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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法

时间:2008-05-21 点击:

 

1931年5月22日颁布的帝国税法的基础上,于1976年3月16日重新颁布,1996年12月26日最后一次修改。


第1条

一、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所有德国联邦法律和欧洲共同体法律规定的税收包括出口税回扣,只要这种税收和出口税回扣是由联邦财政机构或者是州财政机构所经营管理的。


第369条

一、违反税法(关税刑事犯罪)的刑事犯罪行为包括:

1、根据税法应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违反海关法非法进出口;

3、伪造或者准备伪造价值符号以及与印花税有关的行为;

4、包庇实施了以上1-3项犯罪行为的罪犯。

二、若税收法条例没有做出特殊规定,本法适用于所有税收犯罪行为。

第370条

一、对于以下犯罪行为处以五年以下徒刑或罚金:

1、向财政管理机构或者其它机构不正确地或者不全面地说明对税收有重大意义的事实;

2、违反义务规定,不向财政管理机构或者其它机构说明对税收有重大意义的事实;

3、违反义务规定,不使用印花税或者税收印签。
上述三种行为必须造成税收短少或者为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正当的优惠税。


二、未遂行为必须受到处罚。

三、
(1)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判六个月至十年徒刑。

(2)一般情况下,以下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1、出于严重的自私自利的动机,大规模地逃避税务或者取得不正当的优惠税;

2、滥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

3、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

4、利用事后取得的或者伪造的凭证,从而持续逃税或者取得不正当优惠税的。

四、若犯罪行为涉及到欧共体理事会于1992年2月25日所颁布的92/12/EWG号令第三条第一款(ABl. EG Nr. L 76 S. 1)中提及的货物的销售税和消费税,而该货物是由欧洲共同体其他成员国经营管理的,以上规定同样适用。

第371条

一、向财政管理机构更正、补充说明第370条中不正确或不全面的说明或者追补忽略的说明情况的,在此范围内免受刑罚惩处。

二、但是,具有以下情况的除外:

1、在行为人更正、补充或者追补说明之前,财政管理机构的官员已经开始税收检查,或者已经开始调查违反税法的刑事行为;

2、已经向行为人或其代理人提起行政罚款诉讼。

3、逃避税收的行为在更正、补充或者追补说明之前就已经能够完全或者部分被发觉的,并且行为人已经知道这一点或者通过对实际情况理智地评估应当考虑到的。

三、若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税务削减或罪犯已经获得优惠税,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了其为谋得个人利益而逃避的税务,才能给罪犯同谋人免于处罪。

四、

1、若按照第153条的规定及时得到举证,则没有提交第153条所提及的解释或者没有及时全面地提交解释的第三方,在其本人或者代理人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行政罚款诉讼之前,按照刑法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2、若第三方为谋求个人利益犯罪,则第三款的规定同样适用。

第372条

1、对海关法中明令禁止的有关物品进行进口、出口或者转口的行为;

2、如果在其它关于进出口和转口的规定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并没有予以刑事处罚或者以罚金相威胁的;
则应根据第370条第一款、第二款对罪犯予以处罚。


第373条

一、职业性的逃避进口税或者职业性的违反垄断法规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二、下列行为也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1、在逃避进口税或者违反海关法非法进出口时,亲自或者其他参与人使用了射击武器的;

2、在逃避进口税或者违反海关法非法进出口时,亲自或者其他参与人使用了武器或者其它工具或手段,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止或克服他人的抵抗的;

3、持续实施逃避进口税或者违反海关法非法进出口时,帮助其它团伙成员实施这种行为的。

第374条

一、对逃避成果或产品的消费税或者违反海关法非法进出口的,根据第372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二、若所逃避的进口关税由欧共体其他成员国经营管理或者该进口税本应属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或者联盟国,第一款的规定同样适用。

第377条

一、对于违反税法规定行为(违反关税法),可根据税法处以警告罚金。

二、只要税法罚金条例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本法第一部分违反规章制度的条例同样适用于违反税法的行为。

第378条

一、1、作为纳税人或非常明了纳税义务的人而轻率地犯了本法第370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反秩序行为,视为违反规章制度。

2、第370条第四款至第七款的规定同样适用。

二、违反规章制度的罚金不得超过十万德国马克。

三、

1、若在向其本人或代理人提起行政罚款诉讼之前更正、补充或者追补忽略的说明,则可免受罚金处罚。

2、第370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所作的规定同样适用。

第379条

一、违反秩序行为包括:
(1)


1、蓄谋或轻率出具假证据,视为违反规章制度;

2.、不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做帐或者记帐的业务事项或者产生的活动进行登帐,或实际没有正确入帐或使其不正确入帐,可能造成税收减少或者获得不正当优惠税的。
(2)(2)若想要削减的进口税由欧共体另一成员国经营管理或者基于联盟条约或优惠条约,进口税理应属于那些对来自欧共体的货物提供优惠的国家,第一句第一项同样适用;

(3)第370条第七款同样适用。

若犯罪行为涉及到欧共体其他成员国所经营管理的消费税,以上规定同样适用。


二、违反秩序行为还包括蓄谋或者轻率的违反:

1、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第138条第二款所明确规定的报告义务的,或者

2、根据本法第154条第一款违反帐户真实性的行为。

三、蓄谋或者轻率地违背第120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而本项规定是为特殊的税务监督(第209条至217条)而增设的管理行为,视为违反规章制度。

四、若没有根据第378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则可处以十万德国马克以下的警告性罚款。

第380条

一、违反关税秩序的行为还包括蓄谋或者轻率地不按照要求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扣除并缴纳代扣税的行为。

二、若没有根据第378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则可处以十万德国马克以下的警告性罚款。

第381条

一、违反关税秩序的行为还包括:

1、蓄谋或者轻率地违反消费税法律法规中关于为了税收征管的准备、保障或者核查而规定的义务;

2、蓄谋或者轻率地违反消费税法律和法规中关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产品或者商品的包装和标记或者关于对这种产品或者商品的运输或使用限制的规定;

3、蓄谋或者轻率地违反消费税法律法规中关于在自由港内消费未征税商品的规定,并且触犯消费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规定。

二、若没有根据第378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则可处以十万德国马克以下的警告性罚款。

第382条

一、作为责任人或者深明其义务的人违反了海关法以及由此公布的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了欧洲共同体理事会或其委员会颁布的以下海关法律法规,则视为违反规章制度。

1、货物流通经过欧共体关税区边境或者自由贸易区边境的海关法规;

2、海关程序中关于货物转送和转口以及其他海关法规;

3、靠近边界地区或听命于边界监管的地区,关税法或根据第四款为特定的案情事实而发布的法律法规指点罚款条例参阅;

二、只要根据关税法或由此公布的法律法规可视为消费税,则第一款同样适用。

三、若没有根据第378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则可处以十万德国马克以下的警告性罚款。

第383条

一、违反第46条第四款第一句的规定获得偿还请求权或赔偿权的人,亦属于本法所规定的违反关税秩序的内容。

二、若没有根据第378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则可处以十万德国马克以下的警告性罚款。

第384条
根据第378条至第380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税法规章制度而追究的刑事责任,追诉权的时效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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