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继耘:民主的自负——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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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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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发生的制度是最好的制度 理性人会自动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制度。但是,当众多个体被组合在一起时,一个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可能会损害别人的最大化目标,这会导致后者的反向歧视——报复或者程度更甚的抵御,从而损及前者的利益。自由被称之为是有限度的,这一点很容易理解。故而,损害别人利益为结果的利益最大化并不是真正的利益最大化,反之,个人的利益最大化是以不损害别人利益最大化为条件的。[1] 制度的安排,说到底就是协同众多个体的利益最大化而成就的。个体之间相互就利益最大化进行谈判与互动,就会在某个时间与空间下,达成一种积极意义上对大家都有利、在消极意义上对大家都无害的制度。一旦情势发生变迁,新一轮的博弈过程便自然出现,新的制度也得以选择了。 所以,这种基于平行个体间的选择的制度会达到最优(最具理性并且效率最高)。然而,这与人类历史变迁的事实并不相符。在某个时段内,人类所选择的制度很可能损害小部分人的利益(这往往是常态)、甚至损害大多数的利益。而且,这种选择经常是顺延较优制度而作出的。“制度达尔文主义”的魔咒被打破了。诺思(North)将非理性选择归结为偶然“路径依赖”。[2] 真是这样吗? 二、对强加的制度的选择 非理性选择来源于哪里?有人认为,其是信息不充分对称的产物。但是,对较优制度的选择不也是来源于信息不充分对称吗?事实上,制度的选择在信息上是中性的。是此,理性与信息并无倾向性关联。“理性判断虽然依赖于信息的质量与数量,但理性本身也可以通过选择获得信息的方案来改善自己的条件”。[3] 个体通过投票来选择制度,而这种制度一旦形成,便成为公共品。自治公共品可以经由人们的选择而成就,强制公共品必须在公共选择之境况下方成就,所以,一切制度皆源于选择。 问题恰恰从这里开始。一般而言,私人交易是一种零和博弈,就是说,一个人的受益是建立在另一个的损失之上。而公共品具有正的或负的外部性,这种相对方之间向外的“罅隙”使得个人凭空受益或受害成为可能。自治公共品便是,人们选择一种对别人受益与否漠不关心,而只关注自己受益的制度安排;强制公共品则是只有经过公共选择才能达成的制度安排。 公共选择的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4]“循环的大多数”指出,三个以上投票者对三个以上方案投票可能产生循环的结果,少数服从多数规则会失效。[5] 简单多数规则可能选择出大多数最不愿意的结果。[6] 布坎南指出,即便是最理想的情况下,多数者也会损害少数者的利益。[7] 由于公共品的外部性使得少数者无法以脚投票,制度强加便成为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如布坎南指出,即便是在一致同意规则下,外部性仍可能存在:溢出于群体外的外部性,如环境法上代际公平问题。[8] 总之,在私人领域里,因不存在外部性,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是一致的;而在公共领域,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前两种理性发生冲突,制度可能强加于个体的意志之上。 三、损害一部分人就会损害全体的人 第二部分阐述了人们可能选择自己不意愿选择的制度。但没有说明,这种强加有可能是针对大多数人的。针对这种现象,奥尔森说,少数人也许比多数人更有力量。[9] 理由是,人数越少,结盟成本相对更低,个人分享的公共品越多,实行集体行动的激励越大。而对多数者来说,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少数者往往得不偿失——“合乎理性的容忍”,就是说,对他们不利的制度是他们自己选择。 然而,理性人仍然会选择对自己最优的制度安排。在公共选择这一市场上,多数者一旦发现制度对自己不利,他们往往选择退出,以规避对自己的损害。而逐渐地让市场中原来的少数者便成为上面力量薄弱的多数者。这样,市场整个选择的供给会少于需求,抬高资源的价格,让所有人受到损害。所以,公共选择的一个错误又会导致另一个错误,市场被政府所取代,市民的自由空间被挤压得越来越小。一言以弊之,人们通过自己的选择,把不利的制度安排强加于自己。 四、民主的自负:隐性责任的失灵 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壁垒被人为地淡化之后,私人领域的选择权会被扩大,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会形成对峙之态势。所以,当国家的手伸向社会的口袋时,两种理性的界分很容易被跨越。其后果便是,个体间的任何利益均衡被动摇,都会对所有人不利。 民主的自负在于公共选择的规则,所有的制度安排都源于多数人的选择。个人的选票对制度的形成作用甚微,从而,因个人理性差异而使得每个人从来都扮演指责别人的角色。正是如斯的隐形责任的集合,最终导致制度选择的失败。[10] 五、结语 托克维尔说:“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它来自公民之中的多数。公民之中的多数虽然可能犯错误,但它没有与自己对立的利益。贵族的法制与此相反,它趋向于使少数人垄断财富和权力。……因此,一般可以认为民主立法的目的比贵族立法的目的更有利于人类。”[11] 他的话并非完全到位。民主的优长与自负都在于它的多数者品性,这种收紧口袋的特质是从个人到集体的桥梁,它很容易被累积扭曲,仅仅作为标本。 注释: [1][3][5][6] 盛洪:《为什么人们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安排?》,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5年春季卷。 [2] North, D.C., 1990,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4] 当然,一致同意规则是最为理想的。正是因为其过于理想,决策成本太高,才使得多数决规则广泛被采用。 [7] [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 [8] [美]詹姆斯•布坎南等:《赤字中的民主》,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9] Olson, M., 1965,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Ltd. [10] 我把这种现象称为“隐性责任的失灵”。 [11]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出版社2006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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