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案例选-联邦贸易委员会诉乔丹•艾施莉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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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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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佛罗里达州南区地区法院(1994年),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Jordan Ashley, Inc.(S.D. Fla 1994) 1994 WL 200775, 62 USLW 2704. 【案由】 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的动议,法院于1993年12月6日发出一份单方暂时性限制命令(Ex Parte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在该命令中,法院指定林达L.卡洛尔女士等人为乔丹·艾施莉公司、黄金海岸开发公司和国家销售系统公司(三者整体称之为“公司被告”)的临时清算人,冻结全体被告的资产,并要求被告提出理由说明不应发出初步禁令。
【判决意见】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本案中的自然人被告是各个公司被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此外,有证据证明公司被告之间事实上不存在差别。临时清算人表明她已根据其作为清算人所享有的权力于12月8日查封并保全了公司被告的商用厂房建筑。经过对在厂房发现的文件的审查,她发现公司被告没有将账单的支付分开进行。例如,所有公司办公室电话费的账单都记在国家销售系统公司的名下。而且,尽管每个公司在公司大厦内租赁了不同的办公空间,但是房租的支付都统一出自黄金海岸公司的账户。除此之外,清算人发现了大量包含来自于这些公司被告中几个或全部公司文件的档案材料。有关公司被告的文件在这些档案材料中是混合在一起的。
没有任何事实能够反驳上述证据。例如,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公司被告遵守了公司的手续,或表明他们是履行不同的职能。法院认为,上述全体被告均参与了下述不实陈述行为。
联邦贸易委员会拥有的这些不实陈述的证据包括四个证人的证言,四个证人与被告接触的经历在从被告处购买了商业机会的人当中是具有代表性的。该证据表明,多数潜在的投资者都是通过广播和报纸上的广告得知被告的商业机会的。比较典型的方式是,投资者在获知商业机会后通过广告中提及的800电话与被告的一个代表商谈。在最初的谈话以及之后的谈话中,被告的代表通常会做出下列解释:(1)一位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经销权获得大量收益,通常能够达到每年五万美元($50,000);(2)一位投资者可以预期很快收回他或她的先期投资,通常最迟在6个月之内;(3)一位投资者能够在每个销售点出售大量的贺卡,通常每个销售点每月能够销售200到400张贺卡;以及(4)每位投资者在一块特定的地域内是被告的排他性经销商,但是为了抓住这些排他性经销权,投资者必须尽快行动购买。
被告的代表还向投资者保证将会有一个熟悉每位投资者国家区域的“专业选址公司”帮助寻找适合销售贺卡并且愿意摆放贺卡陈列架的零售商店。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的代表强调投资者应当在开始的阶段依赖于选址公司,并且推迟在没有任何协助的情况下进行选址,直至对贺卡零售的商业经营有了一定的了解。然而,被告的代表解释称,选址公司将会发掘新的销售地点以取代任何被证明销售情况不能令人满意的销售点。这些代表还向投资者提供了其他个体的名称,这些证明人确认了被告代表的陈述。
事实上,上述所有陈述之后都被证明是虚假的。在同意购买经销权以后,投资者通常会向公司被告之一做出一项介于5000美元至15000美元之间不等的不可返款的支付。该笔费用一般包括10个贺卡架、最初的一批贺卡以及选址公司的服务费。然而,选址公司通常都无法完成对全部贺卡架的选址工作,而选址公司选定的地点经常又是完全不恰当的。选址公司不愿意或不能找到替代的销售地点。许多投资者还发现在其被允诺享有排他性经销权的地区内还存在其他的经销商。全体投资者证实事实上的销售额和收入远远低于被告代表的估算值。
法律结论
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张上述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5编第45(a)条和16 C.F.R.第436.1条的“特许规则”。法院将对其每项主张分别进行审查。
1)《美国法典》第15编第45(a)条
第45(a)条规定:
《美国法典》第15编第45(a)条,相关部分规定:
(1)在商业过程中或涉及商业的不公平竞争手段和在商业过程中或涉及商业的不公平或欺诈行为或操作被认定为违法。
(2)联邦贸易委员会被授权并指令防止自然人、合伙或公司在商业过程中或涉及商业的问题上采用不公平的竞争手段,或者在商业过程中或涉及商业的问题上实施不公平的或欺诈性的行为或操作。
为了要求公司被告根据本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法院必须认定他们在经销权的销售过程中做出了重大的不实陈述或存在严重的信息遗漏,并由此导致了消费者的损失。如果一项陈述或信息遗漏通常会为一位合理谨慎之人所信赖,则该陈述或遗漏就是构成上述重大的情形。
毫无疑问,公司被告确实做出了此种不实陈述……
同样毫无疑问的是,被告的这些不实陈述导致了消费者的损害。联邦贸易委员会所有的消费者证人都证实部分或全部不实陈述诱使他们购买了经销权,而且尽管他们尽善意的努力去经营其所购买的经销权,他们仍然无法收回最初的投资。大量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的起诉信都表明还有大量的其他经销权购买者也遭受了类似的损失。
关于不实陈述和消费者损失方面的证据已经足以要求公司被告承担责任。一旦公司责任成立,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应当满足两条额外的标准以证明自然人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其一,联邦贸易委员会必须证明自然人被告直接参与了违法操作或行为,或者证明自然人被告有权控制这些违法行为或操作。其二,联邦贸易委员会必须证明自然人被告对违法行为或操作有所了解。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无需证明自然人被告具有欺诈的故意。
在本案中,很明显的事实是,三个自然人被告均对公司被告实施了控制……
2)特许规则
联邦贸易委员会还主张,被告人违反了16C.F.R. 第436.1条的特许规则。该规则要求特许人向潜在的被特许人做出一份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该信息披露应当包含关于特许人的历史以及特许经营运作条款和条件的20类信息。该规则还要求特许人向潜在的被特许人做出的关于被特许人预期从特许经营中获得的收益或利润的口头、书面或视频陈述是存在合理基础的,要求特许人向潜在的被特许人提供支持这些陈述的材料,披露做出这些陈述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同时提醒被特许人注意这些陈述仅仅是一个估算,而不构成一项担保。被告对于他们没有遵守特许规则的要求这一事实没有争议。但是,被告主张,他们并没有遵守特许规则的义务,因为他们并没有从事该规则意义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销售活动。该规则第436.2(a)条对“特许经营”一词涵义进行了广义的界定。为了证明被告的商业经营属于本条规定范围内的特许经营,联邦贸易委员会必须证明被告已经:1)满足第436.2(a)(1)(i)条的规定或第436.2(a)(1)(ii)条的规定;2)满足第436.2(a)(2)条的规定;并且3)不属于第436.2(a)(3)条或第436.2(a)(4)条规定的任何豁免或例外情形。
【经过分析,法院认定,被告销售的商业经营属于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则意义范围内的“特许经营”。】被告承认他们没有遵守规则的实体规定,法院认定被告违反了规则的要求。
判定的救济
第一部分
法院由此判定,诺顿被永久性地禁止以任何方式或任何资格直接或通过任何媒介间接地从事、参与或辅助任何特许经营或商业经营的营销或销售活动。
法院还判定,诺顿被永久性地禁止在没有事先获得一份履约保证书的情况下,直接地或与他人共同地或通过任何商业实体或手段从事或参与电话销售业务。上述保证的保证金额为五百万美元。
A.履约保证书是一份由担保公司签发的对财务损失提供担保的保险协议,该担保公司应当被允许在被担保的被告从事经营所在的州开展业务,并且持有《允许从事联邦债券和再保险担保业务的联邦授权证书》 。履约担保书应当引用该永久性禁令为担保标的,并且对完全或部分由于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会法案》第5条、《美国法典》第15编第45条或该永久性禁令的规定而引发的完全或部分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财务损失提供担保。这种履约保证书的出具是为了保护两个主体的利益:(1)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保护因被告在从事电话销售业务的过程中对重大事实做出虚假的或误导性的陈述而遭受损失的任何人,以及(2)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任何消费者;
B.只要诺顿持续从事或参与电话销售业务,该保证就将被视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且在诺顿停止从事或参与电话销售业务后至少3年内仍然有效;
C.本段所要求获得的保证附加于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所要求获得的其他保证,而非对其他保证的替代;
D.诺顿应当至少在开始从事电话销售业务前10日向市场行为副主管提供一份保证书的副件,其地址参见第17部分;
E.如果联邦贸易委员会能够通过大量证据向本院证明,在本决定生效后,被告在从事或参与电话销售业务的过程中对重大事实做出了任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或永久性禁令中的条款所直接或暗示禁止实施的虚假的或误导性的陈述,联邦贸易委员会则可以对该履约保证书提出异议;
F.本条所制定的程序附加于法律可能做出规定的任何其他民事或刑事救济,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可能为执行本决定而采用的任何其他程序,而非对其他救济或程序的替代。
第二部分
法院还判定,在与任何特许经营或商业经营的销售要约或销售相关的活动中,海勒和布拉斯被永久性地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任何重大事实向任何潜在的特许经营投资者或商业经营投资者做出不实陈述,上述重大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可能达到的收入、利润或销售额;
2.其他商业经营购买者所达到的收入、利润或销售额;
3.任何推荐人的真实性;
4.对任一地理区域所享有的权利或区域内的竞争程度;
5.已经存在预先选定的摆放被告产品陈列架的销售点;
6.替代亏损销售点的条款和条件;以及
B.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特许规则》16C.F.R.第436部分任一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没有在《特许规则》16C.F.R.第436.1(a)条规定的时间内向潜在的被特许人提供一份完整的、准确的信息披露文件;
2.在对收益做出陈述时并不掌握该陈述存在的合理基础和依据,从而违反了《特许规则》16C.F.R.第436.1(b)-(e)条的规定;
3.在对收益进行大量广告性宣传后,没有对该陈述的重要基础做出信息披露(或者该陈述缺乏基础和依据),并且没有警告潜在的投资者对收益的陈述仅仅是一项估算,从而违反了《特许规则》16C.F.R.第436.1(e)(3)-(4)条的规定。
第三部分
法院还判定联邦贸易委员会胜诉,公司被告和自然人被告应当连带承担9,165,567美元的赔偿责任。本决定第五部分所指定的清算人同时也被指定为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代理人,负责接受本判决的赔偿和指定并执行赔偿方案。清算人收取的全部赔偿金将被用于建立一个赔偿基金。该赔偿基金将用于向从被告处购买贺卡商业经营机会的投资者提供补偿。该基金还将用于支付提供上述补偿所产生的管理费用。
第四部分
法院还判定,林达L.卡洛尔将继续作为享有股权清算人全部权力的永久性清算人,负责公司被告及其附属企业和子公司的清算,以及由公司被告直接或间接所有的全部资金、财产、厂房、账户和其他资产的清算。清算人将:
A.通过剥夺被告海勒、布拉斯、诺顿和任一公司被告的任何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承包人、雇员或代理人对公司被告事务的控制权和管理权来完全控制公司被告;
B.对公司被告所有或控制的全部资金、财产、厂房、信件和其他资产统一采取代管、控制和占有,而无论其处于何地……清算人有权决定自然人被告的一些个人财产或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清算人控制,但可以仍由该自然人被告占有或管理;
C.掌握并管理所有清算资产,并履行为保持这些资产的价值所必需从事的行为,以防止对商业经营的购买者造成任何无法弥补的损失、损害或伤害;……
L.根据本决定的内容对公司被告的全部资产和转移给清算人的全部资产进行清算;……
M.根据本决定第三部分制定一份计划,将公司被告的资产分配给被告特许经营或商业经营的购买者以及用于根据本院进一步的决定执行上述资产的分配;……
第九部分
法院判定,在清算尚未最终确定的期间内,被告人和所有顾客、委托人、投资者、债权人、股东、出租人和其他要向公司被告或其任何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或代表公司被告或其任何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提出或执行任何主张、权利或利益的人,以及所有其他代表上述人员利益或为其行事的人员,包括律师、受托人、代理人、行政司法官、治安官员、执法官和其他管理人员及其代表和他们各自的律师、服务人员、代理人和雇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A.对任何公司被告或其任何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发起、追诉、继续或执行任何诉讼或程序,除非需要做出上述行为以中止任何适用的时效规定;
B.以任何公司被告或其任何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的名义或为前述主体的利益发起、追诉、继续或进入任何诉讼或程序;……
第十四部分
法院判定,为了协助委员会监督对本禁令条款的遵守情况,每位自然人被告在本命令做出之日后每5年:
A.在本命令送达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他或她目前的居住地址和就业状况,包括他或她目前雇主的名称和商业地址,如果存在的话;
B.在30日内将他或她居住地址的任何变动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该通知应当包括被告的新地址和电话号码;
C.在30日内将他或她就业状况的任何变动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
D.在结构变动生效日之前至少3 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任何为被告所有或所控制的商业实体可能发生的任何结构变化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
【评析】
根据特许经营活动中信息不对称和特许双方力量不对称的客观条件,针对加盟商经常遇到的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全面、合同中的苛刻条款及苛刻的交易条件等问题,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关于特许和商业机会投机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禁令规则》。其中第436.1条规定:对于与特许相关的广告、要约、许可、合同、销售,以及其他与商业相关的或是影响商业的任何其他的商业促进行为而言,如果特许人或特许经营经纪人有下列行为,就构成了该法第5部分项下的不公平的或是欺诈性的行为和做法……该规则要求特许人向潜在的被特许人提供一份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包含特许人历史以及特许经营运作条款和条件的20类信息。该规则还要求特许人向潜在的被特许人做出的有关特许经营收益或利润的说明是存在合理基础的,要求特许人向潜在的被特许人披露做出这些说明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同时提醒被特许人注意这些陈述仅仅是一个估算,而不构成一项担保。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预先信息披露是强制性的,而且特许人须持续地披露某些重要的信息,即每年进行信息更新。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法律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特许人的处罚是相当严格的。法院可以永久性地禁止特许人再度从事特许经营或商业经营的营销或销售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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