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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永红教授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上的讲话

时间:2013-01-19 点击:
“中非双边投资条约的初探”
 
焦志勇(主持人):好,下面我们就请湘潭大学的洪永红教授。他的题目是“中非双边投资条约的初探”。好,掌声有请!
 
洪永红(教授):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
我这个文章就是“中非双边投资条约的初探”。那么,写这个文章呢,首先是因为我在07年拿到了一个国家课题,叫做中非法律合作的历史与发展。那么它其中一部分就是中非签订条约的情况,其中就有投资条约,还有一个就是中非交往的情况。做的差不多了,准备揭题了,到时候到了大家手上,希望大家高抬贵手啊。(笑)我写这个文章,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去年那个卡扎菲案、利比亚事情,因为这个事情一出来的时候,正好我们中国法制报正好让我开了一个叫做《走进非洲法指南》,恰好开这个的时候,非洲争斗问题不少,我跟那个编辑见面,就开玩笑说:就是你要开,结果现在忙的要死,搞得一塌糊涂。就是每天事情很多,每个礼拜都要写一篇文章。正好就是对于利比亚的这个索赔的问题,我们搜集了一些资料去看。我们知道“中非双边合作条约”里面有关于这个投资保护索赔的事情。
但是,我发现进一步审视这个双边条约,问题很多。一个就是条约本身签订的都是很概况很模糊的东西,没有一个可以拿来作为索赔的依据,我们现在的条约连“应该保护中国合作”这样一个原则性的规定都没有。都是空空洞洞的,没有什么含义。还有,我们知道,非洲有54个国家,我们已经签订了32个条约,已经超过半数,很多了。但是,我们能找到的只有十几个条约,其他条约看不到,包括利比亚那个条约,我们看不到。看不到我们就问外交部,外交部说这不是我们签的,是商务部签的。我问商务部,商务部说是我们签的,但是是某某某去签的,现在哪里去了也记不清了。我说这个东西为什么不公开?他说,这个里面有很多保密的东西,不能公开。我说,不能公开,那你签这个条约干什么?你要保密,你把保密的删掉,不保密的东西公开不就完了嘛!但是现在,中非双边条约这个问题很多很多。我这个文章里面也没有提,我只对条文本身进行评论了,对于签订条约本身,我没有问题,因为这个涉及到国家的一些事务,我也不好批评它。但实际上这个问题更重的是我们签订条约本身过程中问题很多。那么怎么签订,这个事情是有问题的。
对于这个解决办法,一个是条约的签订,另一个是条款应该怎么报。我跟商务部的一个学生谈,他说他曾经参与过条约的签订。我说你为什么不能写这么一个条款“东道国应当保护投资国的投资”?写这么一个条款行不行?他说不能写,写了他们就不签。如果没有这个东西,你签了又有什么用?他们不签就算了嘛!签了之后,有什么价值嘛!我觉得签条约还是要坚持把这些基本的原则性规定写进去,除了这些模糊条款之外。
另外,就是接近9月份,我们开了那个中非商贸论坛。开的时候,我也在会上作了发言,实际上我这篇文章也在会上作为发言说了,但是,不是谈的这个投资条约,而是从风险防范机制方面作的发言。对于这个风险防范机制,我在《中非双边合作条约》里也提了意见。我提出了3点建议,就是关于怎么防范风险,就从条约方面防范风险,引起了非洲代表的兴趣。会后他们跟我交流,问我有没有英文版的?我说没有,只有中文版的,到时候翻译成英文版再给你吧。我提了哪三点建议呢?
第一,合作条约里面要写上:一旦非洲国家发生战争,战争结束之后,非洲的政府,无论是新政府还是原来的政府继续接任,都要负责赔偿投资国的损失。他们说写这个有什么好处?我说写这个并不是为了我们要什么赔偿,而是为了使战争冲突的双方在战争的时候能够尽量避免对投资国的损害。因为你打完仗之后,无论是哪方你要负责赔偿,这样就会有一个自我的约束。这是一个条款,我觉得应该写进去的。
第二,对于第三国造成的损失,中国企业可以和东道国一起共同向第三国追偿。提出这个观点,他们就更加刚兴趣,他们觉得如果有中国政府跟我合作一起向第三国追偿,比如说北约赔偿问题,这样我们要求赔偿就会更加有气力,更容易产生效果。
第三,就是法律培训这块。我去非洲差不多也有十几次了,有些中国企业在非洲有很多问题,包括最近的加纳。加纳不是杀了我们的人了吗?这里面有两方面:一方面他们政府是错误的;另一方面,是我们企业,是我们中国人本身不懂当地法律造成的。所以这个问题中非双方要合作。怎么合作呢?我说你们给我们提供法律资料,我们翻译成中文,以后我们一起来合作,在当地培训也可以,在中国内地培训也可以,这个培训可以减少当地法律方面的冲突。
你看我们提出了好多建议了,这三点建议呢,具体怎么运作呢?尤其是像这种向第三国追偿的问题,就没有细化,以后可以作为讨论的话题。希望在座各位同仁也可以好好讨论,怎么向第三国追偿,如何追偿?我觉得这是蛮有意思的问题,起码是中国与非洲都感兴趣的问题。
好,我就讲到这里,谢谢。
 
焦志勇(主持人):洪教授把时间把握的正好。那么,他提到《中非双边投资条约》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其实这些年来,因为我也是搞外商投资的,因为咱们是被投资国,现在随着国家的发展,现在咱们也是投资国。比如说,对于损失,到底是适当补偿还是全部补偿?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国家这些出国投资的人的法律意识,这些年来说,是损失很大很大。非常感谢洪教授对此提出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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