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薛源副教授在“比较法背景下的中国普通法教育”研讨会的发言稿,感谢薛源副教授授权本网发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关于普通法教育还是有一定的传统,基础是在国际商法,我在作学生的时候就深有体会,现在主要是从教师的角度谈一下法学院关于普通法教育的实践。
和何美欢教授的观点不是太一样,何美欢教授主要强调的是普通法方法教育,我们主要还是通过实体法为载体的模式来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一,课程设置
本科阶段,由于有14门主干课的要求,特色课程方面,课程设置以选修课程为主。其中,《外国合同法》实际上就是英美合同法,主要是通过英美法判例来了解这个法律的体系。 《国际货物买卖法》涉及的内容,一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二是《美国统一商法典》,贯穿很多判例,当然这是属于解释成文法的判例。《公司法》,我国的公司法和美国公司法有很深渊源,课程也是贯穿了美国公司法判例,而且试图形成体系。此外,也都是走国际商法这一条路线,包括票据法、海商法等,都是根据老师的专长开设了相应的课程。
14门主干课里,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也贯穿了英美法的判例,在相关的可以做比较研究的部分,我们也有意识地把英美法判例引进来。
研究生阶段,因为没有14门主干课的限制,所以课程设置可以更丰富一些。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都有开设,延续国际商法的特色,设置了商事组织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保险法、海商法、产品责任法等等,这也是根据老师的专长进行调整和进一步的丰富。
我个人感觉,本科和研究生的课程开设虽然都是通过英美判例的学习,但是侧重点不同。本科阶段主要重视判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因为本科教育更多的是要强调本土法律体系,英美法作为比较视角,更多的是关注每一个经典判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在研究生阶段有所不同,研究生阶段每一门课程的重点都是关注英美法律本身,这就赋予了更大的灵活度,我们更注重判例本身的结构分析,看它的逻辑结构、法官的推理,来培养学生批判阅读的能力。我们还将判例的事实设定进行变化,并讨论到一些相关案例,这些案例的事实之间可能有一些区别,由于这些区别可能会导致最后结论的不同,这样可以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研究生阶段主要采用专题授课的方式,通过一个专题,可能会体现就这一个问题随着公共政策的变化,判例的发展与演化,大家可以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它的发展变化,了解其背后的政策变化。另外,通过一个专题解读某一种制度设计,比如这个制度在英美法系是这样的设计,在大陆法系是另一种设计,通过具体制度的研究,可以让学生学习比较不同制度设计的优劣。
通过以实体法为载体的教学思辨模式取得的成效:
一,从实用主义的效果来看,毕业生比较受外所、外国公司的欢迎。当然普通法教育也不是全部的原因,但可能是原因之一。包括学生本科毕业就可以到外所去工作,普通法教育可能也有一定贡献。
二,因为我们有大部分学生都会出国,他们的反馈是,在出国学习的过程中,他会觉得课程学起来相对比较轻松,因为他在国内本科教育阶段已经接触了这种教育的模式,会很习惯,也会拿到比较好的成绩。
当然也需要探讨普通法教育的目的是什么。我个人认为,我们这样路径的普通法教育,虽然也有知识教育,但更多的是一种思辨能力的培养,而且不是通过一门课程,而是通过多门课程来培养,虽然没有那么完整的体系,但也不是零散的、偶尔的,通过一门课程一门课程的强化,比如学习了合同法,再学习到买卖法,买卖法本身就是合同法的分支,会进一步强化。再到海商法、票据法等,虽然知识的传授点不一样,但是能力的培养是类似的。这是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通过四年的本科学习,最起码具备一定的批判解读的能力,包括一定的研究能力。
二,普通法教育的改进
我们的本科和研究生课程还设置了法律英语课程,这门课程可能会跨越两到三个学期,研究生也应该有一到两个学期的课程,实际上还是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强化。像何美欢教授强调的普通法方法技能的培养还是很重要的,可以利用这样的课程作这样的培养。实体法的教学受到课程目的的限制,所有的判例都是经过编辑过的判例,所以可能不能完全体现原汁原味的判例,学生自己抽其要点进行去伪存真的辨析能力不能得到充分的锻炼,专业写作能力的训练也不能在这些课程里充分展开,但是我想,可以利用法律英语的课程对这些能力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