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绅论坛第54期:苏志成讲座实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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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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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是金赛波,是北京市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特邀顾问,今天由北京市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两家主办的研讨会是一次计划比较长的讲座,讲座的题目主要是银行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及法律,原来计划是请一个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起草人教授讲的,头两天有一个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北京开一个2010年的春季会议,全球很多银行业大牌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专家来参加会议,因为冰岛的火山爆发所以很多人来不了,正好新家坡的苏志成教授来参加国际商会的一个论坛,正好请苏志成就同一个专题给大家做一个讲座,这个讲座是我们北京市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举办一系列会议的第7次讲座,下一次还会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王军教授给我们讲侵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对银行业的影响,以后也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模拟法庭办这些活动,这次非常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模拟法庭给我们办这个讲座,今天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军教授。我先介绍一下苏志成教授。好多年前大陆人知道他的人不多,中国从法律研究到银行操作实务这个研究不是很发达的,国内这方面的人才比较缺乏,因为我记的我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跟王军教授做论文的时候那个时候研究信用证法律的人不多,最近几年大陆的贸易结算方面量非常大,慢慢出了一些国内的专业人士,这些专业人士受到的训练和咨询不够,这个时候多年前跟苏志成先生建立了一个联系,现在来国内比较多,苏先生是新家坡银行公会贸易融资技术顾问;他原来在新家坡多家银行里面从事贸易结算,20多年在银行结算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新家坡这个方面比较有特点,是东西方的接口,对中国、新家坡银行比较了解,苏先生祖籍是福建,他现在是新家坡籍,这几年在中国做了大量培训,这些培训包括我和他一起在最高法律研讨会上给全国高级法官信用证的培训,特别多对银行界的培训,这么几年以来一起在国内做了数十次,上百次也有可能,培训的数量相当庞大,基本上国内所有的银行都做过培训,法院里面给地方做过培训,比如说上海高院等等,因为苏先生跟UCP600里面苏先生是唯一一个讲华语的人,在这个起草小组里面既可以用英语沟通,所以在起草的时候他的很多意见都已经在信用证领域的里面他的很多意见得到了采纳,UCP600颁布以后,在亚洲的部分有苏先生这样杰出的专业人才对惯例施加影响,至少是咨询方面获得跟欧美获得向的等同的咨询,这样能传达给银行实务届和法律界。根据我收集的国内有300个信用证来看,这个惯例对银行案例影响很大。今天下午特别荣幸的邀请苏先生关于备用信用证的惯例,这个惯例可能知道的认不是很多,所以我们举办这个讲座的目的让大家了解跟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一些发展的过往的历史、以及现在的情形及以及对银行做生意有影响的实际的问题,还有一些对我们律师事务如果涉及到这一类的案例如果理解备用信用证以及国际惯例,苏先生也会结合这个案例讲解备用信用证的一些背景知识,这些对银行或者法学院的学生扩大视野,增加对备用信用证银行产品了解特别有用处。我们现在先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王军院长做一个支持。 王军:欢迎大家来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参加这次专业会议。这次会议的名称叫“银行备用信用证业务国际惯例及法律:历史现状和未来”。这样的专业会议,特别是由银行人士参加的会议,以往在我们院举行得并不多。在这次会议之前,首先让我代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感谢北京市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为此次会议的召开作出的辛勤努力,同时,感谢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金赛波律师对此次会议积极策划。我还要特别感谢参加这次会议的银行界人士和法律界人士的到来。热烈地欢迎你们! 根据我的粗浅的印象,备用信用证是美国人发明的。由于美国政府不允许银行提供担保,备用信用证实际上相当于欧洲概念上的独立保函。不过一般而言,保函不是格式化的东西,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加入很多的条款。备用信用证是一种标准化的东西,而一旦成为一种标准化的文件,就会像银行开出的支票一样,受到很多约束,即受到很多的规则的制约。因此,我们需要熟悉其中的规则,也就是熟悉它的游戏规则。通过熟悉这些规则,我们可以避开很多风险。 最后,我想提一下刚才发言的金赛波先生。他硕士和博士都是毕业于我们这里。他非常勤奋,把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结合得非常好。他在学校的时候就很懂得把老师给他的知识储备起来,在将来转变成财富。事实上,他取得了成功,把理论研究和实务很好地结合起来。我想不耽误大家的时间,最后预祝这次讲座圆满成功。谢谢! 金赛波:王老师趁机把我推荐了一下,现在请苏先生。 王军:代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送一件礼品给苏先生。 苏志成:大家下午好。,我希望大家随时有什么问题的话举手发问,大家有什么意见和看法也可以随时发问。因为我相信这个领域没有人说是100%对的,同样的案件判决不一样,没有所谓的绝对,我们既然谈到备用证,前身是保函,为什么呢?因为备用证从美国开始的,美国的银行不愿意出具从属性保函,独立性的保函可以,但是他们不愿意,为什么呢?保函会有法律上的行为问题。保函在各个国家或地区都有当地的担保法,但是信用证没有。但是它们同是letter of undertaking.看一下不同的区域,不同国家他们对这些产品的有不同的称呼。 大家注意看我这个图是临时做的,在美国是SBLC,在拉丁美洲就是(Suretyship),在非洲就是(Insurance Guarantee),在中非就是(Corporate Guarantee)。他们有不同的名称,但是其实都是同一性质的产品,那么我们先看一下这个备用证和信用证这两者的增长率,其实美国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学院,做了一些研究,现在备用证的数量可以说是信用证的20倍,这个图可以看2007年的数字,备用证有五千亿美元的量,但信用证则少过五百亿,这是为什么,备用证的金额为什么迅速上升?而信用证的金额上升的不多?什么原因?有谁知道的?为什么信用证金额上升不多,但是备用证升的很多,国际贸易量每年增加信用证的量理应会增加,为什么他的增加和国际贸易量的增加不成比例呢?有什么原因? 回答:备用证用的多了。 苏志成:为什么?知道什么原因吗? 金赛波:这是2007年的事情,今年上半年第一季度的数据是备用证是商业信用证的20倍。 苏志成:什么原因?最大的一个原因在哪里?我们知道信用证的问题是银行会常因为单据的不符点而拒付的,或者会拖了一段时间才付款,即使付款也会扣除所谓的不符点费。这些都加重了他们的成本,加重了他们的成本他们会觉得说应该想一下用什么方式降低这个成本,信用证常有很多很复杂的条款,或者单据,造成受益人不能够符合信用证的条款,遭受拒付或付款延迟了,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那些牵扯到原产品的或者这些产品的进出口,他们价格波动很厉害,原来买方答应说给卖方一千美元的,交单的时候市价掉成700美元了,单据一有不符点,申请人趁着这个机会要求卖方给折扣,否则就不接受这份单据,虽然受益人可以销售合同起诉这个买方,但是过程很耗力。我本身在新加坡也是一些贸易公司的顾问,他们常常有时候跟我提起说他们不愿意接受信用证,能够用备用证或者保函最好。备用证或者保函怎么取代信用证,很简单他们就用这样一个方式,赊销就假设说我是出口商,你是进口商,我把这批货物出口给你,我出口以后直接把单据寄给你,我给你30天或者60天的时间,你把钱汇给我,我作为一个出口商怎么降低我的风险,我要求进口商的你给我保函或者备用证,备用证就是我货物出口了以后你30天把钱汇过来给我,把钱汇过来给我以后我本身有一个控制,我可能给买方一个定额,可能100万,我每次出口给你我就计算我出口60万还可以再出口40万,当达到100万的时候我就不给你了,那么有这样一个定额我就要求买方说你给我100万的备用证,我收到这个备用证万一到了60天你还没有把钱给我,我当然给你发一个邮件,可能延长30天或者多少天,但是我不会给你新的一批货物,再多30天之后没有收到货款,那个时候我知道你在某个方面财务有一些困难,对不起了我就拿备用证出来,我不需要提供发票,我只要提供一张申明书或者一张证书证明你进口商毁约到期没有付款,这个证明可由我自己出具,那么银行收到我这个申明书以后就付款给我。申明书不符点的机率是很低很低,为什么呢?因为一般申明书是很简单的,备用证规定的申明书格式,可以很简单,没有所谓的不符点问题,出口商收到货款的时间很快。哪种比较快和省钱?当然是备用证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形中备用证的量提高了很多,信用证虽然也有增加,但是增加的很少。这是一个最大的原因。如果大家在外汇部门或者电汇部门工作的话你也会知道,电汇量增加了,为什么?因为买方购买了以后他通过汇款付款,无形中汇款部门的量增加了。这是一个因素。 当然谈到备用证我们谈到备用证前身是保函,最近国际商会批准采纳URDG758,基于一些政治因素,在欧洲那边的银行都出具保函,在他们的观念里面,就只有保函,他们没有去考虑说为什么美国的银行要(备用证的方式去替代保函,有时很情绪化。试想想,国际商会有三份规则都和所谓letter of undertaking有关系,第一个是UCP600,另一个是ISP98以及URDG758。为什么UCP600某种程度上也适用于备用证,当然UCP500已有适用备用证的规定,在修订UCP的时候我就提出来既然我们有ISP98作为备用证规则,我们UCP600就没必要了,美国代表也愿意,俄罗斯代表也愿意,但是欧洲的代表就不赞成,我们已经有了ISP98,为什么UCP600也适用于备用证?我是申请人也好,受益人也好我很难决定,到底我申请的备用证或者我收到的备用证要适用于UCP600还是要ISP98,怎么办?一位欧洲的代表说ISP98他们还没有给他们的银行员工提供过培训,他们客户也没有接受过培训,假如用ISP98他们要重新提供培训,费时费力。我心里说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不用起草UCP600了,何必要起草呢?何必修订呢?这不是一个理由,我觉得这只是一个借口,当然不好说是ISP98是美国的产品,因为美国的代表在。 变成了备用证有两套规则,一个是UCP600,一个是ISP98了。银行出具的保函很多都是注明受担保人国家法律的约束即使没有说明受哪个国家的法律约束,一般上是受担保人国家的法律约束。采纳规则的是很少很少。国际商会希望能有一个统一规则适用于保函。 谈到保函格式,我们知道保函有独立的保函和从属性保函,保函的格式有一些真的很厚,很复杂,我看过最复杂的保函你猜多少页?10页。开玩笑,保函应该弄的越简单越好,我那个时候在银行工作,我把那些所谓的不需要的条文删,最后变成了1页,为什么呢?我们出具的保函是独立保函的话,虽然和基础项目有关系,但是既然是独立话,就越简单越好。真的有时候不小心话表面上看来我们以为是独立保函,最终却发现原来是从属性的。保函的格式一般是由受益人所提供,特别是政府机关和国家企业,这些最头痛,你要改其内容他不给你改,出具还是不出具?保函和备用证最大的不同在哪里?保函是有担保法,但是信用证就没有,有多少个国家有信用证法?很少,有一些法院把信用证看成是一个合同,就是单方签署的合同,另外一方以行为接受,提供信用证的是银行,以行为来接受信用证的是受益人。此外,有一些国家的法律,对保函的截止日期,当着是项目的截止日期。比如说保函截至时期是今天,申请人毁约行为在今天发生,但是对银行来讲截止日期就是今天,你交单的最后一天,问题来了,今天申请人毁约,受益人有办法在今天就提供相关的单据要求银行付款吗?不可能。我们在新加坡怎么处理呢?我们除了有截止日期以外,我们咨询法律界权威人士的意见,我们的保函还提供索偿的期限。你单单有一个截止日期很麻烦。马来西亚有一个案例,在马来西亚的案例,该保函由一家保险公司出具,是马婆保险有限公司,申请人是Haza企业,受益人是FELCRA,很小的保函,很小的金额,人民币也不到5万,以现在的汇率算是4万2左右,效期是1989年6月15号到1990年到6月14号,后来延期到1991年6月14号,6月4号的时候受益人警告申请人间接告诉对方没有如期完成相关的项目,结果21号向马婆保险索款,马婆保险拒付理由是截止日期已过,我们付款的责任已经终止了。受益人就起诉马婆保险,一审的时候地方法院判决FELCRA败诉,当然不服,上诉到高级法院,高级法院推翻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对受益人构成所谓的不平等,所以他判受益人胜诉,马婆保险上诉到马来西亚最高联邦法院,最高联邦法院保留高级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什么呢?高级法院认为保函的效期有意避开1953年的诉讼时效法,因此抵触了马来西亚1950年的合同法第29条,判定马婆保险必须付款,受益人告诉申请人在6月4号申请人没有如期完成项目,从这一天开始受益人有六年的时效向马婆保险索付,马婆保险必须偿付。但是马婆保险律师认为,保函清楚的注明了索赔必须在效期内提交,担保法也允许保函提供索赔的效期。最高联邦法院的法官在判词中认为,说Claim在保函是指在1991年6月14日,内发生的毁约行为,受益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法即6年内向马婆索赔。问题在哪里呢?我们保函受国家的法律约束,这些很头痛。我们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了解多少,因此必须要有一套统一规则。我给大家的材料里面提到台湾的另外一个判例,去年的提出判例,他们也有同样的观点,怎么样讲?台湾有一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将园区四期一污水处理场地二阶段扩建工程由一家公司叫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做,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八千多万新台币,当然对一家企业来说,有这么多现金是不可能的,就向新竹国际商业银行申请了履约保函,新竹国际商业银行后来被渣打银行收购了,改名为渣打国际商业银行。先看一下这个案例,拿了申请保函给园区管理局,到期日还有半个月时间,志品要求解除75%的保证责任,但是对整个园区管理局来说,志品虽然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但已逾期。且整个项目还未完成的,因此要求保函延长期限,但志品却违约未如期申请延期,最终结果工程没有如期完成,这个园区管理局过了近一年时间,就向渣打银行索赔,由于保函已逾期,遭到拒付。结果园区管理局起诉渣打银行。一审渣打银行胜诉,因保函过期了。园区管理局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就推翻一审的判决,认为渣打银行必须付款,渣打银行上诉到终审法院,也是一样,渣打银行必须付款,这对银行来说,是个很头痛的问题。保函到期了,是不是该把押金退给客户?除非得到受益人的确认,把保函退给银行,在信里面出具银行才能够把押金退还给客户。 履约行为有一个期限,假设说我们出具的保函截止日期是4月30号,4月30号这一天申请人毁约毁约了,受益人可以在一段保函所规定的时间内,3个月或者6个月的时间向担保人或开证行索赔。用这样一个方式处理,这样处理会不会接受呢?到目前为止没有这个方面的案例,所以说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银行出具的保函都会加入索偿期限,就是为了保护担保人或开证行。因为间接来讲把保函合同化,就是说我把这个规则告诉你了,你是受益人你不愿意接受这条款你就不能接受我的保函,以这样的态度来处理,在这个方面还没有找到任何的案例。 提问:你设定这个索偿期限是否能对抗一个国家的诉讼时效,如果不能,索偿期限不是没有解决问题吗? 苏志成:可能没有解决我也不知道,当然希望能解决这个方面的问题,最好处理得方法就是采纳统一规则,采纳统一规则保函内容须要注明。,规则只是保函内容其中之一条款,规则不是法律,也不是一个公约,如果规则和法律相抵触,还是以法律为主。如果有一天把保函改称备用证的话会更好,当然我们谈到保函提到保函大家都是会想到从属性保函,只有独立保函可以考虑纳入备用证里面。 ISP98是否可以适用于保函?我们出具的备用证可以在备用证条款里面这么受URDG所约束。在定义里面提到这些协定,无论其命名为何,只要是独立性的约定,可以选用URDG758、ISP98或者UCP600。我给大家手头上的案例就是有一个案例,英国一个案例,履约保函就受ISP98的约束。ICC也有从属性保函的规则,即URCG325。于推出后,无人使用。现也不再出版了。 金赛波:还有用。 苏志成:很多受益人不愿意接受,对受益人来讲不公平,所以很少人采纳,虽然不出版了,即使不出版但要用的话可以用。除了这325后来就是458,URDG推出来日本大力反对,北欧也反对,后来由保险业委员会出版了URCB524。URCB524是URCG325的一个翻版。URDG有10多年的历史,没有被普通的采纳,就是说保函有所谓的独立性的,也有从属性的,这很头痛。这就是保函和备用证最大不同的地方。独立保函和基础合同是分开来处理,除非是真的有很清楚的证据证明受益人有欺诈才能够拿止付令止付。一般的不行,联合国有一个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我得到消息说今年美国奥巴马总统会考虑签署这个公约,我也听说过美国签约以后中国可能也会签约。 金赛波:高祥法官在高院的时候他参加了这个会,高祥在最高院的时候写了一个文章,他觉得这个挺好,中国应该加入,高祥离开了高院以后没有人推动了。 苏志成:另外一个ISP98是联合国公约完稿后编订的。,联合国公约是1995年的,主要用在独立保函和备用证。那么URDG758当然是最新的,是URDG458的修订,这边我必须强调的,除了联合国公约以外,其他的统一规则,并不是法律,也不是所谓的公约,所以在这个情况之下在法律上他们必须被引用到约定的条款,在我们的备用证也好,保函也好,内容里面提到受到这些规则的约束,才有效。否则不受到这些规则的约束。 很多人常常问我这个问题,UCP600是否适用于保函?UCP600是否适用于备用证?其实你从UCP600的内容看,其实UCP600是更适用国际贸易,货物的来往,虽然说UCP600有所谓的服务与履约,当然这也是货物,是无形的货物。服务也是可以进出口的,货物并不是说看到的有形的,服务也是货物,比如说有一家新加坡的电脑公司,新加坡派人到中国来,设计一套软件系统,这也是一种货物,也是一种出口,新加坡的受益人提交单据证明他们已经完成安装这个系统,就可在信用证项下向开证银行索偿。其实从某个角度讲,我觉得如果我们出具备用证的话我选择ISP98,因为ISP98当处理这些单据的时候有很多对于银行来说在处理业务时,银行可以自行决定。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则在ISP98,UCP600没有,URDG也没有,就是Transfer by operation of law.就是在法律下的一种转让,就是说公司合并或者被收购,公司名称更改了。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不知道英国是石油在中国有没有分支机构,比如说英国石油在中国有分支机构,他收到的备用证是受ISP98的约束,假设说英国石油是备用证的受益人,我们是出具的银行,备用证效期是一年,申请人可能是海外一家公司,那么假设英国石油在英国总部决定把中国所有的业务都卖给中国石油,双方谈条件,他们觉得可以合并的方式处理,中国石油答应了,两家合作组成一个合资企业,把公司名字改称中英石油,名字改成中英石油,受益人是英国石油,名字改成中英石油了,那怎么办呢?一般上可以要求申请人修改备用证,把受益人的名字改成中英石油。但不是所有申请人都愿意配合。这个时候名字改成中英石油,英国公司的名字在工商局撤了,中英石油既成了英国石油继承人,继承英国石油所有的财产和债务,备用证明天就到期了,把单交给给开证行,开证行是付款还是不付款?受益人本来就是英国石油,但是收购合并的关系改名为中英石油,还有官方文件证明。,问题来了?开证行付还是不付?开证申请人心怀不轨,趁这个机会说受益人名称和备用证的不符,构成不符点,不要付。开证行已经付款给中英石油了,可能得起诉申请人要求偿付。这是一个问题。另外一个角度看,你不付,中英石油要告你了,因中英石油就是合法的继承人,继承了英国石油所有的债务与权益。所以开证行被夹在中间了,UCP600没有答案,ISP98有答案。很麻烦。为什么我说Transfer by operation of law这个很重要,因为在台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 金赛波:国内也有。 苏志成:这就是条例写的不清楚,台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台湾的银行是开证行,受益人是台湾省内的公司,是本土的信用证。受益人交单的时候公司名字改了,开证行拒付,原因是受益人名称不符。可能有其他因素我们不知道,这个判决里面没有讲。受益人是一个合法的继承人,官方文件并非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认为不需要审这些官方文件,申请人可能发生财务困难,银行决定拒付。受益人起诉开证行,一审败诉。法官说受益人名字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受益人不服判决上诉,上诉推翻一审的判决,既然受益人能提供官方文件证明是合法的继承人,公司合并后名称更改,仍然是合法的继承人,也是一个受益人,所以判被胜诉。 提问:假设两个公司分离了呢?还有一种情况受益人本来是一家公司,这家公司被收购了,我如果是申请人被收购可能在管理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被收购了,被收购的一些原因,也不履行付款的义务,合并设立一个公司和被收购在您看来是不是有一些区别? 苏志成:被收购权益和义务都被继承了,受益人一家公司分成两家是很麻烦,是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这家公司分裂为两家而一家保留原来的名字,开证行只能跟保留名字的公司来往。 提问:您刚才说如果有一个公司名字保留在那里,受益人变成这家公司,如果基础合同转给另外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名字是变更的,这种情况下还是跟……? 苏志成:还是和受益人来往。备用证是独立的,基础合同的转让并不影响备用证的独立性。这三套规则在处理单据的时候有不同的方式,但同样是ICC的东西,同样的单据,同样要求对方提交单据确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备用证的受益人要坚持ISP98,大家可能没有注意到,假设说开证行于备用证或保函到期那一天,正好发生一些事故是开证行本身没有办法控制的,必须暂时停止营业。受益人交单的权益是否受影响?URDG出现有一关于不可抗力事项的条文。假设说我是开证行,是一家分行,我的营业地址是租来的,假设说在某个大楼租了楼下三层作为银行营业的地点,是分行,我们也出具保函,出具信用证,那么假设说今天早上到银行去准备上班了,都是用卡进去的,好像刷来刷去都没法进去,电停了,就打电话问怎么回事?原来业主欠水电费6个月没有还,被切断电了,这是不可抗力事件吗?是还是不是?不是,这不是,如果刚好我今天备用证到期我要交单,因为银行今天无法营业,我第二天再交行不行?相当有趣的一个问题,UCP600的提到不可抗力事件,我明天交单就迟了,信用证过期了。,如果真的是不可抗力事件正好遇到事情我没有办法交单,银行重新营业的时候信用证已过期了,UCP600的话,可以拒付。URDG的处理方式更令我啼笑皆非,URDG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假设备用证或者保函今天到期,不可抗拒事件是两天前发生的,银行还无法营业,那么就从今天到期日算起,加30个日历日。如果我是受益人的话我必须求上天保佑我,希望这家银行在这30天内开门营业,如果过了这30天就不行了。怎么算出来的这30天,我就不知道了。ISP98说的不是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的事情并不是银行可控制的,自动延长,银行重新营业那天算起30个日历日。我还记的,几年前,我给法国国家巴黎银行讲ISP98,我给他们培训的时候刚好伊斯坦布尔的汇丰银行被恐怖分子放了炸弹不能够营业了,我就跟他们开玩笑说,如果他们有伊斯坦布尔汇丰银行来的备用证,如果是受ISP98约束,就不用担心,如果是受到UCP或URDG的约束,全完蛋。另外一个问题来了,同样是一个ICC批准的统一规则,为什么有三套不同的处理方式,我说是莫名其妙,很多都是政治因素,很可惜,我本身推广ISP98。在起草URDG的时候很多也是抄袭UCP600的,UCP600存在很大的问题,没有真正处理备用证或保函的问题。 另外一个更有趣的是分期付款的处理,假如说你出具的备用证是受UCP600约束,准许分期付款,受益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交单,只要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交单,整个信用证就作废了,ISP98没有这个方面的问题。 这是伦敦的案例,蒙古一家公司,这个保函是由蒙古政府出具,受益人是日本公司在香港一家分公司,你看一下整个交易项目是这样的,蒙古有一个买家向这个公司采购了物品,一共1800万美元,但是这家公司安排用保函的方式来偿付,延期付款,担保人是蒙古政府,由蒙古财政部出具的保函,你看保函的内容,再看一下这边有提到很重要一点就是说这个保函的一般格式,到期对方没有付款蒙古财政部就会付款给受益人,这是一个独立保函吗?采用字眼就是见索即付。这边所提到的字眼有Unconditional,是独立保函吗?一般上银行从业人员收到这样的保函就认为是独立保函。问题来了。相当有趣的案子,当然法官判的结果令人啼笑皆非,因为考虑到出具人是政府,法官判决如果这个保函是由银行出具的话是独立保函,但是既然是政府出具是从属性保函。 苏志成:我们收到保函一定要小心保函写的东西,备用证大家知道都是独立的。提到这个当然我们也提到了不可抗力事情,这就是ISP98的长处。在其他方面提到银团(Syndication)和参与(Participation),ISP98怎么处理这方面的问题?举一个例子来讲,UCP600根本没有提到这一点,URDG没有提到,ISP98如果大家有的话可以看一下,第十条谈到银团出具的保函和风险参与的处理。如果银团出具的备用证或保函,没有说命应该交单给哪家银行,受益人可以交单给任何的银团出具人。假设说受益人收到一家银行的保函也好,备用证也好,20亿美元,受益人不一定接受保函, 金赛波:农业银行还开出100亿美金。 苏志成:那是早期,我是受益人我不敢接受,银行出具保函里面会写明哪一家,很清楚。如果是十家银行都是开证行,我可以交给其中一家,如果是UCP600就不知道交给谁了。或者说申请人向我申请10亿美元的保函,我帮他出具,申请人找我说我还要申请另外一个保函是10亿美元,对不起你超过受限额度了,但是ISP98有这样一个条件,可以把10亿美元风险卖出去给其他银行。ISP98有这样一个处理方式,UCP600完全没有,所以我们可以参与风险。提问:因为现在在刚内外汇担保存在一定转制,国内一家海耶在行刚一家子公司通过国内其他的合作对香港仔公司融资,现在银行怎么样的变更做法,一家分在国内,一家分行在香港,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投标,国内的亩公司给费用信用社做的一个担保,我一旦国内的分行向境外的分行已经支付了责任,那么我现在需要母公司承担责任了,我找到法院,我履行了业务,他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担保一定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题,但是ISP98国际惯例不同国家的两家公司机构可以视为不同的银行,但是这一块没有讲到担保问题,我们感觉可能有一些瑕疵在里面。??? 金赛波:这个国内的银行给香港的担保是自己为自己提供反担保,但是URDG说不同国家的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两家银行,我是同一家银行,你怎么处理这个问题。 苏志成:这是一个相当头痛的问题,因为香港属于中国, 提问:关键是一家公司机构把钱打给另外一家公司机构怎么处理? 苏志成:在新加坡没有这个方面的问题,我们把它当做是不同的个体来处理,因为新加坡公司到海外投资也很多,在海外分公司也很多,就像分行,不是个别注册的所谓的100%拥有的公司,是分公司,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公司需要一些融资,新加坡公司通过新加坡银行给在香港的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可以? 金赛波:打官司的时候有这样的问题,香港的农业银行提出海南的农业银行,自己打自己嘛。 苏志成:这是银行内部的问题,应该不存在官司的问题。 金赛波:有这个问题,香港的农业银行 告海南的农业银行,你们这两个人就是一个人,我可以提出来一些抗辩。 苏志成: 苏志成:URDG也好,UCP也好,ISP98也好,双方必须采取一致的立场,不要忘记在海外提到诉讼法院可能会当成同一个法人来处理。我们也遇过这样的问题,新加坡一个案子,这个案子真的是在银行里没有想到的,总行开信用证到新加坡,由他的分行作为通知行,总行开了信用证怎么写的呢?信用证假设说是4月30号之前在我们的柜台兑用,,这个OUR COUNTER是指我们的柜台,是包括通知行(开证行的分行)的柜台吗?一般说这个不是我们分行指开证行。受益人通过一美资银行交单给通知行,交单的时候是4月28号,这家通知行寄单给开证行,开证行于5月4号收到单据,认为信用证已过期而拒付。生意人起诉开证行,当然在新加坡,因为通知行是开证行的分行,新加坡代表总行出庭了,你们自己总行和分行的事情不管我的事情,我在28号交单给你们就行了,法官判受益人胜诉。 提问:我们这个汇丰银行开了一个见索即付的保函,我们就去索赔,我们要假如索赔谁去送索赔的(英文),上面的签字和盖章还要不要做印证。 金赛波:上面有没有证明规定。 提问:没有,当时我们自己去已经来不及了,我们委托了香港一个人,香港这个人不是公司的,假如去的话人家会不会深认可你。但是汇丰银行没有预留的印件。 苏志成:不重要。没有这个方面的要求。 金赛波:我们碰到一个是(英文)的案子,信用证到期是6月15号,在6月14号受益人保函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都经过他们自己的银行,所以他们从香港直接坐飞机到这里,当天下午见总经理,我今天向你索赔,文件在这里,银行说你哪里来的,银行人就是不见,我银行万一收了,不是这个人,银行也不行,最后把这个文件收下来了,银行是过了有效期两个星期,当时来交的就是他们银行高级职员,这个相符吗? 苏志成:相符。 金赛波:另外一家银行也有同样的问题。 苏志成:国内一家银行是开证行,国内这家银行发出通知,有一些争论,法国那家银行派了一位职员到中国来见开证行,要拿回所有的单子,但是这家银行拒绝了,开证银行要将单据邮寄或快递退回给法国的银行,你有没有责任和义务还给从法国来的这个人呢?。 提问:你除非法国银行告诉。 苏志成:也告诉了。 提问:有照片。 苏志成:没有照片。这是一个相当旧的案例。 提问:在联合开证的时候受益人可以向任何的开征人提示。还是要大家一起。 苏志成:对。假设说工行、中行,等10家国内的银行出具单据,没有说哪一家,现在受益人交单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当然根据ISP98联络其他的9家,大家一起把钱通过中国银行把100亿推出去,在中国的担保法里面… 提问:被追索的首先把所有的款项付给追索人,再向其他银行追索,是有这样一个规定的。 金赛波:这个不大可能发生,像这样一家银团肯定有一家牵头。如果银行连这个不知道的话,这家银行也基本上完蛋了。肯定有一个牵头行,包括交单,收单,怎么付,收费,这一般都有的,真的像你说的发生,简单一点不像10家,2家,如果真的没有规定,这可能是疏忽,两家没有说好,这还真是有问题,在《担保法》上研究一下。 苏志成:ISP98提供的怎么处理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假设说没有提供交单给谁呢?当然ISP98说受益人有权选择交给其中一个,因为你备用备用证里面没有说交给谁,万一有这种情况出现,就提供一个选择给受益人选择可以交给其中一个。 金赛波:有一个银行提出来说(英文)有三四个,到时候(英文)三四个到底有哪个来交易这个事,后来议论这个事情基本上是(英文),银行开这个保单之前明确到底有谁来保单,有一个专家回答,这好像是一个联合帐户到底是一家签,还是两家签,这是合约安排,规则上到现在为止没有讲这个问题,URDG758的时候他们已经遇到这个问题,规定上没有规定。 苏志成:假设说被要求出具保函的费用证假设两个受益人的话在你的信用证里面必须有清楚的证明交单是什么样方式,你在出具之前必须告诉这个申请人你的要求是怎么样,交单还是其中一个,当然必须通过申请人的指示给你,你自己来决定也不行,你必须得到申请人的指示。 提问:在法律上单数和双数是不分的。 苏志成:在信用证里面我们很长谈的特别是ISBP 有一个提到我们给的指示必须要精准,(英文),这个很重要。所以我们出具的保函也好指示必须很清楚,不要含糊不清,这里拒付统通知的内容也要很清楚。 提问:国际惯例怎么做的? 苏志成:如果到法院去法院被认可。 提问:诉讼时效法本身它的主张权益的期限,保函本身规定提交主张时间在这个时间,权益时效和诉讼时效怎么解释? 苏志成:在新加坡,新加坡银行常常给开保函给政府,五年前银行公会代表会见AG,新加坡AG代表政府,保函格式必须经过他们部门审核,我们就跟AG谈,后来建议在保函里面放一个Claim period,政府部门说,不要以为政府部门和商业机构一样有效率,在索偿时政府部门还要查这个,查那个,所以可能会费时间,这是一个问题。所以我们就达成这样一个协议,或许有帮助,大家要小心如果开保函到印度,如果印度政府机关作为受益人可麻烦了,诉讼时效要30年。我上个月收到一个邮件,新加坡一家外资银行跟印度一家银行打一个官司,我说这个官司什么时候的?是29年前的。 金赛波:因为接下来举办URDG和ISP98的培训,因为ISP98有中文版,有一个官方评论,我们将来会出版一些报告,主要是这些案例生发生在美国。所以做这个业务的时候可能有一些咨询,我们可以在中国提供这些咨询,今天因为时间的关系打断苏先生的讲话。接下来请王军教授讲一下评论。 王军:我一贯注重案例教学和互动,今天我们看到了,从大家专注的神情可以知道,今天的讲座非常成功。最后我提议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苏先生给我们做的讲座。 金赛波:今天的会议就到这里,谢谢各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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