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合同法案例选-费区诉鸠伊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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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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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议院 (1921),Fitch v Dewes [1921] 2 AC 158 案由 判词
尽管该条款没有时间限制,它仍可以强制执行。
伯肯海德勋爵(Lord Birkenhead):
本案的争议属于早已存在的契约自由与某些公共政策之争。近些年来,法院对这一问题逐渐关注起来。本案的两位律师之间达成了一项有效的合同:在缔约之日上诉人已满27岁;他在一家律师事务所了工作了13年;从他职位的不断晋升以及雇主对他工作的赞赏中,我们可以合理的推断出他是一个聪敏而称职的年轻人,非常清楚并善于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案的雇佣合同是他经过一段相当长时期的考虑之后做出的选择。除非他能充分证明商业限制条款是不合理的,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完整而有效的。
上诉人并没有提出地域限制不合理的主张。事实上这样做对他来说也很困难。该条款只是限制不允许他在以市政厅为中心方圆七里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或从事律师业务。现在我们将注意力集中在上诉人的主张上,上诉人声称该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商业限制条款没有时间限制,这违背了公共利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不止一个判例中,处理商业限制时间的原则是同地域限制联系在一起的,反之亦同。比如,如果地域限制非常有限,则闲置时间即使较长也容易被法院接受。在过去的几年里,法院对这一问题已作过清晰地阐述,在此我无需多言。我仅简要地指出,本案争议中的合同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该合同是否违反公共利益?其次,合同约定的时间是否超过了保护当事人所需的时间?上议院有时将此表述为,保护双方当事人所需的时间。但本案仅涉及对雇主合理的必需的保护……
本案的争议是在塔姆沃斯方圆七里之内永远限制上诉人从事律师业务是否符合上述两项原则。我认为这一条款并未违背上述原则。法官曾询问当事人的律师,在他看来多久是一个合理的期限。他回答十年。但为什么?为什么说十年是一个合理的期限?在我的理解里,在十年期满之后,本案的上诉人(该条款并不阻止他同雇主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发展业务关系)不但能够保留原事务所带来的业务,还会比被上诉人更具竞争优势,从而侵犯被上诉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因此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十年的期限应被驳回。这类问题并无统一期限,应视具体案情而定,有的人寿命很长,即使在二十年或更长的期限之后,相竞争双方中的一方受保护的利益仍可能被侵害,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法院不愿对商业限制的时间或地域做出硬性规定,而是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来衡量商业限制的合理性。
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限制条款并不违背公共利益,也没有超过保护被上诉人所需的合理期限。
提示与讨论
(1)商业限制合同的合理性
英国法院初步(prima facie)推定商业限制合同(条款)违反了公共政策,基于以下两点理由无效,第一,普通法保护交易一方(特别是弱势方)免遭将生计让与另一方的厄运,尤其是当商业限制非常广泛时;第二,就社会利益而言,限制个体自由进行合法的商业活动不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如果依据特殊情况,商业限制确实存在正当理由,则在该商业限制对缔约双方合理并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该商业限制有效。商业限制合理性的举证责任由主张方承担。
由此可知,商业限制合理性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缔约双方的合理性,判断标准是该限制规定是否是缔约时保护缔约方合法利益所必需的。举证方先要证明存在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然后再证明该限制规定是保护该利益所必需的,因此在缔约时对双方是合理的。另一方面,商业限制条款不得违背公共利益。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判决合同无效的案例非常罕见,尽管法院必须考虑一项商业限制条款对社会的影响有多大,以此为由判决合同无效的案例常常会被认为夸大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法院在判断商业限制规定的合理性时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主要包括限制的性质、期限以及地域,在个案的基础上,法院将就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得出公平的结论。
(2)判决理由
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限制规定是永久性的。这是否违背了合理性原则呢?法院在考虑整体案情之后,指出,①该合同是被告作为一个理性人在慎重思考后签署的;②地域限制非常有限,只是以市政厅为中心方圆七里;③在如此有限的地域内,永久性限制是保护被上诉人所需的;④该限制条款并不违背公共利益。因此该商业限制条款得以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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