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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和反补贴手册(一)

时间:2009-10-30 点击:
  前 言
 
  本手册的目的是为那些提起反倾销或反补贴申诉及随后进行调查的有关公众提供一个非官方指南。反倾销和反补贴法案是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共同执行的。在此法案下,各个机构有其专门职责。本手册虽然常常提到商务部,但我们的意图仅在于详细说明委员会在此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按照设计,本手册是非官方的和摘要性的,应与以下法令和文件结合起来使用:相关法令(如《1930年关税法》及以后对该法案所作的增补的修改);委员会的运行规则和程序;委员会对法令和规则的解释;以及有关司法案例,等等。上述法令和文件均比本手册更加权威。
 
  目 录
 
  第一部分:申诉程序
 
  一、总述  
 
  二、申诉书的准备
 
  (一) 概述
 
  (二) 一般背景资料
 
  (三) 关于进口品和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商和进口商的描述
 
  (四) 补贴的资料
 
  (五) 低于公平价值的资料
 
  (六) 紧急情况的资料
 
  (七) 损害的资料
 
  (八) 结论
 
  第二部分:调查程序
 
  一、案件调查的先后次序
 
  (一) 提交申诉书和发起调查
 
  (二) 委员会的初步调查阶段
 
  1.调查机构和初步调查的时间表
 
  2.问卷调查
 
  3.小组成员会议和情况通报
 
  4.小组报告和备忘录
 
  5.情况通报和投票
 
  6.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
 
  (三) 商务部的最初调查阶段
 
  (四) 商务部的最后调查阶段
 
  (五) 委员会的最后调查阶段
 
  1.最后阶段的时间安排
 
  2.调查问卷
 
  3.听证前小组工作报告
 
  4.听证和案情介绍
 
  5.工作小组的最终报告和备忘录
 
  6.记录终止和各方的最终评论
 
  7.情况通报和投票
 
  8.委员会的意见和裁决
 
  二、商业专有信息
 
  三、行政保护性条例的程序
 
  四、主要的法律概念
 
  (一) 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和美国的产业
 
  1.地区性产业
 
  2.相关各方
 
  (二) 累积
 
  (三) 可忽略的进口
 
  (四) 受制生产
 
  (五) 其它法律概念
 
  第三部分:历史的概述
 
  一、反倾销法
 
  二、反补贴法
 
  三、涉及第7条款案例的经验
 
  附录
 
  A.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词汇
 
  B.法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时间表
 
  C.报告提纲的样本
 
  D.行政性保护条例的形式
 
  E.1980—1985年财政年度第7条款调查总结的图表
 
  第一部分 申诉程序
 
  总 述
 
  利害相关方可向委员会和商务部提起反倾销或反补贴的申诉,指控由于进口品正以或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LTRV)在美国销售,或这些进口受到一国或多国政府的补贴,使美国有关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有关产业的建立遭受实质性的阻碍。对于某一进口商品,各利害相关方可以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申诉,申诉书可涉及多个国家。反倾销和反补贴申诉书可以作为一份文件提出,一份申诉书也可以(并且常常是)同时针对多个国家提出。
 
  申诉书的准备
 
  本章内容应结合参看委员会调查办公室和商务部共同制订的《反倾销申诉指南》和《反补贴申诉指南》(统称为《申诉指南》)中的调查问卷。如申诉指南所述,商务部(关税法指定的“执行当局”)一般在收到一份填写好的调查问卷后就可以考虑进行反倾销或反补贴的最初调查。但是,通常的作法是申诉人提交一份申请书,而非调查问卷。不管怎样,委员会和商务部的官员总是乐于在申诉书正式提交前有个审阅的机会,这一审阅以迅速的方式进行,同时该申诉的内容得到严格的保密。申诉书中的任何不妥之处都会通知申诉人。这对申诉人是有利的。因为这些不妥之处若不及时改正就可能推迟甚至阻碍最初调查的进行。有了申诉书的草本,这两个机构就可以开始为正式提起申诉作准备工作。
 
  一般来说,申诉书有概述和总结,但必须包括一些基本的资料。申诉书通常以下列格式呈递,如申诉指南中所示: A 一般背景资料 B 关于进口品,出口商和进口商的描述。 C 补贴资料和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资料。 D 紧急情况资料。 E 损害资料。  
 
  概述
 
  概述是可有可无的,其典型形式是一个简短的陈述,说明由于倾销和(或)进口补贴,对美国的相同或类似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和(或)对该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明确指出进口的商品和出口的国家,说明由谁和代表谁提起申诉,并请求商务部和委员会提起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
 
  一般背景资料
 
  申诉书在这一部分应提供申诉人和与进口品的特性及用途相同或非常类似的产品的国内产业的详细资料。应写明提起申诉的每一家公司、工会或行业协会的名称和地址,并提供一些背景资料,描述申诉人与该产业的相关程度(例如:生产起始年份,占全美产量的大概份额,产品范围、投资范围、公司联营机构状况、所有权变动情况等等)。
 
  法令规定,申诉书必须代表某一产业提起。当符合以下标准时,可以认为一份申诉书是代表该产业提起的:(i)支持申诉的国内生产商或工人其产量占到国内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ii)支持申诉的国内生产商或工人其产量占到已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诉的那部分生产商或工人所生产的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50%以上。 如果申诉书未得到占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总产量份额50%以上的国内生产商或工人的支持,商务部就必须在此产业内进行投票表决或依靠其它信息来裁定此申诉是否得到了规定的支持水平。如果这一产业内生产商为数众多,那么商务部可以采用任何统计上有效的抽样方法在此产业内进行投票表决,以此裁定该申诉是否得到支持。 我们建议申诉人应尽可能清楚地证明他们是代表某一产业提起申诉的。常见的作法有:几个生产商作为共同申诉人(也可以独立实体的形式或联合起来以特别委员会的形式)提起申诉;生产商与工会或行业协会一起作为共同申诉人提起申诉;申诉人还可以从国内工业、工会或行业协会中未申诉的成员那里取得支持信?。 申诉在这一部分里除了提供申诉人的资料之外,还应写明不是申诉人的各美国生产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对其中最大的生产商还应提供一些一般的背景资料,如他们的相对规模,生产设备所在地,以及最近四、五年内任何公司进入和退出本产业和所有权变动情况的具体信息。申诉书还应该注明是否有企业主要为国内消费生产;据申诉人看来,在此产品定义范围内,厂商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范围是否有重大差别,等等。 最后,这一部分还必须说明申诉人是在过去12个月内提起申诉的,还是正在申诉;是否准备就同一被调查商品依据其它规定寻求其它形式的救济。如果是的话,申诉人应详述其正在寻求的救济及活动进展情况。
 
  关于进口品和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商和进口商的描述。
 
  申诉书在这一部分的开头应对进口商品下一清楚简洁的定义,说明此商品的技术特征或确切的性质,毫不含糊地把它与其它不应在调查范围之列的商品区分开来。这一定义既要有足够的涵盖性,以得到有效的救济,防止任何企图规避可能签发的命令的行为,同时又要有严格的限定性,以免把并未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包括进来。申诉人应意识到,委员会将从全美所有生产与调查范围内描述的进口品(即被控商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生产商那里寻求资料。事实上,扩大范围就扩大了产业的规模。定义进口品时必须注明在美国协调关税表(HTS)下此商品的相应关税分类。在基本定认的基础上,申诉人还应进一步扩展,详细描述该商品,包括其固有的物理性质,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进口品与美国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区别及此产品的主要和次要用途等等。目录、销售记录、图表及其他描述性材料都是有用的,可作为申诉书的附件。 对本节的第二个要求是定义"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这一定义应尽可能清楚、确切、不致引起诸如何种商品应包括在内还是不应包括在内之类的问题。如可能,在描述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时,还应讨论委员会通常在分析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时考虑的6个要素,这在本手册第二部分中有说明。
 
  对本节内容的其它要求还包括:(1)写明进口品正从、或可能从哪一个或几个国家进口;(2)外国制造商、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及电传号码,美国进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如果申诉人知道对美出口的数量和价值及其进入港口,也应把这一信息提供给委员会和商务部。关于对美出口的数据应涵盖最近3个日历年份和按日期计算的当年及上年期。
 
  补贴的资料
 
  申诉书中有关这一部分的内容完全属商务部的管辖范围之内。申诉人应参看关税法的701、702(b)、771(5)、771(6)各条款及《联邦管制条例》(C、F、R)的355.12(b)(7)条款(19C、F、R,§355.12(b)(7)。要想获得进一步的指导可以与进口管理局助理部长商务办公室联系。Tel:(202 482 1780)
 
  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资料
 
  本部分内容也完全属商务部的管辖范围。申诉人应参看关税法的731、732(b)、772和773各款及C、F、R的353.12(b)(7)条款(19C、F、R、§355.12(b)(7))。要想获得进一步的指导可与进口管理局助理部长的商务办公室联系。Tel:(202 482 1780)
 
  紧急情况的资料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案中都有"紧急情况"条款,法案许可在一定条件下征收有限的追溯性关税。申诉人可在申诉书中提出处于紧急情况,也可在距商务部作出最后决定前20天对申诉书进行修改中提出。在征收这种追溯性关税前,商务部和委员会必须分别独立作出处于紧急情况的肯定决定。一旦对紧急情况作出肯定决定,那么就将对未完税通关的进口商品追溯90天征税,即对在正常起征日前90天内进口的或从海关仓库中提出的商品征税。这一条款有助于实现两个目标:(1)遏制进口商通过在申诉提起后(施以救济前)立即大量进货的方法来规避反倾销、反补贴法案的企图;(2)当上述情况发生时对其后果提供救济。商务部首先必须就是否存在紧急情况作出决定;如果这一决定是肯定的,且委员会也就国内工业是否遭受重大损害作出了肯定的最后决定,那么接下来委员会还必须再另外决定商务部最后确定为存在的紧急情况中的进口产品是否可能严重削弱即将签发的反倾销或反补贴令的救济效果。在作决定时,除其它相关因素外,委员会应考虑以上因素:(1)进口时间及数量;(2)进口存货的迅速上升;(3)任何其它意味着反倾销和反补贴令的救济效果会被严重削弱的情况。
 
  如果申诉人提出了紧急情况,而在停止被调查商品的完税通关前进口品大量涌入,那么不管这一情况是否发生在关税可溯及的90天期内,申诉人都应提供资料表明这将削弱救济效果。申诉人还应提供资料证明在相当短期间内发生了商品的大量进口。在反倾销申诉中,申诉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过去曾有过倾销历史并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进口商已知或应知出口商在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在反补贴申诉中则应指明此项补贴是违反补贴协议的。
 
  损害资料
 
  申诉书在这一部分应提供支持性资料,证明由于所指控的不公平进口,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关税法》把“实质性损害”定义为“不是无关紧要、非实质性或不重要的损害”。法律规定委员会应考虑以下各因素:(1)被调查商品的进口数量;(2)此 商品的进口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价格造成的影响;(3)在美国国内生产经营环境中考察此类商品的进口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商的冲击。
 
  在估计进口数量时,根据要求委员会可以用绝对量或占美国产量或消费量的相对份额来表示,据此考虑进口的数量或数量的增长是否显著。在估计被调查商品的进口对价格的影响时,委员会受命考虑:(1)与美国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价格比较,进口商品是否有显著的低价销售行为;(2)此商品的进口是否在显著的程度上压低了价格,或显著地抑制了本会发生的价格上涨。
 
  在考察被调查商品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的冲击时,委员会应审查一切与美国产业有关的经济因素,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各因素;(1)产出、销售、利润、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 回报、生产能力利用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2)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3)对现金流动、存货、就业、工资、增长、增加资本的能力和投资的实际和潜在的负面影响;(4)对国内产业目前发展状况的实际和潜在的负面影响,包括对开发此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派生产品或升级产品的努力影响;(5)在反倾销调查中,还要决定倾销幅度的大小。国会规定,委员会应考虑影响到受损产业的商业周期和竞争状况,在此背景下审查一切相关经济因素。
 
  申诉中在应包括有统计数据,用以支持申诉书提出的论断。即:由于所指控的不公平进口,国内产业已遭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一般说来,这些数据应涵盖最近3个日历年份和按日期计算的当年及上年期。申诉书应尽可能呈递实际数据而非估计数。关于国内产业的数据,应呈递申诉公司的实际数据。如果并非所有生产商都是申诉人,或无法得到包括所有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的全部产业公开数据,那么也可以提供对此产业整体的估计数据,关于进口数据,如果能从商务部得到资料(即当HTS中的相关关税分类正好与被控进口产品相当吻合的情况下),就应呈递实际数据;如果相关关税分类中包括有不在调查之列的产品,且这些产品在统计上影响显著,可能会极大地扭曲进口的大小或趋势的话,那么可以使用估计数据。
 
  申诉书至少应包括以下与重大损害间题有关的统计数据,并以表格形式呈递:
 
  (1)从被指控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和(或)含补贴商品的每一国所进口的该商品的数量和价值,以及从世界各国进口的相同或类似的数量和价值。
 
  (2)某一代表性的被指控为以低于公平价值出售和(或)被补贴的进口产品在美国的价格,以及由申诉人在国内生产、向同一级别的客户出售,与进口品处于直接竞争中的相同或极类似产品的价格。所呈递价格数据至少应包括最近5个季度的单位价格,以美元计算,精确到美分,并注明单位。
 
  (3)国内与被控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进口产品和(或)受补贴的进口产品的相同产品或最类似产品的生产能力,产量,国内销售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额和期末存货量。提出申诉的公司的数据和美国该产业作为一个整体(包括提出申诉的公司在内)的数据须分开提交。生产能力、产量、存货量的数据用数量表示(标明度量单位),国内销售额和出口额须用数量和价值两种数据表示。
 
  (4)国内与被控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进口品和(或)受补贴的进口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及相关工作从业人员的人数,和这些从业人员的工时数。提出申诉的公司的数据和美国该产业作为一个整体(包括提起申诉的公司在内)的数据须分开提交。
 
  (5)美国在生产被控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进口品和(或)受补贴的进口产品的相同或最类似产品的过程中的收入和损失数据(净销售额;销货成本;毛利润或毛损失);销售、日常和管理费用;及营业净收入(或净损失)。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必要成本数据在提出申诉公司的会计记录中无法获得,可以采用包括被调查产品在内的下一级会计科目的数据。提出申诉公司的数据和美国产业作为整体(包括提出申诉公司在内)的数据须分开提交。数据可以按日历年为基础报告,也可以按会计年度报告(标明每个报告公司会计年度的结束日期),如果会计年度数据更容易得到的话。
 
  除了以上数据,申诉书中还应指明申诉公司要求委员会在调查问卷中收集价格信息的每一特定产品。申诉书中还应列出每一个提出申诉的公司在提出申诉以前3年间所有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原因而导致的销售量和收入损失。销售额和收入的损失的指控都应在 申诉方可以作到的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地标明数量和价值,销售额损失和收入损失的时间(年、月),以及有关企业(客户)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最后,申诉书应提供与国内产业由于被调查以低于公平价格销售的进口品和(或)受到补贴的进口品的原因而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受到实质性损害威胁问题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在受到实质性损害的问题上,法律规定:“当决定美国产业是否因为被调查的商品的进口而面临实质性损害威胁时,除其它相关因素外,委员会应考虑:
 
  (Ⅰ)如果被调查商品包含有可抵消的补贴,由管理当局呈递的诸如该种补贴的性质(特别是这种补贴是否被包含在《补贴协议》第3款或第6。1款中)和被调查商品的进口量是否有增加的可能性这样的资料;
 
  (Ⅱ)能够表明被调查商品对美国的出口有大量增加的可能性的出口国国内现存但未被使用的生产能力或即将实现的生产能力的巨大增长,这里还应考虑到该国是否拥有其它出口市场来吸收该国的新增出口;
 
  (Ⅲ)能够表明被调查商品的进口具有大量增加的可能性的显著的进口数量增长率或市场渗透能力;
 
  (Ⅳ)是否被调查商品是以可能对国内价格造成显著压低或抑制效果的价格进口的,而且可能增加对进口的进一步需求;
 
  (Ⅴ)被调查商品的库存;
 
  (Ⅵ)如果该国目前正被用于生产其它产产品的设施可以被用来生产被调查商品的话,该国进行这种产品转换的潜力;
 
  (Ⅶ)对于本标题下的任何同时涉及未加工过的农产品的进口(在(4)(E)(iv)段的含义范围内)和这些农产品的加工产品的进口调查,如果委员会针对未加工农产品或加工过的农产品(但不同时针对两者)按《美国关税法案》705(b)(1)节或F35(b)(1)节作出肯定的决定,应考虑由于产品转换的原因导致进口增加的可能性;
 
  (Ⅷ)对于国内产业现有的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努力的现实的和潜在的负面效应,这种努力包括开发国内相同产品的派生产品或升级产品;
 
  (Ⅸ)任何别的能够表明由于被调查商品(无论其在当时是否正被进口)的进口(或进口产品的销售)而存在重大损害可能性的可证实的不利趋势。 法律还规定"委员会应把这些因素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以断定是否将要发生被倾销的或受补贴的产品的进一步进口,以及断定是否由于进口的原因将导致重大损害,除非颁布一条法令或达成一项暂停进口的协定……要求委员会考虑的这些因素,其存在与否……将不一定对于委员会的决定具有决定性的指导作用,这样的决定不应仅建立在推测和猜想的基础上。 最后,申诉方可以提出美国的某一产业的建立由于被调查商品的进口或销售或类似于销售的行为)的原因受到实质性阻碍。法律中没有定义“实质性阻碍”,但是考察了以往案例中的这一问题后,委员会会从检查美国的产业是否已经建立起来开始着手。 如果美国生产商已经开始了产品的生产,而且他们的经营是稳定的,就认为该产业是已经建立起来的。在作出评估时,委员会会检查下列因素:(1)从何时开始美国的产业开始生产;(2)生产是稳定进行还是开开停停的;(3)与整个国内市场相比,国内生产的规模;(4)美国的产业是否已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5)生产活动是否真的形成了一个新产业或仅仅只是一家现有企业的一个新产品系列。如果并没有建立起产业,委员会将考虑产业的表现是反映了正常的起步阶段的困难,还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对产业的建立构成了实质性阻碍。
 
  结 论
 
  结论通常是一个简洁的,一段或两段的陈述,认定被调查商品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和(或)受到补贴,且美国生产相同产品或类似由于该种进口而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受到实质性损害威胁。该陈述后面通常是对被调查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和(或)反补贴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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