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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宪蕾:法律的精神

时间:2010-07-30 点击:

        【摘要】阶级的出现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把人类社会划分为泾渭分明的两个部分。阶级产生以前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基础上的同甘共苦;阶级产生以后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演化为以追求平等为基础的、在秩序的范围内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不管怎样,自古以来,公平正义都是人类孜孜不倦的追求而且千百年来从未停止过。
        【关键词】法律精神;社会秩序;自然法学

  阶级的出现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把人类社会划分为泾渭分明的两个部分。阶级产生以前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基础上的同甘共苦;阶级产生以后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演化为以追求平等为基础的、在秩序的范围内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不管怎样,自古以来,公平正义都是人类孜孜不倦的追求而且千百年来从未停止过——葛宪蕾按

  生命的出现是宇宙的奇迹,人类的出现是生命的奇迹,而法律的出现则是人类为权利或利益而斗争的理性活动的奇迹。

  从本质上来讲,法律是一种规则。它一种约束人们行为、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实现社会秩序的规则。而规则自有人类以来就已经同人类的命运捆绑在一起,在这种意义上来讲——法律的出现始于人类社会的形成乃至于更早的一段时期。总之它是人类产生之后的人类活动的产物。

  由于人类认识的有限性,我们无法确切地知道法律产生的准确时间以及其具体而完整的发展、演绎过程。而许多有关法律的理论和学说都是建立在某一种或几种假设或预设基础之上的。这种研究方法无法让绝大多数人信服,而少数人的信服和承继的原因或许也仅仅是因为这种以假设为逻辑起点的学说或理论在论证上的无懈可击的逻辑或者其他符合自己热爱的原因。总之,到目前为止,从来没有哪个学派的哪种理论和学说会永久性地占据支配地位,各个理论学说都只是哪个时代研究的关注点和方向。

  关于法律的各个学派当中,最富于时间上的自古至今的漫长历史有具有经久不衰且伴随社会发展而内涵不断丰富的一个学派莫过于自然法学派。不可否认的是,自然法学派至今仍然占有一席之地。透过此一现象,我们似乎发现,自然权利、自然正义以及自然理性的理论以及由此而构建起来的一套理论体系之所以如此倍受青睐,原因之一或许它自始至终包含了人类某种共同的追求——公平正义。

  由此,我本人有理由甘冒天下不韪地认为:公平正义就是法律的精神和最高的原则。而其他所有的原则、规则以及概念和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都只不过是为实现公平正义而已。如果某个国家的法律竟然违背了此一最高原则的话,那么我们认为它不是真正的法律而只是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邪恶工具而已。

  不管是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或是由此而产生的“禁忌”和长此以往地自觉形成的习惯,还是以这种习惯为材料伴随着人类的不断开化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形成的习惯法、制定法、判例法还是其他一切以公平正义为最高原则的法律渊源。这些都是特定时期、特定时代背景下实现公平正义必不可少的法律表现形式。

  当代各国的法律主要是以制定法为主,同时属于不同法系的国家也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律渊源。现代国家或是以前的国家的法律都是以规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或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规范形式,现代和以前的法律的区别或许也仅仅是其具体内容中权利和义务的比例上的差异。这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范自然地形成了以权利义务机制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近而调整社会关系以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的制度安排。长远地来看,是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看来,就是为了创设一个和平安宁的环境。这也是一种公平正义。

  按照罗马法的说法,公平正义就是各得其应所得。这种说法在现在仍然适用。真正的法律不是杀人的机器,也不是剥削人的工具更不是公开宣扬不正义而把人置于水深火热的“恶”。总之法律标榜公平正义就是让人更像人的活着。套用贝卡里亚的话就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是公平正义。

  现代国家的法治或法制也理应如此。以普选制、代议制为基础的现代民主制度是人类在探索如何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一种制度设计。

  不管是治国方略的选择,还是法制的运作都理应是围绕“公平正义”而展开的,否则这种设计、选择和安排就是不公正的。

  不管治国方略上人治与法制的取舍还是二者的结合都是建立在如何更好地保证一种公平正义的秩序而进行的。

  现代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以及享有此三项权力的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的定位也只不过是为了让国家公共权力如何更好地为公民权利服务而已。

  现代的立法,是在公平正义以及其他原则的指导下制定法律、分配权利义务以实现以制度的形式保证一种正义。这一环节是人类以制度设计方式来追求公平正义的起点,也是极为重要的开端。

  现代的司法。最主要的只能就是依照已经制定和生效的法律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处理纠纷和矛盾以及其他侵犯公民权利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为了恢复失衡的权利义务状态、保障权利义务的顺利实现和制裁一切导致权利义务失衡的故意行为而被设计出来的一套操作程序。它担负着更多的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它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不管怎样,无论如何。我们都已经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一个声称是权利的时代。而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也必将伴随着此一时代走向另一个公平正义的时代。

  结语:什么是法律的精神?它是抽象而具体的公平正义,它是体现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存的所有的一切。怎样去实现公平正义?国家公权力以及公权力的掌握者(政府)正是为此而存在,一切政府和政府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不仅仅来自于公民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担当。

  假如一个国家的政府以公开的方式反对此一原则或是对公开的不公正熟视无睹,那么这样的政府就是不正义的、就是不称职的。因为它违背了法律的精神、人类世代的追求——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
葛宪蕾,山东省聊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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