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改革完善及中国立场” 学术研讨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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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时间: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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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6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改革完善及中国立场”学术研讨会在对外经贸大学宁远楼232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和投资仲裁研究基地和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商事和投资仲裁研究中心、国际法研究所承办。来自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银监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及京内外高校法学院、律师事务所的近百位专家学者和学生参会研讨。
研讨会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主持。石院长首先简要介绍了与会的领导和嘉宾,之后谈到本次研讨会召开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日益增多。截至目前,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总数已达696个,且呈现持续增长趋势。在此背景下,“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受到了国内外学界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如何利用和改革现有“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以更好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权益,是我国政府和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作为点题,石静霞院长概括了近年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领域的四大发展,包括ISDS争端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案件所涉金额巨大、ISDS机制改革的最新进展以及涉华ISDS案件情况和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在本次研讨会上半场的主题发言环节,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审判庭刘敬东副庭长发言。刘庭长从最近带团参加在毛里求斯举办的ICCA大会谈起,指出中国目前的仲裁水平与国际相比依旧存在较大差距。在ISDS发展的国际舞台上缺少中国声音,并表达了希望中国仲裁界以及律师界能够站在国际舞台上发声的期冀。其次,在内国司法和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衔接方面,刘敬东副庭长主要提到豁免权以及内国法院对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再次,刘副庭长提出应研究ISDS裁决的性质,属于涉外裁决还是特殊裁决?最后,刘庭长指出制定相关司法政策以及明确相关司法机构的必要性。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的赵宏副院长围绕ISDS的演进、发展、潜在的竞合领域以及挑战和启示等方面进行发言。她指出,ISDS是非常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其演进过程与二十世纪伴随民族国家独立而出现的国有化高潮密切相关,其根源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二十一世纪以后,主要受发达国家的推动ISDS有了新的发展,外界开始更多关注一国政府的公共政策空间,投资者能否挑战一国的公共政策。在潜在的竞合领域方面,赵宏副院长首先指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SDS机制的差异,并提出理论上二者可能存在的竞合领域,主要表现在对外贸易投资协定中有关当地含量和进口比例方面、模式三项下的国民待遇问题以及知识产权领域,同时二者在理论上也存在程序竞合的可能。近年来迅猛发展的BIT以及FTA中的投资条款已经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构成了挑战。从中国立场出发,赵宏副院长提出研究投资协定谈判模本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外交部条法司郭晓梅参赞围绕会议主题介绍了ISDS机制的新发展。首先郭参赞指出在ISDS机制当中存在的利益博弈,即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者的管理、规制与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两方面的利益斗争,并揭示了目前ISDS机制发展的两种趋势:一方面ISDS机制的适用范围正在扩大,开始涉及劳工、环保以及反腐败等领域,另一方面国际上开始对ISDS机制进行反思,以防范其对投资东道国管理权造成过度的挑战,程序上则表现在国际仲裁的透明度要求、上诉机制的设立以及仲裁庭对仲裁规则的解释等方面。郭参赞指出,目前我国正逐渐发展成为资本输入大国和输出大国,双重身份要求中国高度关注ISDS机制中两种利益的平衡,在现阶段这两种利益对中国而言都有可能是双刃剑。最后,郭参赞就该领域的发展,对国内学术界提出了三点希望,包括加强对ISDS机制多种选择方案的研究、加强对投资协定或投资条款的研究,并希望通过学术界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增强我国“走出去”企业的法律意识,同时深化我国地方政府的法制观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长赵健从国际商事仲裁的角度,阐述了国际投资仲裁的演进与变革。他首先简要回顾了六十年来投资条约的发展历史,包括萌芽期、发展期、繁荣期和重构期。此后赵健处长介绍了目前针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几点批判,包括外国投资者享受超国民待遇所引发的不平等竞争、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合法性缺失、裁决缺乏一致性、缺失纠错机制以及投资仲裁成本昂贵等问题。针对上述批判,赵健处长介绍了主流的两种改造方案,即另起炉灶或坚持改良道路。主要的改良途径包括:一是改进仲裁程序,包括增强透明度、强化仲裁员的独立公正、避免平行程序以及调整仲裁收费方案等;二是从适用范围上限制投资者寻求国际投资仲裁救济、引入时效规则、设置过滤机制、用尽当地救济等。针对上述两种改造方案,赵健处长个人认为另起炉灶的方案很难成功,比较而言坚持改进和优化仲裁程序的改造方案更为合理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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