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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茜玛尼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张家启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9-30 点击: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茜玛尼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第三村向阳路南二条2号。

法定代表人徐祥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启,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署前街,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建欣苑三里5号楼1单元203室。

上诉人北京茜玛尼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茜玛尼服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5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郭勇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印龙、法官王晴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启在一审中起诉称:张家启从事服装辅料生意。2005年5月,茜玛尼服装公司从张家启处购买服装辅料,后经双方结算,2008年1月19日,茜玛尼服装公司法人给张家启写了欠条,欠张家启17 000元。2008年2月28日,茜玛尼服装公司给付张家启一张茜玛尼服装公司支票,后又告诉张家启说银行没有钱,过了一段时间支票过期。经张家启多次追要给付张家启2000元货款,现茜玛尼服装公司仍没有给付的货款。故张家启起诉要求茜玛尼服装公司货款15 000元,利息300元,诉讼费用由茜玛尼服装公司承担。

茜玛尼服装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对张家启提供的欠条和支票没有异议。但张家启提供的服装辅料有质量问题,所以一直没有给付货款。茜玛尼服装公司不同意张家启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张家启曾为茜玛尼服装公司提供服装辅料。2008年1月19日,茜玛尼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祥义给张家启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小张17 000元,签名,徐祥义,日期,2008年1月19日。2008年2月28日,茜玛尼服装公司给付张家启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7 000元。本案审理中,茜玛尼服装公司对徐祥义出具的欠条及支票未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欠条、支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家启为茜玛尼服装公司提供服装辅料,茜玛尼服装公司已经接受了张家启提供服装辅料,支付部分货款,并为张家启出具了欠款条,双方已形成实事上的买卖关系。茜玛尼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祥义出具的欠款单据并予以认可。茜玛尼服装公司辩称张家启为茜玛尼服装公司提供的服装辅料有质量问题,茜玛尼服装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院不予采信。故对张家启要求茜玛尼服装公司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张家启要求茜玛尼服装公司给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未有约定,故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茜玛尼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张家启欠款一万五千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张家启其他的诉讼请求。 #p#分页标题#e#

茜玛尼服装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张家启向茜玛尼服装公司提供的服装辅料存在质量问题,至今积压在库房中,并给茜玛尼服装公司造成损失,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未予认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张家启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张家启承担。

茜玛尼服装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张家启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茜玛尼服装公司是从事衣服加工的企业,张家启是根据茜玛尼服装公司的尺寸、高度、宽度要求提供衣服辅料,按照商业习惯是属于即时检验即时更换的业务,如果辅料有质量问题,茜玛尼服装公司当时就可以提出要求。张家启当时就可以调整、重做。茜玛尼服装公司没有提出质量问题,而是给了一张支票,虽然支票是空头的,但表明辅料没有质量问题。之后,茜玛尼服装公司给了张家启2000元。

张家启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茜玛尼服装公司向张家启出具欠条、出具空头付款支票的行为,表明茜玛尼服装公司与张家启之间存在服装辅料加工承揽的法律关系,张家启向茜玛尼服装公司提供了服装辅料并符合茜玛尼服装公司的质量要求,茜玛尼服装公司应对服装辅料存在质量问题负有举证责任。在茜玛尼服装公司未就其上诉请求和理由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茜玛尼服装公司应向张家启支付剩余货款15 000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十一元,由北京茜玛尼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二元,由北京茜玛尼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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