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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绅论坛第11期:冉井富讲座实录

时间:2007-06-02 点击:
王军:我们现在开始。我们法学方法论讲座今天是第五场,我们可以说逐步的渐入佳境。今天我们非常高兴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副研究员冉井富博士,给我们讲有关的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问题。我手中这本书我们有些同学已经看过,这是我的博士论文的雏形,后来砍了15万字,形成了这本书。我用了历史的方法、一定的经济的方法,我不知道我是不是用了社会学的方法,可能用了,所以我今天也特地跑里听一听,社会学的方法和经济学的方法有什么不同。今天大家要注意听,我们经贸大学基本上不出这样的人才,但是这一两年还是有进步,比如我们的刘燕南老师,我们开了一个课。今年我们要进三个人,其中肯定有一个教法理学的。这方面需不需要加强?确实需要加强。所以我们搞这个讲座,最重要的目的是为学生着想,大家踊跃参加。下面请大家鼓掌欢迎冉井富老师。
冉井富:感谢王院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非常高兴有这样的一个机会和老师、同学们讨论一下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问题。我们这个是研究方法的系列,法社会学研究也是这个范围中的一个问题。我曾经做过一些法社会学研究的项目和课题,算是有一些经验,在这里和同学们交流一下。
法社会学研究是一种法学方法,我说它是一种法学方法这不是一句废话,因为还有一个另外的概念,法律方法,这二者需要区分。同学们今天来这里一起讨论这个问题要付出一个机会成本,法学方法是讲什么的,对于我们接下来的学习和研究有什么帮助?这可能是大家心里在考虑的一个问题。
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概念使用上不是很统一。一般来讲,法律方法更多的讲的是法律的应用,比如说司法、律师职业中法律技术,这个可以结合法律实践来说。法律实践有两大部分,一个是把法律制定出来,另外一个是去应用它、实施它。我们讲的法律方法主要是应用、实施这一块。苏力老师讲过法律解释,这就是一种法律方法,一种法律职业技术,是和法律的职业联系起来的。法学研究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呢?就是确定何为正确的法律,也就是为制定法律这个环节服务的,法学方法就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其中包括法法社会学方法。相比较而言,我们上法律专业的大学或者研究生,重点要学的还是法律方法,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毕业以后主要的去向不是做研究,而是做法律实务。但是法学方法对我们来说也是很有意义的,为什么呢?特别是对研究生同学来说,将来要写论文,要搞一点研究,这需要用到法学方法。即使是法律实践,现在实务中也强调法的发现,也会用到一些法学方法,所以我们学习法学方法还是有意义的。 #p#分页标题#e#
另外我自己也是一个杂志的编辑,今天讲的这个问题要和这个结合起来,也就是如何在一个研究的基础上,写法学论文。法社会研究一个任务是如何去开展这项工作,另外一个是如何用论文的形式把研究成果表达出来,和目前的杂志的要求相符合。这个问题也可以在这里交流一下。
我今天讲的这个问题就是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具体主要讲两个方面:一个是法社会学的立场和重心。除了法社会学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学科和研究方法,上次讲了比较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还有以前讲的价值分析的方法,法社会学和这些方法是相对的,它们的特点、立场和重心可以说是相互区别的。这里介绍法社会学的立场和重心,目的是说明以下法社会学研究这个概念,即什么是法社会学研究,因为这个概念的使用目前有些混乱。在一个介绍一下法社会学研究的步骤和方法,也就是如何进行法社会学研究。我们的时间也就是一个多小时,我讲得可能比较概要一些,只是把一些操作上要注意的问题说明一下。
一、法社会学研究的立场和重心
(一)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立场
法社会学研究主要是在19世纪末、20实际初在西方国家逐步发展起来的,系统的讨论这个问题就于是回到历史中去,由于时间关系,我们把这个跳过去,直接谈谈它的几个基本的立场,这几个立场是区别其他研究方法的。由于强调这几个基本立场,所以法社会学在传统的研究方法之外,另外开辟了一个研究的领域。
1、书本上的法不等于行动中的法
这里有两个前提,一个古典时期及其以前的思想家们,包括当时的自然法学家们,不怎们能够区分应然和实然,当他们讲法律是什么时,基本上讲的是“应当是什么样”的法律。另外一个前提是在19世纪注释法学比较盛行的时候,当时人们认为书本上的法和实际中的法不会有太大区别,书本上的法就可以实现,法官的判决不外是“法律的精确复写”, 法官只需眼晴,他不过为“宣告及说出法律的嘴巴”。司法就像一个自动售货机一样,你输入一个事实就会得出一个判决,书本上的法制定好了就自然可以转变为社会中的行动秩序。大陆法系比较注重法典的制定,他们认为法律自身完备完整,就会自动地变成现实中的法。这也是导致法律实证主义的盛行,因为他们认为法律的重心是在立法上,法律制定好了自然就会演变成现实的生活秩序,所以重点的研究是在规范的制定上。 #p#分页标题#e#
但是后来的学者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发现,书本上的法并不等于行动中的法,有时候甚至是完全不同的。比如说美国有一个美国学者马考利,他研究过“行动中的合同法”,他写了一篇文章,《商业中的非合同关系:一个初步的研究》。他研究发现,我们的合同法学家们可能对一些问题争得面红耳赤,什么是违约,违约后怎么办等等,但是现实中的人几乎不用合同法。比如说合同,按照法学院传统的教学方式,是有一个要约、承诺、主要条款、次要条款、意思表示真实等一系列的模式。但是实践中人们根本就不看这个,就是一个订单,只是说我要什么东西,其他的什么违约等都在背后用小字写出来,谁也不去看。违约之后不会像法律那样追究什么责任,而主要是靠商业信誉这类东西来起调节。这是他的研究发现,这个发现就颠覆了传统的关于合同法的观点和看法。在中国这种情况说起来大家更有体会,我们这里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的距离更大,甚至是我们国家法治发展的瓶颈。我自己在山西和湖北等地专门做过法的实现的调查,这方面的体会很深。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婚姻法。婚姻法有很多禁止性的规定和义务性的规定,比如说婚龄男的22周岁、女20周岁,但是我在山西发现法定婚龄以下结婚很普遍,17、18岁的女孩结婚绝对数量是很多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登记,但是现在很多不登记,不登记也没有人管,但是传统的结婚习俗都履行了。还有像表亲结婚这种近亲结婚在我调查的地方也是很多的。继承法规定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是有处分权的,只要适当考虑法律的底线规定就可以了。但是在很多地方没有遗嘱自由,我国的继承法和农村地区的家产分割是两套继承体系。很多家庭财产不是父母的而是这个家庭的,父母要处分家庭财产儿子不同意也处分不了的。在很多地方是分家析产而不是遗产继承。在其他领域,比如说诉讼法、环保法等等,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差距同样显著。法社会学强调这种差距,认为它是正常的,但是要有一个度的问题。认为这是不一致的,或者是差别很大的,大到不能忽略,于是就把研究的重心转移到实际的社会秩序。 #p#分页标题#e#
2、法律的运行具有开放性
盛行于18、19世纪的注视法学来源于罗马法的研究,认为法律有自己的逻辑和技术,比如说自动的售货机一样来形成法律的判决,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事实,然后得到一个判决。而古典的政治法律哲学责任认为,法律来自于一种自足的、先验的理念、观念或者原则,是这种理念、观念或者原则的独立运行。这些观念也体现在传统的法律教学之中,学生致力于学习法律自身的技术和原则。
但是,法社会学认为,法律不是封闭的,法律的运行不是只有自己的原则和逻辑,而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运行的,社会环境对它是有很大的影响的。一个法律文件出来之后,在社会中怎么运行,一定要研究这个环境。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法社会学家就对法官怎么判进行过研究。在当时的传统观念开来,看法官就是依法裁判。但是研究发现,法律由于自身过于概括、语言的模糊性而导致和事实间有巨大的鸿沟,这个鸿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的个性来填补的。一个法官如果去法院之前和老婆吵架了,今天的判决可能就不一样;如果被告人是他很喜欢的人,可能又不一样;黑人和白人也可能不一样。美国学者格兰特研究过,诉讼中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对结果影响很大,个人作为当事人与公司作为当事人,对案件的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有很大影响。还有一个学者,社会学家布莱克,提出了案件社会学的视角。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什么?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来说,要看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但是案件社会学考察这样一些因素:当事人之间是什么关系?比如说是否是亲戚,当事人之间地位上的差距等;有没有律师代理?法官是谁?这些因素构成一个案件的结构要素,正式这些结构要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结果。由此说明,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实际上是法律外的很多因素在起作用。布莱克由此提出了两种法律执行的模式,一种是法社会学的模式,一种是传统的法理学模式。传统的法理学模式认为法律严格的按照自身的原则和逻辑运行,,法社会学模式则强调社会环境因素在发挥重大影响。 #p#分页标题#e#
有一个例子,说明法律无论怎么努力也逃避不了社会因素的影响。一个当事人要给法官送红包,法院严令规定送红包是违法的,是得不到希望的结果的,甚至是起反作用的。有一个被告就给法官送了红包,最后他就赢了。为什么赢呢?他说我送红包的时候是以原告的名义送的,所以他赢了。说明法律如何努力也是逃避不了社会因素的影响。我举这个例子并不是说这个是正当的,只是说法社会学是强调这个的立场。
3、学术研究的任务是描述和解释
法社会学承一个学术立场,认为学术研究就是描述和解释,只有描述和解释是学术研究的任务。每一个人都是有价值取向的,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比如说王海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比如说我是消费者、我是商场,我肯定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再比如,应不应该推行离婚自由,?自由到什么程度?每个人都自己的价值倾向。法社会学来说,它不涉及到具体的行动问题,它认为行动是决策者的事情,它做的是描述和解释。它只把“是什么”给你说明,把事物之间的关系讲出来。比如说离婚要不要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的问题,法社会学不管,但是它会告诉你,离婚自由如果没有限制,它的后果是什么,比如说家庭不稳定,进而带来子女抚养的问题,未成年犯罪的问题,再带来其他的问题。把可能发生的实际后果和事物间的联系告诉你,至于怎么做,他认为不是他的工作和任务。这里就有一个“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的划分,规范和事实的划分。法社会学认为它主要把社会事实描述出来。
4、法社会学研究是科学研究
法社会学还有一个立场,就是强调自己的研究是一种科学研究。科学研究这本身也是一个模糊的表达,就是讲的科学主义,简单概括就是一个强调逻辑,一个强调经验。可以是分开的,只用逻辑也是科学主义,但是单纯的经验并不是科学,经验通过逻辑整理出来的推导是科学主义。法社会学之所以强调进行科学研究,主要是和19世纪的理学主义盛行有关,当时的物理学、数学、工程学等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他们在各自的领域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受此影响,对社会历史也进行科学研究,进行推导、论证、实证化、量化,这是当时社会学的一个观点。 #p#分页标题#e#
(二)法社会学研究的重心
从这些基本的立场出发,法社会学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研究重心。但是,现在法社会学一词的使用是比较混乱的,人们可能在多种意义上使用法社会学这个概念,对应的研究重心也有所不同。在讲西方法社会学的历史渊源的时候,法社会学也有两种传统,一种是欧洲的观点,认为法社会学主要是讲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把法律放在社会的大系统的相互作用中去考察。英美的法社会学是经验主义的,主要是研究具体的问题,从经验层面来考察。国内的教材在讲法社会学的时候实际上也是交错在不同意义上使用的。归纳起来,法社会学的研究重心主要是下面四个方面。
1、研究法律和社会的关系
我们讲法律运行不是封闭的,不是自治的,而是开放的,是在社会环境中发挥作用的,因此,法律和社会其他的子系统,比如经济、政治、伦理等相互是什么关系,这是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心,但是这主要是欧洲大陆传统的法社会学考察的问题。比较著名的一个案例是马克斯·韦伯的研究,就是法治和资本主义的关系问题。所谓法治,就是法律已经发展成为形式合理性的规范体系,一个独立、自治的体系,有严格、独立的司法制度保证法律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韦伯认为,在西方正是由于法治的建立,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兴起,也就是工商业的发展。为什么法治能够导致工商业的发展呢?他的解释是这样的:人民要做生意,必须要能够控制成本,预测收益,而法治能够保证这一点。比如说,我要在和平街北口租一个门面卖衣服,这是一个投资。我这个投资可不可以做?风险有多大?我们国家现在风险可能比较大,过去更大。可能你刚装修完就要拆迁了。如果你是大的企业,市政府要修建一个广场可能要向你要钱。我有时候和房地产行业的朋友聊天,他们说房地产本身很难做到规范性运作,充满了变数,巨大的利润和巨大的风险,如果领导间的关系搞得不好,可能就要穿小鞋。投资风险不可预测,很多东西想不到,企业摊派,突然有一个收费的名目就来了,工商业就不会很发达,因为风险大且不可预测。如果法律规定和实行很严格,他就知道往哪里去投资,增加了这个信心。所以,西方法治的发达就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兴起。 #p#分页标题#e#
但是,更早的一项研究,也就是马克思的研究,结论却是相反的。马克思认为,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达促进了法治,因为商品要交换,就要完全的意思自治,需要相应的财产权等各种各样的“天赋人权”,所以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催生法治。或许这是一个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问题。
我们再举个例子,比如说婚姻家庭法的各项制度,我们可以从法的逻辑和技术的角度进行考察,可以从法的价值的角度进行考察,可以从人权、权利发展等角度考察,但是也可以从经济基础、社会条件的变化的角度考察,也就是法社会学的角度进行考察。首先,为什么会有婚姻制度?人类学家、社会学家的观点是,这主要是由人的成长的特殊性决定的,也就是人口再生产的特殊性所要求的。我们知道牛生下一只牛犊之后,牛犊有一个月就能自己吃草独立存活了。绝大多数的动物的成长周期都是很快的。而我们人呢,成长过程是很漫长的,在当代社会中成长就更漫长了,20多岁的大学生还是小孩,还不独立,大学毕业后还要“啃老”。过去穷人的孩子早当家,但是也要十几年。如果说没有婚姻家庭制度,家庭不稳定,养育的负担可能就会落到母亲一个人身上去,这个对人类自身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才有严格的家庭制度来把双方约束住,约束的目标主要在于养育。恩格斯说,婚姻是爱情的结果,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但是爱情这个东西朝三暮四、飘忽不定,显然这个思路和马克思、恩格斯自己说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是一个思路。由于养育的需要,所以古代社会的离婚都是严格被限制的,但是现代社会中,离婚有了相当程度的自由,包括我们国家。为什么现代社会允许一定程度的离婚自由呢?原因有很多。首先是婴儿的成活率大大提高了,人的死亡率大大降低了。在欧洲中世纪黑死病的时候,人的平均寿命一度只有18岁。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一个妇女一生的任务就是不停的生孩子,人口增长还是十分缓慢,人口还是很少,因为战争、瘟疫、饥荒频发,医疗保健水平低,死亡率很高。在我国当前的一些家庭,我们问她,为什么要超生?她说,生一个孩子不保险,万一没了怎么办?因为过去孩子的死亡率很高,人们在观念中保存了这个深刻的记忆。现在死亡率很低了,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了,平均一个妇女一生只需要生2.34个孩子就能维持人口的增减平衡。其次,家庭的很多功能社会化了。现在很多妇女生了孩子之后一两岁就交给全托的幼儿园,她就可以不管了,可以工作去了。她也可以自己家里雇一个保姆来抚养小孩。小孩到了七八岁就上小学到学校去了,说明家庭在养育方面的功能大大减少了。妇女只要有职业,离婚了也没有关系。由于这样的两个原因,就导致对于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的要求可以有所降低,可以允许人们一定程度的离婚自由了。这就是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角度,解释离婚自由的出现及其可能性所得出的结论。当然,家庭养育的功能需求只是降低了,不是没有了。在我国当前,单亲家庭的孩子还是有很多的缺陷,少年犯发生的几率也要高一些,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稳定依然是有意义的,所以我认为,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的规定还是有些靠前了。 #p#分页标题#e#
从法律和社会的关系之中,也可以解释男女平等的演进。古代社会基本上是都是男权社会,而现代社会中妇女的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升。一个原因是刚才讲的妇女的养育任务减少了,少了之后就可以把自己解放出来,做什么呢?投入到社会中去,投入到公共领域中去,如果社会上没有妇女的声音,那很难争取到平等。还有一个原因是技术革命。古代的英雄就是关羽、张飞,都是男的,打仗是要体力的,要让司马懿穿上女性的文章就是侮辱。尽管妇女生育小孩也是很重要的社会功能,但是因为在资源上不稀缺,所以价值就低。技术革命之后,生产和战争中的体力优势缩小,这就从另一个角度为妇女解放创造了条件。妇女从生育中解放出来之后,就可以和男人一样投入到生产和战争中去。正是由于出现了这两个社会条件,所以现代社会中妇女地位大幅提升,在生活中顶了“半边天”。当然,体力的优势还是有的,生育的任务也还存在,所以,在社会生活中,男人还更有竞争优势。比如说,私营企业的老板是逐利的,他们不会牺牲自已的利益歧视妇女,但是,女大学生找工作困难仍然要一些,这说明,单从效率上说,妇女在经济生活中的仍然有一定的劣势。
2、研究法律的实际运行
由于法社会学认为书本上的法不等于行动中的法,法律在实际中的运行并不是像照相机一样,可以简单地复制到现实社会中去。实际的运行过程非常复杂。于是,法社会学就强调研究社会事实,研究法律的实际运行。很多法社会学家不是把法律定义为规范,而是定义为社会秩序,所谓实际的社会秩序就是法,这个法才是他们研究的重心。当然,研究实际生活中的社会秩序,不是说价值和规范不重要,只是法社会学认为,一方面,价值和规范的研究已经太多,社会事实的研究非常不足,以至形成了不切实际的法律观念;另一方面,这也是一种分工,科学的任务主要是解释社会事实。此外,现代社会的法律实践是一项社会工程,更加主动和自觉,因此,研究实践中的法律,可获得指导法律实践的更切实可行的知识和理论。 #p#分页标题#e#
3、运用社会科学中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
人们有时所讲的法社会学,主要指运用社会科学,尤其是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问题的研究。举个例子来说,社会学中有一个理论,结构功能主义,认为社会有很多的子系统,很多的要素,比如文化、宗教、法律、军队等,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就像人一样,人手是干什么的,眼睛是干什么的,各有各的功能,法律只是社会有机体的一个要素,由于社会的特定的功能需求,就产生了法律制度,功能需求变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也要变。在古代的小农社会中,人们现相互都认识,都熟悉,于是社会秩序通过费孝通所说的“礼治”就可以维持了。但是现代社会中,我们去商店买东西的时候,我凭什么就相信它是真的呢?这就需要法律和制度来保障。我去商场买东西买到假货了,我和他谈很难,我不认识,我也不敢去他的办公室,没准他有一个打手什么的,这个时候诉诸法律调整就可以了。在现代的城市社会中,人的行为有时候很古怪,但是也不怕别人的非议,因为互相不认识,“躲进小楼成一统”。但是在传统的农村社会中,离婚、通奸如果被人知道了,就遗臭万年。所以说,在古代的农业社会,可以靠道德、习俗来调整,在现代社会中就不行了,这些东西不灵了,这就要靠法律,这个功能要求决定了为什么现代社会中法律如此兴盛。
有时候人们在十分宽广的意义上使用“法社会学研究”这个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经济学、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也被视为是法社会学研究。比如说,王院长刚才说经济分析和法社会学是什么关系,在十分宽广的意义上,经济分析也是法社会学研究。在狭义上,法社会学用的是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比如功能主义、冲突论、匿名理论、抽样调查、因果解释等等。 #p#分页标题#e#
4、对法律问题进行经验实证研究
这和前面的第二点并不完全相同。第二个重心是强调对社会事实的研究,研究的对象是社会的实际情况,而法律问题的经验实证研究则强调是用经验的实证方法,即用经验材料来论证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可能是任何一种法律问题。比如说,问题是论证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这个论证可以是运用传统的价值哲学方法,也可以用经验实证的方法。如果用后一种方法,基本思路是用经验材料来证明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这样经验材料大致包括: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对破案率的影响,实行无罪推定原则需要什么样的制度环境、思想理念,不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的可能带来哪些不利于人权保障的现象及其程度,等等。再比如,如果用经验实证的方法论文限制离婚自由必要性,所需要的经验材料大致是:家庭稳定的优点是什么?家庭不稳定的危害是什么?尤其是,对子女养育的危害是什么?反过来,限制离婚自由的危害又是什么?离婚自由所增进的社会福利是什么?不同情况下所产生的危害是否可以通过其他制度或者政策配套予以克服?等等。当谈,经验实证并非经验材料的简单堆积,而是特定的技术和逻辑的指导下,以经验材料为基础的科学论证。
这些就是法社会学的重心,结合前面介绍的几点基本立场,共同回答了法社会学的概念。但是,在这些立场和重心之间,不同的学者、不同的学派的侧重并不完全相同。欧洲大陆的学者,比如说德国的韦伯、卢曼,他们讲的法社会学是法律和社会的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讲的。而在美国,法社会学主要讲的是对法律具体问题进行经验实证研究。当然,这些立场和重心之间,彼此是密切联系的,完全可能在一个具体研究中全部体现出来。比如说,我研究社会事实问题,就是法律的实际运行,可能就要用经验来说话,用经验材料进行描述和解释,而这种实证的描述和解释,就要用到社会科学中实证方法,比如说抽样、统计分析等等。 #p#分页标题#e#
这里介绍法社会学的立场和重心,那么,归纳一下,法社会学到底是什么?可以概括地说,法社会学就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的实际运行所进行的理论研究或者经验实证研究。从这个归纳也可以看出,在很大程度上,法社会学还是一个比较开放的概念,体现的是一个大致范围内的研究视角和趣向。同学们不必把这概念限定得很明确,但是,一是要了解它的那些立场和重心,而是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如果运用到了某个社会学理论或者方法,就要尽可能严谨和规范。另外再想补充一点是,法社会学研究不限于法学的哪个专业,证券法、金融法、国际贸易法等学科中的法律问题都是可以用法社会学方法进行研究。比如说要研究股票交易的某个制度的利和弊的时候,就完全可以进行实证研究,可以从股票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
二、法社会学研究的步骤和方法
根据前面的介绍,法社会学研究本身又包括多种研究侧重或者类型,在这里,我们限定一下,介绍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经验实证研究的步骤和方法。
法社会学如何研究?这里面的技术环节是很多的,比如说抽样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的、很技术化的工作。在美国搞大选之前预测谁的得票率是多少,误差几乎只有2%和3%,而调查样本只有1000个人,美国是2亿多人,他只调查1000人怎么去做到这样精确?这里有一个技术问题。今天我们不能讲得很全面,只讲三个比较重要的或者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一)法律问题的概念化
我们进行法社会学研究的时候,首先是确定研究的问题,也就是问题化处理。明确了要研究的问题之后,接下来就是对问题进行概念化和操作化处理。这个环节的意义在于,将理论上的概念、命题,和现实生活的具体事物衔接起来,使得经验材料能够顺利进入我们理论框架中。 #p#分页标题#e#
首先要进行的是概念化。为什么需要概念化?这是因为,语言具有模糊性。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模糊性不会妨碍我们之间的语言交流,因为说话时特定的情景可以进一步明确模糊的语言的精确所指。比如说,两个学生交谈:你的外语成绩真棒!这里的“外语”、“成绩”、“真棒”等的语义、范围都是比较模糊的,但是如果两个人交谈的情景是在说某一次考研的英语的成绩的结果,而且都知道合格分数线是多少,那么这里的“外语”、“成绩”、“真棒”的含义就被这种特定的情景给明确了。但是,我们的研究成果的表达却没有这样确定的情景,因为读者在什么情景下阅读我们的研究成果这是不确定的。另外,和日常会话的简短交流不同,在一项经验研究中,一个概念要在研究的不同阶段、不同的社会现实环境中出现,比如“收入”这个概念就要用来考察务工的农民、种地的农民、私营企业主、公务员等的经济状况,分开来看,他们对“收入”的理解可能是有差异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不同情况使用的概念具有一致性、可比性,就要事先严格限定概念的含义和范围。而这种严格的限定,就是所谓的概念化。通过概念化,我们实现了两个目的:一是精确了概念所指的事物的范围;二是保证了概念在使用在同一项研究的任何环节中,都具有统一性、一致性。
如何进行概念化呢?我们用一个实例来说明:律师代理(辩护)对诉讼结果的影响。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个理想,但是实践中有很多的因素制约着这个理想的实现,这是一个理论上的预测。影响的因素很多,其中,律师代理(辩护)对判决结果是有影响的,如果没有影响就不需要律师制度了。影响是什么?如果说有律师和没有律师,好律师和不好的律师,律师是不是负责任,这个影响如果很大,这对于一些人是不平等的,所以我们要通过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责任保险制度来解决律师代理的费用问题,美国的风险酬金制很大的作用就是解决了穷人请不起律师的问题。出车祸了,律师来帮我打官司,打赢了各拿50%,这个主要是解决穷人没有钱打官司的问题。所有的这些制度设置如果说要坚实可靠的话,就必须基于一个基本情况的了解:律师到底对于判决的结果有多大影响?到底对于当事人权利的维护有多大的作用?研究的第一步首先是概念化。我们首先要对律师进行界定。有些概念是很清楚的,有些则很模糊,比如什么是平等,什么是雇佣,真正要在实际生活中明确就不是那么简单。“律师”相对来说是比较清楚的,因为制度化管理的程度比较高,但是仍然有一些问题要明确:基层法律工作者算不算?有律师资格但是没有注册的算不算?另外是“代理”,什么是“代理”?一个问题是是不是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另一个问题是实际做了多少代理工作。履行了什么手续才算是确立了代理关系?做了多少实际的法律服务工作才算是有了“代理”?代理工作是不是包括拉关系、走后门等非法律性质的事务?再一个是“诉讼结果”,研究的是一审还是二审?调解、撤诉、中止、终止要不要考虑?除了判决书的内容外,审判的耗时、判决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判决书的兑现要不要考虑?等等。 #p#分页标题#e#
在举一个例子:诉讼成本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诉讼成本影响司法救济的可获得性。成本低,人就有能力去打官司,打官司的风险也减少。比如说起诉,诉讼费低一点,败诉的风险考虑得就会少一些。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的话,我们说权利的实现就更有保障,进而可能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如果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的话,我们也要概念化。诉讼指什么,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要进行界定;成本指什么?哪个环节的成本?律师的成本?请人吃饭的成本?时间的成本?等等,要明确;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你是用什么来衡量?GDP还是别的什么?这个也要概念化。当然,这只是举例说明,实际研究中需要考虑哪些问题,还需要结合研究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法律问题的操作化
操作化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获得一个收集和处理经验材料的方案,一个可以直接实施的方案。如果用建一栋房子比喻一项研究的话,操作化相当于设计房子的图纸。由于“图纸”需要经常修正,所以,操作化虽然主要在研究的初时阶段完成,但是,在后续的研究环节中,也经常涉及操作化的问题。这个环节的内容非常丰富,我这里讲两个问题,一个是变异范围的确定和测量,二是如何调查对象。
首先是变异范围的确定和测量。我们还以律师代理(辩护)对诉讼结果的影响为例。在这个问题中,“律师代理”是自变量,“诉讼结果”是因变量,考察变量和变量的之间的函数,需要确定各自的变异范围。“律师代理”变异范围可以简单地确定为“有”和“无”,也可以进一步确定为“优秀律师代理”、“普通律师代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公民代理”和“无代理”这样的变异范围。当然,实际代理工作的数量和工作的内容也可以通过类型处理而纳入变异范围。“诉讼结果”的范围则可以简单地确定为“胜诉”和“败诉”。如果要考察得全面一些,可以将范围扩大为“完全胜诉”、“胜诉”、“无胜负”、“败诉”、“完全败诉”五个等级。对于诉讼过程,则可以根据研究需要量化或者类型化为“快速”、“拖延”,“规范”、“不规范”,“尊重”、 “不尊重”等几组变异范围。 #p#分页标题#e#
其次是如何确定调查对象。研究的对象和调查的对象可能是不一致,包括两种可能的关系:研究的对象和调查的对象重合,这就是所谓的普查;调查对象只是研究对象的一部分,这又包括两种情况,即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这些方法各有利弊的,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普查的特点是实际研究的对象和最终考察的对象之间是重合的。比如说我们考察一个特殊群体,比如说同性恋群体,他们的状况和他们之间的行为规范等问题,我要把所有的同性恋找全了进行逐一的调查,这就是一个普查。有一个什么好处呢?从调查对象得出的结论,可以直接等于研究对象的特征,二者之间不需要通过推断来衔接。但是普查有一个弊端,这是很容易想到的,就是成本。比如说美国总统选举的民意调查,如果全国人民都调查的话,周期很长,成本很大,不可取。有些时候比方说检查炮弹的质量,你把每个炮弹都炸了,没有什么意义,虽然结果出来了,但是炮弹都没有了,所以要抽查,或者典型调查。抽样调查有一个好处,就是通过样本情况的研究来推断总体,减少了调查的范围,时间、费用都可以节省很多。但是,要从部分的特征推断群体的特征,这里有一个“坎儿”,所以这里面的学问就多了,技术也就很多了,这也是社会学中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怎么进行抽样调查。方法很多,但是里面值得注意的地方也很多。随机抽样的方法通常是最有效的,比如说我要调查经贸大学同学的法律意识,我把全校的同学都编号,随机抽样,这个办法就很好。但是有些时候没有这个条件,有时候则不能达到目的。比如说我要调查同学中生活困难人的情况,我这么抽可能抽到很少,甚至一个也抽不着,我就一定要搭配。抽样在认识论上有一个前提就是,差异性,人和人是有差异的,通过随机抽样,各方面都有代表,这个代表性就能够保证从样本推断总体。这里有一些问题是值得注意的,比如说电话调查。这是很常见的。电话调查的时候有一个前提,你要保证电话调查有效,所有的人都有电话,或者说有电话和没电话都是随机的,任何人都可能有电话和没有电话。如果有的群体有电话,有的群体没有电话,那就不行了,比如说城市有电话,农村没有电话,那调查出来的结果就是城市的情况而没有农村的。网络调查也有这个问题。有些人不爱上网,如果不不上网是随机的,那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说不上网的人都是老总,那你把富人去除掉了。里面具体的技术很多,所要实现的目标就是要保证样本对总体的代表性,我抽一千个人就可以说他们代表了这个城市的情况。最后一种典型调查,典型调查可以很深入,但是,代表性差。如果一个研究群体的同质性很强,那么典型调查就很有效。 #p#分页标题#e#
(三)经验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操作化之后,接下就要进行经验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这里也有很多的技术要求,比如如何访谈,如何表述问卷中的问题,如何防止先入为主,如何进行数据处理和量化,等等。我们在做一个项目的时候,一个调查员通常要经过半个月的培训的,这就足以说明这里的技术要求之多。但是,这里技术问题台具体,今天我只能把标题列在这里,不能进一步的介绍了。
(四)因果解释
1、因果解释的案例
我们说法社会学把自己的任务界定为描述和解释,解释的最终目标,就是确定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刚才讲到的律师代理问题,就是要解释律师代理和诉讼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法学研究的历史上,有一些经典的解释案例,一个是形式合理性的法和资本主义的兴盛之间的关系,这个我们刚才做了介绍。还有一个解释是刑罚轻刑化和经济基础的变迁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人认为现在的刑罚越来越轻了,没有砍手跺脚之类的,是因为现在劳动力很稀缺。刑罚轻刑化的影响也是对劳动力的需求,劳动力稀缺了就不会把罪犯杀了或者赶到澳大利亚、新西兰这些荒岛上去了。还有的解释案例就是社会条件的变化对民事诉讼率的影响,即什么条件下使打官司的人增多了。这样的解释案例很多,体现了法社会学研究的特色重心。
2、因果解释的技术
因果解释的技术主要是相伴变异法,或者也叫隔离法。我用自然科学中的问题来举例说明。我要证明一种杂交种子对于提高产量的影响,我就要在相同的阳光、相同的水分、相同的土壤等情况下,看二者的差距有多大,这个差距就是特定的种子带来的变化,是它的作用,从而在种子和产量之间确定了一个因果关系。相伴变异法就是其他条件都一样,只有待考察的变量不一样。我要考察个人合伙法这部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最好的条件就是两个城市完全一样,一个城市实行个人合伙法,另外一个城市不实行个人合法法,看看对二者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自然科学的环境是可控制的,社会实践则常常不是可控制的。我们说妇女现在的离婚率上升了,经济也发展了,是不是经济发展导致离婚率上升呢?如果说十年前的其他条件和现在完全一样,就经济发展不一样,现在离婚率上升了,就是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但是,经济发展在变,其他因素也在变,就很可能是其他因素导致的。我们来看一看下面的三个图。首先是买卖合同诉讼率和人均GDP的比较,是不是说GDP发展多了,合同诉讼率就越高呢?二者有没有因果关系?其次是每十万人口律师的地区分布,沿海地区多一些,内陆地区少一些。我们看到这些地区地理分布上有一些特点,是不是有因果关系呢?第三是刑事案件辩护率的问题,96年是一个转折点,刑事诉讼法颁布了,被辩护率一下就上升了,然后逐年下降。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权利无法保障,因为有伪证罪,使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抓他的小辫子,所以很多律师不愿代理刑事案件。为什么说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辩护率就上升了?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在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委托辩护人的,修改之后这个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所以这就导致了辩护率一下就上升了。这三个图表,算是三个作业,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在讲座之后,自己进行因果关系的考察。 #p#分页标题#e#

















3、因果解释的注意事项
再说一个小问题,就是因果解释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个需要注意的是虚假相关的问题。这里有一个学者们经常举的例子。统计上发现,冰激凌销量和强奸罪是正相关的,冰激凌销量越高、强奸罪就越多,是不是有关系呢?这个就是虚假相关。实际上是气侯影响,天气越热,强奸罪就越多;天气越热,冰激凌卖得也越多。
其次是谁是因谁是果的问题。法治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到底是经济发展导致了法的发达,还是法的发达导致了经济发展?名牌大学的学生聪明,是因为聪明的学生才考得上名牌大学,还是名牌大学的教育使得学生变聪明?等等。
第三是要注意原因背后还有原因。比如说单亲家庭的孩子违法犯罪率高一些,原因是什么呢?仅仅是单亲可能不是一个原因,可能是单亲家庭的父母不务正业的比率高一些?或者是单亲家庭导致孩子没有人管教?或者孩子和新的继父继母不合?这个还要进一步的考察。
间差不多了,我就先讲这么多,谢谢在座的老师和同学!
王军:现在可以提问。
提问:尊敬的冉老师您好,我中途过来的,听您讲得很精彩。社会学在法学中的应用,如果我感兴趣,想搞这方面的分析,想问一个工具方面的问题,我上大学的时候接触过一些SPSS的转变,当前的软件或者更好的方法介绍一下。
冉井富:我自己就用SPSS,已经到了12个版本,最经常用的就是他,如果做数据统计分析这个就是最常用的。SPSS是一个统计分析软件,就是分析统计数据间各种各样的关系,就是电脑帮咱们的忙。电脑可以计算出相关性来,因果关系是靠理论分析得出的,不能在数量上直接得出结果。比如说婚姻法修正案一颁布,离婚率就上升了,这个数据关系我可以计算出来,或者GDP的增长量和民事诉讼增长量是高度相关的,但是这个中间是不是因果关系要靠理论分析。 #p#分页标题#e#
提问:冰激凌的销量和强奸罪的相关数据是可以计算出来的,但是因果关系是要分析的?
冉井富:对。相关性不能计算谁是因谁是果,因果还是要靠理论来推断。
提问:冉老师我问一个问题,社会学的分析从应用方法来说需要研究者本身投入比较大的资源,在法学的现有的你了解到的真正在从事这种投入实际的成本,在做这种调查的,除了北大的朱苏力老师为代表,还有哪些人在用这种方法?还有是在一些特殊的部门法中,比如说国际法我们是否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用法社会学的方法?还有就是在法社会学的方法里有没有“伪社会学”,就是不从事社会实践的调查,而是从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从互联网或者是相关案件的统计数据来得出某种结论,这种是不是也可以归入社会学?因为我现在觉得我自己做的很多研究完全是从书本上的文字而不是真正深入到社会实践中获得经验性的数据。
冉井富:你的问题大体上是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我国法社会研究的开展情况,非常遗憾,实际上没有什么人在做法社会学的研究。为什么呢?一个是知识结构的问题,大多数法学者没有社会学的背景,而这种研究技术性很强。另外是法社会学研究成本很高,实际调查的成本很高。一般的研究的话,我看了几本书,图书馆查资料复印下来家里就能做,但是到实地调查成本就很大。现在这种实证调查主要还是社会学的人做得比较多,比如城市竞争力、人均生活水平、社会阶级变化等,都是他们在做。他们有经费来源,而且也有组织。法社会学研究个人有时很难开展,一个项目的调查员就要几十个,上百个,经费就是很大量的。苏力的一些研究不是很典型的法社会学调查,他实际上是用了经验材料来做例证,不完全是从经验材料来推断。不严格说说也可以算,总比没有实例好一些。典型的社会学研究要强调理论假设、模型、数据整理、推断,结论完全从经验的材料的推断得出,在法学领域,目前这种典型的研究很少。我自己做得也不多,我做的是比较省事的社会学研究,就是自己下去找一个村调查调查。我以前参与过很多社会学的调查,现在法社会学研究的项目,我知道的确实很少,没有十万二十万的经费很难开展。福特基金会的经费多一点,他们资助了一项项目。《走向权利的时代》算是早期的一种法社会学的研究,去调查实际情况,但是和比较成熟的法社会学研究还有差距,理论预设和自身的方法的说明,很多的问卷设计的技术还是比较粗糙的,但是先行者做到这一步还是很不错了。 #p#分页标题#e#
第二个问题你是说国际法能不能进行法社会学研究。社会学研究可以说什么都可以做,你可以以文献为调查对象,比如考察人民日报关于法律的用词的变化,做一个报纸的文献的抽样,都可以做。国际法也可以做。关键是问题是什么,你要调查国际法在国内法应用中的司法作用,这个是一个实证的题目,因为实际中怎么用,只能做实证研究。如果做实证,你要调查法院是怎么用的,如果想了解全国的情况,那基本上就要抽样,怎么抽样呢?要考虑到可能受什么影响?可能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那就需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方都要有代表;如果受到法院层级的影响,基层和中级不一样,那也需要各有代表。法院用没用怎么才知道,那也需要摸索,比如说访谈,分析他们的判决书。
第三个问题关于伪法社会学研究的问题。实证研究不一定只用一手资料,什么网站的都可以用,关键在于你用了什么资料必须要交待。科学要认识到自身的局限,火箭升天必须要告诉你风险概率是多少,没有绝对准确的东西,科学家必须强调有误差。科学是一种自觉性,我要告诉你我的资料来源是什么,可信度是什么,别人在用你结论的时候才知道多可靠。用二手资料在社会学研究中是很常见的,尽可能保证材料的真实性是最好的,如果环节越多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要交待一下这个过程。
提问:老师您好,我还是个本科生,请允许我问一个比较基础的问题。您刚才说,在调查对象的确定方面,包括普查和抽样调查,我对这两种调查方法具体概念的把握有一些模糊。或者您强调在抽样调查中把握一个原则,抽样调查的可能性都是一样的,具体到典型调查,范围不是很准确,是否能符合抽样调查的原则。我有一个问题,我对公共决策中的听证制度比较感兴趣,我要进行听证制度的实证考察,但是我不知道要把实证考察的范围放得有多宽才有说服力,如果说要保证这个结果很有说服力,最好是范围比较广泛,但是我不知道全国抽样调查,我也只能在北京地区的某一个地方或者说比较细小的一些调查,那这样最后造成的结果是不是有可信力呢? #p#分页标题#e#
冉井富:严格的抽样在我国目前的法学研究中很难做到。我自己下去调查的时候,去农村做调查,那些农村地区你要不和地方领导打招呼,你不能调查。他说你不能来,他不高兴。你要和他打招呼之后,他给你指定,他陪你去,肯定要掩盖问题,说成绩。他肯定说这些地方方便。去了之后他还陪同。我和一个镇政法副书记访谈的时候,县政法委干部是陪同的,我到村里,那就是县干部和镇干部陪同,如果再到农民家里去,那就是村里的也陪同,八九个人一起去,调查受到的影响可想而知。苏力也是这样的,他调查的时候也是利用他的一个讲座的机会,就接触到的群体进行调查。不符合严格抽样。我国现在很难做到很严格。这种情况下,你能抽样就不错了,你能忠于事实就不错了。而事实材料的代表性是需要分析的。比如说我调查落后地区的法院,这个地方的法院经济有困难,诉讼成本很高,这个情况有多少代表性?可以分析来说明。这个情况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的?财政状况在哪些地区是这样的?在同样存在这些情况的地区范围内,具有代表性。还有就说这个材料能代表什么范围就说什么范围的事,比如说我要研究小区物业纠纷的问题,我调查的是北京的,我就说北京的问题。学术问题是大家一起来做的,我能说明这个层次的问题,我就说这个层次的问题,我不说全国怎么样,我就说这个范围内怎么样。要做到多少数量才有效的问题,在认识论上有一个原则,同质性的东西典型就可以,为什么说毛主席在湖南几个县的农民访谈报告就有效呢?因为中国很多地方的同质性很强,都一样。如果全国实行的是一样的模式,你挑一个典型的就可以了。如果差异性很强,这就不能找典型,典型就不能说明问题,各不相同,必须要抽样。如果这个制度是统一的,通过分析知道各地是一样的,你可以找典型。还有一种是类型学的方法,解决了国家比较大、抽样有很难深入的困难。费孝通调查农村问题,但是中国很大,没有办法都去,于是就划分成很多的类型,靠近城市的、沿海的、有公路的、距离城市很远的等等,每一类选一个典型进行深入调查。听证也一样,你可以分成很多的类型,这个工作可以从理论上来做,你通过查阅了解到大致有多少种类型,然后在不同的类型内做典型调查或者抽样调查就可以了。 #p#分页标题#e#
王军:我试图点评几句,很可能是不成功的。第一就是什么叫做法律的社会学方法。看来还有待讨论,这是我的一个感觉,也就是说并没有形成一个很清晰的认识。反过来说,经济分析的方法,好像比较容易得出一个相对一致的认识,比如说汉德公式,预防损害的成本的投入高于可能损害的风险,就可以免责。而社会学的方法有待进一步讨论。
第二好像一个比较稳妥的方法就是把社会学的方法应用到法学领域来,首先什么叫做社会学我没有学过,没有花时间去学学一本社会学的书,社会学是一个专业,如果有人比较花工夫的系统的学过社会学,可能就会得出一个结论说,什么叫做这个方法呢?就是把社会学的方法应用到法学领域来,可能是这样的。
第三我的感受,我们今天听到了一些用社会调查的方法来印证一些法律规则的可行性和效果,这一点可能是我们收获比较大的。我举一个例子,有一次到政法大学,他们请了很多学者搞中国民法典起草的讨论,那一场有杨震山发言,有王盛明发言,杨震山说,农民包产到户,应该给农民承包权一百年。王盛铭之后发言,当时是法工委民法室的主任,他先把外套脱了,引起了哄堂大笑,好像是赤膊上阵要和杨震山辩论一下,他说我们下去调查的时候发现农村是什么情况呢?这个家有四亩地,勉强够吃,但是到了明年,孩子去城里上大学了,这个地就富裕了,这家的地在分给他的时候是够用的,但是明年有两口人出生了,这个地就不够用。因此中央提出的口号是20年,省里10年,县里5年,乡里就是2年,这是不是社会学的方法?我今天听了冉老师的讲座,我觉得这是社会学的方法。我们用社会调查检验法律的可靠性。我原来似乎看过一些材料,但是没有认真的去看,我得出一个印象,社会学的方法和经济学的方法是有对比的。举例来说,现在矿井经常出事,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讲,死了一个人,矿井的矿主山西的大老板挣了很多钱,出事了给你20万,你就不要和我打官司了。那个人打官司拿不到那么多钱,人已经死了,拿了20万回家,从经济上来讲,问题已经解决了。但是从社会心理来讲,心里已经到了2007年,西方国家全国20年可能就四个人,中国可能一年死百个人,在中央来看,和谐社会无法建立。从社会的容忍度和接受程度来讲,社会是百分之百容忍?还是大部分容忍?好像这是一个角度,我们看到一个法律规定的可行是一个角度,经济分析是另外一个角度,讲的是效益的最大化和经济发展。 #p#分页标题#e#
总而言之,好像我们还不能简单的下定论,今天有很多技术性的问题由于时间关系不可能展开讲,我们把文字记录给您,您把一些表格和材料装进去,我们放到网站上,将来可能形成一本书。法律硕士的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要开这门课,可是好像还没有这本教材把这个东西写出来,所以我们实际上是在做这样的探讨。您也是这方面的开拓者之一,最后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冉老师给我们讲座。谢谢大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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