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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时间:2020-03-11 点击:

20141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120日起5年。201711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8号公告,决定调整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税率。

2019118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号公告,决定自20191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

转自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jkdc?articleId=162131&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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