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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珺教授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上的发言

时间:2013-04-10 点击:
孙珺:这是一个初稿,有些不完善不完整的地方。进入正题前,我有两点简短的说明。第一点是我不宣读论文,只提炼几点观点,因此发言和论文不完全一致。第二点,有些术语的读音我习惯按德语,例如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德语发音),只是希望听惯了英语的同志多多包涵,这也体现了上午会长所提及的文化多样化。接下来就是我简单的讲几点,主要是来学习的。我们都知道当SIFI系统性金融机构面临财务困难的时候,考虑到它的规模、关联度、集中度和传导性等这些方面。各个国家的政府通常不会坐视不管而会出手相助,这就产生了“太大不能倒”这个问题。而国家政府救助SIFI又会产生一些负面的效应,比如说滋生道德风险,催生寡头垄断。啊这个不断蔓延的金融危机证明,要想在不影响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基础上解决这个系统重要性信贷机构的清算问题,现存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已经显得不足。那么在2010年3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清算降低跨境银行集团的复杂度和关联度都提出了建议。随后十月份FSD金融稳定委员会也针对处置也提出了建议。在FSD看来有效解决这个SIFI“太大不能倒”的问题的一个切实可行,有公信力的方案应该是,在无需税款投入的情况下,使得SIFI可能进行有序的清算。欧盟委员会也出台了相关的文件。那一方面规定了更广泛的早期监管措施,以及基于自愿协议在机构集团内部转让资产的规则。另外一个方面,还规定了非危机时期的整顿、清算的计划。考虑到国际和欧洲层面的这个动议,德国在2010年底针对信贷机构重整出台了新法。这部法律2011年生效,全称是《关于信贷重整有序清算为信贷机构建立重整基金以及延长股份公司法机制实效》的一部法律,很长的名字啊,简称《信贷机构重整法》。它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其中颁布了两部新法,修改了现有的信贷法等等一系列的相关法规。我认为在处理问题金融方面,这一部《信贷机构重整法》主要的核心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颁布了一部新法《信贷机构重组法》;第二就是对既存的信贷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第三就是颁布了一部新法《设立信贷机构重整基金法》。首先,《信贷机构重组法》这部新法规定了两个阶段的自愿性重组程序和整顿程序。那么为信贷机构管理层尽早准备方案解决危机提供了可能性,可以避免早期采取银行监管措施。这两个阶段的程序是自愿性的,是在监管者、信贷机构、债权人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的,可以较好的防范道德风险。其次,对信贷法最核心的修改就是引入了转让率,通过拆分SIFI的业务,将SIFI系统重要性的业务剥离出来。这样就可以在前面两个自愿性的程序无法有效解决这个面临财务困难的金融机构的问题的时候,就赋予了金融监管机构,也就是德国联邦金监局介入转让,对面临资金危机的金融机构有重组和有序清算的权限。金融机构可以把重要性的业务剥离出来,转让给一个既存的法律实体也就是收购实体,或新建一个所谓的桥机构来收购相关业务。接下来就可以对这个问题金融机构剩余的有关业务进行破产清算。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SIFI的一些系统重要性业务已经剥离,这就降低了对金融系统整个稳定性的影响。最后是设立了《重整基金法》,可以不动用纳税人的钱,不是由国家救助SIFI,而是由有关金融机构自行缴费,为自己的风险行为埋单。那这可以防范道德风险。正如前面FSD提出的,有效解决SIFI“太大不能倒”的问题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有公信力的方案。应该是在无需税款投入的情况下,使它系统重要性执行机构有可能进行有序的清算。我认为一个简短的结论是德国的新法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较好的破解了SIFI“太大不能倒”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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