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合同法案例选-巴顿诉阿姆斯特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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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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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密院(1975),Barton v Armstrong [1975] 2 WLR 1050 案由 判词(威尔伯福斯勋爵(Lord Wilberforce)和西蒙·格莱斯丹勋爵(Simon of Glaisdale)持异议):
这些契据无效,因为阿姆斯特朗未能证明他的威胁对巴顿签署契据的决定毫无影响。
切尔西勋爵(Lord Cross of Chelsea):
议员们,我们现在来考虑法律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没有直接可援引的权威判例并不奇怪,假设甲以死亡威胁乙签署某份文件,而乙对甲的威胁很紧张,签署了那份文件,那么只有在最不寻常的情况下,人们才会怀疑是否乙是在甲的威胁下签署的该文件。而本案就是一个最不寻常的情况,下级法院查明的事实无疑提出了下述问题,即,巴顿为了取消合同是否必须证明如果没有阿姆斯特朗的威胁,他不会签署契据……
如果为了引诱巴顿签署契据,阿姆斯特朗向巴顿进行了虚假陈述,上述问题的答案就会明确。如果能够证明巴顿的决定没有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则巴顿不能解除合同义务,即使该陈述是事先设计好的,而且巴顿知道阿姆斯特朗进行该陈述是为了影响他的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巴顿相信了该虚假陈述,则阿姆斯特朗不能通过证明巴顿是出于其他更重要的考虑才签署契据的,来阻止巴顿解除合同义务,因为在这一领域,法院并不考虑各项原因的相对重要性。“任何合同得以成立的基础,一旦出现了欺诈的因素,无论是何种程度,该合同都不能继续完好有效的存在。”(参见:克莱沃斯法官(Cranworth LJ)在瑞奈尔诉斯普瑞
[1]案中的判词……)议员们认为胁迫案件应当适用同样的规则,只要阿姆斯特朗的威胁是巴顿签署契据的一项原因,巴顿就有权解除合同,即使在不存在威胁的情况下,他也同样会签署该契据……
现在将法律规则适用于案件事实……如果巴顿必须证明,若没有阿姆斯特朗的威胁,他不会签署该契据,则议员们将同意巴顿没有完成举证义务。但巴顿并不负有举证义务。恰恰相反,应由阿姆斯特朗证明,为了迫使巴顿签署契据而向其施加的非法压力和胁迫(巴顿知道这种压力和胁迫),对巴顿做出的签署契据的决定毫无影响。依据议员们假定的事实,阿姆斯特朗的胁迫可能是不必要的;但认为胁迫对巴顿的决定没有丝毫影响是不现实的。议员们认为,从查明的事实中得出的正确结论是,尽管没有阿姆斯特朗施加的非法压力和胁迫,巴顿仍会签署契据,但这些胁迫和非法压力在事实上促成了巴顿的签署契据决定……当然,有可能在提起本诉讼之前,巴顿对阿姆斯特朗的恐惧就已经消失了,但阿姆斯特朗明确拒绝以巴顿解约迟延为抗辩。
上诉应被允许,应判决巴顿在胁迫之下签署的契据对他无效。
提示与讨论
(1)胁迫
胁迫(Duress)是由普通法发展的概念,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施加暴力或威胁施加暴力,以此迫使另一方签订合同的行为。依据英国法,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胁迫行为本身必须构成侵权或犯罪。合法的行为不构成胁迫,比如以合法监禁相威胁。
[2]胁迫在普通法上的后果是受胁迫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普通法在传统上认为只有对人身的威胁才构成胁迫,这种人身威胁可以直接针对对方当事人,也可以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亲友;但对货物的威胁不构成胁迫。这种狭隘的观念自19世纪起不断受到社会的批判,但直到20世纪60年代英国法院才确认了一个包括货物胁迫在内的更广泛的概念——经济胁迫。而后者正是胁迫制度今天的发展方向。
(2)本案的规则
本案是有关人身胁迫的案件。枢密院明确指出,①针对生命的威胁属于非法行为,足以构成胁迫;②否定了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上诉庭的判决,即巴顿必须证明该人身威胁是他签署合同的唯一原因,而是认为只要胁迫构成了原告签署合同的一项原因(而不是唯一原因),就足以说明合同是在胁迫下成立的,原告就有权撤销合同;③法院推定胁迫对原告的行为产生影响,被告如欲免除其责任必须证明该胁迫对原告的决定没有丝毫影响。由于本案被告未能完成这一举证,因此法院判决巴顿有权撤销合同。应当说这一举证规则对胁迫方来说是相当严格的,在实践中这样的举证往往很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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