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 判例研究 >

特许经营案例选-雅戈布森诉安瑟-巴斯克公司

时间:2008-05-03 点击:

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1986年), Jacobsen v. Anheuser-Busch, Inc.392 N.W.2d 868, cert denied 479 U.S. 1060 (1987)

    【案由】
    本案是作为一个提请审查的问题提交给我们的。问题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条第10款和明尼苏达州宪法第1条第11款的规定,明尼苏达州啤酒制造商和批发商法,《明尼苏达州法典》§§325B.01及以下各条款,追溯适用于一个啤酒制造商和一个批发商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325B.15的强制性规定、在法案颁布之前已经签定的合同,是否违宪性地损害了双方当事人在之前已经存在的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安瑟-巴斯克提出动议,请求驳回批发商及其买主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325B.01及以下各条款提出的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初审法院拒绝了。然后,法院判决法案没有违宪性地损害安瑟-巴斯克公司和它的批发商之间的合同,并根据明尼苏达州民事诉讼程序法有关规定,将宪法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而有疑问的问题提交审查。我们对提交审查的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并推翻原判。
    【判决意见
    凯利法官:
    上诉人安瑟-巴斯克公司是一个麦芽酒精饮料制造商,生产百威及其他品牌的啤酒,其产品主要通过中间批发商进行销售,批发商将产品分销给零售商再卖给消费者。1976年,埃尔和雅戈布森二人(以下称雅戈布森)共同设立了萨拉图销售公司(以下称萨拉图公司)。当年9月,上诉人与萨拉图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安瑟-巴斯克公司批发商权益协议”。之后,根据该合同的规定,萨拉图公司成为安瑟-巴斯克公司在杜鲁市销售区域的批发商。因为安瑟-巴斯克公司认识到批发关系可能严重地影响到其产品的销售,它将变更批发经销权的权利保留给自己。而且,根据合同,如果安瑟-巴斯克公司不同意经销权转让,其还有权终止合同。 合同中与权利变更有关的规定如下:
    4. 批发商的权利
    ……(1)除非根据以下(2)款中的规定,批发商转让批发经销权之前,应得到安瑟-巴斯克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不管何时发生批发商批发经销权的变更,并且导致批发商业务控制权的变化,本合同应终止。
    (2)批发商有权请求安瑟-巴斯克公司就是否同意做出书面答复,在收到请求文件后的30天内,安瑟-巴斯克公司应书面通知批发商其是否同意;…如果安瑟-巴斯克公司还需要批发商提供额外的信息以便做出决定,批发商应尽快提交这些额外的信息;在收到所有额外信息之日起30天内,安瑟-巴斯克公司应书面通知批发商其是否同意。
    在合同执行后大约9个月后,明尼苏达州啤酒制造商和批发商法——明《尼苏达州法典》第325B.01及以下各条款开始生效。该法第325B.06条规定:
    如果潜在的批发商满足其规定的批发商的实质和合理的要求和标准,啤酒制造商不得不合理地拒绝任何批发经销业务的转让或出售,
    该法明确规定其具有溯及力。该法第325B.15条规定:“第325B.01到第325B.17条规定应包含1977年5月28日之前已经存在的合同,以及1977年5月28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另外,该法其他条款对违反第325B.06条的行为规定了很重的惩罚。第325B.07条规定了罚金,相关的规定是:“…任何啤酒制造商不合理地拒绝同意任何批发商业务的转让或销售,应向批发商支付与被终止的产品或品牌相关的业务价值的合理赔偿金。批发商业务价值应包括但不限于其商誉,如果存在的话。”此外,该法案授权法院提供衡平法救济,给予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并允许要求律师费。第325B.08条部分规定:“法院可以给予衡平法救济,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判决和禁令救济。如果法院发现啤酒制造商不合理地不同意批发商合同的转让或出售,法院可以判给惩罚性赔偿金以及事实上的赔偿金、诉讼成本和律师费。”法案还对啤酒制造商和相对的批发商规定了其他的限制。
    在《明尼苏达州法典》第325B章生效后大约6个月后,雅戈布森与斯塔·瑞布恩二人协商订立合同,由瑞布恩收购萨拉图公司。该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是:瑞布恩有能力使安瑟-巴斯克公司同意经销权的转让。
    在萨拉图公司向安瑟-巴斯克公司提交变更请求后,安瑟-巴斯克公司提出了三个理由,拒绝转让。该拒绝是在1978年1月18日,由安瑟-巴斯克公司业务部副总裁以信件的方式做出的。有关内容如下:
    “首先,考虑到现在瑞布恩代理的啤酒品牌的数量,我们担心你们双方的并购会导致杜鲁市地区啤酒批发市场的垄断,削弱推销和市场营销的力度,而这正是我们所认为的提高我们的市场地位所必须的东西。
    第二,我们与杜鲁市地区的零售商及其他人的联系表明,斯塔·瑞布恩先生并未得到该地区零售商的好评。如你们所知,在我们看来,维持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良好关系对安瑟-巴斯克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我们认为,斯塔·瑞布恩先生提交的业务计划完全是不适当的,其阐明的营销战略无法在杜鲁市市场上适当地代理我们的产品。
    正因为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同意你们公司将经销权转让给斯塔·瑞布恩先生不符合我公司的最大利益。请理解,这次拒绝完全是因为我们希望确保安瑟-巴斯克公司产品在杜鲁市市场上获得最大限度的份额。”
    之后,雅戈布森与斯塔·瑞布恩向法院起诉上诉人。在一些诉因被驳回后,1985年惟一留下的诉因是:安瑟-巴斯克公司不合理的拒绝行为是《明尼苏达州法典》第325B.01至325B.07条所禁止的。
    安瑟-巴斯克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称,根据《联邦宪法》第I条第10款的规定以及明尼苏达州宪法第1条第11款的规定,《明尼苏达州法典》§325B.15(1984)的溯及性适用,违宪性地损害了双方当事人在法案生效之前已经执行的合同中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初审法院拒绝了被告请求驳回起诉的动议,但将这个问题是重要的和不确定为由,将案件提交本院审查。
    开始分析这个问题时,我们先查阅了一些立法行为的合宪性受到质疑的案例。对于每项立法,法院首先推定其合宪。因此,除了合理的怀疑外,质疑者还承担了证明被质疑的法案违反了一条宪法规定的举证责任。
    这里,安瑟-巴斯克公司对明尼苏达州啤酒制造商和批发商法案中的一些规定提出质疑,认为其违反了美国和明尼苏达州宪法中有关合同的规定。我们注意到,在能源储备集团公司诉堪萨斯电力照明公司案 [1]中,法院阐明的三个测试方法,来决定损害合同的州法是否是违宪。首先,法院考虑州法是否在事实上实质性地损害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损害的严重性将提高立法审查的层次。第二,如果存在实质性的损害,则那些主张立法合宪的人,必须证明立法背后存在一个重大且合法的公共目的。最后,法院根据这个公共目的来审查立法机构的行为,以判定州法对合同双方权利责任的调整是否合理,且其性质符合立法的正当公共利益目的。审理该案的联邦第8巡回区法院所论述的“重大且合法的”公共目的的性质和范围指:“因州立法导致合同条款的严重改变,只有在以下条件满足时才是允许的:立法必须满足一个广泛且紧迫社会经济需要,且立法对该问题的解决是合理的,不能过于宽泛或过于苛刻。”
    各方都承认,在与萨拉图公司的批发经销权合同中,安瑟-巴斯克公司无限制地保留了同意或拒绝变更申请的权力。立法机构明确规定明尼苏达州啤酒制造商和批发商法具有追溯力,如果潜在的批发商满足了制造商对其批发商应具备的合理资质和标准的要求,该法禁止啤酒制造商“不合理地拒绝”批发商转让经销权。安瑟-巴斯克公司提出抗辩,认为法案剥夺了其自由行使商业判断来决定是否同意或拒绝特许经营权转让的合同权利,从而严重损害了其合理的合同预期。相应的,它还辩称,法案用法定标准代替了商业上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违反这一点,公司将可能承担非同寻常的补偿性赔偿金以及惩罚性赔偿金、诉讼成本和律师费。
    相反,批发商称,该法案不会对制造商的合同权利造成重大侵害。首先,因为法案仅仅要求啤酒制造商在不拒绝特许经营权转让时提供合理的理由。第二,即使对明尼苏达州的酒业进行最极端的管理,安瑟-巴斯克公司的合理合同期望也可以得到满足。批发商们提到了《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1条第2款赋予各州管理酒业贸易的宽泛权限,还引用了酒精饮料法(《明尼苏达州法典》§340A及以下各条款)的众多规定。他们还称,安瑟-巴斯克公司本应能预计到立法在管理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转让方面的变化。
    毫无疑问,各州拥有广泛的管理权限,不仅仅包括对从其他司法辖区进口酒精饮料的管理,还包括对这些酒精饮料在州内销售的管理。然而,尽管《联邦宪法》第21条修正案和州法中包含的酒业管理法以及可能与该行业有关的其他法律,它们不是决定性的。例如,在米德考案 [2]中,美国最高法院为判定加利福尼亚州的酒价格体制违反了《谢尔曼法》。
    尽管安瑟-巴斯克公司承认州拥有在其境内对酒类的输入和销售进行管理的广泛权限,但它认为自己不能合理地预测到第325B章会被适用,因为明尼苏达州之前从来没有试图对制造商拒绝一个批发商转让其经销权的合同权利进行管理。特别是,它声称,即使退一步承认州有颁布管理经销商合同条款的立法,也没有正当理由,可以允许法律追溯适用以损害立法生效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
    一些司法辖区法院已经探讨了类似法律和规则,他们已经有判决,判定这样的行为违反了联邦或州宪法中有关损害合同条款的规定。特拉华州最高法院1971年做出判决,因为立法实质性地改变了分销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损害了合同义务,因此立法无效。 其他一些司法辖区维持了类似法案的效力,判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适用于法律生效日已经存在的合同,或者,换句话说,这些法律是没有追溯力的。 [3] 
    如果没有《明尼苏达州法典》第325B章具有追溯力的规定,安瑟-巴斯克公司拒绝批发合同的转让,也不会给萨拉图公司或瑞布提供任何法定诉因。被告主动撤回了对合同的诉讼请求,证明不同意没有导致任何责任这一事实。啤酒制造商未能引用一条根据合同生效时的法律为合法的合同规定,其在初审中完全依赖一个主张,即制造商违反了明尼苏达州啤酒制造商与批发商法案,该法规定的救济措施是损害赔偿金以及可能的惩罚性赔偿金,而根据一般的合同法,这不可能得到。无论根据普通法还是明尼苏达州成文法典,因违法合同而给予惩罚性赔偿金都是不可能的。还有判给律师费,迄今在这种类型的诉讼中一般是不能获得的。 我们的观点是,该法中的这些规定无疑构成了一个实质性损害。
    然而,即使法案构成了对合同的实质性损害,如果法律背后存在一个重要的和合法的目的,例如“补救一个广泛和普遍的社会或经济问题”,法案可能就可以继续有效,只要能证明存在合法的公共目的,就可以证明颁布该法的州是在行使其管理权限,而不是向特定的利益集团提供好处。但是,几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打破安瑟-巴斯克公司和萨拉图公司的合同期望,对于解决某个重要的、广泛和普遍的经济或社会问题是必须的。相反,明尼苏达州啤酒制造商和批发商法案具有所有狭隘的特殊利益集团立法的特征,而没有任何广泛的公共目标。从1973年起,明尼苏达州制定立法的政策一直都是:剥夺排他性批发商的经销权,以满足结束垄断操作的需要,并促进价格竞争,例如明尼苏达州的烈性酒法、啤酒法。与这些反映反垄断的社会政策相反,明尼苏达州啤酒制造商和批发商法是反对竞争的,与州的长期公共政策相违背。相反,该法案看起来主要是对批发经销商有利的特殊利益集团的立法。确实,考察立法历史,可以发现该立法不是为了应对任何广泛和普遍的社会或经济问题,而是在啤酒经销商的教唆和推动下进行的。立法机构的立法发起者的主要抗辩理由是:该法案是由啤酒批发商推动并为之服务的。
    我们可以确定该法案中并不存在“重要或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该法案或许可以解决啤酒批发商关注的问题,但是,很明显,其目的不是为了解决“广泛和普遍的社会或经济问题”。应该记住,本案中的问题是,在不存在一个“重要和合法的公共目标”的情况下,立法是否可以追溯性地适用。
既然已经判决了明尼苏达州啤酒制造商和批发商法没有任何“重要和合法的公共目标”,因此,就没有必要讨论能源储备集团案标准的第三部分。
    相应的,我们对提交审查的问题的答案是:根据《联邦宪法》第I条§10和明尼苏达州宪法第1条§11的规定,明尼苏达州啤酒制造商和批发商法(《明尼苏达州法典》§325B.01及以下各条款)追溯适用于一个啤酒制造商和批发商之间之前已经存在的合同,确实违宪性地损害了立法颁布之前存在的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推翻原决。
    亚塔法官的反对意见
    《联邦宪法》第XXI条第2款赋予各州在管理酒类市场上的广泛管辖权。而且,即使本法案没有通过,在我看来,原告本应有权根据以下理由提出追索权:拒绝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必须提供合理理由。另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本身就规定,安瑟-巴斯克公司同意遵守明尼苏达州酒法现有的和未来的修正案,因此自愿接受了该法案的管辖。
    相应的,我认为,明尼苏达州的立法应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属于违宪审查案件。宪法赋予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且未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如果各州制定的法律侵害了公民的上述宪法权利,应属违宪。在审查州法是否违宪问题上,法院采用三层次审查标准。第一,州法是否在事实上实质性地损害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第二,如果存在实质性的损害,则该立法背后是否存在一个重大且合法的公共利益考虑?第三,该立法对合同双方权利责任的调整是否能够实现该公共利益?
    本案法院经过分析认为,州法规定的追溯适用效力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但是该州法背后却不存在一个具有广泛经济社会影响的公共利益目的。因此,该立法违宪。

    本案有关特许经营的成文法目的就是对被特许人提供额外的法律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更倾向于对个人被特许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在本案中,啤酒批发经销商显然不属于弱势群体,是个特殊利益集团,并没有广泛的社会利益。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