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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小议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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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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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需要管理,这是毋庸置疑的。其实,从大量的网络犯罪来看,早就应当加强管理了。 网络犯罪常常与现实犯罪相结合,往往是现实犯罪的一部分,各种职能部门(包括公安系统),早就应当关注这些线索、加强社会管理了。但长期以来,人们对网络的虚拟性,产生误解。故,网络上大量的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往往被视而不见。我们往往被动性地只是关注社会现实中已发生的案件。显然,若能及早地在这些网络方面,有所作为,即使在缺少两高的“解释”和某些规范不足的情况下,也足以能抑制大量的网络乱象。
网络存在的弊端,是应当重视的,必须纳入法制的管理轨道。但事物都有两面性,不可否认,成百上千年,人类所追求的自由、平等,由于网络的出现,有了长足的进展(有了不分高低贵贱的话语权)。信息不对称的绝对现实(无论是客观的,还是人为的),因为有了网络,便可一下子得到质的改善。这里,是一种生产力的进步,以不可阻挡的步伐,高效地推动着社会的发展。
网络有虚拟空间的属性。但网络也是现实的一部分,是一种广泛的客观存在形态。这种双重性,要求网络的社会性立法,必须考虑自由生活状况下人的客观属性。人在年龄、健康、阅历、知识、认识、情绪、心理、需求、观念、思想等各方面,有缺欠,有起伏,有差异,同时存在着悬殊的信息不对称……无视这种存在,将使网络管理变得僵化、扭曲,若与现实脱节,很可能会损失其应有的文化丰富性和人性化功能。至少,这是应当予以注意的一个方面。
网络的丰富性,是无限的。生活中,人们可以表达愤怒吗,可以表达情感吗,可以表达观念和思想吗。人们可以疑问、猜测、传递信息吗,人们可以倾诉、呼吁、讨论、甚至争吵吗,人们可以举报、申诉、批评吗,人们可以结社和经营吗……显然,现实中的存在,在网络上都可能出现。其中,罪与非罪的把握,是需要慎重衡量的,实用主义的形式化的界定显得简洁,但要达到与鲜活的现实相称,也的确并非易事。
网络是个飞快成长的新事物。网络的一个新的特点,就在于它不仅仅只是一种工具,它还更是一种丰富的生活。最近,两高的网络立法解释,给罪与非罪,做了详细的阐述,充分体现了细密谨慎的原则。还有一点应当说明,网络与传统媒体工具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不是一种报刊、一种频道、一种图像、一种声音,他不是单向的灌输,它也无法简单地截断、屏蔽和控制。它是超越时空的超媒体,它与生活和历史共时,它无限渗入社会和生活,它像能量一样无所不在,难以灭失。所以,最终可以感到—— 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以及良好的诚信体系和道德建设,才是规范网络空间的基本保证。 这是网络的革命性力量,给我们提出的不可回避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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