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rnig教授是德国著名的国际公法学者,2011年3月30日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做了题为“国家的产生、发展及消灭——以德国的统一历程为例”的讲座。
一、国家构成的要素:国土、国名、国权
1、国土:一个没有国土的政权是无法形成一个国家的。国土是构成国家的前提条件。国土包括地下矿藏在内的领陆,从海岸线延伸12海里的领海和领空。
2、国民:同样的,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也是不行的。举一个极端的例子,若出现自然灾害或战乱,使这个国家的国民全部死亡,这个国家也就不复存在了。
要区分不同的国民,“国籍”就是一个关键因素。国际法对此也做出了限定,当前较为通用的有两大原则: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指的是子女跟随父母的国籍,如果父亲是德国人,而母亲是意大利人,那么他们的孩子可以获得德国和意大利双重国籍。当今世界德国和意大利主要采取该原则。大多数移民国家主要采取的是出生地主义原则,比如美国。只要孩子是在美国的领土上出生的,不论父母的国籍是什么,孩子就可以获得美国国籍。
3、国权:国权是构成国家的核心要素。国权在我国这种“国家构成四要素”体制中对应的就是指主权和政权。哪怕国际上没有承认,没有国家与该国建交,这个国家的国权仍是存在的,且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此外当今国际社会中还存在着一些事实上的国家,即它不全部满足国家构成的三大要素,但是国际上承认其为一个国家,比如欧洲的塞浦路斯,其南部的领土由国际承认的塞浦路斯共和国控制;北部领土由土耳其支持的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控制,在国际上算一个国家,但实际上有两个国家。
二、国家的形成和消亡
国家形成和消亡的形式主要有分裂,合并,加入。
分裂是指原主权国家分裂为若干个主权国家。举个例子,假设S过有ABCDE五个部分,现ABCD都先后独立,只有E没有独立,那么S国在国际上仍是存在的,他在国际法上的“人格”不变,其与其他各国签订的协议依然有效,只不过适用范围变小了,只能在E地适用。若最后E也宣布独立,则S国就不复存在了。原则上说任何一个新独立的国家都没有义务继承原来国家的债务,但是实际通常会在第三方的压力下“自愿”继承其债务。比如前苏联解体时,欧洲国家提出的条件是俄罗斯必须继承前苏联的债务。捷克斯洛伐克解体也是这样。各个新成立的国家要和别国重新签订之前S国签的条约,形成新的主权国家的国际关系。
合并指原有的两个主权国家合并为一个新的主权国家。
加入是指几个国家作为新国家的一个省或者州,或者一个地区加入到一个国家中。比如1990年民主德国加入联邦德国,实现了德国的统一。
以上我们了解了国家产生、发展以及灭亡的基本形式,接下来我将以“德国的统一”为例具体阐述其内涵,便于同学们理解掌握。
911—1806 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时期,是德国大一统的时期。
1806—1815莱茵联盟时期。奥地利公国以及普鲁士公国作为帝国内最大最有力的诸侯国,为争夺权利展开一系列政治军事活动,最后再法军的打击下,莱茵地区的德意志诸侯国加入了莱茵联盟。该时期属于德国分裂时期。
1815—1867 德意志邦联时期。在拿破仑战争之后,德意志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各诸侯国组成了一个德意志邦联,奥地利暗中阻挠德意志的统一进程。
1867—1871 北德意志联盟。 1866年普奥战争爆发,普鲁士击败奥地利,洒出了德意志统一道路上的一大障碍,使维持半个世纪之久的德意志邦联正式结束。
1871-1919 德意志帝国时期。德国不断扩张时期,不断有很多国家加入到德意志帝国,疆域不断扩大。
1919—1933 德意志共和国时期(又称魏玛共和国)一战德国战败,被迫签订了凡尔赛协议,其大部分领土被割占,奥地利等地区从德国独立出来形成新的国家。
1933—1945 法西斯德国,希特勒上台执政,打着民族主义的旗号对外扩张土地,推行血腥统治,并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战败。
1945—1949 美英法苏四国占领时期。二战德国战败后,美英法苏四国将德国划分为四块占领区,四个国家联合管理。
1949—1990 1949年5月23日 在美英法的支持下西德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不久以后,苏联效仿在其占领区内建立了一个东德政权—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从那时起,德国就不再作为一个政治实体而存在于世了,它被分割为西部(它完全是西方盟国的一部分)以及小小的东部(它完全融合在由苏联控制的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之中)。
1990—∞ 1990年柏林墙被推倒,德国以东德加入西德的形式完成了统一,建立了持续至今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美英法苏四国与东德、西德两个国家签订了“2+4条约”,划定了统一后德国的疆域范围。
三、提问
1、教授您好!刚刚您说一个国家最基本要包括“国土,国权以及国民”三个因素,但是马耳他骑士团他只是一个十字军东征期间建立的军事修会组织,无国土,但是联合国承认他是一个主权国家,请问这是什么原因呢?
答:刚刚我们提到的国家构成三要素是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在实际中除了这些主权国家以外,还有另外一些特殊主体。包括国际组织,马耳他骑士团,梵蒂冈以及红十字会。马耳他骑士团是历史的遗留物,尤其特殊的宗教含义,我们称其为“准主权国家”。
2、教授您好!我想问问关于台湾的问题。对于我们中国人而言,我们坚定不移的相信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国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国际社会上还是有若干国家与台湾建立外交关系,请问您是如何看待台湾问题的呢?
答: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台湾问题是当今世界热议的话题。台湾作为一个特殊地区,形式上它拥有“国土,国民,国权”三大要素,满足构成国家的基本要求,且当今已经有25个国家承认其具有单独主权,但是但部分还是不承认的。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台湾问题和港澳问题一样都属于中国的内政问题,作为特别地区,他们有不同的权利义务。香港和澳门花了50年时间回归祖国,在中国国家力量日益增强的今天,相信台湾问题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妥善解决的。
3、谢谢教授,紧接着上个问题,我们知道在处理国际问题中有一个“民族自决”原则,在像中国这种注重民族团结和融合的国家,民族自决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是如何去平衡的呢?
答:民族自决原则指一国之内的民族有权独立处理本民族的相关法律处理相关事务。但是它跟国家主权并不矛盾。国家主权是国际法首要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是参与国际事务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只要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内由少数民族或部落的存在,自决权就有其生命力。国家依据主权原则对其境内一切事物具有排他的管辖权,但若它对其少数民族的统治严重违反了基本人权,有关民族可以行使相关的自决权,从该国中分离出来。但并是不意味着任何形式的分裂行为都会获得支持,民族的局部问题首先会通过国家协商来和平解决,只有不能解决时才会动用公投、暴力革命等方式从国家中分离出去,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