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重要会议纪实 >

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交流总结汇报暨闭幕式实录

时间:2012-12-17 点击:

 

2012年11月18日上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召开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交流总结汇报阶段暨闭幕式。交流总结汇报暨闭幕式由研究会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主持。

 

(图1:交流总结汇报)

 

交流总结汇报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盛建明教授代表第一分会场第一时段做小组总结:

 

(图2:盛建明教授)

 

对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所做的《中国商法国际化问题--从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等案例引发的理论思考》报告,他认为很具有哲理思辨的色彩,指出该报告从中国的光伏产品案件开始回顾了近几年中国产业的具体情况,反思了中国经济的微观机制以及为重塑中国的微观经济需要注意的问题。

然后,盛教授指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卫东副教授的报告《WTO体制下的国有企业规则与实践》对中国国有企业在WTO体制下遭遇到的尴尬境地给予了充分的解释和思考。他十分赞同该报告中所谈及的在制定有关WTO的新规则时,西方发达国家从多边、单边等多个方面开展的对国有企业的围剿的观点。同时,盛教授指出这种情况需要引起中国高层的关注。

此外,盛教授概括总结了自己所做的《服务贸易补贴法律问题初探》的报告。指出这篇报告的亮点在于中国应对服务业的对策。他认为中国应该利用现在WTO对服务贸易的禁止补贴规则还不是很明确时,加大对服务业的补贴,特别应当完善对证券行业的补贴机制,以缓解外部经济对中国经济的不利冲击。

最后,盛建明教授对上海大学法学院艾素君副教授的报告《我国服务贸易促进立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做出了高度评价。他认为艾教授的报告对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以及WTO体制内关于服务贸易的条款都做了很细致的梳理和归纳。在总结黑龙江大学胡东教授的报告《WTO体制下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兼谈俄罗斯入世对中国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时,他谈到胡教授的观点可能不是最新的,但他切入的角度很新颖。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在中国能否可诉,盛教授认为学术探讨无禁区,学者有想法的要坚持。

对第一分会场第一时段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邵景春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研工部部长邓瑞平教授的主持和评议,盛教授认为他们二位所做的评价都是很中肯的,对各位学者提出的意见也是值得大家研究和学习的,肯定了大家在第一时段所做的开放热烈的讨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薛源副教授代表第一分会场第二时段做小组总结:

 

(图3:薛源副教授)

 

首先,她认为此次的讨论很热烈,大家所提出的问题也很集中。薛教授总结归纳了最高法院民四庭沈红雨法官的报告《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及实践》,沈法官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阐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薛教授认为对学者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她谈到了沈法官报告中所提到的几点: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分标准;法院支持商事仲裁的倾向;法院在实际中放弃了机构仲裁地标准与国际接轨等等。

对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圣翠教授的报告《我国仲裁机构法制规范的反思与重构》,薛教授归纳出该报告的观点,即希望仲裁机构回归民间化。她总结了张教授的报告从三个层次谈到了希望仲裁机构回归民间化,第一是指出西方仲裁机构存在不符合WTO的规定的政府补贴;第二是仲裁机构加入了行政审批这样的高门槛;最后是仲裁机构的形式应该要多样化。

薛源教授对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甘瑛副教授的报告《国际投资仲裁的仲裁员独立性问题新探》中所探讨的ICSID仲裁员独立性问题作出了评价,她认为甘教授关于仲裁员独立性问题的解决思路很值得研究,比如甘教授提出的通过国籍的中立性来保证冲裁员的独立等等。

对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何智慧副教授的报告《对ICSID投资争端仲裁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管辖权研究》,薛教授认为报告所研究的问题比较新颖。总结了报告中所提出的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以及报告中所提到的ICSID关于投资者与国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管辖权的支持态度,即投资者所提出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通常是予以支持,而对国家通过反诉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对管辖权予以保留。

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秉乾讲师的报告《论英国建设工程评审制度的启示与借鉴》,薛教授对此进行总结到:王博士首先介绍了英国建设评审制度的特点,然后介绍了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业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并借此对我国的建设工程提出建议意见,比如建议我国考虑引进专业建设工程人才,建立特色的工程评审制度,丰富解决建设工程争议的手段等等。

对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慕子怡博士的报告《构建ECFA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意见及建议》,薛教授对报告中所提出的借对ECFA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来丰富我国与其它国家争端解决的经验给予了肯定,并总结了文中有关ECFA建立的具体模式和解决机制的规则。

最后,薛教授对评议和讨论阶段的情况进行的总结,指出第二时段中周林彬教授结合他在实务中的经验对学者的发言所做出的高瞻远瞩的评价。薛教授认为这次会议的讨论在实务界和理论界中都做出了非常有益的探讨。

 

第二分会场第一时段的发言由来自北方工业大学的田晓云教授进行总结。

 

(图4:田晓云教授)

 

首先是师华教授,她的主题是《论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中的适用》,主要观点是过去最惠国待遇是实体规则,在实体中涉及到当事人运营,呈现了扩张趋势,并对此进行分析。学术派观点分成两派,一派是支持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投资争端的适用,另一派则是反对,其中支持的结果多一些。因为我们国家也有很大双边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争端解决中能否运营以及如何应对,在签订双边协定中,是否限制其使用?如果不能排除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则运营溯及力,减少适应的时间段。目前,在中加双边谈判范本中,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关于李本教授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财政风险分析和监管设计》,我国2001年已经设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但在一定程度上接近空白,作用较小。李本教授从财政风险的角度分析,大会提交的只是课题的一部分,目前中国还没有正式立法。实践中发生的利比亚危机,对我们是一个警示,我们有信保公司,但是补偿额度很少,即使通过财政拨款,效果也不太显著,还有一个潜在风险,就是如果不能达到收支平衡,是否触及WTO补贴的红线?如果设计推向市场化,主要保险率会减少,可能会促进效果。谈到组织架构如何设计,她的观点是设在中投公司,原因是中投公司资金雄厚,本身有技术支持,可以促进对风险的预测和防范,使其功能多元化,由于海外保险机制的作用有限,可以考虑设立海外资金监管局。

    对于马得懿《BOT模式的软化:基于无居民海岛开发的实证分析》,他谈到软化的表现包括主题开发方式、资金来源,对我国来说有借鉴意义。我国有很大海岛有开发必要,并且有法律支持,如何和BOT结合起来实现软化,往后如何发展,核心的问题是融资问题的研究,结论是:通过无居民海岛开发促发BOT理论的发展,反过来使无居民海岛得到合理开发。

关于顾海波教授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法律规制探析》,论文主要是提出思考:跨国公司能否承担人权主任;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从道德层面的出发,政府和跨国公司承担的人权责任有没有一个界定等。

    对于张宏乐副教授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例外制度研究》,他的核心观点是有规则就有例外,最惠国条款也应有一些例外,并随着跨国公司投资的发展,例外程度将逐步扩大。

沈键老师所作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外资准入困境与出路》。他指出,审批制度没有变化,在新形势下,相对国际环境来说比较严格,对吸引外资是一个障碍,需要弱化。

 

第二分会场第二时段的发言由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洪永红作为代表进行总结:

 

(图5:洪永红教授)

 

对于来自中山大学的慕亚平教授的报告,他提到文中关于法律实务合作与司法合作混为一谈,粤港合作最大的问题是香港律师来到内陆地位很尴尬,需要参加司法考试和不能参加诉讼业务等问题。

对于洪永红教授的《中非双边投资条约(BIT)初探》,文章主要讲到条约在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存在一些形式主义。他提议中非合约应该增加了一些条款:1、发生内乱时,新政府对投资者进行赔偿;2、如果第三国造成损害,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向其追偿;3、中国投资者应当学习当地法律,按法律办事,减少风险损失。

关于葛壮志教授的报告《NAFTA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他提到三个方面:1、将投资及投资者的定义进行扩展,应涵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家可以成为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包括可能投资者和拟向投资者;2、规定了高标准的投资待遇以及高水平的征收补偿标准;3、NAFTA在国际投资法领域最重大的贡献之一,就是建立了一个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投资者间投资争端的有效机制。

对于高华教授的主题是《论双边投资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她的主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新发展的表现明确将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国际仲裁机制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法律方式加以固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有积极的一面,即提高了仲裁的透明度,争端解决机制更具有规范性和预见性;消极的一面表现在对东道国强加“全面同意式”等。

其次,洪教授对自由讨论和评议阶段进行了总结:现场对4位学者的主题发言提问并提出评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国际法的主体问题,国际趋势是个人逐渐成为主体,不再仅限于国家。

最后,洪永红教授举了实例,他曾访问非洲探讨建立中非仲裁机构,问题涉及仲裁院放在非洲或者北京,由谁来管理,经费何来。非洲仲裁院很多涉及中国的仲裁案子,找不到解决的方法,原因是非洲仲裁院没有中方仲裁员,很多中国企业不到非洲仲裁院申请仲裁,阻碍了纠纷的解决,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增加了中国仲裁员,最后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第三分会场第一时段由来自美国律师事务所的侯江笑律师进行总结。

  

(图6:侯江笑律师)

 

侯江笑律师在总结时指出,第三分会场第一时段的主题是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她认为,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迈出国门、走向世界,因此,反垄断法将在国际领域内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济南大学的左银刚副教授分析比较了美、欧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模式,提出中国可以对美、欧模式进行有益借鉴,加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制度。东北大学的隋军老师则立足Reach法规与竞争法冲突的问题,建议中国可以由商会牵头,组织各企业协调应对这一冲突,以助力更多的中小企业实现“走出去”的梦想。同时,侯律师本人也从从实务出发,说明美国现在的反垄断趋势越来越趋向国际化。美国一再降低对中国进行反垄断的诉讼门槛,对中国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侯律师针对中国企业在外国投资时怎样减少风险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并呼吁反垄断执法机构需为维护本国市场做出应有的贡献。最后,她恳切的表示,希望越来越多的学者能够关注并帮助中国企业应对反垄断问题。

 

第三分会场第二时段的小组发言由来自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的朱绵茂教授做总结。

 

(图7:朱绵茂教授)

 

首先是焦志勇教授的《我国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须处理好的六大关系》。在六大关系中他提出了首先要关注在G20 全球峰会上制定的《巴塞尔协议Ⅲ》,在这种情况下涉及我国在加入该组织后对本土金融监管规则的改革与国际上所承诺的义务相衔接的问题。同时还提出怎样通过金融监管的改革创新来解决我们国家在金融监管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监管制度相吻合的问题,怎样提高我国金融的竞争力和监管效力的充分有效性的问题。论题间接呼应了周仲飞教授关于国际金融的发展趋势、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观点,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

朱教授对武汉大学的陶立早博士《论中国视角下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文章中提出了以下几个看法:针对金融市场的改革、国际经融的发展提出了审慎监管的原则;针对金融市场的恶性竞争、监管套利以及系统性风险问题提出了通过改革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提高监管力度;并认为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应该进一步向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结构的统一化、综合化、国际化发展的发展趋势他推进;并且在改革过程中关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效率与安全并重。

朱教授认为,孙珺教授在其论文《不再“太大不能倒”:德国立法破解SIFI“太大不能倒”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提出了目前全球上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大不能倒”的现状。而美国的法案就此提出了应针对重要银行进行监管,不能给消费者带来太大风险。现在德国的SIFI法案的提出,说明了重要性银行在必要时可以倒闭,并在需要倒闭的时候设置了有效的解决途径。但我认为这一问题对中国来说可能性很小,大的金融性机构倒闭会对中国带来巨大影响。不过我们仍可以借鉴德国的SIFI法案,一旦危机发生就可以作出有效的解决。所以这篇文章对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有重要影响。

对陈胜处长的报告《中国金融业的海外征收投资风险》,以平安保险公司和民生银行的案子为例。首先是比利时富通银行在平安公司的两次注资过程都存在虚假行为,致使平安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存在巨额亏损。为了防止富通银行的倒闭,比利时采取政府注资的方式。但是在解决危机过程中,又存在对中国投资者非常不利的行为,不仅在转让价格上存在巨大问题,同时在将股权转让给巴黎银行时仅对在欧洲本国的股东进行赔偿,但中国平安公司的240亿损失却没有赔偿。因此程序实体法上都存在欺诈。目前平安公司的争端还在解决中。从这可以说明中国企业盲目走出国门的风险。另外一个例子是民生银行对UCBH银行投资的案例。通过上述两个例子,陈胜处长提出,我国应当注重金融业走出国门的风险,并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预警机制,通过可行性的预警方式加强风险防范。虽然平安保险公司的案子很难胜诉,但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的金融主权和合法权益。

对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林丽霞处长提出了《论中国证券执法和解制度之构建》,他认为,和解制度是解决证券纠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但如果贯彻和解程序就面临着程序合法的问题,需要通过证监会有关法律部门的审核、执法部门的审核司法审查机制,以及对和解制度进行司法监督的方面问题。

对于朱兆敏教授的论文《从中美汇率之争看国际货币体制改革》,他提出的针对性问题是,美国目前的发展趋势是经济问题政治化,通过政治方面来打压中国的经济增长。从国际金融现状来看,美国迫切需要金砖五国加大对 IMF的投入,但却仍不肯让出其17%的股权,于是又要求欧盟让出股份。从这一现状来看,国际金融的发展过程也是金融版图是不断建立的过程,但目前金融体系尚未发生明显改变。美国一方面希望金砖国家出钱出力一方面又不希望他们占有股权,也表现出其不愿意丧失在全球的金融统治地位。我们国际经济法还要关注金融主权和安全问题。目前美国国防部成立了金融战办公室,意图通过国家军事方式在其他国家对其金融地位发起挑战时采取国家战略行为。我认为就目前应对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过程来看,中美金融体制的博弈将是一个长期斗争的过程。

朱教授认为关于伏军教授提出的《货币发行制度的比较与思考》引起了我们会场中十多人的讨论,议题非常好。但他个人来说货币发行本是国家主权行为,个人并不认为是滥用主权。人民币的汇率不断变动说明我国本身是通过人民贬值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因此怎样通过货币发行减少通货膨胀、区分货币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建立完备的货币政策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提高央行独立性是目前我们深入探讨的问题。

对于蔺捷提出的《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对我国证券交易场所发展的启示》,朱教授认为这说明了传统证券交易的网络化、国际化的改革是我们需要关注和借鉴的地方。

对于杨松教授的《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和钟志勇教授的《电子支付服务立法中的若干问题》,朱教授认为,这两个问题都涉及了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提出了我们需要借鉴国际上和美国的相关电子支付服务的法规进行我国的金融改革。并且设立国际上的电子支付服务的统一立法,参加国际金融制度的制定,促进我国金融全球化、统一化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分会场第一时段的小组发言由来自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王衡教授作总结。

 

(图8:王衡教授)

 

他认为,上海大学刘俊敏教授详细分析了实行国际粮食贸易碳排放可视化的制约瓶颈并提出相应的破解办法,指出了我国可以通过参与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等进一步加强粮食碳排放可视化的举措。

对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吴志忠教授的报告《论我国〈节约能源法〉的完善》。他认为,吴教授肯定了《节约能源法》的体现能源利用可持续发展理念;把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增加了激励措施,促进节能事业等三个亮点,提出完善这部法律的见解。

江南大学法学院高凛教授报告的题目为《多边贸易体制下碳关税的法律分析》。高教授详细介绍了碳关税提出的背景,指出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的主要目的不仅为保护环境,更是为了自己国家的利益。接着又分析了碳关税征收的合法性,包括有助于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和提升本国生产技术水平和环保意识,并指出征收碳关税可能成为一种趋势。

上海大学法学院袁杜娟副教授报告的题目为《欧盟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下碳配额的过度分配及对中国的启示》。她分析了欧盟碳交易市场模式的弊端,然后探讨了中国应对碳排放配额总量的设定、及配额的过度分配等对策问题。

渤海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的陈朝晖副教授报告的题目为《为什么突出“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他解释了为什么突出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指出跨国公司的典型性和失范性,分析跨国公司的历史和现实,并介绍了大小公司之间就环境问题的制度博弈。

本环节最后一个发言的是安徽农业大学武海峰讲师,其题目为《WTO规则视野下的碳关税研究》,观点与高凛老师的观点有所不同。他分析了WTO规则的自由、公平的核心价值,认为碳关税和公平贸易价值存在冲突。接着介绍了WTO 的根本性规则和碳关税及WTO的一般性规则,认为在TBT和碳关税存在相关关系,违反了WTO 一般性原则和TBT及部长级会议决议。

评议阶段翟云岭教授做了精彩点评,包括在规则执行透明度值得重视,价值目标的选择中对不同地区之间有所区别,认为完善法律应当进一步考虑公共参与。碳关税的合法性和前景值得进一步研究,学者应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等相关问题。

     

第四分会场的第二阶段的发言由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做总结。

 

(图9:车丕照教授)

 

车老师简要介绍了本阶段发言的基本情况:

张乃赓教授的发言依然是国际经济法律秩序问题,他认为国际新秩序没有大的变革,只有演进,但是这个秩序仍有不公平因素,所以仍要进行渐进演变,要考虑和发展中国家采取一致立场。

何博士选择美国的一个关于税收的立法问题,来谈国际税收制度乃至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变化情况。她提出税制是国家主权的延伸,所以存在双重征税的冲突,并对怎么样面对冲突,怎样么加以协调,以及中国在一国两制的特殊情况下,怎样应对美国这样一个单方立法提出很好的见解。

最后以国际征税问题收场,包括范建教授、丁丁教授和张乃根教授探讨了关于各国之间税制的比较,冲突协调等一些问题。

 

闭幕式

 

分会场交流总结汇报之后,沈四宝会长发表闭幕致辞。

 

(图10:沈四宝会长)

 

沈四宝会长指出,此次“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正式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虽然只是名称上的变更,人员也没有大幅度的调整,但此次更名却是研究会发展过程中的一次华丽转身,得到了社会各方很多的正面评价,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首先,研究会的更名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国际经济法并不只是公法范围,贸易法具有私法内容,“国际经济贸易法学”则意味着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如此一来,我们的研究会不仅可以更好地为国家、为政府服务,也能更好地为市场、为企业服务。沈教授认为,为市场、为企业服务是其一生的热爱,其一直在坚持并积极实践着。为市场、为企业服务是以利益为中心并不断扩展的,只要能为企业带来利益,我们的观点就会被接受。这一点对研究会发展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研究会的更名体现出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即研究与为社会服务结合。研究会正式更名并经民政部注册,成为一级法人团体。新的研究会不仅可以着眼于国际经济贸易法律理论研究,同时还可以为市场和企业提供国际经贸法律服务。

最后,研究会的更名体现了国际与国内结合。国际经贸法律研究不能仅着眼国际范畴,还应当在学习国际上的法律制度和经验后,着眼于如何解决国内问题。

接着,沈会长提到了研究会的发展模式问题。沈教授认为,专业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是今后研究会发展壮大的主要模式之一。目前,研究会有一个专业委员会,就是在周仲飞校长的倡导下组织建立的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上海财大。该专业委员会发展的非常好,已经可以作为一个比较独立的研究机构在社会上发出声音,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研究会的发展可以以此点带面。今后可以成立国际投资法专业委员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国际商法专业委员会等。建立这样的专业委员会既有研究的意义,更有现实的需要。但在设立时应确定一个最低条件,满足最低条件的才能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

沈会长还指出,研究会发展后,还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程序监督机制,把每一分钱都用在实处。同时也要保证研究会能为广大年轻学者提供交流的平台,为年轻法学院提供发展平台。只有长江后浪推前浪,我们的事业才能发展,民族才能壮大。

此外,沈会长指出,我们应该将十八大精神与自己的专业结合起来。十八大报告给我们指明了大方向,作为研究法律前沿问题的法律人,我们一定要学习十八大报告,通过这些思想来决定未来微观的预测,提高自己的国际视野,使研究会的发展永葆旺盛的生命力。

最后,沈会长对所有为此次年会成功举办付出努力和作出贡献的领导、老师和学生志愿者表示了感谢,并对下届年会的召开提出了建议和希望。

沈会长最后补充到,建议本次会议结束后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并选择其中一部分论文公开发表,并评选会议优秀论文,而且整个流程都会经过大家同意。

 

随后,由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邓瑞平教授代表西南政法大学发言。邓瑞平老师在发言最开始,很激动地说道,“中国国际贸易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将由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承办”,并代表国际法学院、本人及同事,对沈会长及研究会的全体会员表示了感谢。邓瑞平老师表示,在沈老师的领导下,在秘书处的指导安排下,西南政法大学必将为大家承办一个更加成功与完满的会议。

    

(图11:邓瑞平教授)

 

最后,主持人丁丁秘书长发言。

 

(图12:丁丁秘书长)

 

在发言之前,她首先对上海大学法学院的会务组表示真心感谢!然后,对大家百忙之中来参加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年会表示感谢。接着,从她个人角度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各位老师提供的帮助表示了感谢。最后,丁丁教授宣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顺利结束,并希望2013年新老朋友都能相聚在重庆!

(综合报道参考了上海大学法学院为本次会议制作的会议简报,特表感谢!)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