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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晓美:司法群众路线的实践价值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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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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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路线,是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各项工作取得胜利的保证。在战争时期,群众路线帮助我们克服艰难险阻,打败日本帝国主义,推翻三座大山的压迫,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在和平建设时期,依靠群众,实现了经济建设的战略性目标,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人民法院坚持群众路线,以树立群众观念为契机,把握民意、汲取民智,不断激发司法为民的动力,用实实在在的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与关切。立足司法群众路线,对于人民法院拓展社会治理职能具有要启示和意义。
笔者认为,司法的群众路线具有三大功能,对司法专业化的解释功能、对司法专业化负面影响的治愈功能以及对专业化本身偏差的矫正功能。
一、对法治现代化的反思与能动司法
对近现代法制的推崇,似乎都蕴含着对古代法制的批评。之前已经没落的封建法制,则容易被视为一片漆黑,一无是处。然而,事实未必如此。延续了近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司法制度,也曾经在一定的时期有效地完成了其稳定社会、保持社会大体公正的作用。这一现象至少可以揭示两个命题。一是法制植根于社会,考量法制的先进性不能仅仅根据某种观念,而应从社会实际出发。封建法制在较长的时期与当时的社会发展和民众思想保持着相当的契合度,因此也体现着某种先进性。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就有对中国古代法的肯定性评价,他认为中国法律“预防犯罪,多于惩治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法律、风俗和礼仪往往混合在一起,“是养成宽仁温厚、维持人民内部和平和良好的秩序,以及消灭由暴戾性情所发生的一切邪恶的极其适当的方法”。而这些无不与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人际和谐、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模式互为表里,彼此适应。孟德斯鸠论述到的和没有论述到的那些法律传统中的精华与糟粕并未随中华法系的分崩离析而灰飞烟灭。1840 年鸦片战争至今的170 年,中国尽管始终处于一个移植外国法的历史时期,但传统法律文化的千年惯性因前期法制现代化的不彻底性并未得到有效缓冲。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为深入的,充当现阶段法律制度核心价值和内容的法律移植只能从上个世纪70 年代末起算,至今仅有30 余年。30 余年间我们用国家强制力高速推进法治现代化,伴随着各项法律制度从无到有的进程,民众千年传承的法律传统也不断遭受挑战,现代法制的弊端逐渐显现,民众对司法的不理解和对立情绪正不断加剧。直到近几年,司法实务界才强调将人民群众的司法感受和满意度作为司法工作的目标之一。这可以看作是对法治现代化的反思,当然我们并不是要做封建法制的卫道士,而仅仅是根据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在现代法制的背景下寻求一条尊重传统符合国情的本土化进路。
二、司法群众路线与司法专业化
司法的群众路线又是如何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制之间起到沟通、调和作用的呢?在更深层次挖掘之前,我们不得不首先探讨一个“被认为”是与司法群众路线相对立的概念--司法专业化。
(一)司法专业化的负面影响与专业化本身的偏差
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趋势伴随现代化进程的深入而不断加强。司法作为一种职业也必然会更加专业化,人民法院近些年内部组织结构不断细化就是很好的例证。但是我们在充分享受司法专业化带来的种种好处时,也应理性的分析司法专业化存在的负面影响。对此朱苏力教授在其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这样总结到:(1)专业化对法律运行的一个重大影响是法律判决的日益形式化。形式化在这里是特指法官在判决时所明确表述的理由通常不是他们的真实理由,而只是最好的法律上的理由。形式化还指有时尽管从法律程序上是合法的,但结果却不合理或不尽合理。(2)法律专业化对法律运行的另一个负面影响是繁文缛节,过度注意细节性问题,而忽视大问题;注意一些程序性问题,大大减少了对法律实质性问题的关切;注意到法律的普遍的指导意义,而相对地忽视具体问题中的是非。上述专业化的负面影响在中国老百姓热衷于用情感、伦理与道德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重实体轻程序,无讼恶讼等法律虚无主义传统下被放大,最终成为化解纠纷,推进法制的障碍。
(二)司法群众路线与司法专业化的关系
司法群众路线与司法的专业化,彼此的名称听上去有些对立,其实并不存在任何对立关系。司法群众路线的提出不是为了要颠覆什么,而是为反思,为了让现代法制实现从有到精的过程。
1. 司法群众路线对司法专业化的解释功能。有些问题不应归罪于专业化的负面影响,因为他们是无法避免的,法言法语不能被群众理解就是这样的问题。在实践中有相当的群众连广泛使用的“回避”一词的都不清楚,我们当然不能去指责群众不懂法,群众并不是为了法律而存在的,相反法律是为群众服务的。应当进行调整的是法官自身,这就像群众不理解机器运作原理,既不能说是机器运作有问题,也不能简单的归罪于群众不懂而撒手不管,工程师应当把机器的运作原理解释给群众听,培养群众的操作能力。法制也是这样,国家的法律尽管已经尽量做到言语朴实了,但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的群众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法律的精神,他们自己对法律的解读往往是错误的。司法群众路线的作用之一就是在司法专业化与民众间架设桥梁,通过法官的言行让民众理解法律,群众只有理解了才可能自觉接受现代法制的调整。全国优秀官法陈燕萍为什么坚持讲法析理,甚至创造机会讲法析理,就是这个原因。
2. 司法群众路线对司法专业化负面影响的治愈功能
民众通过打官司的确可以拿到一张判决书,获得法律上的某种说法,但官司过后,他们还是要回到原来的生活环境中去,还是不得不与对方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在农村,由于农民对土地有着较强的依附性,使得判决后双方发生联系的可能性更大,频率更高。即便判决是公正且合乎情理的,败诉一方也会因为败诉在传统文化中的羞耻定位,而采取某些报复性行为;胜诉一方则始终对败诉方保持警惕,传统社会强调的和谐关系荡然无存。更何况在司法专业化的判决形式化、重程序轻实质、重细节轻全局的负面影响下,判决结果一旦出现合法却不合风土人情或有失个案公正的情况,司法这种纠纷化解的途径反而就成为了纠纷制造机器。坚持司法群众路线,就是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传统文化,尊重地方性知识,坚持情、理、法相结合,耐心同群众沟通感情,善于抓住矛盾的关键,坚持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通过恢复性司法有效避免和治愈了司法专业化的负面影响。
3.司法群众路线对司法专业化本身偏差的矫正功能
法官不是法学家,司法群众路线的提出当然也不是为了直接改变目前法学研究前提陈旧、空洞,缺乏实证研究基础的糟糕状况。只是法官在审判时,特别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司法方式的时候,也需要进行理性分析。司法的群众路线要求选择实证的分析进路,尊重传统和国情,从而尊重人民的利益和情感,避免适用那些脱离实际的理论和观点,坚持做到“既符合科学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坚持司法群众路线,就是要注重调查研究,适用宽松的举证时限,尽量寻求事实真相,坚持做到对举证能力较弱的群众予以举证上的指导,就是有效矫正了司法专业化在举证问题上所产生的偏差。实践中,充分贯彻法官积极调查取证的原则对于解决民事案件尤为关键,在民事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类案件中,群众证据意识单薄、举证能力薄弱的现状决定了,只有通过法官走访基层组织、亲戚邻居,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或判决,充分保障调解方案和判决结果实体上的公平正义才能获得群众的信任。
三、司法群众路线对于人民法院拓展社会治理职能的启示
司法群众路线的目标不仅仅停留在实现个案的公正,解决个别纠纷的层面上,她还潜移默化的强化着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我们知道推行法治对于社会良性秩序的构建有重要意义,它可以通过将法律中存储着的大量信息转化为社会的特殊记忆而促进社会的整合。这个过程必须通过法律的反复适用来完成。当然法律的严格实施本身就会强化民众对法律所肯定和倡导的规则或行为模式的记忆,而相对弱化其他的事项或规则,但如果民众对法律始终存有不理解甚至排斥的情绪,那么民众就很难被吸引到法律所肯定的公正行为模式上来,法律就有可能被其他亚文化架空。司法的群众路线就是旨在通过个案的反复适用,塑造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的信任感,从而将纸上的法律落实到民众心中,使之成为民众的行为指南,从而真正实现法治的社会管理功能。这可以被看作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纵向拓展,高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有效方式。此外,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横向拓展也能够实现类似的效果。通过预防性的法制宣传在纠纷发生之前就将现代法制的规则和理念灌输给民众,其效果比纠纷发生后再行教育要好得多。
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这是一条在新的历史时期把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与人民司法事业紧密结合的新路。“一刻也不能离开人民群众。”这是时代对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必然要求。我们只有始终坚定群众观念,将群众观念内外于心、外化于行,一切以人民群众的要求为皈依,不断迸发司法为民的激情与动力,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服务的价值定位,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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