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蔓延,我国已经出现了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同时精英型涉外商法人才培养更难的问题,中国如何潜心培养新型经济法律人才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基于涉外经济法涉及知识外延与专业内涵比较广泛,国际经济纠纷的复杂性需要学术研究者、法律执业人员分工合作的社会特点,培养应当强化实践性、复合性和合作性,这正是我国高校界现代教育改革面临的新一轮挑战。但是,及至目前,我国高校的经济法学培养模式仍是重学术轻实践,比较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探讨实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相互衔接和统一不但是务实的,更是大势所趋。建议可以考虑开设商法学科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司法执业资格制度(考试)、法律干部及执业者在职培训、法律继续教育等具体科目。
关键词:涉外商法人才 就业难与市场需求 经济法学教育的社会化 复合型模式
中国入世后, 涉外经济争议愈来愈多。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全球化蔓延,中国市场正在感受来自海外的股股寒流,为此,经济学家提醒:以贸易壁垒、反补贴为代表的更频繁的涉外争议正侵袭蔓延国内产业链。涉外经济争议发生后,从通过异地协商、机构调解、公证与认证, 到申请国际仲裁,各个环节均需要专业的涉外经济法争议解决知识与技能。
涉外商事争议法律人才服务于企业,抑或就职于各级政府、司法部门,在外向型商务活动及商事争议中均不可或缺。面对未来,如何在高校毕业生普遍就业难的大形势下,迅速培养动态市场大批需要的实用性涉外商法人才的问题,已成为超教育界超商界的社会议题。对此,本文拟从认识涉外商法人才的培养架构和展望涉外商法人才的培养方式两个层面,予以分层梳理,期待引起相关专家的深入关注。[1]
一、认识涉外商法人才的培养架构
对于涉外商法人才的培养,从专业化知识结构的要求看,至少需要四类知识。
首先,中国经济法知识,这是以中国民商法为核心,以中国法律体系为背景的知识系统。其中,中国民商法不仅包括商事合伙法、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实体法,还应该包括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而中国法律体系反映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则有公认的15门核心课及8~10门专业方向课。由于一国法律体系的整体性、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性以及法律人才的特殊性,所以法学教育必须建立在多部门法学科的广泛基础知识之上。通过法学教育,使之胜任本国法律体系内的商事法律工作。
其次,国际商法和外国商法知识。中国入世后,按照我们承担的义务及时间表,迅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更深更广地推进着改革与开放。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使中国民商法逐渐与国际商法、外国商法有了某种更多的内在联系,正象改革开放的过程基本上就是一个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度地引进和嫁接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机制的过程一样,中国的商事法律形成和发展过程基本上也是一个根据中国具体情况适时适度的有效利用发达国家商事法律资源的过程。中国入世是一个重要的转折和飞跃,它意味着在许多领域的市场机制和市场规范方面排斥了中国自恰式的自主选择权,而代之以国际惯例与国际标准。可见,包括国际商法和外国商法在内的国际法律与外国法,同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通常人们认为,仅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和国际仲裁等领域涉及到大量的国际法和外国法。其实,随着本国市场与世界市场的融合,中国的民商事主体也日益增多地涉及国际民商事法律问题,如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等。
第三,外语水平。与其他政治、外交和商业人才不同,他们在国际交往中可以带翻译,解决争议的法律人员则不行。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本身作为一种专门知识,它具有一套独特的概念及语言体系,非经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较难掌握,所以仅学语言的人是无法准确及时地进行法律语言传译的。商事活动强调高效率,时间就是金钱。如果处于某种国际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其程序和时限往往不取决于个别参加方的意志,此时若无足够的外语能力,就无法恰当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实现自己的权利。我国律师参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自行启动或应对外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等,都会是这种情况。掌握专业外语,一般是指商事目的国的业务语言。但由于世贸组织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则对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巨大影响,虽然WTO的文件都以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三种文本为正式文本,人们通常在国际交往中使用最多的还是英语。英语在国际组织的活动、国际经贸交往和科技交流中事实上已经成为“世界语”。因此,熟练掌握外语,特别是英语法律,构成了涉外经济争议法律人才的必要能力之一。
第四,法律以外的专业知识。商事争议法律人才不但要具备商事法律学识和商业道德,而且要具有具体工作领域的日益复杂的科技知识和专业知识。如专利律师,必须具有科技教育的背景,版权律师必须具有计算机和软件知识,而处理国际技术投资、国际贸易法律业务的律师应该掌握投资学、贸易金融学的知识,等等。
除了知识层面的要求外,中国涉外经济争议法律人才还要兼具备法律职业基本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职业素养包括法律精神与法治信仰,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法律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法律职业伦理与执业规则,以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法律论证等;职业技能包括沟通协商的技能、谈判妥协的技能、辩论的技能、写作法律文书的技能、获取和运用信息的技能、起草合同的技能、证据的审核和有效运用的技能等等。
对于中国涉外经济争议法律人才而言,复合型的知识能力要求表现在职业资格认证上,一般应该具有律师资格、国际商务师和英语法律资格等。这种极实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教育与选拔,对我国现有的教育培训体制提出了新挑战。
二、展望涉外商法人才的培养方式
涉外经济争议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应该是实用教育培训制度与法律职业制度的相互衔接和统一。具体包括商法学科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司法执业资格制度(考试)、法律干部及执业者在职培训、法律继续教育五个阶段的教育。这种阶段的划分以及次序的安排是在宏观上的,微观上就未必那样严格,五者之间在某些因素以某种程度的相互融合或交叉,甚至五者之间某些项目的并行或次序颠倒,就可以演绎出各种不同特点的教育培训模式。
纵览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主要是两种:一种是串联模式,即首先读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然后再学习法律。其以美国的法律教育为代表,它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读法律博士(JD)之前必须拥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位。全美约250所法学院,JD在校生规模在12万人左右。事实上,不少学生已经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两个以上的本科学位。即便只有一个本科学位的学生,往往也都有两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经验;另一种是并联模式,也称“双专业制”,即同时跨两个学院读书,读一个法律专业,读一个非法律专业,经过5~6年时间的学习,获得双学士学位。其以澳大利亚的法律教育为代表,主体是5年制的双学位教育,全澳洲28所法学院中自愿选择学习双学位的学生占到法学院本科生总数的80%以上。
作为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无疑涉外经济争议法律人才培养的最佳教育模式应该是并联模式。在澳大利亚,此种双专业制的复合法律课程计划把人文、自然、科学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非常有助于复合型现代法律人才的培养。这种教育模式的优点表现在:首先,与串联性学习体制相比,复合法律课程计划对于两个学科的同时学习具有相当明显的优势,即便有时在内容上并非相关,但对于另一学科的理解也大有帮助。借用经济学家的话来说,同时学习两门性质相近甚或迥然不同的学科所产生的互惠,具有相当的收益增值效应。对于科际整合,鼓励学生和老师寻求超越其自己学科界限的更广阔知识范围,这种学习与研究皆可谓是一种有效工具;其次,综合法律课程也可节省大量时间。其规定的学制比分别修习不同课程的时间总量要短一年,这是由减少或合并一年的非法律学科的一般性内容来实现的。这一规定学制比美国法学院课程的学习期限减少两年(在美国要求四年基本的学院课程,然后是三年的法律教育);再次,双专业学位体制使学生于毕业时得以将特定领域的学科专业特长,转化为潜在的专门化职业专长。这样,那些计划从事学术研究或在政府、政界方面求职的学生,可以将政治学、国际关系与基础法律课程综合学习,这比依次单科逐门学习这些学科的效果方面要有极大的优势。在商业与法律复合课程中,综合学习金融、会计和法律同样是大有益处的。所有证据表明,修特殊的复合法律课程,本身就是一种职业定向,其主要获得的益处是提高了职业选择的适应性和流动性。
然而,即使并联教育模式有如此优势,在我国尝试也并非易事。中国人重视纵向的高学历,忽视横向的复合知识结构,这里虽有中国传统的影响,但主要还是受高等教育资源稀缺的限制,“卖方市场”的状况也必然导致高等教育内部制度创新动力不足。外部因素在于人事制度上,本科、硕士、博士晋升的机会确实不一样,以至于许多到了一定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和实业家,还抽出时间攻读高学位。就教育体制来说,我国一般不允许同等层次学历的重复进行,此种限制可使更多的人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复合知识结构的要求受阻。直到90年代中期,基于对法律人才特殊知识结构的认识,原有的教育体制被突破,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创办了双学士班,即非法律专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进入双学士班学习两年法律后,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或者从其他专业本科的三年级学生转系过来,共学6年时间,毕业时或双学士学位。无论是串联模式还是并联模式,在当时都很成功,学生们感觉从这种教育中受益很多,他们在就业市场上非常受欢迎。但是,当我国法律硕士(JM)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时,双学士学位受到冷落,毕竟我国还是一个看重学历的社会,硕士学位要比双学士吃香。这也难怪,当年(20世纪50年代)美国某些二、三流院校的法学院,纷纷将本科后再获的法律学士学位(LLB)升格为名称更为响亮的法律博士(JD)时,著名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也无法免俗,不得不随潮流而动。
如果双学士制的推行有待于我国社会从“学历社会”走向“学力社会”,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在本硕连读中实行纵向的“双学位制”和“复合课程制”呢?我们认为可以试点,但其缺点是要求学生一次性做出职业定向,同时也无法在几年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再读法律硕士。目前,最方便的选择是法律硕士(JM)。具体地说,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对于涉外经济争议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等本科学生为主要生源,个别的也可以考虑法学、英语等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的法律硕士考试,择优录取。当然,生源不同则课程有所不同,在课程设置上可以有些微调。涉外经济争议法律人才的研究生培养课程安排上,应以研习国际商法为基础,突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的商法学科,譬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解释与应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选择与法律适用、非诉讼争议解决途径(ADR)。
目前,中国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看起来基本上类同于美国的法律博士,属于串联教育模式,即以非法律的第一学历作为入学的基本条件。但我国的法学教育总体上缺乏实践性和开放性,过于注重学科知识体系的建构和基本知识的传授,过于强调对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解释和分类,无论专业划分还是课程设置、毕业论文都有着明显的学术指向。虽然许多人将来只能从事实务工作,但我们的培养目标却是学术的。其结果是,大量的接受了多年法学学术训练的人才去从事法律实践工作,这对社会的教育资源是一种浪费,对他们本人是一条弯路。其偏颇正如美国法学家在20世纪初所言:“法律教育不是教授法律知识,而是涵养法律思维。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的知识,也无法追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速度。”因此,法学教育必须着眼于训练法律思维方法及其职业中的具体运用。
学术教育以知识深化和研究能力提高为培养目标,职业教育以形成从事该职业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为培养目标。涉外经济争议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将学术与职业集于一身。创建学术应用型的教育体系是国际化高级应用人才市场的现实需要,也是中国加快市场经济标准化步伐的历史要求。具体的,在我国社会和经济不断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情况下,合格的法律应用型人才所需要的是较宽知识面的组合和对必要工具性知识的掌握。在前述涉外经济争议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中,中国法律、英语法律和专业知识,每一方面并不要求极度艰深,但它们一定要被同时综合地掌握。人的时间与精力有限,教育资源有限,侧重于知识深度的拓进必然影响其广度的延展,反之亦然。虽然他三方面知识的任何一方面不及各专业的专门人士,但因他同时具备三者,他所能起的作用是其他专家无法取代的。职业教育的评价标准与学术教育的评价标准确实应该有所不同。从这一角度看,美国法学院将LLB升格为法律博士(JD)之举又着实不同凡响,其中蕴涵着特定的价值追求。
美国法学院毕业生,非法律的第一专业学了4年,法律学了3年,英语是母语,接受7年的高等教育,就大致具备了本文所说的外向型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中国法律硕士完成学业后,却还没有解决英语法律教育的问题,这可以在法律职业培训中来解决,即作为法律职业培训中内容组成之一,安排特殊的培训,比如用英语讲解WTO的规则。所以,非英语母语的学生,学程要长1~2年。解决英语法律培训,目前难度较大,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职业培训机构没有这方面能力,而且能承担这种培训的中国教师属凤毛麟角。目前主要依赖个人出国留学,而大量的出国又不现实。权宜之计可中外合作办学,请交流学者来中国授课。而大批量的外向型商事争议法律人才的培养,只能依赖我国法学教师英语法律能力的提高。
法律职业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上岗前的实务训练。这类培训一般是由法律职业部门承担,“律师教律师”、“法官教法官”成为各国通行的做法;而法律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更新、补充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以应对社会及法律的迅速变化。这类教育一般是由法律职业部门、高校及科研机构共同承担。所以,对在职司法工作者提供商事争议的法律学位教育、专业培训已成为几所国家重点高校更新办学方案的一致举措。
* 法学博士,哈尔滨工程大学副教授。
1 哈尔滨理工大学的张琨教授为该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大量实践素材,特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