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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法

时间:2018-11-18 点击:

书名“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法

作者龚柏华: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一带一路”及全球治理研究院国际法律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国际公法、WTO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律谈判。
       
       何力: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海关与涉外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上海海关学院兼职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海关法、WTO法、国际贸易法。
       
       陈力: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仲裁、南极国际治理。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第1版 (2018年9月1日)

简介本书以“一带一路”投资为主线,围绕相关的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下称“三国法”)问题展开,介绍了“一带一路”投资的三国法背景知识及相关的国际规则与典型案例,并详细探讨了如何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本书将“一带一路”投资的法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探索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详尽的资料参考。

目录

前言

第一篇 “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公法

第一章 “一带一路”投资与国际公法理论
第一节 国际公法理论和体系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涉及的国际公法

第二章 “一带一路”投资与国际公法原则
第一节 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的基本原则

     前言
       
       “一带一路”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公共产品。“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其思想源于中国古代丝绸之路。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
       2015年,中国政府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五通”内容。政策沟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设施联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贸易畅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其中政策沟通是重中之重,政策沟通是先导,需要多层次、多元化、多领域、常态化。“一带一路”要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三共”原则。
       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制定并发布了《“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以中国沿海经济带为支撑,密切与沿线国的合作,连接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经南海向西进入印度洋,衔接中巴、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共同建设中国—印度洋—非洲—地中海蓝色经济通道;经南海向南进入太平洋,共建中国—大洋洲—南太平洋蓝色经济通道;积极推动共建经北冰洋连接欧洲的蓝色经济通道。2018年1月,中国发布《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提出共建“冰上丝绸之路”,这又将涉及北极的相关国际法问题。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除中国外,主要有:东南亚十一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东帝汶);南亚七国(尼泊尔、不丹、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马尔代夫);中亚六国(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西亚十八国(伊朗、伊拉克、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土耳其、叙利亚、约旦、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也门、阿曼、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黎巴嫩);中东欧十六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黑山、罗马尼亚、波兰、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独联体四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蒙古、埃及。
       投资“一带一路”国家属于我国对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社会制度、政治经济、法律体系、商业规则、民族特征、宗教文化各不相同,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风险防范任务仍然艰巨。中国将按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可见,对外投资在“走出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何安全、高效地走出去,这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思考和研究,这也是本书撰写的首要宗旨。
       本书以“一带一路”投资为主线,围绕相关的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俗称“三国法”)问题展开,分成三大板块。每一板块由五章构成,一般每章分为两节,*节是相关问题的背景知识铺垫,第二节是与“一带一路”相关问题的探讨。全书编写采取兼顾教材和专著的风格,可作为本科相关教学辅助教材、考研参考资料。
       本书由龚柏华、何力、陈力共同撰写完成(作者署名不分先后)。本书国际公法部分由龚柏华主笔,国际经济法部分由何力主笔,国际私法部分由陈力主笔(其中国籍冲突章由龚柏华撰写;争端解决章*、二节由何力撰写,第三节由陈力撰写)。*后由龚柏华统稿完成。由于“一带一路”投资涉及的某些国际法问题(如双边投资协定、投资争端解决)在“三国法”中都有一定的相关性,因而,这些内容可能在三部分中有所交叉。
       本书得到复旦大学“双一流”工程国际法学科建设经费的资助,同时也是复旦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国际法律研究所“一带一路”投资国际规则和案例课题项目的学术成果之一,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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