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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合伙企业法(1890年)(第一部分)

时间:2008-04-18 点击:
合伙的特征
1、[合伙的定义]
(1)合伙是指为追求共同利益而进行营业活动的人之间的一种关系。
(2)但是公司或者社团如系下属情况之一的,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合伙:
A、 依据1862年公司法或者是其他有效的股份公司登记方面的规定注册为公司的;
B、 依据其他法律、宪章或者特许成立的;或者
C、 在STANNARIES从事矿业方面工作的。
2、[判断是否存在合伙的规则]
依据下列规则判断是否存在合伙
(1)共同租赁、按份租赁、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享有部分所有权或者共同拥有任何财产或权利,不论权利人是否在分享利益或者共同行使权利,这一事实或状态本身并不导致合伙关系的产生。
(2)分享收益本身并不导致合伙关系的产生,不论权利人是否对产生收益的财产享有共同或者按份共有的权利。
(3)从合伙的股份中得到收益本身可以推定合伙人身份。但是获得收益或取得其他替代性支付的收益本身并不能当然证明合伙人身份,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
(A) 该项收益的取得不是基于财产自然增长的利润而是因为借贷关系或者是其他分期支付的款项。
(B) 合伙的工作人员或执行事务的代理人从合伙中获得收益的。
(C) 合伙人死亡,其遗孀或子女从合伙处得到年金的。
(D) 有书面协议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债权人可以约定一定比例的利息,也可以约定从所从事的事务中分享收益的。
(E) 因为出让商业信誉而得到年金或分享到收益的。
3、[清算中出借人或出让商誉方在分配股利上的劣后]
在上条中规定的,以合同形式借款或者出售商誉的给合伙的,如果合伙清算,在分配股利的时候,如果借款人在清算中死亡或者应该支付给出借人的数额少于20先令的,出借方和出让商誉方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后,才可以请求分配股利。#p#分页标题#e#
4、[合伙的含义]
(1) 本法所称是指合伙人将合伙视为一个集体并以合伙的名义为行为。
(2) 在苏格兰,合伙是法人,与其成员相互分离,但是合伙人个人可能基于法令规定或对合伙履行勤勉义务的要求而对合伙或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
合伙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5、[合伙人的行为对合伙有约束力]
每个合伙人都何以代表合伙和其他合伙人从事合伙事务。合伙人以通常方式所为的行为对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有约束力。在特定情况下,该合伙人事实上没有得到授权,并且第三人知道没有授权的,或者不知道或不相信该人是合伙人的例外。
6、[以合伙名义为行为的约束力]
经过授权,无论是合伙人还是合伙以外的人,实施的与合伙经营相关并且以合伙名义为的行为,或者是以其他方式表明对合伙有约束力的行为,对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有约束力。
本节规定不影响适用于该行为或可转让票据之法律一般规则的效力。
7、[合伙人利用合伙信誉为个人利益而为的行为]
合伙人用合伙信誉为显然与合伙日常运作没有关联的事项作保证的,除非得到其他合伙人的特别授权,否则对合伙没有约束力。但是本条的规定不影响行为人由此而产生的个人责任。
8、[有效的通知使合伙不受合伙人行为的约束]
合伙事先将协议中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限制通知相关人员的,则该合伙人任何超越协议中对其执行事务限制的行为对合伙没有约束力。
9、[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在苏格兰是各自承担责任的,在合伙人死亡以后,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的,他的财产也要按照程序来偿还合伙债务。但是在英格兰和爱尔兰,遗产只限于承担他个人的债务。
10、[合伙对过错行为承担责任]#p#分页标题#e#
在其他合伙人授权的情况下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合伙人因为过错或疏忽而给合伙以外的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或者该合伙人被处罚的,合伙在给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11、[错误使用合伙名下的金钱或财产]
在以下情况下,合伙负责弥补损失:
(1)明显在其授权范围内的情况,合伙人从第三人处接受金钱或者财产错误使用的。
(2)合伙在运作过程中从第三人处获得金钱或者财产但是内一名或数名合伙人错误使用的。
12、[对过错行为负连带和个别责任]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所有事项负连带和个别责任。
13、[合伙不适当地信托财产]
合伙人作为受托人,在营业活动中不适当地信托财产,其他合伙人并不对信托财产相关受益人承担责任。
(1) 本条规定不影响合伙人因为已经得到通知说其违反信托而产生的责任。
(2) 如果信托资金还在合伙控制下或由合伙拥有,本条的规定并不妨碍将资金从合伙中取回。
14、[“坚持”责任]
(1) 在特定合伙中的合伙人,即使其口头或书面申明其行为仅代表自己,但是对于坚持相信这属于合伙信誉的人来说,不论是否已经知悉该申明,合伙人仍然作为该合伙的合伙人承担责任而不是作为个人承担责任。
(2) 如何合伙人已经死亡,但是合伙仍然在原来的框架下运行,继续使用的合伙名称中包含了已经去世的合伙人的名称,这个事实本身并不导致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对该合伙人死后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15、[承认和表明合伙人身份]
在处理合伙事务的时候,在通常情况下,承认和表明合伙人身份的是合伙对此承担责任的当然证据。
16、[通知执行合伙人和合伙]
通知了习惯上处理合伙某一方面事务的合伙人的,视为已经通知了合伙,欺诈合伙或其他合伙人的例外。#p#分页标题#e#
17、[入伙和退伙者的责任]
(1) 新入伙人不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2) 退伙并不能够免除退伙前合伙已经产生的债务。
(3) 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和债权人之间有明示协议或者可以推定他们同意免除其承担退伙前合伙已经产生的债务,退伙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18、[合伙变化后担保责任的免除]
如果没有相反约定的话,合伙对其他公司或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因为合伙协议的变更或被担保公司的变化而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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