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案例评析-亚瑟-默里艺术团诉联邦贸易委员会案 |
|||||
时间:2008-05-09
点击:
|
|||||
【案情】
原告是一家教授舞蹈的公司。它曾与许多客户签订了教授舞蹈的合同,其所取的费用每次高达1500美元以上。后来,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出了禁止该公司签订费用高于1500美元的合同的命令。于是,原告对该委员会起诉,要求法院复审和撤销这种命令。
【评述】
本案与合同法规则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两个:欺诈性虚假陈述和不正当影响。
1.欺诈性虚假陈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虚假陈述是指一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过程中所做出的不真实或虚假的陈述或表示,其目的在于诱使其他当事人与其订立合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以下简称“重述二”)第159条的定义为“虚假陈述是指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欺诈性虚假陈述作为虚假陈述的一类,其构成要件为:a 陈述者意图以其陈述诱使对方表示同意,b 陈述者明知所述与事实不符,或对其所述事实真伪不确定,或明知其所述无根据。由于信赖该欺诈性虚假陈述而为同意的意思表示,以此形成的合同可由被欺诈方撤销。
本案中,被认为是欺诈性虚假陈述的事实是:为吸引客户的而制作的欺骗性广告、虚假的舞蹈分析测试。原告利用广告夸大舞蹈培训的效果,利用虚假的舞蹈分析测试,对客户的身体条件做出虚假描述,这都是为了诱使客户报名参加舞蹈培训班。对舞蹈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业余爱好者,对原告煽动性的促销语言好不怀疑,并受其诱导而签订了该高额的舞蹈培训合同。这些事实足以构成欺诈性虚假陈述,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法律的授权,有权针对该欺诈性行为采取禁止的措施。
2.不正当影响(Undue Influence)
不正当影响是衡平法原则。当一方当事人在某些不正当的压力的影响下丧失自由判断的能力而订立了合同,衡平法可予以干预而撤销该合同。该原则的产生是“为了对付此隐伏之精神虐待、及无形欺骗之必要所产生及发展而来。”重述二第177条对其定义为“不正当影响是一方当事人对处于其支配(domination)之下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劝诱,或另一方当事人根据个人关系相信其不会作出对其不利的行为,而该方当事人由此而进行的劝诱。”由于不正当影响而签订的合同可被受该影响方撤销。
本案中,原告以不断奉承推销语言和近乎强迫的推销方法,哄诱或迫使许多客户签订舞蹈培训合同:许多人被欺骗得落泪,甚至有人被骗得跪地请求加入培训。本来对舞蹈训练缺乏专业知识的业余爱好者,在推销者各种花言巧语般销售技巧的哄骗下,失去了对自身条件和舞蹈训练的独立的自由判断,完全是在推销者控制之下签订了高额的合同,事后,恢复理性的受骗者试图撤销合同而退出舞蹈训练班而不能。原告的推销方法对这些缺乏专业知识舞蹈爱好者的影响,已经使其以高价加入了一个价值与之极不相称的训练合同,并且为退出训练班设置种种障碍,甚至有人为此高价陷入经济困境。因此,不正当影响的构成,使得此类合同是可撤销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法律的授权,有权针对该不正当影响行为采取禁止的措施。
3.相关案例
佛罗里达地区上诉法院1968年Audrey E. Vokes v. Arther Murray, Inc., 212 So.2d 906。该案事实与本案同出一辙,法院判定欺诈成立。由于该案是普通的民事诉讼,不像该案涉及对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决定的审查,因此对本案所涉的与合同法规则相关的法律争议的解决有很强的借鉴和印证作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