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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专章规定

时间:2008-12-26 点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在京开幕,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继续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等。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首次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了专章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对于排污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两个以上排污者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确定的责任人承担;不能确定的,排污承担责任的大小,将根据排污量确定。对于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污染损害的怎么办?比如,一个海上石油企业,在海底铺设了储油管,有的农民去偷油,在管上钻了一个眼,塞上木塞子,但是一加压,木塞子就蹦出来了,造成了漏油,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损害,这种情况完全是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那么能不能找石油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承担责任?草案第71条做了专门规定: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排污者赔偿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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