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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账簿制度研究

时间:2008-04-17 点击:
    摘 要:商事账簿制度是现代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是商法贯彻商事事务公开性的重要手段,对于商人、商人的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义重大。有必要对商事账簿的功能、商事账簿制度的历史、商事账簿的种类以及商事账簿的制作、保存和提交等制度作出全面和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商事账簿;商法;商人

    一、商事账簿的界定

    商事账簿是指商人为了记录或者记载自己经营过程中财产状况以及盈亏状况而依法制作的商事凭证。现代各国商法均对商人的商事账簿制度作出了规定。在法国,法国商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具有商人的资格,均应建立商事账簿制度。在德国,德国商法典第238条规定,商人有制作商事账簿的义务,他们应当根据规定的会计原则,在账簿上记载其商事经营活动和财产状况。在日本,日本商法典第32条规定,商人应当制作会计账簿以及资产负债表,以便明确记载商人经营方面的财产和损益状态。在我国,虽然没有制定商法典,但是,我国某些商法仍然要求商人建立商事账簿制度,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可见,商事账簿制度是现代商法的重要制度。商事账簿包括哪些类型,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在法国,商事账簿分为两种即日记账簿(livre journal)和资产负债表(livre d’ inventaire)。所谓日记账簿是指,商人因日复一日记载商事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会计凭证。所谓资产负债表,是指商人因每一会计年度记载总资产和总债务形成的会计凭证。在日本,商法典仅仅规定两种商事账簿即会计账册和资产负债表,但是,学说普遍认为,商事账簿实际上包括三种即会计账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1](P145-147)在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作出规定,但是,一般学说认为,商事账簿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2](P316)所谓会计凭证,简称为凭证,是指财务会计工作中用以记载商人商事经营活动发展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用来登记账簿的依据。所谓会计账簿,简称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用来序时地、系统地、全面地和分类地记录和反映商人各项商事活动和业务活动内容的簿记。所谓财务报告,是指商人对外提供的反映商人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商事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法律文件。商人的财务报告包括商人的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商事账簿的功能

    现代各国商法之所以对商人的商事账簿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因为商事账簿制度具有重大的功能,此种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对商人本身的功能;对社会公众和第三人的功能以及对国家的功能。

    (一)对商人本身的功能

    对商人本身而言,商事账簿制度的功能表现在:首先,商事账簿制度是商人准确地了解自己商事经营状况的重要手段,为商人作出正确的决策提供根据;其次,商事账簿制度是商人精确分析自己产品的成本和价格的必要,为他们制定合理的价格提供基础,这无论是对生产商还是对批发商而言,都是如此;再次,商事账簿制度也是商人监督自己的商事辅助人是否忠实地和全面地履行自己职责的重要根据,为商人判断商事辅助人的德能勤绩提供基础;最后,商事账簿制度可以用来作为商人对抗其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重要证据,当商人的合同相对人主张,商人的成员因为违反商法典的规定,没有建立商事会计制度,应当对商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商人可以以自己的商事账簿制度证明自己已经建立了商事账簿制度,没有违反商法典的规定。因为,商事账簿是一种书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书面证据使用,这就是法国商法典上所谓证明自由的原则。此种原则在其他商法中也得到承认。日本商法典第35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命令诉讼当事人提供商事账簿的全部或一部。

    (二)对社会公众和第三人的功能

    对社会公众和第三人而言,商事账簿制度的功能表现在:首先,商人的商事账簿制度是社会公众和第三人了解商人经济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因为,商事账簿制度是商人商事事务公开的重要手段,它使商人的众多重大信息尤其是商人的财产信息和财务信息得以对社会公开,对第三人公开,为与商人或者将要与商人从事商事交易的第三人了解商人的经营状态尤其是财产状态并因此作出是否与商人从事交易的决定提供了基础。其次,当商人对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对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时,第三人可以利用商人的商事账簿制度来反击和对抗商人,使商人的诉讼请求权落空或者被抵消。最后,当商人破产时,如果商人对第三人承担债务,而第三人因为某种原因而无法提供债权凭证时,第三人可以通过查阅商人的商事账簿,通过该商事账簿记载的债务来证明自己的债权,从而要求破产管理人以破产商人的破产财产来清偿自己的债权。[3](P390)

    (三)对国家的功能

    对国家而言,商事账簿制度的功能表现在:首先,商人的商事账簿制度是国家了解和掌握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手段,为国家制定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提供理论根据。其次,商人的商事账簿制度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对商人征收税款的根据,因为,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税务机关均是根据商人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的利润或者营业额来对商人征税的,而无论是商人的利润还是营业额,其确定的依据均是商人的商事账簿。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3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第16条规定,纳税人应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第32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企业账簿。最后,商人的商事账簿制度是国家物价机关制定物价的重要根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物价部门仍然有权对商人的物价进行控制,防止他们在确定商品价格时违反市场经济的规律,或者确定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损害社会利益或者其他商人的利益。物价部门控制商人价格的重要根据是商人的商事账簿。



    三、商事账簿制度的历史

    (一)远古时代的商事账簿制度

    在远古时代,古巴比伦人是如何建立会计制度,目前人们掌握的资料和文件还不完整,因此,无法作出明确的回答。但是,可以说,古巴比伦人在他们进行的极为有限的商事活动中,他们肯定会建立自己的记账制度,对自己的特定交易作出说明。此时,商人的会计制度仍然是个体的、特殊的,其具体方式取决于特定的商人,没有组织试图将商人的会计技术加以总结,并推广给其他商人。Affirmed Jauffert指出:“古巴比伦人以楔形文字(sousformed ebriques)形式遗留下来的资料是有限的,我们无法从这些资料中确切地知道,在幼发拉底河两岸从事商事经营的古巴比伦商人是怎样来记账的。实际上,古巴比伦人遗留下的这些资料仅仅表明,商人仅仅在特定的商事交易中使用商事会计制度,其他人并不会在他们自己的商事交易中遵行这些会计记账方式。”[3](P392)

    在古希腊,商人尤其是古希腊银行家很重视商事会计制度,在他们的商事经营活动中,商人会很小心地制作会计账册,建立账簿制度。我们可以从Démosthène的演讲中得到证实。Démosthène认为,银行家应当建立商事账簿制度,以便了解和掌握自己顾客的经济状况。至于说商人是如何记账的,我们并非特别清楚,我们充其量只知道,银行家会当面将自己的顾客所借贷的钱款数额和所偿还的数额记载下来。并且,在古希腊,银行家建立的商事账簿可以用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但是,他们在使用此种证据作为证明自己享有的权利的时候,他们必须通过证人作证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权利。[3](P392)到了古罗马时代,商事账簿制度得到发展。

    古罗马商人不仅建立了真正的商事账簿制度,而且该种商事账簿制度还是那些希望了解自己的财产状态的有理性的组织者建立的。起先,似乎所有的罗马市民均建立自己的会计制度,他们这样做是将其记账作为书面证据使用。此后,到了Principat时代,此种会计方式逐渐限于特定人所使用,包括商人和银行家。这些人在采取各种记账方式,将自己的收益和支出均记载在自己的商事账簿上。[3](P392-393)

    (二)中世纪的商事账簿制度

    现代商法学家普遍认为,近现代商人的商事账簿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在欧洲,大约从7世纪开始,商人开始建立商事账簿制度,尤其是热那亚的公证人在自己的公证活动中时常建立会计制度。到了12世纪初期,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为了明确彼此的投资和股东的投资收益,建立了商事账簿制度。到了13世纪,寺庙为了明确自己的顾客所为的捐赠数额和贡献大小,建立了日记账;为了确保能够为自己的顾客提供出纳服务,人们为自己的每一个顾客建立了分类账簿(comptesparticuliers)。到了13世纪末期,欧洲某些城市的银行开始采取复式记账方式,将商人与自己的顾客所为的商事经营活动记载下来。此后,该种复杂的记账方式为其他欧洲城市的商人所采取。到了15世纪末期,欧洲中世纪的某些学者开始撰写有关商事会计账簿方面的书籍,宣扬商人建立商事账簿的好处,其中,以LucaPaciolo最为有名。LucaPaciolo首次以科学的形式阐述了复式记账方式的原则,将数学理论运用到商人的记账方式之中。在《商人的账单》一文中,Paciolo要求商人应当将自己在激烈的商事竞争中所从事的所有经营活动以书面的方式记载下来;在《商人的日记账》中,Paciolo要求商人日记账所记载的每一次经营活动进行两次入账。这些实际上就是已经存在的复式记账理论。LucaPaciolo的会计理论提出以后,引起了巨大的反映,他的著作被翻译成法语、西班牙语以及其他外国语。其建立的记账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3](P392-393)

    (三)近代的商事账簿制度

    到了16世纪,有三位伟大的学者对商事会计制度作出过说明,这就是DomenicoManzoni,JehanYmpijin Christoffels和Pierre de Savonne。Domenico Manzoni是Paciolo的学生,直接受到Paciolo的影响,在1524年出版了自己在会计方面的著作《复式记账和日式记账总论———意大利威尼斯之惯例》。在该书中,Manzoni忠实地阐述了Paciolo的会计理论,并通过一系列的案例来说明该种会计理论的具体适用。JehanYmpijin Christoffels是比利时安特卫普的一名货物批发商,他在意大利大概呆了10年,掌握了意大利威尼斯商人所采用的会计入账方法。1543年,他在安特卫普出版了自己有关商事会计方面的书籍《会计账簿科学的新说明》。由于该书是用比利时佛朗德勒语所写成,因此,很快就被翻译为英语和法语,成为第一部同时以两种语言写成的有关商事账簿方面的著作。在这本书中,Paciolo以及其学生Manzoni的影响仍然明显存在。PierredeSavonne,也被称作Talon,生活在法国里昂,是专业性的会计人员。他在1567年在安特卫普出版了自己有关商事账簿方面的著作《复式记账及商事账簿建立的方式及理论根据》,该书出版后,于1591年在法国里昂出版了第2版。该书最明显的特点在于,著作非常详尽介绍了里昂的商人和银行家采取的各种记账方式,披露了大量的细节。到了17世纪,大量地撰写有关会计方面的著作,介绍商人的日式记账方式和复式记账方式,其中最著名的是人文主义者、物理学家和数学家SimonStevin。他试图像Paciolo那样将数学引进到商事会计领域,并且试图在不损害众多的汇总记账的情况下,将各种日记账账簿进行分类。因为SimonStevin所作的此种贡献,学说将他看作继Paciolo之后现代会计学的第二个奠基人。[3](P392)

    由于商事会计账簿制度在17世纪已经获得商人的广泛认同,大量的商人在实际生活中采用了商事账簿制度;由于学说大量援引商人的商事账簿制度,使商人的商事账簿制度进入学者的会计学著作中,因此,将商事账簿制度作为法律制度规定下来,要求所有的商人遵行该种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为此,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对商事账簿制度作出了规定。该条例在第三编中,用10个条款对商人的商事制度作出了规定。此种规定对近现代各国的商法典产生了影响,近现代商法典无不借鉴其商事账簿制度,要求商人建立商事账簿制度,保管好自己的商事会计凭证,以便实现上述所阐述的各种功能。

    (四)现代商事账簿制度

    20世纪以来,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对商人的商事账簿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在德国,《德国商法典》第238条规定,商人有义务制作商事账簿,并根据所规定的账簿记载方式,在有关商事账簿上明确记载其商事活动和财产状态。在日本,《日本商法典》第32条规定,商人应当制作会计账册和资产负债表,以明确商人的财产状态和损益状态。在现代社会,商事法对商事账簿制度的规定虽然存在某些差异,但是,总的说明,两大法系国家对商事账簿制度的说明大同小异,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表现在:其一,现代商事账簿制度的目的不同。为了满足社会对商事账簿制度的需要,现代商事账簿制度较之近代之前的商事账簿制度获得了极大的拓展,其复杂性程度大大提高。现代商事账簿制度的功能不仅在于告之企业主有关商事的经营情况,而且也在于告之商人其生产产品的确切价格,让商人对自己的有关情况有充分的了解;而且还在于为商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充分的信息,让第三人能够了解和掌握商人的基本情况,从而作出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同商人进行交易的决定,已如前述。其二,有关会计的记载方式和会计准则已经国际化和统一化。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或者我国,商人记载自己商事经营活动的方式基本上相同,因为,无论是什么商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都会聘用获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从事会计服务,由于受到的会计学教育或者培训相同,因此,所学习到的会计记账方式也基本相同。在现代社会,商事会计的准则的统一性是由两股力量来推动和完成的:私人机构和公共机构。就私人机构而言,在现代社会,为了统一各国会计师的行为准则,人们成立某些国际性的组织,它们制定有关的会计规则,供各国会计师遵守。其中,比较有名的国际私人组织包括国际会计编制委员会(commission du plan comptable international),该委员会在1951年和1952年于法国巴黎成立,其目的在于制定有关会计账簿的编制方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ting Standards Committee),该委员会于1972年在英国伦敦成立,其目的在于制定有关会计行为方面的国际行为准则。由于这些国际组织的努力,有关会计的记载方式和会计师的行为准则逐渐趋向统一。就公共机构而言,某些国际性的组织为了统一各国会计记载方式和会计师行为准则,颁布众多的强制性指令,要求各国遵守。例如,欧共体在1978年颁布指令,就公司财务会计方面的事务制定规则,要求各成员国遵守。[3](P403)其三,有关会计师或者审计师受到的法律规则基本相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或者是我国,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基本上相同,会计师或者审计师在从事会计服务或者审计服务时,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本上相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大致相同,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大致相同。商人在制作会计报告时,会考虑会计师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使自己制作的会计报告能够获得会计师或者审计师的认可。其四,现代会计师往往成立了会计师协会,规定会计师的行为规则。作为专业人士,会计师成立自己组织的现象并非是现代社会特有的。一般认为,会计师成立自己组织的现象源于中世纪,在那时,从事会计业务的人共同遵守有关的执业纪律。在中世纪,第一个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581年,该种组织被称之为CollegiodeiRagionieri组织,它设立在威尼斯,进入该组织的人主要是威尼斯人,也包括在威尼斯的外国人。因为该组织的成功,意大利的其他商业城市也大量出现此种会计师组织。在17世纪,英国人发展了中世纪的会计师组织。在1853年,英国在世界上第一次设立了特许会计师(harteredacceunt ants)协会。1869年,利物浦引进英国特许会记制度等。1880年,人们在英国设立了著名的注册会计师学会。在1881年,法国设立了法国会计师协会。1899年,德国也成立会计师协会。20世纪以来,两大法系国家均设立了会计师协会,这些协会的目的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维护协会成员的利益,对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制定会计师道德法典,监督会计师的行为,对会计师的违法或者违纪行为进行惩戒等。其五,有关商法对商事账簿制度所作出的说明基本相同。各国商法典对商人商事账簿制度的记载、制作、保管、提交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大同小异。



    四、商事账簿的编制、保存和提交

    (一)商事账簿的编制

    所谓商事账簿的编制,也称商事账簿的制作,是指商人按照法律的要求,通过规定的方式将有关商人的经营活动记录下来,形成书面的会计资料,以便第三人能够获得有关商人的经营活动情况和商人经济状况的情况。在现代社会,各国商法典对商人编制商事账簿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认为,商人依法编制商事账簿是商人承担的重要义务,商人违反此种义务,应当编制商事账簿而不编制商事账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现代各国商法,商事账簿的编制应当依法进行。所谓依法编制商事账簿是指:其一,商人必须制作商事账簿,对自己的经营活动作出记载。德国商法典第238(1)条规定,任何商人均负有制作商事账簿的义务。我国公司法第174条和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商人之所以要编制商事账簿,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通过商事账簿的记载,对商人从事的商行为或者商人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作出连续的记载,使商人以及与商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能够对商人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其二,商人必须按照所规定的编制原则编制商事账簿。为了统一商人商事账簿的编制,各国法律对商人编制商事账簿的原则作出了规定,要求商人在记载自己的经营活动时遵守。德国商法典第238(1)条规定,任何商人,均应按照规定的商事账簿记载原则编制商事账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有关企业商人编制商事账簿的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企业商人必须遵守。其三,商人必须按照所规定的方法编制商事账簿。在现代社会,商人不仅应当根据所规定的原则编制商事账簿,而且还要根据所规定的编制方法编制商事账簿,如果违反所规定的方法编制商事账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3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使用电子计算进行会计核算,其软件及其生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我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商事企业的会计记载方式作出了规定,认为,在我国,企业应当采用三种方法编制商事账簿即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和以中文为记载文字。所谓借贷记账法,是指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恒等式为理论根据,以“借”和“贷”为记账符号,以反映商人资金增减变化的复式记账法。所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是指在我国,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我国《会计法》第12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为主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所谓以中文为记载文字,是指在编制商事账簿时,应当以中文而非其他文字记载。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二)商事账簿的保存

    商人编制的商事账簿作为反映商人经营状态和财产状态的重要凭证,应当妥善地保管好,不得毁损或者灭失,并且应当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年限。这就是商事账簿的保存制度。商事账簿的保存,是商人承担的重要法定义务,商人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德国商法典》第257条规定:商人应当承担义务,对包括商事账簿、财产清册、开业资产负债表、年度决算等资料予以一定年限的保存。根据德国商法典第257(4)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商事账簿应当保管10年,记账凭证应当保管6年。在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了类似的制度。根据日本商法典的有关规定,商人应当自制作商事账簿之日起的10年内保管好自己的商事账簿。在法国,法国商法典第11条规定,商法典第8条和第9条规定的商事账簿应当保存10年。该种时效期间从商事账簿编制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过10年之后,商人可以毁灭自己的商事账簿。[3](P409)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如果商人应当保存而没有保存或者虽然保存但是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保存法定的期间,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国《会计法》第44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行政处分;对其中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商事账簿的提交

    1 商事账簿提交义务的法定性

    商事账簿作为反映商人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一旦商人与他人发生纠纷,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基于法院的职权,法官有权责令商人提交有关商事账簿,用以证明有关商事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有关商人不得毁损或者拒绝。这就是商人承担的法定义务:商事账簿的提交义务。

    在日本,有关民事诉讼法规定,提交书证须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依照职权责令当事人提交书证。但是,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商人提交有关商事账簿,商人不得拒绝提交商事账簿。同时,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法院的命令,拒绝提交或者毁损商事账簿,妨害诉讼相对人使用其商事账簿的,法院可以采信相对人的主张,认定相对人关于商事账簿记载或记录的主张是成立的。[1](P148-149)在德国,《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基于法院的职权,当事人负有出示商事账簿的义务。此种义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援引某种商事账簿,用来作为证明某种有争议的事实时,他应当提交有关商事账簿。另一方面,如果诉讼的对方当事人没有占有某种商事账簿,则在该人援引商事账簿时,占有该种商事账簿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所占有的商事账簿。如果一方当事人意图妨害对方当事人使用其商事账簿而毁损其商事账簿或者致使其商事账簿无法使用时,另一方当事人关于举证资料的性质和内容的主张,视为已经得到证明。在法国,民法典和商法典也有同样的规定。[3](P407)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就商事账簿的提交问题作出说明,因此,有关作为诉讼证据的商事账簿的地位问题,法律还是一片空白。为了有效处理商人之间的纠纷,我国未来商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定,对商事账簿的提交义务作出说明。

    2 商事账簿在诉讼中的运用

    《法国民法典》第1330条规定,“商人的商事账簿可以用来作为对抗商人的证据。”该条实际上承认,商事账簿规定的内容实际上是商人所作的供认。《法国商法典》第12条以更加普遍的方式认可了这一规则,因为该条规定:商人的商事账簿应当被法官所接纳,以便作为证据,证明商人实施了某种商行为。这实际上就是说,商人提交的商事证据可以证明商人所享有的某种权利的存在。但是,此种规则仅在不损害非商人权利的限度内才可以适用。

    (1)商事账簿用来作为反对商人的证据

    无论原告是商人还是非商人,他们在起诉作为商人的被告时均可以援引商人制作的商事账簿,用来反对编制该种商事账簿的商人,以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者还存在。《法国民法典》第1330条规定,“商人的商事账簿可以用来作为对抗商人的证据。”商人可能会因为自己商事账簿的规定而被责令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否因此而责令作为商人的被告承担责任,由法官自由裁量。因为,虽然商人制作的商事账簿虽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不利于商人的事实,但它也仅仅是一种证据,其证明力如何,由法官确认其价值。

    (2)商人援引商事账簿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法国商法典》第12条规定:商人的商事账簿应当被法官所接纳,以便作为证据,证明商人实施了某种商行为。此证据的效力取决于商人是援引商事账簿对抗非商人或商人。如果商人援引商事账簿对抗非商人,法国民法典第1329条明确规定,商人不得援引自己制作的商事账簿对抗非商人,其理由有二:商人在诉讼中处于优越于非商人的地位;非商人的一方当事人无法用适当的商事账簿对抗商人的商事账簿,以减损商人商事账簿的证明力;如果商人援引商事账簿对抗其他商人,法国商法典第12条的规定完全可以适用。根据该条,商人要援引商事账簿对抗其他商人,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诉讼应当发生在商人彼此之间;其二,诉讼应当是因为商行为发生纠纷而产生。在此种诉讼中,法院不应给予此种证据以强制性效力,是否采信,由法官自由决定。

    3 商事账簿的提交方式

    法国商法典第14至17条规定了商事账簿提交的两种方式:商事账簿的全部提交和商事账簿的部分提交。

    (1)商事账簿的提交方式:全部提交(communication)

    根据法国商法典第14条的规定,基于法院的命令,商人应当提交所有的商事账簿,但法院只能在下列四种情况下要求商人全部提交商事账簿:在商事营业的继承时;在实行共同财产制度的夫妻共同经营时;在公司股东分享利润的场合;在商人破产的场合。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商人全部商事账簿的提供对商人存在极大的风险,它让人们了解商事所有的经营秘密。

    ①商事营业的继承(affaires de succession)凡是对遗产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均有权要求了解被继承人商事经营的确切状态,基于此种目的,他们可以提出请求,要求有关保存被继承人商事账簿的人将保存的全部商事账簿提交出来,此时,有关保存人有义务提交商事账簿。

    ②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affaires de communaute) 如果夫妻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则在一方从事商事经营活动时,对方为了了解商事经营活动的状态,有权要求保存商事账簿的对方提交全部商事账簿,以便审查。基于此种请求,保存商事账簿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交。此种制度在夫妻一方死亡并因此产生遗产继承时以及夫妻离婚时同样适用。

    ③在公司股东分享利润的场合(partage de société)

    公司的财产最终属于公司股东。为了了解公司财产的状态,公司股东可能要求其他股东全部提交公司的商事账簿,以便了解公司的财产和财务状态。基于此种请求,其他股东应当提交公司的商事账簿。根据法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此种规则主要在人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中适用。

    ④商人破产(faillite)

    一旦商人被宣告破产,则基于有关权利人的请求,保持商人商事账簿的人应当将破产商人的商事账簿全部提交出来,以便法官决定是否作出商人破产的宣告;或者有关权利人了解商人所进行的商事活动。基于此种请求,商人应当提交商事账簿。(2)商事账簿的部分提交(representation)法国商法典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了部分提交方式,认为,一旦涉及民事诉讼,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部分商事账簿。此种规则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作为银行的人被要求公开自己的商事账簿,如果他们与其他人发生诉讼争议的话,此时,部分商事账簿的公开具有特别的利益,主要是为了让法官了解银行的经营状态。与全部提交相比,部分提交有三个特征:部分提交可以在任何商事经营活动中提交,全部提交则仅限于上述四种特殊情况;部分提交仅在诉讼中适用,全部提交可以在诉讼外适用;部分提交仅对涉及诉讼利害关系的账簿适用;全部提交则适用于所有的商事账簿。


参考文献: [1]吴建斌.现代日本商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张民安,龚赛红.商法总则[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3]Affirmed Jauffert,Droit commercial,1ervolume,2e èdition,Dalloz. (原载于《当代法学》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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