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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凤翔改改”:该不该核准企业登记?

时间:2008-09-01 点击:

 
20世纪70年代初。位于陕西省关中西部的凤翔县北山脚下的一条公路边。有一天,南来北往的行人看到了一个名叫“改改”的农村妇女在卖水,一杯水二分钱,人们给她一分硬币,她不卖,人们给她五分硬币,她也不卖,给她纸币,她更不卖。她拿着二分硬币与顾客递来的硬币比较,小了不行,大了也不行,只有不大不小,她才将水卖给顾客,行人们又好奇又好笑。很快,“改改”卖水的笑料就传遍了陕西关中西部。久而久之,“凤翔改改”成了落后、愚昧、无知、死板的别名,成了陕西西府人嘲笑、贬损他人,尤其是嘲笑、贬损凤翔人的专用名词。30年过去了。那个时代造就的一个不识字的农村妇女的辛酸故事正在被人们逐渐淡忘着,凤翔人耳边“凤翔改改”的戏虐声也一天天地稀少起来。然而,就在20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在凤翔县,却有一个人将自己的名字特意改为“改改”,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特意定为“凤翔改改”,并因为工商局对其企业名称不予核准登记与工商局打起了官司,引起中央、省、市媒体的关注,从而使“凤翔改改”的故事再度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而且走向了全省、全国。[#XBT#]“凤翔改改”:今天的一场官司将企业定名为“凤翔改改”的人原名樊忠虎,凤翔县唐村乡人,今年37岁,高中文化程度,是个爱动脑筋的生意人,他曾在西安卖小吃,据说受贾平凹一篇关于“陕西愣娃”的文章的启发,为自己的店起名叫“西府愣娃小吃点”,后来他还开过快餐店,名叫“一二三四快餐店”。今年初,樊忠虎在县城儒林小学门口开了一家餐馆,挂起了“凤翔改改”的招牌。4月初,樊忠虎改名樊改改,4月10日,樊改改向凤翔县工商局申请开办“凤翔县凤翔改改绿色农林产品开发基地”。凤翔县工商局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一)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规定,于5月9日驳回了樊改改的企业登记申请。两天后,樊改改向宝鸡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宝鸡市工商局6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凤翔县工商局的决定。6月20日,樊改改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25日,凤翔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8月15日,凤翔县法院一审宣判:维持凤翔县工商局对樊改改申请开办“凤翔县凤翔改改绿色农林产品开发基地”不予核准登记的行政行为。宣判后,樊改改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凤翔县工商局赔偿樊改改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二分钱。二分钱,正是当年“改改”卖水的价钱。[#XBT#]“凤翔改改”:观念的一次交锋凤翔县工商局认为,“改改”一词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凤翔人“愚昧”、“无知”的代名词,在凤翔县这一特定范围内运用“改改”作企业名称,有损于凤翔人形象,是对凤翔人人格的贬低,因而也就有损于社会公众形象,危害本辖区社会公众利益,而且,用“凤翔改改”作企业名称,明显具有对公众造成误解误导之嫌。因此,“凤翔改改”属于不良文化,不宜作为企业名称。同时,凤翔县工商局认为,樊改改更改姓名以达到登记企业名称的目的,是有意规避法律,其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有“凤翔”县名,也属违法。上级工商局的复议决定和一审法院的判决一致支持了凤翔县工商局的决定。樊改改一心想借流传的“凤翔改改”的故事发展自己的企业,把自己的“凤翔改改”发展成一个知名企业品牌。他以“秦雍野人”的名义印发“改改小传”小报,介绍“改改”卖水的故事;他打出了“凤翔改改,实实在在”的广告语;他把“凤翔改改”的宣传材料拿到邻县岐山县的“周文化艺术节”上散发;他还在《凤翔改改企业章程》里对自己的企业文化进行了定位。他对工商部门的决定难以理解。他认为,“改改”毕竟只是个体,并不能代表凤翔人的共有品质,也无损于凤翔人的社会公众形象和社会公众利益,不属于不良文化。他甚至认为“改改”卖水属于“诚实、实在”的“智者文化”。樊改改认为工商部门应当解放思想,摈弃陈腐观念,真正为企业服务。工商局则认为樊改改曲解了转变观念的真正含义,只要樊改改的企业名称属于合法登记范围,工商局会立即发挥服务职能,核准登记。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有人认为,“狗不理”、“傻子”、“九头鸟”、“王麻子”等企业名称能核准登记,“凤翔改改”也应当予以登记。有的人则认为,“凤翔改改”现象代表的不是一种先进文化,司法应当予以限制、禁止。有人指出,“改改式思维”是僵化、死板的思维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应当抛弃。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硕士生导师杨宗科教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有关规定的解释问题。本案不单纯是个法律问题,还是个社会意识问题,本案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文化创新、观念创新的问题。首先,不能说“凤翔改改”本身是不良文化,贬义地看待、使用“凤翔改改”,才是病态的、不道德的不良文化。对于类似“凤翔改改”这样的“历史遗产”,有两种选择,一种态度是回避,藏着掖着,背上历史的包袱;另一种态度是旧瓶子里装新酒,吸取其合理因素,抛弃其不良因素,为其注入新内容,进行文化创新、意识创新和价值观念的创新,使其转化为良性。司法应当肯定、鼓励、保护后者。二是法律问题。司法应当体现宽容性、中立性,不要用旧的事实作为前提来判断今天的问题;司法应当体现对社会道德的渗透性和对社会意识的干预性,以法律手段改变社会风气和人们的道德意识;司法应当注意采取“意思自治”原则,重视保护公民的个别权利。从上述意义上讲,确认“凤翔改改”这个企业名称的合法性,有利于通过依法排除侵权行为来限制贬义使用“凤翔改改”的不道德行为,从而以法律方式防止这种不良意识的进一步蔓延,这样的保护,会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良性结果。试想,如果“凤翔改改”发展成为一个成功的企业,那时,人们会怎样看待“凤翔改改”呢?看来,在社会转型期,司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如何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法制精神,符合社会创新精神,从而与改革相适应,是一个需要不断认真、深入研究的十分重要的问题。开餐馆的“凤翔改改”与卖水的“凤翔改改”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今日的“凤翔改改”的故事比30年前的“凤翔改改”的故事,有着更丰富的内涵和更鲜明的时代特征,无论如何,人们从中比较出了社会的巨大进步。
(转自中国商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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