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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绅论坛第9期:宁红丽讲座实录

时间:2007-05-15 点击:
2007年5月11日晚,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经贸法律博士论坛“法学方法论”系列讲座第八场在宁远楼模拟法庭开讲,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宁红丽副教授。
不到七点,模拟法庭已是座无虚席,在王军副院长热情洋溢的介绍之后,讲座正式开始。
宁红丽副教授首先开宗明义地指出,学术研究方法有很多种,如哲学方法、规范方法、经济学方法等,其中,经济学方法的基本特征就是以效率作为标准。她回顾了法经济学的产生过程并阐释了法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并引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的话指出,法经济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法律,即法律的经济分析;但经济学家感兴趣的则是另一部分,即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但法学家在这方面的研究往往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对法学研究者而言,法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法律。所以,可以将法经济学直接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
接下来,宁红丽老师对交易成本、效率、外部性及正义和效率等法经济学中的几个重要范畴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交易成本,即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由发现贴现价格并获得精确市场信息的成本和谈判、磋商的成本组成。1960年,科斯在其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市场行为时有成本的,企业可以节约一定的市场成本,但企业自身也时有成本的,且很难证明到底哪一种成本更高,因此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张五常则进一步将交易成本扩充发展为“制度成本”。
交易成本在私法中的很多地方得到了体现,如缔约过失责任、共有物的“分割自由主义”等。宁老师以台湾地区民法第823条关于共有物的“分割自由主义”的规定为例,分析了其背后所隐含的共有人越多,交易成本越大,法律因此鼓励分割以提高效率的理念。
效率的标准主要有两种:帕累托最优和卡尔多-希克斯最优。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以利己不损人为标准,具体体现为所有权自由、意思自治以及产权规则;而后者则以社会总财富和总利益最大化为标准,不考虑利益分配,这在各国对越界建筑附条件使其合法化的规定中有突出体现。
外部性是指个体行为对社会或其它个人、部门造成了影响却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获得回报。判断一个法律制度是否有效率重要标准就是看其能否将外部性内部化。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主要途径分为公法模式和私法模式。宁老师通过管制排污、征收汽油税、排污权交易等实例,分析了由于政府管制不一定有效,而征税或补贴可能有效但效益不明显,所以私法模式显得相对更加重要和有效率,并指出,法律往往是建立在理想的基础之上的,而经济学则更加务实,当完全杜绝某一现象是不可能的时候,不如采用一种相对有效率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p#分页标题#e# #p#分页标题#e#
亚里士多德提出,正义包括分配正义、交换正义和矫正正义。波斯纳则认为,正义的第一种含义是分配正义,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遍的含义,则是效率,但正义又不仅仅是效率。实际上,效率的含义与具体制度相联系,很难抽象地得出一个一般的效率标准。
在分析了上述范畴之后,宁红丽老师重点阐述了财产权的相对性问题,指出,财产权就是行为权,在资源稀缺、空间有限的社会,财产权经常就是指“对别人造成损害的权利”。由于行使一种权利的成本,正是该权利的行使使别人蒙受的损失,于是法律就需要对权利进行界定。她通过对办公室电话费浪费问题以及著名的火花案和炸鱼薯条案的分析,阐述了财产权的独立性和权利的相互性问题;最后通过介绍贾桂花诉青年电影制片厂案和周恩泽诉北京罗杰斯餐饮有限公司案,分析了科斯和霍姆斯的理念——允许谁侵害谁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从而使社会成本最小——在中国法院的上述判决中的体现。
最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军教授、伏军副教授和同学们与宁红丽老师进行了富有启发性的互动与交流。王军教授对整场讲座发表了精彩的评论,并将法律的经济分析与中国侵权法立法的相关问题相结合谈了一些自己的观点。
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延续了“法学方法论”系列讲座的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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