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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社印刷厂与北京新奥传媒有限公司、竞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09-08-20 点击: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民日报社印刷厂,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
  负责人纪西铭,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人民日报社印刷厂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宁,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1号惠通时代广场C区1座。
  法定代表人朱述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方民,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竞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25号。
  法定代表人刘顺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方民,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人民日报社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竞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32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印刷厂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勇、朱宁、被上诉人新奥公司、竞报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方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印刷厂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6月4日,竞报公司与印刷厂签订《印刷合同书》,委托印刷厂印制《竞报》。双方就印刷规格、出版周期、印刷质量和包装要求、结算、双方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印刷厂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竞报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结清印刷费用,截至2008年10月累计拖欠印刷费用 96 070。57元,且按照约定标准计算,截止2008年10月应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2 187。03元。新奥公司是传统意义上的《竞报》报社,承担《竞报》的编辑、出版、经营等全面工作。新奥公司出具相关手续,印刷厂才承印竞报公司委托的印刷《竞报》的业务,且《竞报》的全面工作由新奥公司负全面责任。故新奥公司和竞报公司应对拖欠印刷费和延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印刷厂起诉要求新奥公司和竞报公司支付印刷费96 070。57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08年10月为12 187。03元,自2008年11月起按照应付印刷费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并负担诉讼费用。
  印刷厂向该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印刷合同书;2、加盖有新奥公司印章的《竞报》《报纸出版许可证》;3、北京日报社出具的证明;4、应付印刷费违约金明细表。 #p#分页标题#e#
  新奥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从承揽合同发生的事实和印刷厂的证据可以看出《印刷合同书》的双方当事人是印刷厂和竞报公司,涉案的承揽合同纠纷与新奥公司无关。加盖新奥公司印章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只是证明印刷的报纸为合法出版物,且是2006年底以前新奥公司与印刷厂签订印制合同时交付给印刷厂的,新奥公司并没有参与竞报公司和印刷厂签订《印刷合同书》,也未履行该合同,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尽管新奥公司和竞报公司存在着关联关系,但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二者之间就印制《竞报》的关系与竞报公司和印刷厂之间基于《印刷合同书》建立的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应驳回印刷厂的诉讼主张。
  新奥公司未向该院提交任何证据。
  竞报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2008年6月4日竞报公司与印刷厂签订的《印刷合同书》中约定了印刷物品的名称、印刷费用的价款和支付方式等,加盖新奥公司印章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只是证明印刷的报纸为合法出版物,新奥公司与涉案的《印刷合同书》没有任何关系。竞报公司对印刷厂主张的印刷费没有异议,但竞报公司2008年1月24日与北京新奥七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七彩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晨鸣分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协议,竞报公司因此而取得所有权的纸张尚在印刷厂,现印刷厂请求支付印刷费,其印刷所使用的纸张即上述纸张的一部分,可说明印刷厂确认竞报公司对上述纸张的所有权,现竞报公司愿用上述纸张中的一部分折价(5800元/吨)给付所欠印刷费。此外,印刷厂起算违约金的日期与合同约定不符,主张的滞纳金也过高,应予以调整。
  竞报公司向该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新闻纸销售合同;2、交货单;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协议;4、印刷厂承印产品纸张消耗表;5、竞报公司向新奥七彩公司、晨鸣分公司付款的支票根、汇款凭证、发票。
  经该院庭审质证,当事人对印刷厂的证据及竞报公司证据2、4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该院予以确认。印刷厂认为竞报公司证据1、3、5均与本案无关,纸张是新奥七彩公司余存于印刷厂,无人通知印刷厂债权债务转移。该院认为,涉案的印刷合同中并未约定以纸张折抵印刷费,当事人也未能就此达成新的协议,纸张问题涉及另外一个债权债务转移关系,应当另案解决,故本案中对该证据不作认定。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8年6月4日,竞报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印刷厂签订《印刷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印《竞报》;《竞报》为四开报,采用48克新闻纸印刷,每周四、周五印刷的具体版数及数量以甲方通知为准;竞报为日报方式,甲方需根据印刷次数决定交片时间;具体印数按甲方当日通知为准;交货地点在印刷厂;印刷所用纸张由甲方提供;印刷费3万份以下时单面彩为0.06元/印张,双面彩为0.09元/张,3万至5万份、5万至6万份、6万至7万份单面彩每印张分别为0.059元、0.058元、0.057元,双面彩每印张分别为0.088元、0.086元、0。085元,7万份以上价格另议;甲方每月与乙方结账一次,每月末最后一天乙方将甲方的代印费用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核对无误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款;甲方须在开机印刷前将当日印数、版数及彩色方式以书面或电话传真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将协助乙方向新奥七彩公司催要,按新奥七彩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支付拖欠乙方的2007年印刷费;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质量和包装要求完成印制过程;如甲方未能按协议期限支付印刷费用,超过1个月不能付款则按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如甲方超过1个月未能付款,或新奥七彩公司未按《还款计划书》约定还款,乙方有权停印;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2008年6月4日至同年12月31日等。 #p#分页标题#e#
  据印刷厂提供的应付印刷费违约金明细表记载:2008年4月、5月印刷费(均为纸张、捆套)分别为7546元、6860元,6月印刷费81 664.57元(其中纸张、捆套8085。21元),3个月合计 96 070。57元;从2008年4月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逐月计算违约金至2008年10月,累计为12 187。03元。印刷厂表示从2008年4月、5月已接受竞报公司委托开始印务,到6月双方才签订《印刷合同书》。竞报公司对尚欠印刷费96 070。57元不持异议。
  另查明:北京日报社作为《竞报》的主管单位,北京日报社和北京青年报社作为主办单位先后于2007年3月、12月出具证明,表示:新奥公司为传统意义上的竞报社,承担《竞报》的编辑、出版、经营等全面工作;主办单位同意新奥公司与七彩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集团)共同投资成立竞报公司。
  在竞报公司与印刷厂发生委托承印《竞报》关系之前,新奥公司、新奥七彩公司曾先后就《竞报》的印制问题与印刷厂签订过印刷合同,新奥公司曾向印刷厂交付过加盖其印章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新奥七彩公司就其与印刷厂所签《印制合同书》中欠付的价款出具过还款计划。后,印刷厂分别通过诉讼向新奥公司、新奥七彩公司主张合同价款,其中与新奥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已和解解决,与新奥七彩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正在审理中。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印刷厂提出《竞报》印务联络工作一直由新奥公司员工赵文盛、徐丽负责。新奥公司、竞报公司一致述称:新奥公司授权竞报公司作为《竞报》广告总代理,竞报公司自行收取广告费,并负责《竞报》的印务、承担《竞报》的印刷费用;原新奥公司员工赵文盛、徐丽已随着印刷合同签约主体的变动先后转为新奥七彩公司、竞报公司的人员,其行为分别代表相应合同中的委印单位。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新奥公司是传统意义上的《竞报》报社,竞报公司基于与新奥公司的合同关系,获得了新奥公司的授权而负责《竞报》的印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竞报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印刷厂签订的《印刷合同书》,竞报公司也认可应由其独立承担向印刷厂支付印费的义务。印刷厂曾与新奥公司直接签订过印刷合同,知道新奥公司是《竞报》报纸出版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在明知竞报公司因有新奥公司的授权而委印《竞报》的情况下,印刷厂这一专业印刷企业与竞报公司分别作为合同主体签订了《印刷合同书》,根据该合同条款,竞报公司独立的承担支付印费义务。因此应当认为《印刷合同书》只约束竞报公司和印刷厂,新奥公司不受该合同直接约束,也不承担该合同义务。该合同是印刷厂和竞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印刷厂已经履行印刷义务,竞报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印刷费。现印刷厂要求竞报公司给付所欠印刷费 96 070。57元,竞报公司对此金额不持异议,故该院对印刷厂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印刷厂主张的欠费金额中包含双方签订书面《印刷合同书》之前形成的部分费用,但就此双方没有关于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故印刷厂要求对此费用按照《印刷合同书》约定标准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根据《印刷合同书》的约定,竞报公司每月与印刷厂结账一次,每月末最后一天印刷厂将代印费用以书面方式通知竞报公司,竞报公司核对无误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印刷厂结款;超过1个月不能付款才按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一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现印刷厂主张对3个月的印费分别起算违约金,起算日期和基数均与约定不符,该院予以调整为自2008年8月20日起算2008年6月印刷费的延期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81 664。57元印刷费之日止。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并未过分高于印刷厂的实际损失,竞报公司要求对此予以调整,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 #p#分页标题#e#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竞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人民日报社印刷厂印刷费九万六千零七十元五角七分;二、竞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人民日报社印刷厂延期付款违约金(自二○○八年八月二十日起,按照印刷费八万一千六百六十四元五角七分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该印刷费为止);三、驳回人民日报社印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印刷厂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适用《出版管理条例》,全面审查事实及法律关系。第一,新奥公司是《竞报》的出版主体,是《出版管理条例》定义的出版单位,竞报公司不是出版单位,无权委托印刷厂印刷《竞报》,是关于出版和印刷的强制性规定。第二,印刷厂之所以与竞报公司签署印务合同,就是将新奥公司、竞报公司视同为一家有合法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第三,新奥公司向印刷厂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不单是证明该报纸是合法出版物,同时证明新奥公司、竞报公司对出版印刷合同的认可,并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新奥公司的许可,竞报公司无权委托印刷报纸,两公司的关系不影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本案印刷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新奥公司均参与其中,具体联系工作的人员就是新奥公司的印务部负责人。第五,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规,印刷合同不止约束印刷厂和竞报公司,新奥公司均参与其中,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当。印刷厂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新奥公司、竞报公司对清偿拖欠的印刷费和延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新奥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新奥公司与印刷厂没有书面印刷合同,加盖新奥公司公章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只是为了证明《竞报》是合法出版物,且是2006年底之前提供的。2006年底以前新奥公司与印刷厂有印刷合同,2007年初起就是新奥七彩公司和印刷厂有印刷合同关系,2008年6月是竞报公司和印刷厂签的印刷合同。新奥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新奥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p#分页标题#e#
  竞报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报纸出版许可证》上新奥公司公章只是为了证明《竞报》是合法出版物,没有其他关系,新奥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竞报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2006年8月28日新奥公司与印刷厂签订《印刷合同书》,约定有效期为1年,上述《印刷合同书》到期后印刷厂未再与新奥公司签订《印刷合同书》并于2007年1月与新奥七彩公司签订《印刷合同书》,有效期同为1年;前述《印刷合同书》再次到期后印刷厂亦未再与新奥七彩公司续约,于2008年6月4日与竞报公司签订《印刷合同书》。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除上述认定的证据外,另有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新奥公司是传统意义上的《竞报》报社,竞报公司获得新奥公司的授权而负责《竞报》的印务。新奥公司曾持加盖其印章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与印刷厂签订过为期1年的《印刷合同书》,该《印刷合同书》到期后新奥公司与印刷厂未再签订新的《印刷合同书》,为此印刷厂明知新奥公司是《报纸出版许可证》持证单位。印刷厂作为专业印刷企业,其与竞报公司签订的《印刷合同书》约定竞报公司承担支付印费义务,且竞报公司认可应由其独立承担支付印费义务。因此《印刷合同书》只约束竞报公司和印刷厂,新奥公司不是该合同的签约主体,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印刷合同书》是印刷厂和竞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印刷厂关于要求新奥公司、竞报公司对清偿拖欠的印刷费和延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三十三元,由人民日报社印刷厂负担六十五元(已交纳),由竞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六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六十六元,由人民日报社印刷厂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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