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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案例-上海港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三峡水上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08-08-20 点击:


  申请人上海港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东方路969号10楼176席。
  法定代表人游克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三峡水上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谭云。
  申请人上海港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称,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28日期间,其多次为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三峡水上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包括“彭山”轮在内的五艘船舶供应燃油,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拖欠申请人加油款人民币80万元。被申请人曾书面承诺于2006年8月30日前清偿完毕然而却未履约,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至今未还上述欠款。故申请人于200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停泊在上海港的“彭山”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82万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人民币20万元的现金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上海港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三峡水上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彭山”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82万元的现金担保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转自北大法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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