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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中的辩证方法

时间:2009-03-06 点击: 529
 
毕颖(北京交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咱们的讲座现在开始。今天我们有幸地请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军教授,为我们做“法律方法中的辩证方法”的讲座,让我们对王军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王老师在法学领域的造诣是很深的,大家可以去查一查关于王老师的一些情况。从网上可以看到,王老师涉猎的领域很多,早些年是合同法领域,王老师一本最著名的书是《美国合同法》,大家下去可以好好看一看。这些年王老师主要研究的领域是侵权行为法,也写了很多的论文,去年出版了一本书——《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这本书的份量是非常重的,王老师用6年的工夫写出了这本书。这本书在侵权行为法领域的地位和分量是很重的。王老师之所以取得了这么多的学术成果,我想恐怕和他对方法论的正确运用是分不开的。有了方法论的根基,有了它垫底,使王老师的研究有了今天的成就。
下面我们把宝贵的时间交给王老师。
王军:我感到很荣幸,今天有机会来到交大。第一个感觉是,相比之下,外经贸大学太袖珍了。我听高建学老师说这里的校园比外经贸大学大了四倍,让人有一点庭院深深的感觉。同时,我也感谢贵院和毕颖院长给了我这样一个机会。我选这个题有这样一个背景,我国的教育主管部门现在要求有法律硕士点的学校开设法律方法论的课。在我们院,目前还没有教材,这个门课由五六个老师上,每个老师讲一两个专题。我呢,争取每一年讲的时候都换一个题目。今年就换了这个题目。我也讲过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在网上都有。
我今天讲的这个题目是法律方法论当中的一种,叫做辩证方法。
首先讲一下,什么是法律方法论?有的人认为,所谓法律方法论是法官在实践当中运用法律的方法。也有人认为,它也应该包括学术研究的方法以及立法的方法。我个人是持后一种观点。我认为,对法律方法论的对象应该做广义的解释,它应该包括立法活动、法律的研究活动、法律的实施活动中采用的方法,在所有的由法律人从事的活动中应当采用的、好的、正确的方法。在这些活动当中应采用的正确方法就是我们研究的对象。
接下来,法律方法与哲学上的方法有什么不同?其实通过我后面所讲的,大家会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在这两者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从逻辑和概念上讲,肯定是有一点不同,法律方法是哲学的方法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但是从纯粹的方法论的角度讲并没有什么不同。#p#分页标题#e#
现在从这里讲起:什么是法律方法中辩证法?它无非就是哲学上的辩证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第一个问题是,辩证法在哲学领域究竟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在这方面,我不是专家,因为在场的老师有教法理学的,还有教哲学的,他们才是真正的专家。一般观点认为,所谓的哲学包括两大领域,一个是世界观、一个是方法论。所谓的世界观就是对世界的一个总的看法、总的认识,比如说世界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这是世界观。又比如说,在我们人类世界以及宇宙世界之外还有没有黑格尔所说的“永恒精神”,这都是世界观。除了世界观以外就是方法论。
辩证法只是方法论当中的一种。方法论也有很多种。法国哲学家笛卡儿写了一本叫《方法论》的书。他是因怀疑论而著名的。他有一个命题:“永远不要接受任何自己不清楚的真理”。怀疑论也是一种方法论。
辩证法的含义是什么?这个大家都不陌生,就是辩证思维的方法。什么叫辩证思维呢?就是矛盾思维,也就是对立统一的思维,是一种相反相成的思维。我今天讲的主题,就是谈这种思维在法学研究和法律的实践活动中应当如何运用。
辩证法的思想在古代中国,以及在古代西方,原本就有,并不是我们今天发明的。柏拉图讲,“同与异,大与小,有限与无限,善和恶,这些规范都是对立统一的”。这是古代西方的大思想家的见解。
中国古代的圣人有相似的见解。老子在《道德经》中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形,音声相和,前后相随”。这与柏拉图的表述可谓异曲同工。
中国古人不仅认识到了辩证法,而且还将它运用到了实践之中。《孙子兵法》就是这方面的典范。该书探讨了与战争有关的一系列矛盾的对立和转化,如敌我、主客、众寡、强弱、攻守、进退、胜败、奇正、虚实、勇怯、劳逸、动静、迂直、利患、死生等等。
归纳起来,什么叫做辩证法的思想呢?当你去认识事物的时候,首先要发现矛盾,进而要找出矛盾的对立面,然后是解决矛盾。这就是对辩证法的运用。现在我们先不说法律,先从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入手,去看看辩证法的方法是怎么解决人类社会的问题的。
我先举一个税收制度的例子。今天,当我们去治理一个社会的时候,一个最最基本的问题就是税收问题。在所得税领域,当我们把美国的制度和欧洲的制度进行比较的时候,我们不难发现,欧洲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是在50%以上,甚至高达60%。而美国的税一般来讲是在30%和40%之间。共和党上台,税会比较低,民主党上台,税会比较高,但是再高也没有突破过40%。所以,仅从税收这一点上我们就可以看出,欧洲社会和美国社会在社会治理模式上的区别。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个人认为,欧洲人世世代代生活在自己的土地上,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民族。每一个民族中的成员都自认为是这个民族大家庭中的成员。他们之间要彼此照顾,相互提携。税收关系到什么呢?富人多上一点税就能够接济那些贫困的人,就能够更大程度地实现贫富之间的和谐关系,这个社会就会变得比较稳定。这是欧洲人普遍信守的理念。美国则不一样。#p#分页标题#e#
美国的情况是,大家从四面八方来到一块土地。美国的历史学家说,他们用一个契约把大家联系到了一起,这个契约就是美国的宪法。大家本来没有共同的祖先,分别来自四面八方,这时候他们就很容易奉行个人主义本位理念。体现在纳税上,每个人挣的钱总要拿出一些来给社会,但是不能拿得太多,因为我挣的钱是我自己的,只是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拿出来一部分奉献给社会。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美国的这种税收模式导致了一个什么结果呢?第一就是贫富分化要比欧洲要大。同时,这个社会也不是很稳定。美国很繁荣,但是并不稳定。当然,这种不稳定并没有达到一种要崩溃的境地。如果你对美国比较了解,你去得比较多,就会发现那里穷人多、要饭的多。你到了洛杉矶,在市中心就会看到,当夜幕快降临的时候,很多黑人在马路上打开他的铺盖卷开始睡觉了,这就是他们睡觉的地方。在华盛顿的最中心区也有很多黑人在那里要饭。这是很普遍的,是它的社会消化不了的。
两极分化的“好处”在什么呢?个人本位主义和低税收刺激了经济的发展:低税收鼓励人们去投资,投资者把钱投到工厂和别的地方,产生的利润可以少上税。大约在15年甚至更久以前,我遇到一对夫妻,是芬兰人。女的是做生意的,先生是退役的海军军官,英俊魁梧,看上去大约40出头。我问你在干什么呢?他说做一点木匠活。我说你这么年轻退役了,肯定要再找一个工作。他说,我们国家的税是70%,我挣一元钱七毛要交给社会,我在家里做一些桌椅卖给邻居就不用上税了。可见,高税收的模式不能刺激经济的发展。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在税收制度背后是一对矛盾。什么矛盾呢?就是私有财产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这是揭示矛盾的例子。
但是,我们讲的辩证法不仅仅在于揭示出矛盾。当你看老子的思想的时候,他说有上就会有下,有前就有后,有左就有右,有白天就有黑天,有男就有女。这叫揭示矛盾。但是揭示矛盾并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解决矛盾。这就出现了我今天要讲的第二个观点,在揭示矛盾、找出矛盾对立面的基础上,用什么方法去解决矛盾。
关于解决矛盾,我认为,基本方法是在矛盾的对立面之间去找到一个平衡点。比如说,对于税制中的矛盾怎么去平衡。美国的税率是30%到40%,这是它的平衡点。欧洲的平衡点是50%到60%。真是这样吗?这方面的材料我看得很多。前年碰到一个德国的教授。当时我们在人大法工委开关于侵权法的会。我和那个教授聊,我问他:你上多少税?他说:今年低一点,去年高了一点;今年是52%,去年53%。他记得非常清楚,52%已经降低了,真的是这么多税。为什么在美国,30%到40%的税率是解决矛盾的方法或者平衡点呢?因为这个点大多数美国人能够接受,高一点行不行?高一点就会有人造反,他们不能接受。我2004—20005年作为Fulbright学者去哈佛大学的东亚法律研究中心。当时曾经和一个美国人聊。他是共和党人。他说:我为什么追随共和党呢?因为我不赞成民主党的基本观点。他说的是什么观点呢?一个人挣得多就要多拿出来给其他人,对此他不赞同。他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共和党是对的:有限的付出,即有限的纳税。这就是一种平衡点。#p#分页标题#e#
美国的共和党和民主党之间的差距有多大呢?现在在美国的大选中民主党胜了,上台了,所得税大概能够提高5%,一般不会超过10%。两个党在纳税问题上的分歧就这么大,能不能像欧洲一样往上升?不可能,升上去是行不通的。往下降行不行?也不行,一旦降下来国力就衰落。美国打伊拉克靠的是政府有钱,税收一降低就拿不出钱来了,美国的国力就衰弱了,对外的指挥棒就不行了。
欧洲的经济长期发展缓慢,近期的经济年增长率在1%左右,甚至是百分之零点几。这和它的福利政策不无关联。例如,在德国一直在倡导教育的私有化,因为德国的大学是免费的。由于靠政府拨款,大学的财政来源太少,有人倡议并且呼声很高,要把大学变成收费制。但此时就有许多人上街游行,反对教育收费,游行队伍里还有教授。按理说,如果可以收学费了教授收入就多了,但是教授也加入了他们的游行队伍。这就是欧洲人的理念。它带来了种种特征,比如说养老金制度、免费的教育、免费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发达等等。
以上我讲了两个观点:第一是揭示矛盾和找出对立面;第二是找出一种平衡的方法来解决矛盾。关于辩证法,我的第三个观点是,平衡是在一定的系统中实现的。
现在我们转到了关于系统的问题。我今天谈的主题不是系统论,因为那是另一个主题,但是我简单地把它介绍一下。什么叫做系统?一般性的定义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接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
关于平衡要在一个系统里实现的观点,让我们先看一下黑格尔是怎么说的。他是辩证法的祖师爷。他在他的《逻辑学》一书中谈到了辩证法和系统中的关系。他说,辩证法是由正题、反题与合题组成的。他举例说:首先,“实在是舅舅”,这是“正题”。但是存在舅舅就暗含存在外甥,这是“反题”。“反题”的缺陷同“正题”一样,于是我们被迫采取这个看法:“绝对”是舅舅和外甥构成的全体。这是“合题”。但是这个合题仍旧不圆满,因为一个人必须有个姊妹作外甥的母亲,他才能当舅舅。因此,我们被迫扩大我们的体系,把姊妹连姊夫或妹夫都包括进去。按照这种方式,仅凭逻辑力量就能不停地驱使我们得出一种基础假定,即任何事物若不是关于整体 “实在”的,就不可能实际真确。
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看到了辩证法和系统的关系:舅舅和外甥和一对矛盾,是“正题”和“反题”。有了正题和反题,就有了一种平衡。但是这种平衡是有缺陷的,不圆满的。为什么呢?因为一个人必须有姐妹作为外甥的母亲,他才能当舅舅。延伸这个推理,就要被迫扩大原有的体系,其结果就是要把舅舅的姐妹、妹夫、姐夫都包括进去。这样才实现了整体的实在。简单地说,就是我刚才所讲的,一个矛盾中的对立面之间的平衡只有在一个系统里才能实现。#p#分页标题#e#
关于辩证法和系统的关系,我的具体观点是:由矛盾的对立面组成的矛盾体本身就是一个系统;系统的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故平衡点的确定必须依其规律进行。进一步说,由矛盾体构成的系统又是其他更大的系统的组成部分。因此,当一个小系统中的矛盾对立面发生冲突,其导致的失衡影响到一个大系统的运行时,要根据大系统运行的规律确定平衡点。
现在举几个例子来支持上述观点。先以税收问题为例。假定40%的平均税率在某一国是适当平的衡点。这个平衡点使这个国家的税务体制得到正常的运行,并使其背后更大的系统——这个国家的财政体制的正常运转得到保障。在确定这个平衡点时,不仅要考虑税务体制(小系统)运行的规律,而且要考虑这个社会的财政体制(大系统)的基本状况,还要考虑整个社会(更大的系统)的情况,因为这个小系统与这些大系统的关联很紧密。就当今的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整个社会(更大的系统)的基本情况是,这些国家在二战以后进入了所谓的福利社会,社会福利的政府开支比二战前有了大幅度的上涨,从而提出了高税收的要求。可是,过高的税收会对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而且,高税收会伤害纳税人的利益,遭到他们的反对。这些因素有的有利于高税率,有的则相反。由此可见,关于税率的平衡点只有在考虑了相关的系统中方方面面的情况之后才能确定。
我想进一步引用中国传统哲学或者医学中的东西说明我的观点。对没有这方面基础的人可能感觉比较陌生,但没有关系,因为最终我会把这些信息放在网上,大家可以慢慢看,并可以提出与我不同的看法。
我国宋代有一个名医叫张仲景,他写了《伤寒论》。其中的“桂枝汤”被称为其中的第一方。里面的药主要有三位:桂枝、白芍、甘草(其他还有生姜和大枣,是调和脾胃的)。把这三种药按照一定的剂量配比,实现了一种平衡,成为经久不变的良方。
桂枝汤的原理是:人的身体分为“表”和“里”两层;表为阳,里为阴。这个道理并不难理解:拿我们住的屋子来说,屋外为阳,屋内为阴;人体也是这样,分为外的层面和内的层面。其实,从中医的“气”的原理讲,人体从外到内分为有很多层:包括“卫、气、营、血”,是从外到内的多个层次。由于某些原因,比如说,外感风寒,内热积聚,会出现“营强卫弱”的反常情况。“营”是血里的气,“卫”是人的外表的气。“营”在内,应当是阴的性质,即寒凉的;“卫”在外,应当是阳的性质,即温热的。当“营强卫弱”,即“内热表寒”时,就会阴阳失调,人体内的系统就出现了问题。通俗地说,就是该阳的地方没有阳,该阴的地方没有阴。这时候,人就会感到周身不适。桂枝汤中的三位药,桂枝性阳刚,走表,把表阳提升起来。白芍性阴柔,走里,使内热缓解。甘草是甜的,走中,在中医讲调和众药,把桂枝和白芍调和起来,在一寒一热之间过渡一下,就像一个牵线搭桥的。古人说,甘草一味用得最多,几乎每个方子里都有,它本身并不治病,就是调和诸药。用这三味药调理以后,人体重新实现了平衡。这样的一个方子,一个非常简单的配方,从张仲景设计出来,一直用到今天。当然它有很多的变种,三味药的小方子可以演变出十几种甚至更多的成方,即里面加了别的药,但核心始终是这三味药。#p#分页标题#e#
在这个例子中,矛盾的对立面是表和里,这个矛盾体就是人体的“卫、气、营、血”系统。当这个系统因“营强卫弱”而失调,其原因是一般的外感风寒时,桂枝汤通常可以解决问题。在用这个药方进行调理时,平衡点的确定取决于人体表和里的寒热变化。比如,当表寒重时,要加大桂枝的比例,以提升表阳;当内热重时,则要加大白芍的比例,以清除内热。可是,当这个小系统的失调影响到了人体的其他系统或者全身的大系统时,在确定平衡点时又要考虑其他系统和全身的大系统的运行情况。这些调整都是按照人体内部气血运行以及人体外部四时寒热变化的规律进行的。
现在让我们把上述原理运用到法律领域。我们以侵权法为例,因为我大概已经有七八年的时间在研究侵权法,在这一领域投入得比较多。侵权法当中基本的矛盾是什么呢?是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对立。
在这里有一个概念要澄清一下。行为人是在损害发生之后被追究责任的人,通常是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但也指有相对过错的原告。有人称之为“加害人”,但采用行为人的说法更严谨,因为按照习惯上的理解,加害人是须承担责任的人,而在裁判者作出决定之前,被追究责任的人是不是加害人还不明确。
我们在前面讲到,在找出矛盾之后,解决它的方法是在矛盾的两个对立面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在侵权法领域,法律的目标是使行为人和受害人这两者的利益实现一种平衡。有人可能不同意,说侵权法的目标就是保护受害者。我的观点是,侵权法的目标,总体而言,并不是保护受害者而是实现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
怎么实现这个平衡?我们可以先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在研究过程中发现,过失责任是近代社会平衡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利益对立的方法。什么叫做近代社会?近代社会就是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初期。时间上大致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前的资本主义。过了这个时间,我们称为人类的现代社会,法律也进入了它的现代的发展阶段。《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近代社会的法典。当我们去看这部1804年问世的民法典时,发现它确立了4大原则:自由平等原则、绝对私有制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这4大原则是近代社会资本主义民法发展的标志,集中地反映了它的特征。
现在我们说过失责任原则。很多人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在法律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一种叫“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你引起了他人的损害,你就要负赔偿责任,有没有过失并不重要。我在研究时发现,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过失责任也是采用得较为普遍的原则,是与严格责任并行的责任。也就是说,人类的古代社会是严格责任和过失责任并行的时代。但是到了资本主义兴起的时候,奉行的主要原则成了过失责任原则。因此,当你的行为引起了他人损害的时候,并不当然地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看你有没有过失。#p#分页标题#e#
为什么说它是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平衡矛盾的主要方法呢?从今天的观点来看,过失责任并不是调整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矛盾的唯一的方法。但是在19世纪,有过失才承担责任的原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行为人得到了保护。为什么这样讲呢?首先,原告要有过失,然后才负赔偿责任。其次,这种过失要由受害人去证明,而在实践中,完成对过失的举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些要求构成了原告获得赔偿的实质性障碍。因此,西方法律史学家普遍持有的观点是,这样一种归责原则保护了新兴的资本主义工业。其结果是,工厂主拿钱去投资,可以承担较少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样的制度使投资者承担了较低程度的风险,这对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利的。所以,一种得到普遍肯定的观点是,在人类的近代社会,在侵权法领域,平衡行为人和受害人利益基本方法是实行过失责任。
然而,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严格责任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采用。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也可以看到这样的变化。可以从中国法的变化中举几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我国新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它采取的归责原则就是严格责任:司机撞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原则上要承担责任。
第二个例子是工厂中发生的事故。我们现在推出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法在最初并没有引起法学家的足够重视。许多人没有充分地理解其在理论上的重要意义,其实它是非常重要的。重要在什么地方呢?开工厂的人为工人的工伤事故上保险,出现了工伤事故,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是不是要首先调查雇主有没有过失或工人有没有相对过失呢?不用调查,只要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就要赔钱,与有无过失没有关系。因此,在这一领域施行的实际上也是严格责任。如果光看中国,你可能还看不清楚,但是你再看看西方法律的发展经历,这一条发展的线索非常地清楚。在德国,早在1884年就出台了《事故保险法》,工伤赔偿体制就此诞生。以后,在短短20年内,这种制度覆盖了整个欧洲。美国稍微晚一点,是在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之后才建立起了这样的体制。
第三个例子是饲养动物引起损害。在这一领域,施行的也是严格责任。第四个方面的例子是物引起的损害。比如房上掉瓦砸了人,适用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不完全一样,但是相类似。第五个方面的例子是高度危险作业。施行的也是严格责任。
这些都是采用严格责任的表现,而严格责任又和过失责任相互结合,构成今天侵权法发展的一个基本现状。也就是说,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是严格责任和过失责任并行的时代,到了近代,在资本主义刚刚兴起的时候,盛行的是过失责任,而到了今天,又是两种责任的结合。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是因为在今天,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相结合构成的体系更好地实现了行为人与受害人利益的平衡。#p#分页标题#e#
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的并行发展又成了平衡行为人与受害人利益的方法了呢?前面讲到,矛盾对立面之间的平衡只有在一定的系统中才能实现。在平衡行为人与受害人利益时,与之相关的是什么系统呢?首先,侵权法本身就是一个系统;第二,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大系统;第三,整个社会是一个更大的系统。前面讲过,平衡点的确定必须按照相关系统运行的规律进行,并且,在确定小系统的平衡点时,如果对大系统有影响,就要考虑大系统的运行规律。这在法律领域同样适用。在现代社会,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的并行发展,是由整个社会的大背景决定的。今天的社会条件,与近代社会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概括地说,其中最重要的可能是两点:首先,在现代社会,人的活动带来的危险增加了。比如,汽车是一种高速运载工具,对它的使用造成了导致对人的伤害和对物的损害的巨大危险。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在人们普遍信守的信念中,人的价值提高了。在这样的社会体系中,仅仅用单一的过失责任已经不能成为适当的平衡行为人与受害人利益的方法了。
现在再谈一谈,在具体的侵权法领域中,对上述辩证法方法的运用。让我们先举医疗事故领域的例子。在这里,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医患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有的同学会说,医患之间的问题很简单:宗旨是保护患者。这是一个最简单的结论,然而却是一种错误的判断。关于医患矛盾,我国最高院在其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定了一个规则,叫做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根据该《规定》的第4条第8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不是由病人证明医生有过错,而是由医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我曾经和海淀法院的一个庭长讨论这个问题。我问他:你对最高院新推出的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导致这一规则怎么看?他说:这个对我们没有多大影响:医生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我们请专家,让专家作出判断。我们是这么解决的。我说:假如一个病人在手术过程当中死亡了,查不出因来,有可能是由于抵抗力、血压、心力衰竭、注射麻醉剂过多、麻醉剂注射的部位不对、氧气没有跟上,等等,很多原因;其中,可能是病人自身的原因,也可能是医生的原因。专家不能给出答案怎么办呢?在西方国家,假如采用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就意味着,医生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责任。那个庭长听了以后说:不对吧,王老师,这种责任恐怕太重了。#p#分页标题#e#
这个规则出台以后受到了很多人的质疑。近两年,人大法工委为起草侵权法开过多次有外国专家参加的会。其中包括来自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的学者和司法界的人,多数我都参加了。法工委的人每次都问外国专家这个问题。其中有一次,从美国来了几个很大牌的人。其中有一个叫拉宾(Rabin)的人,我现在上侵权法课时用的英文案例就有从拉宾编写的教材中挑选出来的。法工委的人问他们,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你们怎么看?他们说,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倒置”之前,病人得先证明点什么。
怎么解决其中的矛盾?严格来说,按照我主张的方法,应该是把西方的,包括欧洲和美国的,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则系统地研究一下。但是恐怕没有这么多时间。目前法工委提交全国人大的《侵权法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就医疗事故提出了一组共十几个条款,其中包括了这样的内容:假如医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资料,即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
我觉得,这样的规则比简单的“倒置”要好,因为这样的做法避免了极端,试图在两种利益之间实现一种适度的平衡。为什么采取这样的思路呢?我曾经看过一个材料,在欧洲的一个国家,有一个人要做心脏手术,医生对他说:你的病经过手术可以治愈,但我不能给你做这个手术。我建议你去美国做。为什么呢?这个材料中说,这个国家的法律对医生比较苛刻,使医生不敢进行实验性治疗,而只敢进行保守性治疗。由于责任太重,这个欧洲国家的医生不敢收治。美国的规则对医生保护得多一些。这里的利益平衡点在什么地方呢?就在于一方面要保护病人,另一方面还要促进医疗科学的发展。因此,如果法律加给医生的责任太重,医疗科学就不能较快的发展。这是在医患纠纷方面的例子。
我们在前面讲到,平衡点的确定必须按照一定的系统运行的规律进行。医患关系是侵权法的一个分支,是一个小系统,但这个小系统运行的失衡会对整个社会这个大系统产生影响,所以在确定举证责任的平衡点时必须考虑社会的整体情况,其中,特别要考虑促进医疗科学的发展的需要。
让我们再看工伤事故方面的例子。这里的情况又不一样:在确定平衡点的时候,保护劳动者的理念非常清晰,而对于雇主,相对来说可以保护得少一些。可是依然存在这样的讨论,工人拿到了工伤保险赔偿,他认为赔得太少了,能不能再去起诉那个已经付了保险费的工厂主呢?原告的理由是,我拿到的那个钱是严格责任体制下的有限的赔偿,因为你有过错,并且我能够证明你有过错,赔得不足的那部分,你应该进一步赔给我。在美国,如果原告因工伤事故失去了大拇指,赔偿金在原告65个星期的工资总额的66%和23%之间确定。(见我发表在《国际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上的文章:“美国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适用”)在这个国家,一个工人一个月的工资可能三千多美金。不要想像美国人挣很多钱。美国的大学生毕业以后做一个职员一个月两三千元美金,教授五六千美金,特别资深的教授年薪十几万美金。所以,65个星期的工资没有多少钱。但是对受伤的工人来说得到什么利益了呢?不用打官司了,不用证明雇主有过错了,可以马上把钱拿到。接下来,拿到了65个星期的工资总额的66%,少了一个手指头,再去起诉老板要差额。手指头真正的价值,那就不好说了,能不能要到?美国的答案和德国的都是一样的,不能再要了。所以,这样的一种制度使我有很多反思。有一次我参加在国务院法制局召开的关于《工伤赔偿条例》的征求意见会,是在该条例出来之前召开的。与会者当时对这个问题争论得很厉害。连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来的劳动部)的几个司长的观点都针锋相对。我当时的观点是这样的:从工厂主的角度讲,既然你让我上了保险,这是在我没有造成任何过失的情况下上的保险,现在你又让我拿钱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后来经过反思,觉得工人可以通过证明雇主有过错获得进一步赔偿的主张更有道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工人和其他的受雇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亡的几率高、后果严重,通过保险获得的赔偿很有限,如果雇主的责任过低,不利于对这些受雇者的保护,会使社会的基本和谐无法维持。这个又是一个平衡问题,工厂主和工人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而平衡点的确定一定要放在整个社会的大背景下考虑,因为通过工伤赔偿反映出来的矛盾是整个社会的基本矛盾之一。#p#分页标题#e#
大家现在可以问题,不是今天这个讲座的问题也没有关系。
    提问:王老师,我提一个问题:我以前读过您的比较合同法和西方法制史,在经贸大学的时候,我知道您的经历,原先您学历史,又转而学法律,在法律领域当中取得了很多的成就。我的经历和您有些相似,本科不是学法的,像我们这样转专业的同学怎么样能够在研究生两年的学习中把法律研究好、学好?
王军:这是非常好的一个问题。为什么呢?最近我们那有一个学生,不是我的研究生,他让我帮帮忙。他刚刚通过了专利代理资格,他很兴奋,因为那个资格好不容易才能拿到。他说你能不能给我介绍一个专利代理人之类的工作,我就向他要了一份他的简历,然后问了中国贸促会下面的专利商标事务所。现在他们的雇员有500多人。所长是在我们这里读博士毕业的。他看了档案给我打电话说,这个人我们不能要,因为他是91年师大生物系毕业的,他生物学的知识早就陈旧了。我说你们要什么人呢?回答是:我们希望要本科和硕士都是理工科的,而且是同一专业的,即中间不要改专业。这在我看来非常奇怪。我问他不懂法律怎么办?他说:法律我们可以培训,但是理工科的知识我们培训不出来。我又问:如果是北大或清华的与北工大、交大的,有区别吗?他说:这个不重要,重要的是外语最好,最好是会二外的。我问:什么二外呢?他说:去年日语特别热,今年德语特别热。
这件事情使我们受到什么启发呢?其实最好的知识结构不是纯法律的,而是几种优势的结合。我们有一个同事在金杜律师事务所当合伙人。她和我说了这样一个情况:事务所现在最缺的是能看懂财务报表的人,而不是只懂法律的人。
把上述两个信息结合,我们就能理解什么叫做就业优势?今天的就业优势和以前完全不一样了。就我的经历来说,我原来是学历史的,下过乡,是去东北兵团。现在回想起来,我的知识结构多多少少占了一点什么便宜呢?下乡的时候读马列,包括马列的6本书,其中包括《共产党宣言》、《国家与革命》、《反杜林论》等等,后来是我们那个连的马列主义学习小组组长,可以说读得小有心得。今天回想起来,那时并没有真正读懂,但是多少借了一点那个时候的光,至少提高了逻辑思维的能力。这种能力可能是那个时候积累起来的。然后到大学,学历史,历史的方法可能也帮了一些忙。其实,历史学家研究问题是非常严谨的,非常讲究说的每一句话都要有根据。我学法律以后,发现许多法律人写东西时不注意脚注。只是这些年才开始重视了。历史学家写的东西有厚密的脚注,要写清楚你论据的来源。总之,在今天,复合型的知识是一个人的出路所在。#p#分页标题#e#
当然,如果你搞纯法律搞得好肯定是有饭碗的,问题就在于,你的水平降一个台阶,你的竞争对手就增加成千上万,就是这样。你只能去和那几万人平分收益。所以,你怎么能够在竞争中占到一席之地呢,就是你有一些别人没有的东西。总之,取得优势的方法之一就是复合型造成的优势,复合知识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当然,每个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还是要量力而行。
    提问:我对您在哈佛做访问学者时候的经历非常感兴趣,能说说那个时候的事吗?
    王军:您想问什么呢?
提问:在哈佛的事,给我们听听,你的见闻。
王军:其实,美国人并没有把哈佛大学看得像中国人那么神。进入美国的法学院,学习的教科书都是一样的。无非是几个系列的,因为都是案例书,有红皮点、蓝皮的、黑皮的,分别是这几个系列案例教科书的封皮,内容虽不同,性质是一样的。当然,老师的水平是有差异的。不过就算很大,你在有限的课堂上能够摄取的知识也是有限的。
从另外一方面来讲,美国人看重不看重这种名牌学历呢?美国的上层社会,其实是非常看学历的。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就是从哈佛出来的,原来是哪儿的教授。我在哈佛的时候,他正好回到哈佛做了一周的演讲。我有幸弄到了一张票。后面坐的是学生,还有二楼,前面有几排凳子,是留给教授和贵宾的。我坐在前几排。当时,每人都拿到了一份他的履历。他有4项履历写在最前面:美国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还有英国剑桥大学(但也许是牛津大学,我记不清了)。为什么读完耶鲁又要读哈佛,还要读英国的顶级大学?美国有很多这样的人。他读了美国最好的两个学校,还要去英国读个牛津或者剑桥,伦敦大学都不行。他第四个履历是联邦最高法院实习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个大法官,每人一年可以带五个法学院的实习生,做他的助手,期限是一年。全美国的法学院有45个学生有机会到那里实习一年。这样的经历,他们是放在履历中最靠前的位置的。由此可见,美国人也讲身份。后来我问一个美国教授,哈佛大学的人为什么好找工作?他说:一般来讲这样解释的,人事部门的人如果雇佣了哈佛的研究生,后来工作出了问题,人事部的人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因为我已经找来了哈佛的人。但是如果找了二流学校的人,后来出了问题,就可能被问责。
就各个方面的情况来说,哈佛确实还是要比我去过的另外两个法学院好。一般来说,所谓的好大学首先会占有两个先机:好学生和好教师。学校好,好的学生和教师自然像那里流动。在硬件方面,哈佛大学的法学院可能也是一流的。例如,我98年去的一所法学院,占了一个楼中的三层,那是放着它的全部财产,而且房子还是租来的。这方面的差别当然是很大的。哈佛法学院有几个楼,最主要的一个灰色的建筑“庞德楼”(Pond Hall),可能算是它的行政楼。庞德是哈佛的教授,是哈佛法学院连任十年的院长,同时也是美国历史上很重要的人物。另一座属于法学院的建筑是“兰戴尔楼”(Langdell Hall)是一座非常豪华的法律图书馆,是以前任院长的名字命名的。兰戴尔是美国最早倡导案例教学的学者。当然,这个法学院还有其他的建筑。#p#分页标题#e#
另一方面,哈佛法学院和校区的文化氛围确实很浓。每一个星期至少有两三场讲座。我感到,最大的问题就是听众,讲座多了听众就少了。他们搞一场讲座,十几个人来听是很正常的。也有从中国来的学者。我在哈佛的时候,高西庆和王利明都到哈佛去做过讲座。讲座多,造成的氛围很强。现在我们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也在做这个事。开句玩笑,我们比哈佛做的还要好的一点是,我们把讲座的内容放到网上,让更多的人能够看到。
毕院长:外经贸大学是个好学校,我们很多同学向往那个地方。你们从王老师身上可以看出,经贸大学的学者和一般学校的学者是不一样的。王老师学问做得很好,法律实务做得也非常好,是资深的仲裁员,也有律师实务的经验。理论上、实践上两方面做得都非常好。咱们有的同学也特别向往经贸大学,毕业分配找工作,是比较容易的,至少经济危机以前是非常好的。
    从同学的言谈上感觉,很多同学都很喜欢考那个地方,但你们发现没有,那个地方最大的特点是,老师的外语非常棒,王老师的外语就非常棒。外经贸大学出来的同学外语也是非常好的。咱们的高建学老师,以后要给你们上课的王霞老师,都是那里出来的,外语都是非常强的。王老师说的复合型人才在外经贸大学体现得非常充分。经贸大学的思路和理念就是沿着这个方向走的。
提问:王老师您好,今天咱们讲的是平衡。法学家要具备法律人的思维,法律人思维中的平衡和政治家的“妥协的智慧”有什么样的区别和联系呢?谢谢。
    王军:很好的问题。第一,应该说,作为方法论来讲,并没有区别。今天我大部分时间是在谈基础理论,谈哲学。只有一部分涉及到法学。但如果说有一点区别的话是这样的,我作为一个搞研究的人,总是试图找到一个全面和稳妥的答案。我作为一个律师,我总是试图找到一个有利于我的客户的答案。而政治家又不一样。政治家一定有观点倾向,没有倾向就没有人投你的票。在美国,或者是共和党,或者是民主党,你有倾向性的政治观点才有可能拉到选票。如果完全地脱离任何党派,就不可能成为政治家。所以,在政治家的思维中,最重要的就在于,一定有他的倾向性。这种倾向性简单地说:“左或者右”。所谓左,激进派,比较有利于社会的底层;所谓右,保守派,比较倾向于社会的上层。
举例来说,大家都知道波斯纳,他写了关于“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名著。我上侵权法课时,选的案例之一就是波斯纳执笔的。大概的情节是,有一种叫“丙烯氰”的化工原料,有毒性,容易致癌;在装上火车运输的过程中,在一个小火车站停放的时候出现了泄漏。于是,有关当局对当地的人进行了紧急的疏散。根据美国的法律,火车站的所有者必须自己先花钱进行清理。在此之后,原告起诉了该货物的托运人,也是生产者,要求其赔偿原告支出的清理费。按照常理,原告应该对承运人起诉,因为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的。具体原因是,装运该货物的罐体下面的阀口发生了破裂,可是,该阀口的破裂究竟是由谁导致的无法查清,因为铁路运输有很多交接的环节。原告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于是他起诉了托运人,也是该货物的生产者。这样就提出了一个问题:该危险物品的托运者(通常是生产者)要不要对该物品在运输环节中出现泄漏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是波斯纳提出的问题。他给出了否定的回答,判被告胜诉。他阐述的主要理由是,被告并没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这个案例写得很长,我先后讲了七年,就是说,我给七届的学生讲过。到我讲了三、四年的时候,我还在它的文字当中绕,逻辑当中绕。可是讲到现在,我开始批判他了。为什么呢?慢慢地,我从里面跳出来了,能够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上看其中的问题了。#p#分页标题#e#
比如说在中国,一个个体户开了一辆卡车,卡车上的罐里装大是高度危险的化工品;车走到一个地方,由于这个个体户疲劳驾驶,车翻了,其中的危险物品发生了泄漏,引起了严重的损害,还死了很多人。如果你让他赔,他全部的家当就是这一辆卡车。假定托运人是中石化。如果让中石化来赔,中石化就会想方设法不让这样的事故发生,比如,由自己来运输,或者找一个更专业的运输队来运输,此外还会上保险,这些问题都能够解决了。假如说中石化或者他的一个子公司找一个个体户运输,就很容易逃脱责任,因为中石化会说,这不是我的问题,是个体户疲劳驾驶或者车况不良导致的。但是根据现代侵权法的原理,这种危险品发生泄漏虽然不是托运人造成的,但发生泄漏的风险是它造成的。也就是说,最终导致的损害是由若干个原因绑到一起产生的损害,其中一个实质性的原因是,有人把高度危险的产品投入了运输,造成了此种危险。第二个原因是司机疲劳驾驶和驾驶中的失误。两个原因,一个造成了风险,一个将风险转化成了具体的损害。从这个观点来看,在波斯纳的那个案子中,他应该做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美国有些州在这样的案件中也做出了不利于被告的判决。
在思考了那么多年以后,我有点豁然开朗的感觉,波斯纳为什么这样判决呢?我认为,主要原因是他的政治倾向,他是保守派的。他写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从经济的角度谈法律,当然有其道理,但是从本质上讲,经济分析是一种右倾的视角。任何经济分析都是着眼于效益的,而效益和安全是一个矛盾:过分地强调效益就会忽视安全,这是一对矛盾。还是回到今天的主题,这是一个矛盾中的两个对立方面。今天我们谈到,要在两个点之间实现适度的平衡,并且是建立在一种系统之中的平衡。但是关于如何平衡,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而此种看法往往与一个人的立场有关。波斯纳作出的判决是,危险物的托运人对于此种危险物在运输途中导致的损害不必承担责任。这是他的政治倾向决定的。这个判决书中陈述的理由至少有十几种,非常复杂。当你从他的推理中跳出来的时候,你会发现这个判决说的道理其实非常简单,主要是他的政治倾向所决定的。这就是政治家的立场。
还可以多说一点的是,在去年的时候,法国的一个初审法院判了一个案件。法国的道达尔公司——世界第四大石油巨头,在运石油的时候用了一条20年船龄的船。船在途中断成了两截,污染了法国的海岸线。这个法院让它赔1.9亿欧元,和美国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判决相比便宜多了。美国法院在一个船舶造成石油污染的案件中判了十几个亿美元。法国法院依据的是什么理由呢?该公司没有检查这条船,因而有过失。其实这个逻辑是不对的,因为托运人不可能检查船本身,他只要看到这个船有适航证,或者,只要有理由相信这条船是适航的,就已经尽了相关的义务。这就是在侵权法上的判断过失的一般标准——行为人只要尽了一般人会给予的注意就可以了,叫做通常的谨慎。托运人不可能派人到船上去看,看它有没有裂缝。可见,这个法国法院完全是出于一种政治倾向:总而言之道达尔要赔,因为它有钱。这就是政治,政治的考虑是先入为主的考虑;法学家的考虑有政策成分,也有技术成分,有这么一些区别。#p#分页标题#e#
提问:老师您好,我是大三的学生。我看老师的方法里的三点——发现矛盾,找到矛盾的平衡点,然后把它放到一个系统中。三点中最重要和核心的应该是第二点,找到矛盾的平衡点。其实核心是寻找矛盾的平衡点,是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这就相当于,法律是这个社会中各个阶层利益的一种相互博弈的结果,是话语权的争夺在法条中的反映。比如说,在上市公司收购的问题当中,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是矛盾的双方,但在现行法律中更多地规定了公司的收购措施,对反收购的措施是缺乏规范的。我的问题是,把哪些反收购的措施纳入法条体系中,哪些利益是我们需要考量的、纳入我们的思考范围当中的东西,以达到我们要寻找一个平衡点的条件?
王军:对于她提的这个问题我必须要把毕老师拉进来和我一起谈,因为毕老师是研究公司法的。这个问题我不能做出特别技术性的回答,因为我不是专门搞公司法的。我的硕士论文写的是“美国公司法的发展演变”,说明我多少懂一点。对公司收购我研究的不多,只是一点点。2007年,我和我的学生谢琳合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那一年的《河北法学》第3期。名称是《欧盟对企业合并的规制》。谢琳现在商务部条法司工作,毕业于经贸大学,是我指导的硕士生,现在又在法学所读在职博士,导师是王晓晔老师。
我认为,公司收购,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讲,是这样的一类问题:一般来说,从效益来看,两个公司合并成一个公司,可能能提高效益。西方人发现了一个重要秘诀,要在一个国家拓展自己的市场,通过收购一家公司,可以同时收购到他的商业渠道、他的客户、社会网络和营销秘诀,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打开市场;同时,还可以消除竞争对手,你不是和我竞争吗?我把你买下来。这是走向垄断的过程,是有利于效益的。当然也有相反的观点:收购的结果是导致垄断,垄断就消除了竞争,而没有竞争的社会是没有生命力的社会。另一个角度是从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去看问题:竞争更有利于消费者,而企业的合并会消除竞争,导致垄断,进而使商品的价格不再受竞争机制的制约;其结果是价格的上涨。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对一个社会而言,在这其中要平衡的是什么呢?主要平衡的还是这样一对矛盾:公正和效益的矛盾。
所以,这个同学说,我们今天谈的辩证法的方法,主要是谈“平衡”问题。但是要记住的是,揭示矛盾是第一步,而此种找出矛盾的任务并不是一件易事。已故的沈达明教授说过这样的话,最难的是发现问题,而问题一旦被发现,距离解决已经不远了。当然,解决反垄断领域的矛盾也是不容易的。就以比尔盖茨的微软的一分为二为例。这个案子实在没有多少技术性,微软搞了搭售,竞争对手投诉,政府起诉。因为反垄断法规定私人是不能起诉的,要由政府来起诉。起诉的时候,要不要把微软这个企业一分为二是关键?初审法院做出了将该企业解体为两个的判决,但诉讼双方在上诉过程中实现了和解。那个时候很多人都在预测,这个案子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那里的9个大法官会怎么表决。可见,这实在不是法律的技术或逻辑问题,而是一种政策问题。美国有一类律师是专门研究最高法院判决的律师,能研究到什么程度呢?他们的工作是预测,当这个案子再往下走,走到那9个大法官手里的时候,这9个人的观点碰到一起会有什么结果。因为这9个人有的来自民主党,有的来自共和党。来自共和党的在一个具体问题上不一定右倾,因为他也有自己的技术的和学术的观点。通常,根据这9个人近年来做出的判决,可能是十几年来作出的判决,他有时能做出一种较可靠的判断。这样的律师能向他的客户提出策略上的建议:你很可能会输,因此你应当同对方和解;或者,这个案子你八成能赢,在谈判的时候不要做太多让步。#p#分页标题#e#
再有,前面讲过,在矛盾的两个方面之间实现一种“平衡”也不容易。平衡是有条件的,在某种情况下,平衡是不可能实现的。二战之前的德国在纳粹的统治下,一切服从于战争的准备,大部分工业都被垄断了。在那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去谈垄断和反垄断之间的平衡是不可能的,因为支撑在矛盾之后的系统已经错乱了。
我不知道我讲的能不能令你满意。简单地说,收购是企业合并的一种方式,高程度的合并导致垄断,垄断给社会带来了什么,还是没有带来什么?主要是一个经济学和社会学的问题。但是我总的看法是,我们过去认为垄断会使生产力受到破坏,这有片面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垄断对经济发展有没有好处,还需要研究。
我再多说一句,财团或者说投资者个人获得了利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言是好事还是坏事?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这样一个角度来考察,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和比较平均地分散在大多数人的手里,哪一个对经济也好处?我的看法是,一般是前者对经济有好处。因为富人的钱最终还是社会的钱:富人有了钱一定要投资,投资以后给社会带来了两个好处,第一是纳税,第二是解决人的就业问题。此外,富人还要交遗产税,而遗产税又使他们的财富回到社会。另一方面,将同样多的财富分散在一个国家的每个人的腰包里,他们会消耗得更多,而聚集在少数人手里,消耗的少,聚集的多。今天的美国为什么比欧洲在经济上强大,这种个人本位主义可能起了很大作用。它承认个别的私人可以很富有,这样的政策对经济的发展是有刺激作用的。不知道这样讲,可不可以解决一些问题。
提问:老师,您刚才讲到税收,提到欧洲的和美国的模式,还谈到税率的平衡点。刚才您也提到,税收平衡点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咱们国家也有人提出,像西欧那样的福利社会不太适用咱们国家,不是咱们社保体系追求的目标。像税收这个矛盾对立面的平衡点,在咱们国家怎么体现?然后进一步是构建在一个体系当中的平衡,这个体系的构建在咱们国家会有哪些相关的措施?
王军:我回答不了太好,因为我对中国的税制研究得并不好。粗浅地讲,第一,中国的税制这些年刚刚建立起来,还没有完全成熟。比如说,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够,逃税还比较普遍。第二,中国目前总地来说,税还是低的。就大学教师来说,从工资单上拿走的税,我想想大概有多少钱?好像是20%左右。这和西方国家比肯定是低的。第三,可能有人逃税。当然,在任何国家,都会有人逃税,但是没有机会逃税的人占大多数,这是所有社会的共同现象。一般地说,中产阶级无法逃税。中产阶级、工薪阶层,他们的税是老板从工资里直接扣走的,没有人给你避税,风险太大。可是,老板往往是不上税的。这是我从一本叫《反败为胜》的书中看到的。那里写道,福特汽车公司原来的总裁艾克卡,后来转到了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他讲的是他的经历。他是CEO,亨利•福特是他的老板。他们在一起吃饭的时候,亨利•福特说,我是不纳税的,我用不着纳税。这个CEO一年也是一千多万美元的薪水,可能老老实实地有50%以上给缴走了。他很不平衡地对亨利•福特说:你怎么能做到?老板说:我的律师可以摆平一切问题。总之,老板如果拿工资是要纳税的,但是他可以不拿工资,就不纳税。#p#分页标题#e#
说到平衡点,中国这个社会是什么状况呢?我没有想得很清楚,但是有几个现象可以分析一下。我91年在洛杉矶的时候,经常有黑人找你要钱,就要2毛5,在美国的一个硬币。上汽车必须带好这种硬币,因为纸币投到机器里可能不找钱。2毛5是很小的一个数字。黑人要这个钱干什么呢?买烟抽。为什么要钱买烟抽呢?政府给的是购物券,买吃的没有问题,但不能买烟。我和他们聊,为什么不去工作?当时在洛杉矶市区“低保”的水平是600美元,收入600元以下就可以从政府拿600元。他们说,华人没有任何人要饭,因为你们华人互相帮助,你们可以在餐馆里刷盘子;我是一个黑人,没有人让我刷盘子。这说明了什么,华人是互相提携的。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又看到,我们今天这个社会充满着竞争,我们之间的竞争相当激烈。在竞争中不能成功,就只能依靠社会保障体系维持生活。但总的来说,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发展到健全的程度。比如说在法国,任何人受到人身伤害,无论是你自己的过失还是他人的过失引起的,你都可以到一个医院去看病,美国大致上也一样。中国做到了吗?今天,我们这个社会充满着竞争,但是保障体系还发展的远远不够。因此,将来在我们中国,这种平衡点究竟怎么建立,究竟是一个相互提携的社会还是一个自顾自的社会,还要看它的发展。
总的来看,我们是一个大家庭,这种观念是有的。一个法国人在谈它的侵权法的时候说,我们深受卢梭的思想影响;我们认为,法国人是一个大家族当中的成员,大家要相互提携、相互照顾。这样的理念在那里非常清晰。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法国的经济发展得确实是慢了,非常慢了,可能是它太有保障了,好像人们都不愿意做事。所以我们的社会应当将平衡点放在那里,还要认真地思考。
    提问:王老师您好,我是交大法律系大四的学生。哈佛大学的教学是以案例为主,我想请您谈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对研究生的教学是什么样的模式?并且在这种模式下有什么好处?现在在这种经济危机的经济形势下,不知道对外经贸大学对哈佛大学这种教学模式有什么新的思考?比如同人大、政法相比。谢谢。
王军:在外经贸大学,许多老师还是认为应该搞系统教学更好,尽管搞案例教学的人数在增加。
我在哈佛的时候听了一门课,有一个教授是讲中国法的,主要是讲中国法制史。他没有用案例,而是用文章,有几十篇文章。每篇文章大概十几甚至二十几页。每节课要讨论二到三篇文章,读起来根本读不完。上课就是讨论文章。所以讨论教学不是说一定讨论案例,而是说,是一种讨论的方法,互动的方法。互动到什么程度呢?在哈佛,老师讲课,一句话话音还没有落,学生就可以举手。是浓重的交流的文化。当时有一个清华大学法学院去的学生,总坐在第一排,非常爱发言,最后她那门课就得了“A”。她在课上是最活跃的,比美国人还积极。那是一种绝对的交流文化,如果你不说话,同学们就看不起你。#p#分页标题#e#
尽管对于在我国的法律教育中要不要采用互动式教学存在分歧,但我始终认为,这样的一种交流,是最好的教学方法,因为只有交流,教师才能知道学生想什么,他们需要什么,你讲的他们听懂了没有。我认为交流是必须的,具体方法可以讨论。不过,德国目前还没有普遍采用这样的方法。2005年,我有一次机会去德国,去了慕尼黑和汉堡,也参观了那里的大学,基本上是上大课。但是听说有小班讨论。大课之后,教授的助教组织小班讨论。我始终认为,交流和互动是可以启发学生智慧的。
但是为什么很多老师不愿意搞呢?可能有传统因素的影响:师道尊严,学生怎么能乱讲话呢?还有,中国人崇尚抽象思维,喜欢讲“精辟的”、“玄的”、“画龙点睛”的东西。这种东西一讨论就“稀释”了,没味了。第三,互动对老师挑战是很大的。有的老师不愿意别人提问,也可能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他的知识是不能问的知识。他可以陈述,但是不能讨论。像刚才问我公司收购的问题,我就不能做出很好回答,因为人不可能什么都懂。有的老师不愿意人家问,他愿意一直讲下去,不让你问。
毕院长:时间有限,王老师也讲了两个多小时了,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感谢王老师。今天听王老师讲了两个小时的课,至少我觉得自己受益匪浅,因为方法论的课对咱们学法律的同学来说确实太重要了。原来我们没有上升到这个高度去认识它。比如说,王老师说了,我们在研究当中会涉及到方法论的问题,我们在立法当中会涉及到方法论的问题,我们通过这个学习都有这样的感受。比如,刚才同学提到收购和反收购,为什么法律对收购规定得这么多,为什么对反收购规定得这么少?公司法中为什么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什么要限制大股东,平衡之间,立法者为什么要这样定?今天听了王老师讲的,你们回去仔细琢磨,其实每个法里都有。王老师刚才讲的,就是我讲商法的时候经常讲的安全与效益的问题,这个贯穿于商法的始终。这个问题立法者是怎么掌握的,你们听了这个课之后,下去会有更深的体会。
今年我们要写论文了,你们在选题的时候是不是也要考虑这样的问题。比如说,我们要找出一对矛盾来,矛盾的平衡点在哪里?在什么体系内解决。这就是我们以后要做的,这个工作并不是说选题完了就结束了,而且会带到你以后的工作中。甚至你以后的生活中,可能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所以就一句话:受益终身。
再次感谢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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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8日北京交通大学思源西楼7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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