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公司变更股东须办工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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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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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徐坤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1998年9月,郑行星、徐坤根、梁某三人合伙投资成立永安市桂泉化学有限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70万元,其中郑行星出资60万元,徐坤根、梁某各出资5万元。1999年1月,被告徐坤根经其他股东同意,将其所有股权转让给股东郑行星,并收回股金5万元。此后由于被告徐坤根认为其已退股且声明公司今后一切事项与他无关,而拒绝在有关工商变更材料上签字,致使原告永安市桂泉化学有限公司迟迟无法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手续。今年4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并退还已收回的股金5万元。永安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转让股权的行为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据此判决确认被告徐坤根的转让行为无效,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其收回的股金5万元重新注入原告永安市桂泉化学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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