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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1995年海关法

时间:2009-12-04 点击:
印度尼西亚1995年海关法
 
  1995年印度尼西亚海关法涉及反倾销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章中,其中第一部分是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即,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二部分是关于反补贴的规定,即,第21条、第22条、第23条。
第18条 规定了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
  1. 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 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
  第19条 规定了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根据1995年印度尼西亚海关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征收数额是依据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差额的最大幅度。
  第20条 本条说明了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和程序将在政府条例中进一步规定。
  第21条 规定了对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包括:
  1. 有证据证明进口产品在原产地国家存在补贴
  2. 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
  第22条 本条规定了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
  第23条 本条说明了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和程序将在政府条例中进一步规定。
  印度尼西亚1995年海关法解释
  《1995年印度尼西亚海关法解释》阐述了《1995年印度尼西亚海关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同样适用于反倾销问题。《1995年印度尼西亚海关法解释》对《1995年印度尼西亚海关法》的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予以解释。
  第18条 本条解释了“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国内产业”3个概念
  “出口价格”是指实际支付或应付的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如果进口商、出口商或第三方之间有特殊的关系,或由于特定的原因,该出口价格不可信,则出口价格是指:(1)第一次再销售给独立的购买者的有关进口产品的价格;(2)没有第(1)点规定的独立的购买者,或再销售与进口条件不相同,则指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是指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再出口国国内正常贸易条件下供消费时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或不能得到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则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该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国内产业”是指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全部国内生产者,或者其总量占国内全部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同类产品”是指完全相同的同一产品或与进口产品具有类似物理、技术、或化学特征的产品。
  第21条 本条解释了“补贴”的含义
  “补贴”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国政府或者任何政府机构直接或间接向本国的生产商、出口商或商业集团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府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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