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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案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诉被告日本MEC株式会社、普拉塔油轮公司

时间:2008-07-31 点击: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住所地:中国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3A层。
  负责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续飞飞,北京仁和海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日本MEC株式会社(MEC Co Ltd)。住所地:日本东京都港区1丁目16-4,33号森大厦3层。
  被告:普拉塔油轮公司(Tanker Pratama)。住所地:日本东京都港区1丁目16-4,33号森大厦3层。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与被告日本MEC株式会社、普拉塔油轮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因涉案货物运输的目的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依法取得该案的管辖权,并于2006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汪水松、代理审判员潘晓帆、刘东组成合议庭,由汪水松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2007年1月24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以其与被告日本MEC株式会社、普拉塔油轮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日本MEC株式会社、普拉塔油轮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0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2160元,共计人民币576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负担。

(转自北大法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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