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绅论坛第83期:黄进讲座实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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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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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名称:国际法学的宏观思考--国际法法理学分析 时 间:2012年3月7日 地 点:对外经贸大学模拟法庭 王军(主持人):各位同学,我们今天的活动正式开始。今天是我们这个学期第一场讲座,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长黄进教授。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国际法学的宏观思考”。下面请大家用热烈的掌声欢迎黄校长开始讲座。 黄进: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晚上应该说非常非常高兴有机会到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来跟大家进行学术交流,这是我第一次到经贸大学来参加学术活动,也非常感谢王军院长盛情的邀请,给了我这么一个机会,有机会向大家请教。 我今天是想讲一下国际法学的宏观思考,这是我从事国际私法,国际法的学习研究,一直以来,国际法学的一个基本的思想,一个基本的想法。实际上很多年前已经形成了,过去我在武汉大学,在中国政法大学也讲过我的一些基本的想法。因为大家知道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法学也可以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我们讲国内法有国内法的法理学,我们讲国际法实际上也应该有国际法的法理学。所以,我想在这里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国际法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一些探讨,与大家进行交流。 我主要想讲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国际法法理学主要研究什么。其次是二战以后影响国际法发展的因素。三是二战以后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四是宏观国际法的内涵。五是宏观国际法的外延;最后一点,介绍一下其他一些学者对国际法法理学的一些探索。 第一个问题,国际法的法理学主要研究什么。我认为主要是研究四个大的部分,一个是从本体论来研究国际私法,其次是从历史论来研究国际法,三是用方法论来研究国际法,再就是价值论,从这四个方面。国际法的本体论,我认为主要是要回答国际法是什么,研究国际法本身的基本问题,比如说国际法的对象,国际法的范围,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范畴,等等。我后面跟大家讲到的一些我自己的一些想法,主要是从本体论的角度来探讨的。 其次是历史论,这是国际法法理学应该探讨的,也就是说要研究国际法的理论学术史,要研究国际法的法制史,从两个方面来研究,从历史的角度来进行研究。比如说我们从法制史的角度,比如说我们现在讲国际上领海到底包括多大的宽度,从制度的角度它是有发展的过程,早期可能领海的宽度是大炮可以打射到的距离,后来逐渐发展到12海里,研究这种国际法的法律制度史。 从方法论的角度,我觉得国际法要研究,一个是要研究国际法的研究方法,比如说我们讲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实证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等等。方法论还有一个视角,就是在研究活动当中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手段和途径。这里面我用国际私法的例子来讲,我们讲方法论首先是讲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我们通常是比较的方法,我们国际私法学界有一个说法,比较法是国际私法之母,因为国际私法它是要比较不同国家的民商法律的不同,探讨它们之间在国际民商交往当中产生的冲突,以及解决冲突的方法,所以要用进行比较的方法。国际私法非常注重实证的方法,这是研究方法我想大家都会懂。其次,国际私法里面还要研究一种方法是法律选择的方法,也就是说我们在处理一个涉外民商案件的时候,涉及到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国家对这个涉外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到底是用甲国的法律还是用乙国的法律,这里有法律选择的问题。国际私法早期的历史上,在意大利的法则区别所,是根据法则,也就是法律规则的性质来决定这个法律是适用于什么样的案子。到了法国,后来到了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提出来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到底是婚姻问题,还是不动产的问题,还是继承问题,根据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法律选择。比如说不动产应该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选择。当然国际私法还有其他一些方法,比如说主观的方法,基于当事人的意志,在美国现代冲突法里面还有利益分析的方法等等一系列的法律选择方法,这是国际私法要研究的,方法论的角度。 国际私法要研究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法律选择的方法它是一个细微的,在一个涉外的民事案件里面,涉及到不同法律,要选择其中一种法律作为主据法,国际私法从大的角度来说,对于这种法律应该怎么解决,实际只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就是冲突法方法,也就是借助冲突法,冲突规范来进行法律选择,解决法律冲突。还有一种方法,实体法方法,也就是由于不同国家法律不一致,通过形成统一的国际性的实体法来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种方法。这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 最后是要研究国际法的价值论,我觉得价值论主要是应该研究国际法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国际法的功能和作用,等等。因为国际法的一项制度也好,一个规则也好,一个原则也好,它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它的价值取向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要研究的问题。所以,上面就说国际法的法理学到底要研究一些什么问题,我是从本体论,方法论,历史论和价值论,这么四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第二,二战后影响国际法发展的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家都是学国际法的,都知道,世界国际法无论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二战以后影响国际法发展的因素,我认为主要有这么一些因素,一个是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建立,对于国际组织法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而且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在促进国际法的逐渐统一,形成国际法的原则,制度和规范方面,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说国际劳工组织,国际人权组织,他们在劳工方面的国际法制度构建方面,在人权的国际法制度的构建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我觉得二战以后应该国际法发展的因素就是冷战,及其冷战的结束。大家可以比较一下,实际上以冷战为界,世界的国际法的一些制度,或者一些理论,一些实践,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因为冷战结束以后,对我们传统的许多的国际法的一些原则,一些规则或者制度,都带来了很多的冲击。比如说我们过去比较强调主权原则,认为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最基本的原则,但是在冷战以后,大家知道在西方的国际法理论里面出现了人权高于主权的这么一种说法。比如说在联合国宪章里面也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国家内政的原则,但是大家知道冷战结束以后,干涉国家内政的情况非常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所以,我觉得冷战及其冷战的结束对于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三是经济发展所带动的全球化,对国际法产生了巨大的发展。经济发展所带动的全球化,其中特别是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大家知道我后面也提到了,产生了一系列的,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一些国际的惯例,对国际经济贸易法制度的形成发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再就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空间法,对海洋法,对国际民用航空法等等这些都产生了许多的影响。 五是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我们的网络技术,现代信息技术的到来应该说也对国际法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特别是现在大家知道互联网带来的影响,互联网尽管有学者认为它是虚拟的空间,实际上它也是一个真实的空间,但是它对法律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比如说现在出现了网上争议的解决,网上的仲裁,网上的(ABR)。另外,对于我们传统的关于管辖权的制度,因为网上的侵权,你有时候很难判断到底是纯国内的侵权还是一个国际性的侵权,如果对网上的侵权案子行使管辖权,这都是信息技术对国际法带来的冲击。 最后一点,我想应该是反恐对国际法的发展,应该说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当今世界我觉得发展的趋势可以用这么几句话来概括,一个是政治的多极化,其次是经济全球化,三是文化多样化,最后是法律的趋同化。我想对法律的趋同化做一点说明。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是随着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在法律的很多方面,特别是在经济贸易方面,在一些民事领域,甚至在一些刑事领域,法律的趋同化非常明显,因为我们所在的大学是对外经贸大学,大家学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很多。所以,实际上现在国际上关于经济贸易的一些法律制度,很多世界上都是统一的,既有国际条约也有一些国际惯例。在其他领域也是这样,所以法律的趋同化我认为是我们当今世界的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当然,我认为我们世界所处的时代仍然是一个和平发展与合作的时代,我们过去对我们时代的认识可能有一些误解,认为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革命的时代,我觉得二战以后人们逐渐认识到,通过革命,通过战争来解决世界上的问题,不是一个正确的出路。所以,现在世界上总的发展趋势我认为是和平,发展与合作,我们处在一个和平与发展的时代。 中国为了应对这样一个时代,所以提出了和平发展的战略,而且也提出来要在世界上构建和谐世界。我想这些主张应该都会对世界国际法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三,二战以后国际法本身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发展非常迅速,我觉得主要应该从几个方面,一个是出现了大量的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无论是在联合国,比如说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还是一些其他的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出现了大量的有关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公约,比如说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等。大家知道一个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就是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个公约在世界上使用非常广泛,因为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要进行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交流,所以他们需要通过国际公约制定一些法律规则,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所以,二战以后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应该说出现了大量的国际公约。 还有大量的国际惯例,比如说国际商会制定了很多规则,关于贸易术语的解释,这些尽管不是一个国家制定的,也不是通过国际条约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它实际上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大家都共同遵守的一些习惯的做法和规则。国际商会这些国际组织把它固定化了,人治化,成为大家必须遵守的。一旦当成选择,就成为大家必须遵守的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规则。就是一些国际组织,比如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比如说在罗马的统一司法协会,它们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但是它们现在也制定了大量的示范法,或者示范法性质的一些法律文件,供世界各个国家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人来参考,选择使用。比如说罗马的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关于合同通则的文件,我认为就是一个示范法性质。如果一旦当事人在合同里面选择使用,对当事人就有约束。所以在国际惯例方面也出现了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 二是出现了大量调整民事关系和国际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这里面当然我们民事也做了广义的解释。我个人比较熟悉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立于1893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也制定了有关民事关系,民事诉讼的法律,国际条约,二战以后,这个组织非常活跃,早期这个国际组织只是欧洲人自己的一个国际组织,现在扩展到是全球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我们中国在1987年也成为这个国际组织的一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到目前为止已经制定了30多个有关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就是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现在有的公约也得到了非常普遍的认同,比如说我们中国已经加入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送达公约,也加入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取证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国际民事诉讼方面,在民事关系的公约制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另外,欧洲共同体,美洲国家组织也在国际民事关系方面,国际民事诉讼方面制定了大量的公约,供成员国来参加或者缔结。 三是在国际法领域出现了一些直接规定法人或自然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国际刑事法,大家知道我们现在已经有了国际刑事法院,还有前南国际形势法庭,还有一些其他的国际刑事法律机构。根据联合国的《国际刑事法院公约》,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对一些自然人来进行审判。所以,这实际上突破了我们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的这么一个认识,也就是说个人、法人,也逐渐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另外一个方面表现得比较突出的是国际行政法,大家知道在国际社会当中,国际组织发展非常快,在政府间国际组织,它也有一个国际组织和它所雇佣的这些职员,雇员之间的一个行政关系。所以,在联合国的内部也有一些组织建立了自己的国际行政方面的一些规则,甚至建立了内部的行政法庭来处置国际组织内部的行政方面的一些法律事务,来处置国际组织和雇员之间的一些法律问题。 所以,从这两个方面大家可以看到,现在在国际上除了我们传统所讲的经济贸易关系当中,民商,民事诉讼当中,在刑事领域,在行政法领域也出现了直接规定法人或者自然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所以,二战以后国际法的发展,还有其他一些方面,我只是从这三个方面来做出说明。大家可以看到,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际的法人和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关系越来越错综复杂,这种客观现实促使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不断出现,从而在国际法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分支或者法律部门。这表明以国际法律原则制度规范作为研究对象的国际法学,在理论上应该有一个突破,因为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国际公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的范围。因为我们过去认为,只有国际公法才是国际法,其他的都不能算国际法。 关于这一点,奥地利非常著名的国际法学家,菲德罗斯,他的国际法著作里面谈到了这一点,他写的国际法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非常有名的老专家,(李浩平)先生把它翻译成中文,他在书里面有一段话是这样说的,国际社会原先只是抓住了一些国家和其他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将对个人生活关系的规定付诸各国。但是,从原先把国际法限制于国际间的关系不能先验地得出结论说,国际社会被剥夺了对个人生活关系的规定,相反,国际法学必须认识这个事实,国际社会已逐渐对这些生活关系的若干类别自行予以规定。它就是说国际法,过去我们传统的国际法只是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对法人,自然人,个人之间的关系是把它交给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的。随着国家关系的发展,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现在国际社会也应该对涉及个人,涉及到法人和自然人的这些社会关系加以规范。我们在座都是研究国际法,学习国际法的,我们不能够对国际法学,国际社会出现的这些变化视而不见,必须应该敏感地看到这些变化,然后对它们进行研究,进行新的一些归纳和分类,这样才能够使我们的国际法跟上事物本身前进的步伐。 第四,宏观国际法的内涵。前面的介绍我们已经看到了,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已经提出要从宏观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在这里我们姑且称之为宏观国际法学,也可以说国际法的宏观思考。 首先我们看一下传统的国际法的概念,如果我们要对国际法的法理学一个宏观的思考,首先还是得从国际法的概念谈起。早期的学者对国际法概念下的定义,主要是就国际公法而言,尽管如此,如果大家看一些国际法的著作也可以看到,对国际法所下的定义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因为学者们从不同的立场,观点或者方法,来给国际公法下定义。但是,总的来说,过去的学者对国际公法概念下的定义,他们都还是肯定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率,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我们要对国际法学做一个宏观的思考,我们肯定要对国际法下一个新的概念。我是这样来界定国际法的,界定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准则。对这种国际法规范,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系统科学地研究的法学就是宏观国际法学。从宏观的角度来对我们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真实的国际法的规范,进行系统而科学的研究,也就是国际法的宏观思考。 大家可以看到,我给国际法下的一个定义,应该说跟传统的定义有一点区别。我认为国际法首先是反映了国家意志的协调,同时它是调整所有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看来国际法现在不仅仅是一个分支,或者是一个法律部门,它应该是一个法律体系,也就是说法律有国内法体系,有一个国际法体系。所以大家可以看到我在这里对国际法下一个定义,就是不是要给国际公法下一个什么新的定义,也不否认国际公法是调整主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是从一个宏观的角度来谈国际法,也就是说我认为国际法是一个体系,而不是一个部门法,国际公法只是整个国际法体系的一部分,或者一个分支。 国际法的本质是什么?因为我们一般认为国内的法律是一个国家意志的反映,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国家意志,但是国际法又不是一个国家的意志,是世界上许许多多国家的意志,所以我认为它体现了各个国家意志的协调。因为各个国家要跟其他国家进行交往,它必须从整个国际社会的角度来考虑自己的所作所为,它在国际社会里面不能够为所欲为,当然为所欲为的现象也是大量存在,比如美国打伊拉克,把巴拿马的总统抓到美国去,这也是为所欲为,当然我是从理论上讲。 国际法所反映的这种国家意志的协调,应该是以国家主权原则或者互利原则为基础。一方面,参加国际法立法活动的各个国家,它是以独立的主权者的身份来表达自己的意志,不用任何外面的干涉。另外一方面,参加国际法立法活动的各个国家的主权是平等的,他们必须互相尊重,特别是尊重各自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强权国家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大家为了正常的国际交往,彼此之间必须要达成协调,形成稳定的国际法律体系,求得和平共处。 #p#分页标题#e# 所以,国际法的本质我认为还是各个国家意志的协调,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我们讲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应该是说跨越国界的一切的国家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只是其中一部分,我们如果把国际法看成一个体系的话,这是从国际法的内涵来分析宏观国际法。 第五,宏观国际法的外延。我觉得应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国际法的体系,二是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国际法它的适用范围和国内法的适用范围有什么区别。三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该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宏观国际法的外延。 首先从国际法的体系来分析。我认为国际法是一个体系,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部门,所以国际法的体系应该包括这么一些法律部门或者分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刑法,国际行政法,国际行政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诉讼法,还有其他。国际法是相对国内法,它也是一个法律体系,也有自己的法院部门或者法院分支。现在对国际刑法的研究也开始受到大家的重视。 其次,我们从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来分析国际法的外延,我们讲国际,我们过去通常理解为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实际上国际的“际”我觉得应该是指超越国界的意思,就是这个“际”大家知道,我这里有一句李白的诗,他是在黄鹤楼写的,“孤帆远影碧空尽,惟见长江天际流”,它这个“际”就不是之间的意思,它实际上是边界的意思。所以,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划分是以它们适用的范围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来进行划分的。 国内法它只是在一个国家内部适用,国际法的适用,不仅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而且只要是突破了一个国家的边界,适用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这个就是国际法,这是从适用的范围来讲,这么来理解。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有下面四种情况:一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而适用于全世界的国际法规范,比如说一些国际法上的强性规范,比如说现在讲的主权原则,尊重人权等等,这些都是属于全世界普遍接受的。二是特定区域适用的国际法规范,比如说美洲国家组织制定的这些公约,只在美洲国家组织当中使用,欧盟制定的,欧洲共同体制定的在欧洲成员国之间使用,在特定的区域内使用的国际法规范。三是它适用范围很广,但是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在全世界各个地方,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国家都适用。像我们讲的《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适用非常广,但是它在美洲有的国家适用,有的国家不适用,在亚洲也是有的国家适用,有的国家不适用,它散布很广,在全世界很多地方都使用。最后一种情况是仅仅适用于两个国家之间的这种国际法规范,所以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大致可以分为这四类。大家可以看到,国际法和国内法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它适用范围有明显的区别,凡是适用于两个或者两个国家以上的法律规范,按照我看来就是国际法规范。 最后,从调整对象分析国际法的外延,从国内法和国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国内法一般是调整一个国家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国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超出了一个国家的范围,也就是说它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社会关系,也就是国际关系。由于国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超出了一国范围,它必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的管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发生影响。当然这里大家可能要问什么是国际关系,什么是超出一个国家范围的社会关系或者国际关系,在国际法学界传统上是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来进行分析的。也就是说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有一个因素同外国有联系就是国际关系,就是涉外关系。当然,现在在国际私法,国家经济法这个领域里面,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这种理解,对国际关系的理解有扩大的解释,比如说我们过去从主体来看,不同国家人之间的交往这是国际关系,现在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上,住所,居所,惯常居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可能国际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他们的住所,居所,惯常居所在不同的国家,他们之间结成的社会关系也是国际关系。所以,大家可以看到,这个对国际关系解释在很多国际公约当中都在做扩大的解释。像联合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有其他的一些国际公约,大家可以看它前面的适用范围,大家都可以看到,对国际做了一些扩大的解释,这个是从调整对象我们来分析国际法。 最后我们再看一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是值得我们很好研究的,我们中国国际法学界在这个问题上尽管做了很多研究,但是由于我们的宪法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或者说我们的《立法法》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们的宪法对国际条约在我们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也就是国际法在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当然有一些法律谈到了,比如说《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海商法》,这些法律里面有一个规定,就是规定中国的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关系。但是这些规定只限于它所属的那个法律,比如说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以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所以有些学者就认为是国际条约优先,是这么一个原则。 国际法和国内法,我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所以我不太赞成二元论者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上采取的极端的做法、主张,强调两者之间的区别,而不注意两者之间的联系。我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划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分既确定又不确定,之所以确定是因为上述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对确定的区别,之所以讲不确定是因为两者之间也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就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也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一个国家的立法者,我们制定合同法,我们也要参考罗马做的那个国际合同通则。 大家可以看到,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通常情况下,国家在制定国内法的时候要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参与制定国际法的要求也要考虑国内法的立场,所以国际法和国内法在一定条件下是互相渗透,互相补充,互相转化,而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合部分,交叉部分,成为一些新兴的边缘法学,横向法学,或者比较法学研究的对象。比如说我们中国制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法,这个法是国内法,但是这个法里面的内容实际上和维也纳外交关系的公约内容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只是说把国际条约通过自己制定这么一部法律,把它的内容转化成了国内法。 当然,可能大家要问一个问题,特别是我们学国际私法比较纠结的一个问题。去年我们刚刚4月1日适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国内立法,但是它肯定要调整涉外关系,要调整国际关系,各个国家的国内立法当中有一部分法律也会调整涉及本国的国际关系,或者涉外关系。各个国家这部分法律到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这个我觉得是值得我们讨论的问题。 所以,我用一个图来展示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大家可以看到,它们两者是两个不同的体系,但是它们两者是有联系的,在一定条件下是互相转化的,这是我讲的第五大点。 最后一大点,简单介绍一下其他一些理论探索。实际上在国际社会,国际法我们过去认为就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实际上国际法当中调节非国家之间的这种法律规范,实际上在国际社会当中一直是存在的,但是那个时候非常少,所以大家不是很重视,二十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调整国家关系外的其他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发展非常快,增长非常迅速。 所以,这种情况受到了许多国际法学者的关注,也有很多的学者对包括我前面提到的菲德罗斯,还有一些学者对这个问题也做了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学派,一派是守旧派,就认为国际法就是国际公法,把它局限在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至多把它扩大一点,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其他的都不是国际法,但是坚持这么一个观点,把法人,自然人都排除在国际法主体之外。把一部分新出现国际法纳入国际公法,有的国际公法学者就把国际经济法纳入到国际公法里面,其他的调整私人之间的这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就不属于国际法,就把它甩在一边,排除在国际法之外。 另外还有一个是革新派,这一派要突破国际法就是国际公法的这么一个传统的观念,甚至打破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比较法学之间,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相互隔绝的界限,强调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相互渗透的作用。把调整国家,国际组织,法人,个人,彼此间的各种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甚至一部分国内法作为研究的对象,所以,大家可以看到现在国际上也出现了国际交易关系法,跨国法,世界法,超国家法,这些概念。在革新派里面,我觉得最引人注目的,或者说他们做了比较深的研究的是跨国法和世界法的构想,跨国法这个概念大家知道,肯定是很有影响力,因为在美国还有专门的杂志。 跨国法这个概念是在1956年,杰塞普在哥伦比亚大学当老师的时候,他写了一本书叫《跨国法》,在耶鲁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他就第一次很系统地阐述了跨国法的问题。他认为跨国法包括调整跨越国界的行为和事件的一切法律,不论国际公法还是国际私法都包括在内,正如其他完全不适和这种分类标准的规范也包括在内一样。他认为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关于国家侵略的法律,以及国际行政法等,均将构成跨国法的各个独立的分支。大家可以看到杰塞普的主张。 另外还有一个学者是世界法的理念,这是美国当代一个著名法学家,埃默里大学的一个教授,叫做哈罗•伯尔曼,他认为世界社会正在形成,他不是用的国际社会,世界社会正在形成,与之相适应,世界法也在形成之中,世界社会赖以实施制定的法律只能是世界法。世界法概念的最终接受,将会导致像“国际法”取代“万民法”那一旧概念时所发生的深刻的变化。后来国际法学界逐步用国际法这个概念取代了万民法的概念,伯尔曼认为世界法要取代国际法这个概念。 当然,现在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我看到也有学者提出了一个全球化的概念。其他一些学者面对国际法发生的一些变化,他们做了一些理念上的探索,跟大家介绍一下。 最后,我的结语,把我的观点总结一下。 按照我的想法,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国际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着一定联系的各个部分,各个分支所构成的一个统一的体系。也就是说国际法它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一个法律体系,它是一个相对国内法的法律体系,它不是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分支。它里面也有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分支,含有各种各样的法律规范。 这就是我对国际法学的宏观思考,也可以说是我自己对国际法的一些思考。因为搞国际法,必须对国际法的基本问题有自己的想法,形成自己比较成熟的,不一定是对的,但是对自己来说,可以自圆其说的一种想法,这些东西应该说是我自己对国际法的一些宏观的想法。我今天要讲的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王军:按照惯例,我们可以提几个问题,请每人只提一个问题。 提问:黄老师,您的宏观国际法的概念和杰塞普的《跨国法》有什么不同? 黄进:我觉得总的想法是一样的,不一样的表述,跨国法的概念,你看它的跨国法,调整跨越国界行为和事件的法律,我说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具有法律规范的准则,就是国际法。这个概念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提问:您把它上升了。 黄进:那个书是比较发散性的论述,大家可以找到那本书看看,它不是很成体系,比如说他没有讲到国际法是一个体系,相对国内法而言是一个体系。他就是讲到跨国法这个概念,跨国法也应该包括一些什么东西,到底包括一些什么东西,现在来讲,我们可能分析得更全面一些。因为他当时提到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关于国家契约的法律,能不能算一个法律的部门或者法律的分支,它可能是国际经济法里面很小的一部分。应该说我对这些思考是受到了杰塞普思想的影响,形成自己的思想,应该说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杰塞普思想的影响。 过去同学是学国际法,很多国际公法的同学说你们学的不是国际法,我就想论证国际私法也是国际法,我就要从理论上说明这个东西。也是当时研究,或者形成这么一个思想非常重要的原因,后来又看到世界法的思想,更加巩固了我对这个事情的看法。 提问:黄老师,听到您讲的国际法概念,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认识。最近在我做的一个关于国际投资的领域研究里面,我注意到您刚才讲的时候说是国际法有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法律趋同化的特征。目前关于法律全球化的思想里面,大家更多还是采用法律全球化这个概念。您怎么认识法律全球化、法律趋同化和法律一体化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黄进:其实这个法律的全球化它实际上是逐渐往趋同,逐渐形成全球化,法律的一体化,法律就完全一样,但是我觉得它这个法律因为毕竟世界上还是民族国家林立的世界,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各个国家的法律应该说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说我们中国的法律,尽管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借鉴了世界各个国家的一些法律制度。但是,大家可以看到最后出台的这些法律和美国法律,德国法律,都有很大的差别,尽管我们借鉴国外的法律,实际上我们还要根据中国实际情况,根据中国整个法律体系的状态来制定。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趋同化的过程是渐进的过程。因为包括趋同化也应该是在国内立法当中有趋同化的,比如说我们现在借鉴了独立董事这个制度,这个制度实际上是尽管我们现在可能没有一个独立董事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但是这个独立董事在我们中国法律里面接受了,这个过程本身就是趋同化的过程。 另外,我们现在要参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拟定的过程,比如我们参加联合国的国际法委员会,参加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参加罗马的统一司法协会,现在我们都是这些组织里的成员,把我们中国的立场观点带到那个地方,对这个公约的形成,对一些示范法的形成,施加我们的影响。这个过程本身也是趋同化的。 一体化,刚才我里面也提到了,我们在国际法领域里面一些普世性的原则,全世界大家都遵守的。当然我们国家主权原则,大家都应该尊重各个国家的主权,这个都是大家从理论上接受的,但是一体化的东西,它可以在一个小区域实现,在全球范围内,我们讲的真正的伯尔曼说的世界法,还是有一个过程。所以我是用了趋同化,其实在趋同化的过程中,实际上还有一个个性化和特色化的另外一个现象,我不知道你同不同意?我的意思就是说比如我们中国制定自己法律的时候摇摆,我们制定国际私法,我知道人大法工委他找我们把世界上所有的国际私法的立法都翻成中文,变成我们法律的一部分,但是他在接受的过程中,实际上他也做了一些调整,既是一个趋同化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他形成自己特色,个性的一个过程。所以,我觉得还是用趋同化更好一些,谢谢。 提问: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讲,公法和私法是最基本的划分,公法又包括刑法和行政法,国内法和国际法对法律外延划分的标准为什么这么不同呢? 黄进:因为你要知道国际法早期,最早出现的时候,那就是公法,那个时候就叫公法。但是后来又出现了国际私法,因为从理论上就是只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国际法早期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它就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是二战以后慢慢发展起来的,所以这样它的传统国际公法的概念已经形成,其实一般在国际公法的学习,在座都知道他们自己不太用国际公法,跟其他的分支或者部门区别开来,实际上当然因为刑法,行政法,诉讼法,都是公法,因为国际公法有特定的内容,当然现在我刚才讲的也有一些学者,你说的那些内容,刑法的内容,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内容也放在里面,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法的制度,原则和规范。我们讲的这个国际公法是为了和其他的分支区分开来,但是并不否认国际刑法就是公法,国际行政法就是公法。 提问:我们都知道传统大陆法学研究的方法是法律解释权,用的是概念法律和规范法律的研究方向,法学研究的纯粹性导致了其缺乏导向性和立场性。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突破了传统的法学方法,这类法学研究引用了大量社会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目前中国法律论证和评价方法意义比较重大,在立法论证效果评价方面非常有用,所以就导致在经济法研究领域有这么一种现象:老师和学生写论文的时候运用非主流的研究方法,导致论文放在经济学,管理学去答辩更适合,而法学院老师看不懂,经济学老师又觉得论证不够充分。您认为中国未来的法学研究发展方向是什么?中国应该树立一个什么样的主流的法学研究方法论? 黄进:其实我是非常赞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但是我们中国受到的训练往往不够,希望我们学法律的学生同时也能够接受一些其他学科的知识,方法。实际上实际生活当中我觉得还是要以问题为中心,通过跨学科的方法来进行研究是比较好的,因为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不仅仅是国际私法的问题,经济法的问题,民法的问题,或者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有时候需要运用综合的知识,综合的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 #p#分页标题#e# 所以,我觉得主要是要以问题为中心,以跨学科的方式来研究问题,我觉得这是我们今后要培养的。而且我也希望,我们的学生,像我们现在的法律硕士,尽管我们现在办的不是很成功,也是希望我们人才是一种复合型的人才,因为他本科不是学法律,硕士来学法律,这样就让这些学生有了跨学科的背景。当然我也主张你刚才提到的有一些学生,特别是我们的研究生,硕士,博士生,现在也借鉴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比如说法律的经济学方法,因为我们现在看到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问题,确实是像你说的,由于他那方面的知识不够,背景不够,可能简单做了一些研究,把那些博弈论的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都有。 尽管他们目前在法学领域里觉得你说得太晦涩,其他学科里面觉得又太肤浅,但是我觉得还是要鼓励,希望我们青年人运用这种方法。因为我觉得学习,大学里的学习最主要还是掌握学习的方法,所以我觉得大家用一些其他的,比如说像钱学森他曾经也鼓励用系统论的方法研究法学,我觉得这个应该鼓励,这些方法应该鼓励。 提问:谈一点感悟,再提一个小问题。这个问题可能超越了您今天给我们讲的范围。我的感悟是这样,在贸大我也是个新到客,也做了大概有两个学期的国际法的教学,这个教学我自己的感悟是,如果您从浅层的身边的现象出发,去剖析它,这个方法会使学生如饥似渴。如果仅仅从概念上做深入挖掘,可能就会把它当成贡起来的神。您这样的教学是非常好的,但是我可能不会放在第一步来做,我可能会先举身边的很多例子。经贸大学有一个传统,案例教学的传统,我要把它再扩展一下,用例子教学,再深入挖掘。 我的问题是,您回顾了二战以后的国际法发展趋势,我能不能问一下,近十年的发展和以后的十年发展趋势?请黄老师给我们再引导引导。谢谢。 黄进:你讲到的确实是这样,因为我刚才也提到了,实际上我主要是跟研究生会有交流,因为你作为一个国际法学者,你对国际法的基本问题,当然可以从具体的案例入手来讲课,没有问题。但是,我觉得你自己要对国际法有一个整体的思考,这个东西不一定对,也可能学生也会质疑,但是我试图是希望慢慢把它自圆其说。这个东西当然就是个理论问题,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但是它是帮助你对整体的问题一个思考,它可能是不能够解决一些,可能是WTO某一个具体的问题。 提问:您刚才讲的有一些就能解决具体问题,国际法的本意就是国家的合意,就决定了它的效力。您这个绝不是和实践脱钩的。我们今天看到了精髓的部分,没有把它和实践放在一起就没有实感,我不是说您这个没有价值,都是精华。 黄进:一个整体的想法,因为我自己作为国际法学者,必须自己要对国际法有一个宏观的思考,你不能够搞国际法只盯到某一个具体问题,我盯到婚姻,法律适用,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然这个也应该研究。但是我觉得因为毕竟我们在学校工作,也希望有对国际法有整体的想法,就是这样。 至于你提到的这个问题,国际法今后的发展,我觉得现在特别是冷战以后,我觉得国际法是一个大的变动的时期,这么一个时期。因为改革开放以后,我们中国是很努力学习国际法,也很愿意融入到国际社会当中去,而且慢慢也熟悉了冷战之前的这些,包括联合国宪章,各种各样的规则,我们在认同这些规则的同时,突然发现西方在冷战以后有很多新的变化,而且我们现在还没有反应过来。过去我们讲主权是国际法最高的,最神圣的研究,主权高于一切,主权大家都必须要遵循,联合国宪章也明确规定了。但是西方提出来人权高于主权,这个怎么来解释? 另外,我刚才也提到了过去我们讲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该说也是和联合国宪章的这些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其中一个就是不干涉国家内政的原则,实际上我们现在大家可以看到,国际社会干涉内政的情况越来越多,而且还有很多冠冕堂皇的一些理由。我们讲有人道主义干涉,没有人道的时候自己想干涉也可以干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今后的发展,我们中国,我们学国际法的人,我觉得应该更加在这个领域里面下一些功夫,打好自己的基础,我们国家也要参与到里面去。不能仅仅就说我反对主权高于人权,我反对人道主义干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怎么坐下来研究,对今后这种国际法的发展,来发挥我们中国的这种影响,使新的规则形成过程中,我们做出来贡献,而且也更加符合我们中国这个国家的发展利益。 因为现在出现了很多新的方面值得我们关注,食品安全的问题,能源安全的问题,气候变化的问题,这些也是我们过去传统的国际法里面关注比较少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我觉得今后也应该做很多的研究。这个方面我觉得我们现在还真是做得不够,这些方面还要下功夫,参与到里面去。 王军:我觉得黄校长今天谈的题目的核心问题是把国际法的各个分支看作一个整体,所有跨过国界的都把它看作一个整体。既然把它看作一个整体或者一个体系,一定有一个共同的内涵。这就是刚才有位老师问的和跨国法的概念区别,这个概念我觉得只是谈到了它的外延。也就是说,所有突破国界的法律,它们相互之间应该是一个共同的东西,但是它的内涵是什么,如果我们把所有的越过国界的法律看作一个整体的话,这种学说在刚刚提出来的时候还没有谈到它的内涵是什么。 今天黄校长非常深刻地揭示了它是国家意志的协调,里面所有的规则都是这种协调的产物,或者说这种协调的规则的具体化。这样有了它的内涵,外延和内涵就都有了。对于我们在座的很多学生来说,法律还在学习过程当中,进行整体思考就比较困难,听起来也有点云山雾绕,因为这个问题好像不是从微观入手,听起来就比较玄。 我们把它看作一个整体,有了大的外延,也就是所有跨国国界的,又有了它的内涵,也就是国家意志的一种协调。关于研究这个东西的意义,我刚才一直在想这个问题,其实这个意义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在今天的背景下,我们研究任何问题都必须从国际视角出发。各位同学对WTO的东西有没有一些兴趣。我们现在刚刚出版了一本《WTO争端解决年度报告》。你们如果去看这个年度报告就能够深刻体会到,今天我们国内所发生的一切,其实和国际都是相牵连的。比如说我们的稀土,我们国家不想让它出口,但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判我们输了,我们就必须出口。又比如说我们对农产品不进行补贴,美国对农产品使劲进行补贴,它补贴过的农产品就可以轻易地在市场上打败我们的大豆,现在大量的转基因大豆就进来了,我们东北大豆的农场主就被步步压迫,这就逼着中国要拿出同样的对策进行农业补贴,这样才使你有生存的余地。因为你现在可以不断进口别人的农产品,但是等到有一天你的农业被打垮的时候,外国人就可以把粮价随便提高,因为它们已经完全控制了。所以我们今天的任何一个局部的举动都和国际相牵连的。这就是我们在今天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社会,在这样的一个国际化的背景下,一定要把我们国内法的研究放在国际大背景下去看的原因。 进一步说,一般意义上的国内法也有国际因素。比如,中国的国际私法究竟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从立法主体来讲它是国内法,因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的,但是它又直接构成了国际法。国际私法中的管辖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也兼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性质。在反致这样一类问题上,同样兼有两种性质。因此,国际法和国内法实际上是相互渗透的和相互包容的。 那位同学提出,我们现在究竟应该研究哪些问题。黄校长刚才讲了一句话,问题导向,区别于德国的系统导向。德国人静态地研究它的体系,不管今天发生了什么,但是它不是绝对不管。但是,它的主要学说是沿着既定轨道向前运动的,就像火车头一样,不管现实中发生了什么。问题导向就在于,当你要解决一个问题的时候,必须要跨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界限,经济和法律的界限,金融和法律的界限。这当然要看你自己的能力,所以我们今天归纳起来就是要拓宽视野。 最后,借着黄校长的讲座,我还要讲一个问题,宏观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对于很多问题而言,宏观问题解决了,微观的问题往往就解决了。有些人对于宏观问题失去兴趣的原因是,我们今天研究的很多宏观问题其实是假问题,不是真问题。黄校长很谦虚,说他自己提出的是假说,我觉得他提出的,已经是一个完全形成规模的假说,而且是可以被反复证明的,只不过在证明的过程当中还需要再做很多的工作。这是我最后的结尾。 最后感谢黄校长给我们带来的精彩演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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