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案例评析-奥德丽 • E • 沃克斯诉亚瑟 • 默里有限公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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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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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Sc. 2d 906 (1968)
[案情]
被告亚瑟·默里有限公司通过授权地方特许经营人使用其名称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舞蹈学校。达文波特就是其中的一个被特许人。原告奥德丽·E·沃克斯是个51岁的寡妇且没有子女,她渴望成为一名“技艺高超的舞蹈家”,从而找到“生活中的乐趣”。一次,在1961年2月10日,她参加了达文波特舞蹈学校组织的一次“舞蹈聚会”,聚会中她被达文波特娴熟的推销技巧所吸引。达文波特用生动而光辉的色彩向她描述了成为一名“出色舞蹈家”的玫瑰色未来。在此后不到16个月的时间里,达文波特用巧妙的语言向原告销售了14种“舞蹈课程”,总计学时累计2302小时,总金额达31090.45美元。达文波特不断虚假赞美,过分恭维,而实际上原告舞蹈能力并没有得到提高,也不具备“舞蹈天分”,甚至无法明白“听清音乐节奏点”。
[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舞蹈学校对原告舞蹈技能作出的不真实评价是否构成对原告的欺诈。
原告认为,正是由于被告对她持续不断的阿谀奉承、虚假的赞美和诱哄,致使她在不到16个月内先后向被告购买了14种舞蹈课程,累计2302小时,总金额31090美元。而事实上她根本没有提高舞蹈技能,也不具备被告所说的“舞蹈天赋”,她的购买行为完全是在受到被告错误陈述的不正当影响下而失去自己的理性判断所作出的。
被告的抗辩是:“合同只有在欺诈和作了不真实陈述的情况下才能够被撤销;所谓的不真实陈述必须是关于某项重要事实,而不是某种观点、预测或期望。”被告认为他们对原告所做的陈述是合法的“商业吹嘘。”
首先,法律规定只有对事实作出的不真实陈述才能提起诉讼,个人的观点陈述不构成不真实陈述。但是这项规定存在限制条件:“当一方当事人掌握优势知识时,其个人观点陈述就可能被认为是对事实的陈述。”显然对于原告在舞蹈上的天分与潜质,被告完全具有“优势知识”,双方交易地位是不平等的。他们从内行人的角度完全能够给出对原告舞蹈的正确评价,而他们从未给原告任何诚实评价,致使原告不能对自身状况作出理性判断。因此应该认定被告是对事实向原告作了不真实陈述。其次,原告作为一个没有任何舞蹈技能的51岁妇人,竟然花费3万多美元购买舞蹈课程,完全都是由于信赖被告对其错误的陈述而作出的。
同时法律规定,双方在商订合同时,交易一方没有义务披露他所知道的事实或回答对方就此事实的询问。而如果该方承诺回答,则必须披露整个真相。显然被告积极地向原告作出陈述,并没有保持沉默。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有义务将整个事实真相告知原告。
另外,在认定是否存在欺诈时,需要考虑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一方作出的不真实陈述是否对双方的交易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案中,很明显答案是肯定的。法官指出:“相对于原告缓慢和笨拙的舞蹈进展来说,花费几万美金购买几千小时的课程完全是不值的。”被告的不真实陈述直接导致原告蒙受巨大的损失。
最后,法官需要考量的至关重要的情况是,本案中,被告很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法官得出欺诈成立的结论。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在判断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欺诈方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的一方是否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4、被欺诈的一方是否因错误而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合同。
因此,假设本案发生在中国,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仍然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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