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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昕林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09-07-05 点击: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王庄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路,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留拴,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现住本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苏小侠,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北京昕林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碓臼峪村西。
  法定代表人贾学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雷,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昕林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现住本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冯艳娟,女,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北京昕林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本单位宿舍。
  上诉人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建筑公司)因与北京昕林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林模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初字第6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景蕙、杨钊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昕林模板公司在一审本诉起诉称:2007年9月1日,顺天建筑公司在承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A1#、A2#工程项目时与昕林模板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顺天建筑公司租用昕林模板公司各种规格的模板架管等周转材料。合同签订后,昕林模板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材料送至其工地,顺天建筑公司按合同规定验收后无异议。但顺天建筑公司在租赁费用结算付款上违约,长期拖欠租赁费用,昕林模板公司多次催要,顺天建筑公司拖延支付。诉讼请求:1、顺天建筑公司支付昕林模板公司租赁费用521 449。48元;2、顺天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0 000元;3、诉讼费用由顺天建筑公司承担。
  原审被告顺天建筑公司在一审针对本诉答辩称:昕林模板公司所诉数额与事实不符,事实上顺天建筑公司只欠昕林模板公司租金62 580。07元,其中包括租赁费、维修费及丢失赔偿费。昕林模板公司从未向顺天建筑公司送达结算单,故顺天建筑公司不存在违约。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昕林模板公司事先制作的,含有显失公平内容的格式化霸王条款,依法应属无效条款,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春节放假期间是租赁行业通行的停工免租期间,昕林模板公司不应计算租赁费。双方于2008年4月15日起已经终止租赁合同,之后不应再计算租金。不同意昕林模板公司的本诉请求。 #p#分页标题#e#
  原审反诉原告顺天建筑公司在一审反诉诉称:为挽回损失,公平合理地处理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责任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特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昕林模板公司因其拒收顺天建筑公司租赁物造成的人工装卸费7 500元、占用场地及保管费29 970元;2、全部反诉费用由昕林模板公司承担。
  原审反诉被告昕林模板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顺天建筑公司主张昕林模板公司拒收租赁物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一个证据可以证明昕林模板公司拒收租赁物。故昕林模板公司不认可顺天建筑公司计算出的7 500元装卸费,不同意顺天建筑公司要求给付占地租赁费,不同意顺天建筑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日,昕林模板公司与顺天建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顺天建筑公司租用昕林模板公司的平面模板、阴角模板、阳角模板、连角模板、跳钢板、木跳板、U托等建筑材料,租赁材料租金价格以合同中价格表为准,所租材料至少一个月,如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租金,超过一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没有退还的租赁物租金继续发生;租赁费用(租金、维修费)每60天结算一次,承租方将每60天所发生的租赁费用付给出租方30%,余款70%于2007年12月31日结清,如不按期支付租赁费用,从超期之日起承担所发生全部租赁费用日2%违约金,出租方收回租赁物;承租单位在退料时应将材料维修好、清理干净,缺格、开焊、轻变按总租金的15%给付出租方,丢失、报废按附表一、二进行赔偿;承租方指定专人收料员姓名何领军;承租单位收到结算单据后七个工作日内如不提出异议视为确认。
  合同签订后,昕林模板公司依约定将租赁物交与顺天建筑公司使用,双方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顺天建筑公司未按双方约定向昕林模板公司支付租赁费,未及时退还全部租赁物。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发料单和退料单,至2008年6月30日,顺天建筑公司应付昕林模板公司租金为891 449。48元、维修费59 611。57元、报废301 475元、租赁物丢失赔偿132 952。60元,费用总计891 449。48元。顺天建筑公司只给付昕林模板公司37万元,尚欠521 449。48元。2008年5月,昕林模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顺天建筑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至2008年4月15日,顺天建筑公司应付昕林模板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应为281 835。99元,昕林模板公司只要求顺天建筑公司支付250 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且表示以后时间的违约金均予以放弃。顺天建筑公司对昕林模板公司的结算单提出异议,但表示不申请进行审计。法院曾数次组织双方继续和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p#分页标题#e#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租赁合同书,昕林模板公司交付租赁物的发料单、向昕林模板公司退还租赁物的退料单、合同履行中各项费用的结算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昕林模板公司与顺天建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依法成立,双方所达成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顺天建筑公司长期拖欠昕林模板公司租赁费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昕林模板公司依据双方工作人员签字认可的发料单及退料单计算出的各项租赁费数额法院予以确认。昕林模板公司要求顺天建筑公司给付租赁费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昕林模板公司只要求顺天建筑公司支付短时期中的部分违约金法院予以准许。顺天建筑公司辩称春节放假期间不应计算租赁费,因双方未在租赁合同中对此明确约定,昕林模板公司对此抗辩意见不予认可,法院亦不予采信;对于顺天建筑公司辩称双方于2008年4月15日起已经终止租赁合同,其后不应再计算租赁费一节,因顺天建筑公司未对未归还的租赁物进行赔偿,昕林模板公司对顺天建筑公司未归还的租赁物要求其支付租赁费理由正当,对于顺天建筑公司的此项抗辩内容法院亦不予采信。顺天建筑公司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昕林模板公司无故拒收其退还的租赁物,其反诉要求昕林模板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顺天建筑公司给付昕林模板公司租赁费五十二万一千四百四十九元四角八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二、顺天建筑公司赔偿昕林模板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三、驳回顺天建筑公司的反诉请求。
  顺天建筑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驳回昕林模板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顺天建筑公司的反诉。其上诉理由是:
  一、一审判决认定如下事实错误。
  1、一审认定的报废模板数额与事实不符。根据双方签订的退货(顺天建筑公司退回模板数额)小票载明,报废模板仅有13块。但昕林模板公司起诉时却主张3562块,并得到一审支持。但该数额与实际报废并经双方签订认可的数字相差极大,与事实严重不符。2、一审认定的报废模板赔偿金额有错误,且未扣除报废模板的残值。一审仅仅是根据昕林模板公司主张的报废数额及赔偿要求就认定报废模板的赔偿金为301 475万元,是错误的。并且,模板报废即为废铁,是有残值的。即使根据现行新模板市场价每吨4000元的50%计算,13块报废模板的总重量为112.31公斤,市场总价为449.24元,其50%的残值为224.62元,顺天建筑公司需赔偿的金额应为224。62元。即使按昕林模板公司主张的数量和吨数,按现行市场价,扣除50%的残值后,赔偿的金额也仅应为112 960。68元。一审判决赔偿金额为301 475元,多判出188 514。32元。3、报废模板赔偿后不应再收取维修费。按昕林模板公司主张,报废模板租赁费为463 23万元,其15%的维修费为6 948。38元。但即为报废模板,并由顺天建筑公司赔偿新的,而新模板是不需要维修的。故一审即判决顺天建筑公司对报废模板进行赔偿,又判决顺天建筑公司赔偿后仍支付维修费,这显然是错误的,加重了顺天建筑公司的赔偿责任。4、丢失模板赔偿金额认定错误。丢失模板的实际重量为19 360。87kg,按每吨4000元计算,为77 272。92元;另加上U型卡35 837个,每个0。5元,U型卡共计17 918.50元,两项合计77272.92+17918。50=95 191。42元。该95 191。42元应为丢失模板应赔偿的费用。而法院判决赔偿丢失模板共计132 952。60元,多判处37 761。18元。5、丢失模板赔偿后无需维修,不应再支付维修费。丢失模板的租金共为43 100。96元,其15%的维修费为4 454。69元,但丢失模板赔偿后为新模板,根本不产生维修费。因此一审判决对丢失模板支付维修费是错误的,属于双倍赔偿,同样加重了上诉人的赔偿责任。6、U型卡钩不应收取维修费。根据合同约定,卡钩不属应支付维修费范围内租赁物,卡钩并不是模板。而一审判决支付的维修费中实际含卡钩维修费4 463。21元,是错误的,应予以扣除。7、春节期间不应收取租赁费等。春节期间,全国的工地均放假,农民工回家过年。该期间无施工作业要求,根本不需要租赁模板。因春节后继续施工需要,仍将继续租用模板,故春节期间无需将模板退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工装卸和运输的浪费。但该期间是不应收取租赁费及维修费的,这不仅是行业惯例,也是公平的,合情合理的。春节期间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共29天,租赁费及维修费合计33 028。44元,不应支付。8、昕林模板公司拒收模板期间不应收取租赁费及维修费。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2007年12月27日至2008年1月8日期间,昕林模板公司存在拒收模板的行为。因此,该期间不应收取租赁费及维修费合计27 898。58元。一审仍判决支持昕林模板公司的诉求,属认定事实错误。9、顺天建筑公司退货时自行卸车产生的费用应由昕林模板公司承担。由于昕林模板公司为多收取租赁费寻找借口,不愿意收取退货,顺天建筑公司只得自行安排卸货,共产生装卸人工费7 500元。而根据合同约定,退货时应由昕林模板公司负责卸货,故昕林模板公司主张卸货人工费7 500元应由昕林模板公司支付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同时包括要求昕林模板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保管费29 970元的反诉请求,一并应得到支持。10、2008年4月15日之后,顺天建筑公司于2008年4月初己完工,不再使用租赁物。根据双方谈话记录也可以证明,双方已同意租金共计算到2008年4月15日,故4月15日之后不应再支付租金和维修费。11、一审判决支付25万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昕林模板公司2008年1月28日提供了一份结算单,顺天建筑公司于2008年2月5日支付了应付费用,不存在违约问题。双方实际租赁至2008年4月15日,昕林模板公司称4月15日以后违约金放弃,故不存在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一审认定25万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12、根据上述各项,顺天建筑公司认为一审多判租赁费69 238。21元、多判报废模板费用301 250。38元、多判丢失模板赔偿费用37 761。18元、多判维修费4 454。69(丢失模板)、多判维修费4 463。21元(卡钩)、多判维修费4 308。06元(春节期间维修费)、多判维修费3 339。89元(拒收模板期间维修费)、多判维修费2 393。87元(2008年4月15日以后维修费)、多判违约金25万元,以上合计多判677 209。49元。 #p#分页标题#e#
  二、程序错误。
  昕林模板公司实际出租的模板重量与合同标注重量不符,有的单块误差多达十几公斤。顺天建筑公司共租用模板近三万块,总重量相差巨大。因赔偿时需按重量赔偿,故按合同标注重量和按实际重量计算,赔偿额差距悬殊。为公平解决问题,顺天建筑公司曾将模板作为证据带到一审法庭,一审称实际模板(大铁块)不符合证据形式,且昕林模板公司不承认顺天建筑公司带去的模板为其出租给顺天建筑公司的模板,故顺天建筑公司当时即申请法院去现场勘验,具体称重。但一审法院未与理睬,属程序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重大错误,一审判决显失公正。故请二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维护顺天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
  昕林模板公司服从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其针对顺天建筑公司的上诉意见答辩称:1、顺天建筑公司所说一审判决认定的报废模板数额与事实不符,昕林模板公司不认可,合同附件里面有约定,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量是正确的,退料单记载了数量;2、报废模板的赔偿单价在合同附表1有规定,昕林模板公司是按照附表1计算的价格;3、关于模板维修费,合同第六条有约定,模板的维修费是按照总租金的15%给付的;4、依据合同第六条,丢失按照附表1赔偿,附表1有每块模板的价格;5、维修费用是按照总租金的15%计算,不能因为模板丢失,就不支付这部分维修费用;6、卡子也有维修,所以也适用合同第六条;7、春节期间,顺天建筑公司有人在施工,而且合同也没有对于春节期间租赁费用的特殊说明,所以顺天建筑公司称春节期间不应支付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8、退料是由昕林模板公司卸的车,合同第五条有相关规定;9、顺天建筑公司称2008年4月15日之后不能计算租金和维修费的意见不能成立,没有退回的租赁物继续发生着租金;10、昕林模板公司每个月都送了租金结算单,顺天建筑公司说只送了一份租金结算单是不正确的;11、关于违约金,按照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如不按时支付租赁费用,按照全部租金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12、昕林模板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13、关于重量的问题,合同明确约定了模板的原值,都是按照合同附表1计算出来的。
  本院结合一审卷宗的证据材料及开庭笔录,经二审审理,对一审判决所查明的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昕林模板公司与顺天建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依法成立,双方所达成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p#分页标题#e#
  关于报废模板、丢失模板的数量及赔偿金额的问题。租赁合同第六条规定:承租单位在退料时,将材料维修好、清理干净。清灰、缺格、开焊、轻变按总租金的15%给付出租方,丢失、报废按附表一、二赔偿。附表二规定打孔、板边开裂、重变为报废,按原值100%赔偿。退料单上记载了顺天建筑公司所租模板出现的打孔、板边开裂、重变等问题,且退料单有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按照合同规定,上述情况均属于报废。昕林模板公司依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及双方工作人员签字认可的发料单、退料单计算出的模板报废、丢失数量及各项租赁费数额有事实依据,顺天建筑公司的该部分上诉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报废模板赔偿后如何处置,因合同中对此未具体约定,双方可对此另自行处理。
  顺天建筑公司关于春节放假期间不应计算租赁费的上诉意见,因双方未在租赁合同中对此明确约定,顺天建筑公司提供其他公司的证明,证明按照行业惯例,春节期间不应计算租赁费用的,该证明不能证明行业惯例,对此亦不予采信;对于顺天建筑公司辩称双方于2008年4月15日起已经终止租赁合同,其后不应再计算租赁费一节,因顺天建筑公司未对未归还的租赁物进行赔偿,且租金继续产生,故昕林模板公司对顺天建筑公司未归还的租赁物要求其支付租赁费理由正当,对于顺天建筑公司的此项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违约金。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昕林模板公司只要求顺天建筑公司支付短时期中的部分违约金并无不当。顺天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昕林模板公司无故拒收其退还的租赁物,其要求昕林模板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依据。根据一审法院询问笔录记载,一审法院已就合议庭对顺天建筑公司勘验的申请不予准许的意见对顺天建筑公司进行了告知,故顺天建筑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五百三十四元,由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八元由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九百零二元,由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p#分页标题#e#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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