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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在中国的教学与研究:现状与前景”研讨会实录(四)

时间:2012-10-18 点击:

主持人 鲍禄:各位专家下午好!下午到场嘉宾有商务部欧洲司四处副处长陈永芳,商务部跟我们原来一家,这是我们领导,跟商务部比如条法司、公平贸易局都是合作关系,所以陈处也算回这个家看一看,通常我们说他们是第一线,所以她给我们第一线信息和很鲜活的情况。

下午话题在欧盟发展几个侧面展开一下,展示目前科研的情况,可能最后话题还要回顾到教学科研基本情况,希望各位高手在各个领域当中展开话题。接下来请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赵海峰教授,介绍一下“哈工大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与欧洲的交流与合作”。

赵海峰:我今天下午报告题目“哈工大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与欧洲的交流与合作”。主要四个部分,合作概括、第二部分工作情况、第三部分与欧洲合作的特色、第四部分对未来的规划和展望。

 

一、法学院与欧洲合作的概况。

1、师资队伍。法学院一共有4位教授和4位副教授是从欧洲引进的法学博士或者学者,其中包括一位从荷兰引进的意大利籍的博士,另外还有一位教师在欧洲获得博士学位,两位教师曾经在欧洲高校做访问学者。同时我们有一些兼职的教师,从意大利、美国、爱尔兰、希腊聘请五位专家,聘请16位专家学者客座教授。

2、机构本身,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为了更好发挥欧洲法领域的学科优势,哈工大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所2005年5月成立的,由我担任所长,主要研究人员有五六位老师,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兼顾研究与教学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法学院教学水平,同时将本科生国际化作为培养特色。

3、办学理念和建设目标,高起点、研究型、国际化。秉承以人为本宗旨,高层次科研为龙头,明确教育层次,突出学科重点,强调专业特色、优化人才的特色。以知识产权法、欧洲法、司法等作为法学院重点和优势学科。

二、研究所工作成绩。

1、学科建设与成果。出版多部欧洲法专著、译著、编著,比如《欧洲法问题专论》、《欧盟宪法与欧洲法的新进展》、《欧洲法系论》等。连续出版物有两部,一是国际法与比较法的比较论坛,还有比较法研究。论文数量上逐年增加,拿到省规划办国际司法研究专项课题,在欧洲拿到两万欧元国际分债课题,在论文方面我们研究所几位老师都发表CSCA文章,涉及欧盟宪法条约等论文,《为废除死刑而战》获得黑龙江奖项。

2、课程建设方面,我们引进的教授在本科生和研究生层次开设欧洲法课程,并且进行全英文的教学,另外进行模拟法庭的训练,比如说张凯迪、李兵(音)教师作为培训教授,对学生写作、口语表达提高提供很好的学习机会。组织一系列专题课程,设置本科生法学动态课程、研究生欧盟法专题课程,邀请来自欧盟名校学者访问讲学,欧洲知名学者来我校进行专题讲座,这些学者为学生带来50多场各类讲座,内容广泛,涉及欧洲法、国际刑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商法、侵权法、欧洲国别法等内容。

课程建设方面,来华专家意大利米兰大学马克教授、德国科隆大学李森教授、法国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阿含曼教授、法国司法高等研究院阿托旺(音)、法国第11大学空间法和宪法所长阿斯迪亚(音)教授、法国尼斯教授等20余名欧洲学者。

3、在学术交流方面。鼓励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接待外国来访讲学人数达到80余人次,出去进修60余人次,签订校级合作协议2个。2006年我当选为欧洲中国学会理事,首届年会也担任副会长,我院还有多名教师担任理事和常务理事,接着担任国际法协会公检法委员,同时多名教师当选或者连任国内主要的学术活动,并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建立良好合作关系,还同意大利米兰国立大学等签订校级合作协议,2010年学院与中欧社会论坛建立合作关系,获得论坛主办方资助,以我为组长的公检法小组与欧洲知名的公检法专家建立工作组,并且定期开展互访和学术交流活动,举办高层次的会议。

4、学术培养方面,为培养以下的杰出英才奠定坚实的基础,包括具有现代法律意识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胜任国际司法机构工作的国际公务人员、国际司法人员、精通司法领域的精英。学生交流活动呈现规模性,5名硕士生在爱尔兰、德国、法国著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八名硕士生通过欧盟项目资助,赴比利时进行为期十个月留学实践,交流层次不断上升,与欧洲合作的特色就是外层次空间法领域。合作伙伴主要有德国科隆大学、荷兰大学、法国巴黎第十一大学、意大利米兰国际大学等,同时聘请德国科隆大学航空法与公检法研究所所长、意大利米兰大学马力作为交流教授。对外交流一直频繁,我先后十多次受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和欧洲知名高校邀请参加国际会议,始终活跃欧洲和空间法舞台上。2010年7月由哈工大法学院举办的中欧社会论坛隆重召开。

四、未来规划和展望

1、针对欧盟法法律内容和报告需要增加,尤其近年来欧洲的频繁立法活动,对这方面增加更有重要意义。比较法问题上,专门针对比较法本身和研究方法需要增加。

2、研究所期刊出版四期,并且得到良好的评价,目前该刊周期比较长,该刊向中英文期刊发展,加大影响力。

3、在保持和欧洲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开拓常态化合作,组织定期定量互访和短期访问活动。

4、继续与欧洲和其他国家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特别是俄罗斯和北欧国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形成一定的交流体制,定期组织相关的活动。

我的报告完了。

主持人 鲍禄:赵院长给我们做非常全面的报告。下面先茶歇。

(茶歇)

 

主持人 鲍禄:我们继续开始,接下来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盛建明教授,盛老师是贸易方面的专家,他的题目紧贴研究领域。

盛建明:各位好!我题目是“欧盟反补贴调查程序与证据规则”。

反倾销有两个要件,一个倾销、一个损害。重点讲损害方面的法律标准和证据规则。损害当然是法律效益很重要的条件,是欧盟四个要件之一,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要件。反倾销调查是逐步推进的,所以衡量损害考察的15个经济指标,比如编一个顺口溜“产销利市率”,损害部分各个成员国考察指标15个指标,看这个指标是不是有损害?欧盟也是15个指标,但是15个指标在不同阶段主管机关去审查的时候,它的标准不是完全相同的,以欧盟来说:

第一阶段大家都一样是立案审查。

第二阶段是初裁之前调查阶段,发问卷之类调查。

第三终裁前调查问卷,终裁前调查阶段。

第四阶段落案阶段。

在立案阶段证据的规则,该阶段主要审查损害方面的资料,比如进口方面的变化、价格方面变化,欧盟作为调查机构在立案阶段比较看重几个指标,不是说15个全部考察的,比如有一个申请书经过审计的营业会计报表很简单,欧盟照样立案了。立案的时候有充分性和证据性,商务部也是交了材料一直过不了,这个不充分、不正确,商务部有一个签收,签收就代表你这个案子立案。

我考察几个案子,欧盟立案比较宽松,法律说考察15个,但是考察五六个就可以立案,美国有一个报价单就立案了,美国审查方面没有仔细研究过,但是欧盟审查方面,比如15个指标里边5个指标,后来WTO别人告他,WTO反倾销没有说立案考察五个指标,而是审查的时候必须考察。

哪几个指标欧盟比较关心?一个进口数量,如果市场份额上升了,肯定做损害成立的裁决,比如涤纶案子,来自韩国,数量从两万上升八万吨,增加125%,最后成立了,后来一案子印度尼西亚自行车8%也立案。看价格方面,别的国家都看价格抑制效果,欧盟看你卖的东西跟欧盟比,类似韩国自行车卖多少钱,应该跟欧盟本土相比。这是立案考察很重要的指标,比如说销量下降、利润下降、市场份额变化,这些指标立案的时候考察多一些。

甚至有一个立案指标就够了,到初裁前审查阶段,有五个指标就够了,仲裁稍微扩大一点,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欧盟不同阶段不同证据要求值得我们国家借鉴,相比印度、巴西比较少,保护力度不够。我觉得有反倾销法律以后用的不是很充分,很大的原因是我们官员比较机械,认为你材料不够,你看欧盟不同阶段证据不一样,到了仲裁指标每个都衡量,他说综合考虑15个指标,最后做出裁决其中一个两个。从现在已经发生的欧盟败诉案子,他不同阶段不是一开始要求损害的证据、倾销的证据,建议我们国家立案的时候,不要太苛刻,否则很好的案子变成摆设。本来大家知道反倾销就不是平衡,有人说反倾销、反垄断案子不道德,用政府的力量把对方打倒,这样的竞争方式是不道德的竞争,政府力量对另一方,咱们学法律不能以道德标准衡量,法律上有同样的观点,允许一个国家贸易行使的权利,你不用“脑子才进水”。默克尔阻止不了倾销案,启动的时候不能说非常苛刻,证据、损害方面要求很完整。

主持人 鲍禄:谢谢盛教授生动的演讲。接下来是边永民教授。

边永民:我不是从事欧盟法研究和教学,只是平时研究范围涉及欧盟法,有一些感想。

首先我想说一下,很感兴趣听到上午大家说到欧盟法教学的目的,我们为什么要教?有的老师说我们教是为了适应欧盟法、碰到与欧盟相关的事宜。第二个理由看看有什么借鉴,帮助中国解决一部分问题。还可以帮助学生去欧盟留学。我想研究的目的和教学目的稍有差异,就研究而言我想引用上午鲍院长提法,我觉得欧盟法是法律的创新、也是制度创新。

我个人研究欧盟法想看另外一个文明,用自己智慧解决他的问题,以及各个国家共同面临问题的时候,有什么智慧、有什么方法、怎么做的?这是我个人感兴趣的,我在很费劲学习欧盟法过程中,对欧盟文化多样性,对法律产生以及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点有一些体会。如果忽略欧盟文化多样性,这是和中国太不相同的土地和土壤,如果忽略这个东西,可能理解它的法律比较奇怪,如果理解背景会觉得这个很自然,无论研究包括教学,我们不能忘了提示学生,因为很多学生对于欧盟文化多样性实际不是很清楚、很了解,这是很重要的因素。

文化多样性包括政治制度不同安排、对宗教问题的处理,有时候说国内宗教问题怎么复杂,如果看欧盟比我们复杂多少倍,民族问题、不同文化传统,因为这么多不同,欧盟法立法过程非常艰难,上午也有老师提到,比如意大利老师提到博洛尼亚大学修欧盟法必须修公法。立法过程中如何协调各个国家利益,这个东西不完全像我们有的老师理解那么简单,就是简单的政治交易,这一点只是谈个人的体会。我觉得欧盟虽然有多样性,但是有自己的价值观念,是这个核心的价值观念有很重要的凝聚力量。它的民主决策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有很多有意思的东西,有时候会看到成员国诉欧盟委员会,立法又是很多力量的平衡,如果达不到平衡这个法就产生不出来。

执法过程中我觉得很有意思,他实施的时候允许成员国实施法律同时又包容本国特殊情况,我一个比较大的感受,今年看了一下欧盟教育系统,也听了德国、爱尔兰等人讲怎么实施的,对于马耳他这个欧洲最小的成员,反而对这个国家实施给予他的照顾,大家都很能理解,不仅给马耳他照顾,包括德国也提出来,实施过程中太多工业必须豁免,也考虑他的诉求,整个工业产品绝大多数豁免参加,或者参加得到免费的配合。在什么样程度上能够吸取这里边的智慧,来解决我们国家法律在不同地区、不同省市执行的时候,因为和那个省份不太一样,所以执法只能这样。这样的方式更好一点、还是欧盟因为你情况特殊,所以我们允许你稍稍有点不一样,我们体制和欧盟完全不一样不能简单比,我只是看一看他怎么做。包括以前关注欧盟转基因法律,比如转基因产品能进入欧盟市场,并不等于进入成员国市场,有一些成员国有欧盟审查规则更严的审查规则,比如法国有非常传统的对转基因概念抗拒的力量,实际对外欧盟不能规范国际规则,但是对内成员国如果承受不了,可以自己调整。

包括国际法很多谈判非常困难,我从欧盟法得出的一个感受,这个程序对实体很大的促进作用,欧盟法有很多强调程序公开、透明。比如说我还研究国际税法,税法最近几十年实体法没有进展,但是程序法有进展,希望做环评、通报信息,对国家现实已经改善了,一定透明不敢胡乱做,有了微博大家开始自律,不用国家颁布实际的法律,是某些法律很有趣演变的过程。

再回到刚才主题来讲,文化是法律非常重要的土壤,以前听到搞信托的老师,信托法在国外适用很好,到中国不管用,因为我们社会不是互相信任社会,我们没有土壤,你把它搬来,要么不长、长也是病态,没有办法长成原来那样子。如果这个假设成立的,我们在研究欧盟法、怎么借鉴过程中需要非常谨慎。首先看那个东西在我们有没有土壤?谢谢!

主持人 鲍禄:谢谢边教授。最后一个发言是压轴的:“中国的欧盟法研究十年述评:2001年到2010年”。

李靖堃: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作为最后一个发言人压力很大,特别是前面各位老师的发言都十分精彩,还有就是大家开了一天的会都很疲惫,希望不要成为大家的“催眠曲”。

我的发言有两部分,第一部分将简要介绍一下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的欧盟法教学和研究情况,第二部分将对最近十年中国欧盟法的研究情况做一个简单述评。

我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欧洲研究所在欧盟研究和教学方面的情况。

欧洲研究所欧盟法研究室成立于2001年左右,其前身是法政研究室,即对欧洲政治和法律进行综合研究,后来发展成为专门的欧盟法研究。欧洲所法律研究室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所有国际问题研究所中唯一专门有法律研究室的研究所,这是独一无二的。但我们的研究队伍不是很大,目前专门从事欧盟法研究的有四名研究人员。但我们以有限的人力还是做了很多事情。

我们目前的主要研究方向有欧盟宪政、欧盟内部市场相关法律和欧盟对外关系法。到现在为止,我们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三部专著,即,《中国竞争立法探要——欧盟对我们的启示》、《欧洲法律创新》和《欧洲市场一体化:市场自由与法律》。此外还出版了两本译著:《欧洲宪政》和《欧盟基础条约——经〈里斯本条约〉修订》。还有一本译著将于今年底或明年初出版,即《1949—2008年中欧关系法律汇编》。

在学术活动方面,我们先后组织了两次国际会议、三次国内会议与一次讲习班。国际会议包括2004年的“欧盟竞争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以及“中法司法执达员交流与研讨”。国内会议包括2007年的“欧盟法律机制与市场经济秩序”;2009年的“中国欧盟法教学与研究研讨会”以及2010年的“《里斯本条约》与欧盟的未来走向。另外还举办了一个讲习班,题目是“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以欧洲一体化为例”,由Francis Snyder教授主讲,参加者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以及一些高校的研究生。

在教学方面,主要是招生欧盟法方向的博士生和硕士生,但与高校相比数量不多,导师目前只有一名。在国际交流方面,我们与欧洲多个大学和研究机构都有长期联系,例如英国剑桥大学、法国保罗•赛尚-艾克斯•马赛三大、德国马普国际法研究所等。

欧洲研究所欧盟法的研究和教学情况就介绍到这里。下面是我发言的第二部分,即对2001到2010年的中国欧盟法研究概况做个述评。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是一项集体成果,作者是程卫东研究员、叶斌博和我。这项成果的背景是,2011年是欧洲所建所三十周年,为此出了一本专刊,按照不同的学科对过去30年中国的欧洲研究分别进行总结和评述,对欧盟法研究的评述由我们三人承担。因北大的宋英教授曾于2010年对那之前的欧盟法研究做过总结,因此我们的分析只涵盖最近10年的研究。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主要资料来源是从中国知网上检索到的相关论文,另外检索词也有限,因此肯定有很多遗漏,无法将中国欧盟法的全部研究情况包括在内,但大的框架应该没有问题。

根据检索到的论文和专著,我们大致将这些年的中国欧盟法研究分成了五个领域:欧盟法总论、欧盟宪政与欧盟机构研究、欧盟内部市场及相关法律研究、欧盟内务与司法合作相关制度研究、欧盟对外关系法。

下面我分别就每个领域的研究状况做简单的概括和分析。

(一)、欧盟法总论。在这个领域,中国学者的研究大致分为下面几个方面:关于欧盟法和欧盟本身的性质、欧盟法法理研究、欧盟法法治研究、欧盟法相关法律原则研究、欧盟法与国际法的比较研究。

1、关于欧盟和欧盟本身性质的研究,因为涉及对欧盟及其法律体系的定性认识,因此一直是欧盟法研究中很重要的领域,中国学者也在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绝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认为,很难给欧盟法分类,很难给它一个定性,因此将其称为“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这一点与大多数欧洲学者的观点是一致的。第二种观点是认为欧盟法具有内在模糊性,兼具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的特征。第三种观点认为欧盟法是多层次的法律构成,它既包含国际法,也包含国内法。关于欧盟法的性质与关于欧盟法律体系性质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相关性,但欧盟的性质要更加复杂一些,不止法学家试图对欧盟的性质进行解读,各个其他学科的人也有不同的解读,并且发展形成了多种学说,例如超国家组织论、类国家学说、功能联邦学说等。法学家多从国际组织法律化的角度对欧盟的性质进行解读,大多数学者认为欧盟具有超国家因素,但是远远没有达到联邦国家的程度。总体上说,关于欧盟性质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在于,现有研究大多数是对欧盟现状的描述,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从法律角度提出独特的理论或者有别于西方学者的新理论,这是我们将来需要加强的地方。 #p#分页标题#e#

2、关于欧盟法的法理研究,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领域,因为它对于我们认识欧盟法的性质、效力、以及欧盟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关系都有重要意义。但是国内关于欧盟法法理的研究成果比较少,而且已有的研究绝大部分集中于欧盟法律制度及其相关问题。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欧盟法法理研究有下面三个重点领域:欧盟立法权与向欧盟让渡部分国家主权权力对传统国际法理论的影响、欧盟法最高效力原则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欧盟法律人格问题。关于欧盟是否拥有法律人格的问题在《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前讨论的比较多;《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后,这个问题不复存在,但是对于欧盟对外代表权等问题仍然存在许多争论,仍然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在欧盟法法理研究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在于,我们目前缺少对欧盟法的规范性分析,也缺少用法学理论解释欧盟法,同样也没有能够创造新的理论解释欧盟法。

3、关于欧盟法治的研究。该领域的研究目的是从整体上解决法律在欧洲一体化中的作用。中国学者的主要观点是认为,欧盟是一个法治共同体,法治本身作为一种自治力量,为欧洲一体化提供了一种具有独立性的动力和保障。关于欧盟法治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法治的条约基础、欧洲法院在法治原则形成中的作用、以及欧盟法治的基本特点。

4、关于欧盟法相关法律原则研究,主要涉及欧盟法的效力、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欧盟与成员国的立法权能分配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中国学者基本上对欧盟的所有重要原则都有涉及,包括相称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与优先效力原则(又称至高性原则),此外还有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等。在这方面,中国学者的研究内容非常全面,覆盖视角也比较广泛,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深化了欧盟法的研究,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特别是我们欠缺系统、深入、且独特的研究,另外还有很多重要的内容没有研究到,比如欧盟法原则与国内法原则在宪政层面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欧盟法原则与传统国内法和国际法原则的异同等问题。

5、欧盟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欧盟法与国际法在效力方面存在的冲突是欧盟法研究领域的一个主要内容。中国学者的研究主要涉及综合性研究、也涉及欧盟法和WTO协定效力的关系,还有更具体一些的,涉及到打击恐怖主义行动中欧盟法与国际法的协调问题。在这个领域的研究中,中国学者比较注重具体的案例研究和案例分析。存在的主要不足之处包括,研究领域相对比较狭窄,特别是对于欧盟的实践对国际法影响的研究不够,比如欧盟在安全与和平方面的很多行动在很多方面正在改变国际法,但中国学者对这方面的跟踪显然不够。

(二)欧盟宪政领域与欧盟机构研究

我们大家都知道宪政研究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也就是“权力”与“权利”的问题。“权力”涉及的是如何界定以及如何限制公共权力;“权利”涉及的是如何防止个人权利被公共权力所侵蚀、如何保护个人权利。在欧盟这一特定背景下,“权力”主要涉及欧盟机构权能的界定以及权能在不同机构之间的分配问题,“权利”则主要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以及欧洲公民权等。中国学者在欧盟宪政领域的研究包括,欧盟制宪/宪政化进程、欧盟基础条约的性质、权能问题、人权/公民基本权利等问题。

在宪政研究方面,中国学者研究最多的是欧盟制宪和宪政化进程,是最近十年中国学者的研究热点。之所以这样,有其客观原因,因为过去的十年恰恰是欧盟宪政化进程发展最快的十年,因此带动了学术研究的发展。对于该问题,中国学者先后举行了多个研讨会,也出版了很多专著和论文。就研究方法而言,中国学者采用多学科的视角研究宪政问题。该领域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欧盟宪法危机的原因;欧盟欧盟是否具备制宪能力;欧盟制宪对传统宪法学与传统宪政理论带来的挑战,以及对于其他国际组织制宪所产生的影响和意义。但总体上看,尽管中国学者能够及时跟踪该领域的热点问题,但多数研究成果是描述性的,对宪政化的深层动因,以及欧盟制宪的历史进程关注较少。例如,中国学者对欧盟宪政问题的关注基本上是从宪法条约开始的,但事实上,这一进程早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始了,但中国学者很少这方面的关注。

1、欧盟基础条约的性质。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欧盟基础条约具有两重性,其本质仍为主权国家间签署的国际条约,但它不管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具备国家宪法的很多特征,特别是欧洲法院通过判例法确立的一些原则,比如直接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很多学者以此为基础判定欧盟基础条约的某些方面具备国家宪法的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欧盟基础条约已经从“宪法性条约”发展成为“条约性宪法”,具有真正宪法的性质。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欧盟基础条约本身已经是欧盟宪法了。

2、欧盟权能问题。与对欧盟宪政化进程的研究相比,成果相对少得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欧盟条约本身对欧盟权能的规定就很含糊;同时,因为它涉及到主权问题,所以又很敏感。因此,鉴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中国学者对这个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

在欧盟背景下,我们把权能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权能分配,即欧盟机构与成员国之间的权能分配;另一类是横向分配,即欧盟各个机构之间的权能分配。在纵向分配方面,主要由三个原则予以界定:授权原则、辅助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在中国,学者关注最多的是辅助性权原则,而对另外两个原则的关注则很少见。相比之下,对于欧盟横向权能分配的分析则更少,而且大部分是从政治视角进行研究,从法学视角出发的研究非常少。而且,在已有的少量研究成果中,在欧盟五大机构中,中国学者研究最多的是欧盟法院,接着是欧洲议会,对于欧盟委员会等其他机构的研究很少,对于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关系等问题的研究到现在为止几乎没有见到。另外一个不足是,关于欧盟权能的综合性分析成果也非常少,到目前为止只有中国政法大学的张彤教授做过这方面的分析。

3、公民权/个人基本权利/人权问题研究。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欧洲学者讨论得很多,但在中国,情况正相反,专门涉及这类内容的研究很少,少量的研究也是在分析其他问题的时候随带提到了人权问题。之所以如此,也许有一个客观原因,是因为欧洲委员会在人权保护方面走在了欧盟前面,因为我们的综述仅限鉴于欧盟法研究,因此没有把这一部分内容包括在内。

(三)内部市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这方面涉及的内容很多,包括关于内部市场的综合性研究、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和公司法等五类。

1、内部市场综合性研究。这方面研究成果相对比较少,但是已经有突破性的研究,特别是对欧盟内部市场及其对欧洲一体化影响进行的综合性研究。该领域现有的其他一些研究主要集中于四大自由流动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四大自由流动的特点、目的、意义以及对中国的启示,但是成果相对比较少,且综合性研究不多。

2、竞争法。是中国欧盟法研究中成果最丰富的领域,共搜索到40多篇论文和多部专著。该领域已经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学科体系,成果形式包括教材、立法文献、判例集等,因此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学科框架。该领域的研究既有理论与规则研究、也有案例分析,同时也关注欧盟竞争法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制度和经验。不足之处是对重要案件的分析、以及以中国的借鉴分析不足。

3、知识产权法。欧盟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立法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国内无论是专著还是论文的数量都非常少,且相关成果几乎全部与竞争法有关。

4、环境法。也是中国学者研究比较多的领域。检索到的成果包括两部专著和40多篇论文,总体上看,涉及面比较广,既包括一般理论问题,也包括分支学科,如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同时还涵盖了一些交叉学科,比如环境与贸易的关系、环境刑事法律等,另外,也有很多学者在关注欧盟成员国的环境法,主要是瑞典、芬兰和德国的环境法,但对于其他成员国的关注比较少。这也主要是因为这几个国家的环境法发展比较完备。那么,既然涵盖面广,每个单个领域的研究数量和深度相对而言就不太够,另外一个不足是应用性研究多于理论研究。

5、公司法。与其他领域相比,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对非常少,只检索到一部专著和一部译著,而且专著基本上也是描述性的。这与欧盟公司法近年来发展很快的趋势十分不符。

(四)欧盟内务与司法合作相关制度研究

欧盟内务与司法合作传统上属于欧盟的“第三根支柱”,但《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将其全部纳入“自由、公正、安全的区域”部分。内务与司法合作在私法方面主要指的是国际私法,它在学说上也涉及欧洲私法的统一;在公法方面则主要涉及移民法、国际刑法,以及成员国行政法的某些领域。根据检索到的成果,我们把中国学者在这个领域的研究大致分成下面两类,第一是关于民事司法合作,第二类是关于刑事司法合作、警务合作与移民法。对于民事司法合作的研究,一方面由于受传统学科分类的影响,另外一方面由于该学科本身的特点,中国学者研究基本集中于欧盟国际私法学领域,且在该领域已经出版了多部专著。这方面的研究基本涵盖了欧盟国际私法领域的所有立法措施,说明中国学者在密切关注欧盟国际私法的最新动态。另外,也已经有学者开始关注欧洲私法法典化问题。但是,对于其他方面,中国学者的关注比较少,特别是对欧盟与成员国国际私法学说和规则的研究比较少见。在刑事司法合作、警务合作和移民法领域,中国学者的关注相对较少。近年来,对于刑事司法领域的关注在逐渐升温;但对警务合作与移民法的研究极少。

(五)欧盟对外关系法

欧盟对外关系法涉及的领域很广,覆盖国际公法、对外关系法、对外贸易法、对外投资法等多个方面,但中国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外贸易法领域,特别是反倾销问题,共检索到共10部左右的专著、40余篇论文,基本建立了这一独特部门法的框架。中国学者对该部门的研究大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对策性,出于为中国政府建言献策的角度提出了很多建议,但是对除反倾销以外的其他领域关注很少,比如关于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文章相对比较少。另外,中国学者对对外投资法的关注也不够。而对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研究多为从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角度出发,从法律角度对该领域开展的研究只检索到三篇文章。最后,对外关系法领域的综合性研究也很少,但目前其受关注度正在提高,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协议的缔结与效力、欧盟与WTO的关系等,但还有很多领域没有涉及,特别是欧盟机构在对外关系中的机制问题,以及欧盟与WTO以外的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等。

三、结论

过去10年的中国欧盟法研究有如下特点:

1、研究成果比较丰富,这既体现在数量上,也体现在研究领域和主题上,基本上涵盖了欧盟法的所有领域。

2、研究方法比较多样化,特别是比较研究和案例研究法得到广泛应用。

3、中国学者对于欧盟法的发展跟踪比较及时,基本能够及时反映欧盟法的发展动态。

4、欧盟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

当然,我们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研究深度不够,原创性研究很少,大部分为介绍性和综合性研究,至今未提出论述完整的欧盟法理论。

2、研究领域和问题不均衡,大部分集中于热点问题,比如像反倾销这样的问题,另外多集中于容易出成果和容易发表成果的领域。当然,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学者自己的问题。

3、研究队伍相对来说比较小,讨论和争鸣气氛不够。

但是无论如何,与2000年前相比,中国的欧盟法研究近十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是我们将来取得更好成绩的基础,我们希望在做下一个十年综述的时候,能够看到更多更好的成果出来。谢谢大家!

主持人 鲍禄:李老师代表的“国家队”给我们做了很好的梳理和总结,相信对在座的各位的欧盟法研究工作有特别的直接支持,。今天整个会议的全部预定发言到此结束了。

程卫东:就刚才李靖堃博士的发言说几点说明。首先抱歉,今天有事无法脱开身现在才来。第二对于欧盟法研究十年情况,我们所这几年做的成果有限,一方面我们现在才刚刚组建,机构建设花了很长时间,一个研究队人员不够,虽然说是“国家队”,长期以来一到两个人研究,最近才增加两个生力军,现在我们在做的工作,在以前工作还有一点,07年以来我们一直做欧盟法发展年度综述,包括立法重大进展和司法判例的综述,这个报告发表在《欧洲发展报告》上,一是对欧盟当年法律发展做一个概括,第二也希望通过长期的积累,看欧盟法发展的轨迹,做基本的工作,这个工作我们会一直持续下去。

现在正在做的题目,最重大的题目是欧盟法律变迁,从事欧盟法研究和教学的人体会很深刻,不管教案备多么完整,第二年一定有修改。欧盟法一直在变化过程中,欧洲一体化没有到总结阶段,不断寻求新的方法,在他最终方向目标明确之前会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探索意味着各种机制不断变化,包括内部变化、全球关系的影响都会变化,所以未来几年都会追踪这个方面,如果各位有好的想法欢迎跟我们合作。

第二个我们现在在做德国的研究,这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的一部分,德国统一经验,其中一部分德国统一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它的现实意义不很清楚,怎么解决现实问题以及国际法问题?这是我们做的第二大课题。

第三个是跟我个人相关的题目,我们在内务司法合作方面,跟欧洲安全战略合在一起,我最近刚刚完成一个书稿,从法律角度看,和欧洲定位和发展密切相关的课题。

这是我们现在做的,在未来把这个题目做好非常不容易,另外一方面看出来我们能做的肯定有限,从今天发言题目来看,欧盟法涉及非常多的问题,也就决定我们这个会为什么重要?今天来的人不是很多,09年我们搞了一个欧盟法教学和研讨会,欧盟法研究在中国越来越重要,虽然我们队伍比较小,但是越来越重要。为什么越来越重要?原因可以很多,简单提三点:第一欧盟本身变化决定国际地位越来越重要,不可忽略的组织机构和不可忽略的国际力量,比如研究美国可以不研究他的法律,但是欧盟不一样,它是全新的组织机构,完全靠新制度、靠法律规则设计出来的制度,所以它的运作、未来依赖于法律,如果不了解他的法律就无法理解欧盟本身,法律研究越来越重要;第二个方面欧盟法完全创新的机制,很多方面有创新,原来我们做法律创新,全新的制度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影响,一个积极影响,能够为我们面临共同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另外一方面也有可能创造障碍。对中国未必都是好的方面,也有可能有很多问题,我们跟欧盟打交道时面临的问题要解决,必须了解他的制度;第三个中欧关系非常重要,这个和中国面临问题和中国未来发展战略直接相关。

从三个角度我们必须加强欧盟法研究,中国欧盟法研究存在问题很多,不仅是我们研究内容出的问题,包括我们现有机制问题,整个大学研究力量不可能重点往这个倾斜,国内智库欧盟法研究不是很多,欧盟法研究是相对比较小的团体,面对这么多问题只有加强协作才有可能,比如经贸大可以说在经贸关系方面有特长,各方面特长结合起来可能变成完整的欧盟研究网络,这样可以把这个事情做好,这是今天开会的重要意义。

最后我对刚才述评做简单的说明,我们也想弄清楚国内研究的基本情况,从哪个角度入手?有著作、有文献,我们当时的力量只能从论文角度讲,虽然提到专著,那是对容易得到的专著做一下总结,所以总结的东西不一定合适,只是我们的看法。我们也分类,每一类作为逻辑结构写问题,这样写的目的第一表达我们对欧盟法的理解,第二个我们想在这个概念框架下中国学者对欧盟法内容研究到什么程度?做这样比较和研究,不是做统计,所以我们统计数据有可能很准确、有可能不准确,我们会用这样的概念反映基本情况,大体反映中国研究的现状,但是可能在个别结论上,比如欧盟的国际私法专著是有的,由于我们没有把专著涵盖在内,所以有些结论不完全反映整体情况。

最后,希望我们加强教学和研究方面长期的合作,谢谢!

主持人 鲍禄:虽然时间有限,我想今天的会应当说讨论很充分,我感觉信息量很大,假设给我一个机会做最后陈述,我觉得其实很高兴看到,我们这个圈子活跃的氛围,我的印象中平时我们互动机会不太多,开这样简短的会已经反映出来很活跃了。我们今天研讨了目前中国高校开展欧盟法教学的情况,各位专家也展现了欧盟法在中国展开研究的情况,我个人感觉应当说不错、相当活跃。总结下来,一个最迫切的问题:我们要加强合作。加强合作有两条:第一,互通信息,资源共享。这样无论教学还是科研水平能提高更快、更丰富、发展更好;第二,促进研究。我们研究已经铺开了,但是深入的程度还不够,深入也需要合作,以合作促进发展。借今天开会的机会,后续工作大家一起做。我们今天会上大家形成的想法,不管是教学的联盟、科研的联盟还是区域联盟,不论名称如何,我们力争逐步把这个事情做起来。最后,我想要再次感谢各位专家的大力支持,感谢为这个会议前期准备付出很多的陈卫东老师,感谢法学院博士生杨冉等同学组成的会务组服务工作团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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