,它与其他非关税壁垒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用公开的立法加以规定和实施,一些绿色保护措施都是以国际、国内公开立法作为依据的。发达国家推波助澜,大力推行环保立法,为绿色壁垒提供法律支持。WTO 下属委员会环保委员会正在制定国际性的环保标准,一旦被通过,对发展中国家影响很大。绿色保护除了其歧视性的壁垒性质外,还有其形式上的合法性。这种形式上的合法性,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环境保护而导致的各式各样的贸易壁垒,都是在合法的外衣下进行的。1980年、1991 年,美国根据《国际海豚保护法》的规定,对违约国在金枪鱼及其制品的贸易上实行制裁措施。美国培利修正案规定,对违反联合国暂停使用流网条款的国家进行强制贸易制裁,目前,其制裁范围己从针对野生动植物的产制品扩展到对所有违反国际资源保护行为的国家和产品。1991 年以前, 环境与贸易问题很少得到GATT 和WTO的重视。#p#分页标题#e#

三、绿色贸易壁垒现状

1991 年以前, 环境与贸易问题很少得到GATT 和WTO的重视。1971 年, GATT 曾建立了一个国际贸易与环境措施工作组, 但这个工作组几乎在20 年中没有工作过。因此, 乌拉圭回合之前, GATT 没有很好地界定过贸易条例和多边环境协议的关系。乌拉圭回合之后,WTO 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其宗旨就是谋求贸易与环境间的平衡, CTE 于1995 年完成了它的第一轮谈判, 但没有任何成绩。原因是发展中国家不主张把环境与贸易联系在一起考虑。在1996 年CTE 的会议上, 欧盟建议为支持多边环境协议, 国际贸易法规应允许贸易制裁。此项建议立即遭到印度、埃及和韩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发展中国家认为, 此项建议会使问题的焦点由贸易转向偏重于环境, 由贸易应如何为发展中国家开拓市场提供机会转为发展中国家应如何更好地保护环境。总之, 直到1996 年的WTO 新加坡第一次部长会议, CTE 仍没有解决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
应该说, 乌拉圭回合之后,WTO 开始注意环境问题, 并签署了技术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检疫措施协议。这两个协议被称之为乌拉圭回合的绿色元素。这两个协议虽然不是关于环保的专门协议, 但明确表达了贸易应注重环保问题的观点。除此之外,WTO 还鼓励各国使用环境标签。给产品贴上环境标签的意义在于强化环保意识,让消费者自愿选择对环境无害的产品, 从而长期带动对环境有益的商品的生产和出口。欧盟已于1992 年推广和使用环境标签, 美国目前也使用了多种环境标签。
关于多边贸易谈判中的贸易与环境问题, 在大的框架上, 谈判的焦点将是南北之争, 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争。到目前为止, 部分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欧盟和瑞士等发达国家已经提交了计划书, 这些计划书要求把环境问题列入下一轮贸易谈判中, 作为必谈内容。发展中国家G- 15 即15个发展中国家集团表示的基本立场是: 环境不是一个贸易问题, 关于环境的法律规定已经体现在现有的WTO 条例之中了。总之, 南北之争将决定环境问题会不会被正式列为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必谈内容。归纳起来, 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国际上已经有了较多的多边贸易协议,已经有了不计其数的环境保护组织, 如何充分利用W TO 之外的这些工具, 使之为贸易服务, 是个急待解决并应引起注意的问题。环境保护及多边环境协议将是解决环保问题的最好办法, 而世界环保组织将是最有利的机构, 贸易不是引起环境问题的唯一因素, 因而贸易制裁也不是保护环境的唯一方法, 联合国的环保项目已在历史上发挥了比W TO 有效得多的作用。#p#分页标题#e#
(二) 关于环境标签,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应加强管理、宣传和协助使用。首先, 为使环境标签不成为贸易壁垒的一种手段, 环境标签应在WTO申请使用并注册, 以便管理和监督。其次,WTO应加强环境标签的立法, 使之建立在非歧视原则上。对贸易伙伴国, 应给予最惠国待遇。对国产商品和进口商品, 国民待遇原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再次, 鉴于发展中国家对电子标签的方法还缺乏认识, 并无力支持其使用,WTO应加强宣传并协助发展中国家开发出成本低、操作简单、可行性较强的电子标签系统。
(三)发展中国家的态度和疑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发达国家在几十年前就完成了工业化,走过了严重的污染期。现在反过来要求发展中国家也按同等的标准去做, 的确是强人所难, 也有害人之疑。例如卫生与检疫措施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发达国家阻止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的手段。从这种意义上说,WTO应注意避免使环境成为发达国家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另一种借口, 应注意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处境。
(四) 既然现有WTO存在缺陷和不足, 环境问题就应列入谈判日程。只有解决了原则问题,今后的双边贸易纠纷才可能依据国际准则来调解。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要讨论所有的问题, 也不意味着要把WTO变成环保机构。
总之,WTO中关于贸易和环境的现有条款是存在不足的, 这使贸易政策和措施很容易成为一种单边的、武断的和不公正的歧视手段, 也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有可能激化, 更使WTO受困于各种多边环境协议和环保组织之中。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发展中国家在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 应该作出积极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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