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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时间:2008-05-12 点击:

     各成员方:

 

    鉴于多边贸易谈判;

 

    希望推进1994关贸总协定的目标;#p#分页标题#e#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定的贸易、发展和财政需要;

 

    认识到为某些目的而给予的自动进口许可的用途以及不应当用此许可来限制贸易;

 

    认识到进口许可可被用来实施诸如按照1994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定而采取的那些措施;#p#分页标题#e#

 

    认识到适用于进口许可程序的1994关贸总协定的条款;

 

    希望确保不以有悻于1994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义务的方式来利用进口许可程序;

 

    认识到不恰当的使用进口许可程序会阻碍国际贸易流量;#p#分页标题#e#

 

    确信应以一种透明的和可预知的方式来实施进口许可,特别是非自动进口许可;

 

    认识到非自动进口许可的行政性负担不得超过为实施有关措施所绝对必要的范围;

 

    希望简化用于国际贸易的各项行政管理程序和惯例,使之透明并确保公平和公正地适用和实施此种程序及惯例;

#p#分页标题#e# 

    希望设立一个磋商机构并为本协议下产生的争端提供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解决;

 

    兹协议如下:

 

    第1

#p#分页标题#e# 

     1.在本协议中,进口许可的定义是,用于实施要求作为向进口成员方关境进口的先决条件而向有关行政机构提交(非关税用途所要求的)申请或其他文件的进口许可体制的行政性程序。

 

    2.各成员方应如本协议所解释的那样,确保用于实施进口许可体制的行政性程序,符合1994贸总协定各项规定,包括其附件和议定书在内,以便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经济发展目的和财政及贸易需要的同时,防止因那些程序的不适当运作而可能出现的贸易扭曲。#p#分页标题#e#

 

    3.进口许可程序的各项规则在适用上应是不偏不倚的,并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加以实施。

 

    4.(1)与包括提出申请的个人、企业和机构的资格,要与之接洽的行政机构以及受许可规定约束的产品清单在内的申请书呈交程序有关的法规和所有资料,应在通报给第4条所规定的进口许可委员会(本协议中称“委员会”)#p#分页标题#e#的原始资料中,以使各方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熟悉的方式予以公布。在可行时,此种公布应在该规定生效之日前21天进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迟于生效之日。进口许可规则中或受进口许可约束的产品清单中的任何例外,减损或改变也均应与上述相同的方式和相同的时期予以公布。这些公告的副本也应送交秘书处。

 

    (2)应提出书面意见的各成员方的请求,向其提供讨论这些意见的机会。有关成员方对这些意见及讨论结果给予应有的考虑。

 

    5.申请表格,还有展期表格应尽量简单。被认为对许可体制作用的适当发挥是绝对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可在申请时加以要求。#p#分页标题#e#

 

    6.申请程序,还有展期程序应尽量简单。应给予申请人一段合理期限以呈交许可申请。当有截止日期时,该合理期限应至少为21天,若在此期限内出现申请书手续不全的情况,则应予以延长。申请人只能同一个处理申请的行政机构接洽。当绝对有必要与不止一个行政机构进行接治时,申请人也无需与超过三个行政机构接洽。

 

     7.对于出现微小票据差错但并未改变申请书内基本资料的任何申请不得予以驳回。对显然不是出于欺骗意图或草率从事而造成的在单据或手续上的遗漏或错误不得施以超出为仅作为警告所必需之限度的处分。

#p#分页标题#e#

 

    8.已获许可的进口不得因装运时发生的误差,散货装载的偶然误差或符合商业惯例的其他小误差而引起的在价值、数量或重量方面与许可证指定的数额略有差异而遭拒绝。

 

    9.应按与对不需要进口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相同的标准向许可证持有者提供为已获得许可证的进口品支持货款所需的外汇。

 

    10#p#分页标题#e#。在安全例外方面适用1994关贸总协定第21条规定。

 

    11.本协议各条款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方泄露将妨碍法律实施或与公众利益相抵触,或损害特定国营、私人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第2 自动进口许可#p#分页标题#e#

 

    1.自动进口许可的定义是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均予以批准的并符合第2款第(1)子款规定的进口许可。

 

    2.除第1条第1至第#p#分页标题#e#11款及本条第1款外,下列条款也应适用于自动进口许可程序:

 

    (1)自动许可程序不得以对自动许可的进口具有限制作用的方式加以实施,自动许可程序应被认为对贸易具有限制作用,尤其是:

 

    ①凡履行进口成员方对从事自动许可的进口产品进口活动的法律规定的个人、企业或机构均有同等资格申请并获得进口许可;

 

#p#分页标题#e#    ②许可申请可在商品结关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呈交;

 

    ③当许可申请是以恰当和完整的形式被呈交时,一旦收悉,应在行政上可行的范围内,立即予以批准。最迟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各成员方认识到,在无其他适当程序可以利用时,自动进口许可可能是必要的。只要促使采用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客观条件仍广泛存在,只要尚无更恰当的办法达到其基本的管理目的,自动进口许可便可继续维持下去。

 #p#分页标题#e#

    第3 非自动进口许可

 

    1.除第1条第1款至第11款外,下述规定也适用于非自动进口许可观程序。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定义是不包含在第2条第#p#分页标题#e#1款定义内的进口许可。

 

    2.非自动进口许可不得在由施加许可限制本身所造成的影响之外,对进口造成额外的贸易限制或贸易扭曲影响。非自动许可程序在适用范围和时效上应与被用来实施的措施相一致,其行政性负担不得超过为实施有关措施所绝对必要的限度。

 

    3.在进口许可规定目的不是为了实施数量限制的情况下,成员方应公布足够的资料,以便其他成员方及贸易商了解给予和/或分配许可证的依据。#p#分页标题#e#

 

    4.一成员方若允许个人、企业或机构请求对许可规定要求作例外处理或予以免除,则应将此事实连同如何提出此种请求的资料以及在可能的范围内,对请求会据以得到考虑之条件的说明,包括进按第1条第4款公布的资料中。

 

    5.(1)应任何在有关产品贸易中具有利益的成员方之请求,各成员应提供所有与下列有关的相关资料:#p#分页标题#e#

 

    ①限制的实施;

 

    ②近期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③此种许可证在各供给国之间的分配;

 

    ④若可行,关于须申请进口许可证产品的进口统计(例如价值和#p#分页标题#e#/或数量),但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因此承受额外的行政或财政负担。

 

    (2)以发放许可证手段管理配额的各成员方应以使各政府及贸易商能够熟悉的方式,在第1条第4款规定的期限内公布以数量和/或价值计的配额总量,配额的起讫日期及其任何变更。

 

#p#分页标题#e#    (3)在配额是在各供给国之间分配的情况下,采用限制的成员方应迅即将分配给不同供给国的按数量或价值计的现行配额份额通知在有关产品供给中具有利益的各成员方;并应以使各方政府及贸易商能够熟悉的方式在第1条第4款规定的期限内公布此资料。

 

    (4)若出现有必要规定一个较早的配额起始日期的情况,则第1条第4款所述及的资料应以使各政府及贸易商能够熟悉的方式,在第#p#分页标题#e#1条第4款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布。

 

    (5)凡履行进口成员方各项法律及行政规定的个人、企业和机构均有同等资格申请和被考虑发给许可证。若许可申请未获准,应根据申请人之请求使其得知未批准的理由,申请人也有申诉或按进口国国内立法或程序加以复查的权利。

 

    (6)因该成员方控制范围之外的原因使之无法办理者除外,若申请按收到时间即按先来先办理的原则予以考虑,对申请的处理期限不得超过#p#分页标题#e#30天,若同时考虑所有申请也不得超过60天。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的处理期限应被认为是自宣布的申请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开始。

 

    (7)许可证的有效期应有合理的时限,不得短到使进口成为不可能的程度。除进口是为满足不可预见的短期需要所必需这一特殊情况外,许可证有效期不得使从远途货源的进口成为不可能。

 

    (8)成员方在实施配额时不得阻止进口按已发放的许可证进行,也不得阻挠对配额的充分利用。#p#分页标题#e#

 

    (9)成员方在发放许可证时,应考虑为数量适中的产品签发许可证的好处。

 

    (10)分配许可证的成员方在分配许可证时应考虑申请人的实绩。对此,应考虑在最近一个有代表性的时期申请人是否已充分使用了过去已发放的许可证。若许可证未加以充分使用,则成员方应检查其原因,并在分配新许可证时将这些原因考虑进去。在考虑到为数量适中的产品签发许可证的好处的同时也要考虑确保向新进口商合理发放许可证。对此,对于进口原产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的产品的进口商应予特别考虑。

 

#p#分页标题#e#    (11)在配额是通过并非在各供给国之间进行分配的许可证来管理的情况下,许可证持有者可自由选择进口货源。在配额是在各供给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情况下,许可证上应明确规定供给的国家。

 

    (12)若进口超过前一个许可证水平,在适用第1条第8款时,可在以后的许可证分配中作补偿性调整。

 

    #p#分页标题#e#第4

 

    兹设立由每一个成员方代表组成的进口许可委员会(本协议称“委员会”)。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和副主席并应视必要给各成员方提供就与本协议之执行和本协议目标之推进有关的事宜进行磋商的机会之目的而举行会议。

 

    第#p#分页标题#e#5

 

    1.制定或改变许可程序的成员方应在公布后60天内,将此事项通报委员会。

 

    2.关于制定进口许可程序的通报应包括下列资料:#p#分页标题#e#

 

    (1)受许可程序约束的产品清单;

 

    (2)索取关于许可证申请资格资料的联络点;

 

    (3)接受呈交的申请书的管理机构;

 #p#分页标题#e#

    (4)公布许可程序的出版物名称及日期;

 

    (5)依据第2条及第3条中所包含的定义对许可程序是自动的或是非自动的所作的说明;

 

    (6)#p#分页标题#e#在进口许可程序是自动的情况下,程序的管理目的;

 

    (7)在进口许可程序是非自动的情况下,对通过该许可程序加以实施的措施所作的说明;

 

    (8)若有某种可能性作出估计,该许可程序的预期时限,若无法估计,则不能提供此情况的理由。

 

    #p#分页标题#e#3若进口许可程序有变动,则在变动通报中应说明上述各要素。

 

    4.各成员方应将要公布第1条第4款所要求资料的出版物通报委员会。

 

    5.任何认为另一成员方未按第1至第#p#分页标题#e#3款规定就许可程序的制定或其中的变动作出通报的利益成员方均可提请其他成员方注意此事。若此后仍未迅速作出通报,则该成员方可自行通告许可程序或其中的变动,包括所有有关的和现有的资料。

 

    第6 磋商与争端解决

 

    关于与本协议之执行有关的任何事项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均应遵守争端解决谅解详细阐释,并运用1994关贸总协定第22#p#分页标题#e#条和第23条的规定。

 

    第7

 

    1.在考虑到本协议的目标及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委员会应视必要对本协议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复查,但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p#分页标题#e#

 

    2.作为委员会复查的依据,秘书处应根据按第5条提供的资料,对于进口许可程序年度问卷的回答及委员会能够得到的其他可靠资料,准备一份事实报告。该报告应提供一份前述资料的概要。概要中尤其要说明受复查时期内的任何变化及发展,并将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资料也包括进去。

 

    3.各成员方负责迅速全面地填报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年度问卷。

 

#p#分页标题#e#    4.委员会应将受复查时期内的发展通知商品贸易理事会。

 

    第8 最后条款

 

      保留

 

#p#分页标题#e#      1.未经其他成员方同意,不得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保留。

 

      国内立法

 

      2.(1)每一成员方应确保在不迟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对其生效之日,使其法律、规章和管理程序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2)#p#分页标题#e#每一成员方应就其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中及这些法律和规章实施当中的任何变化通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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