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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涛:法律经济学——直面中国问题的法律与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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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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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文集,主要选自我从事经济学、法和经济学教学和研究2000年至2012年期间公开发表过的一部分学术论文。编撰这本文集的主旨是:所选入的文章能够体现我的学术思想、学术境界、学术品格;能够直面中国社会的法律、经济和社会现实问题;能够反映法律经济学学科的国际学术和国内学术的研究动态和学术成果。现选入的22篇文章,基本记载了我二十多年来的学术思考。编辑时,只对文章的错别字、标点符号、英文作者译名和文章小标题排序,做了校正和调整,其余未动。
根据文章的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将本书文章分为四编:法律的经济分析、立法影响分析、法律与经济风险、经济转型与制度建设。因为主要探讨中国法律和经济问题,所以第二编虽然分析的是美国、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立法影响评估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分析,参考和借鉴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即运用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成本有效性分析方法、风险分析方法。这种经济学研究方法,贯穿全书始终。同时,分析法律中的问题,需要考虑经济的约束条件;理解经济中的问题,需要探讨法律的制度规范。因此,书名定为《法律经济学--直面中国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四编的要点如下:
第一编,法律的经济分析。
中国框架式立法,普遍缺少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评估以及法律法规的成本和收益分析,形成了“一法四配套”的法律特征。我们知道一部法律,但我们不知道有多少项相关配套措施,尤其是部委的规章、指引、办法、决定、通知等,这个链条到底横拉多宽,纵深多长,我们并不知道。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安排,有些法律只能是纸上的法律,缺少技术性和操作性,根本无法执行。事实上,法律中的公正和公平、权利和义务,受制于成本与收益;经济中的增长与就业、价格与财政,需要法律与法制。因此,需要分析立法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需要分析立法的约束条件,需要分析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这也正是法律的经济分析,或者说法律经济学的精髓所在。
立法评估分为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立法前评估,主要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评估立法要设计的重要制度和规则的约束条件,评估立法预期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达到立法配置资源的公平与效率。立法后评估,重在评估立法实践,评估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实际影响,评估社会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具体问题。立法评估运用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的方法,衡量法律法规的公正和效率。就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状态而言,为了减少法律法规的试错成本,解决制约设计制度和规则的约束条件,应当重视立法前评估。
立法影响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通过立法机制,把参与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的各方当事人,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部委、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联系在一起。实际上,是把立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联系在一起,把立法配置资源方式和市场配置资源方式联系在一起,把法律公正目标和市场效率目标联系在一起,把法律制度和市场约束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是一个动态过程,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变化,要求法律制度必须适应它的变化。同时,法律制度还要有包容性和前瞻性,能够为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但这仅仅是立法前的预期,而立法前的预期对法律通过后的实施、执法和守法,非常重要。
第二编,立法影响分析。
法律经济学已经从理论变成了制度实践,美国、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总统行政命令、首相行政命令、总理行政命令)和规章规定,立法前需要运用影响分析、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有效性分析、风险分析等方法,分析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只有当立法的收益能够证明立法成本的正当性的时候,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提交立法审议程序。基于法律经济学视角,这既是国会-总统(首相、总理、秘书长)-部长(行政机构和独立监管机构)的权力结构是否制衡和妥协的问题,又是颁布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总统、首相、总理的行政命令)-规章的法律层级是否合法与有效的问题,核心是处理法律、监管与市场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美国的“成本-收益”分析模式(Cost-Benefit Analysis,CBA)。
美国法律和总统行政命令规定立法前评估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对收入分配、社会公正、人的尊严的影响,因为公法和规章,都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这就是为什么政府监管机构在提出立法议案时,必须提交立法的监管分析(Regulatory Analysis)评估报告。评估的方法有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成本有效性分析方法、风险分析方法,但强调评估立法的成本、收益和净收益,只有在评估的立法项目不能够进行量化和不能货币化的情况下,作定性分析和陈述性评估。因此,美国模式称为“成本-收益”分析模式。
第二种是欧盟的影响评估模式(Impact Assessment,IA)。
欧盟从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上规定,欧盟对立项的重大政策、二级法律和规章,都要进行立法前评估。但欧盟强调的是政策、二级法律和规章的影响评估,包括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欧盟之内影响和欧盟之外影响。欧盟对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制订了具体的一级评估指标和重大影响的二级评估指标,欧盟委员会以COM (Proposal)文件提供政策和立法建议,以SEC(Impact Assessment)文件提供该政策和立法对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环境影响的评估。因此,欧盟模式称为影响评估模式。
第三种是OECD的监管影响分析模式(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 RIA)
OECD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间组织,宗旨是通过比较成员国的制度建设和经济社会绩效,提供规范性建议,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政府监管效率,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福利。OECD通过观察、调查和研究,就成员国相关市场、法律和监管问题,发布规范性指导意见。因为OECD强调政策和法律的事前评估,重视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和风险分析方法,持续发布监管影响分析指引规范性文件,建议成员国政府实施立法前评估。因此,OECD模式称监管影响分析模式。
这三种模式相同的是,政策和法律立项后,要进行事前或立法前评估,评估政策和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评估的方法包括影响分析、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有效性分析和风险分析,衡量的标准是政策、监管和法律的收益能够证明为其支付成本的正当性。不同的是,美国、欧盟和OECD对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第三编,法律与经济风险。
中国经济融入经济全球化后,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包括与经济发展相关的结构性因素、与经济周期相关的宏观性因素、与经济转型相关的制度性因素、与经济开放相关的外生性因素。正是这些相关因素,导致中国实体经济中投资、消费和进出口之间增长比例失衡;虚拟经济中资产价格背离实体经济的支撑而大幅涨跌;要素价格低估和收入分配中经济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和居民收入增长率之间的比例失衡,中国经济增长模式内生的失衡和隐含的脆弱性,遇到世界金融危机的外部冲击时,导致国内经济的不稳定。因此,经济风险主要是指经济供给或者经济需求的因素产生的,对经济增长、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经济稳定是指经济供给因素、经济需求因素和主要经济指标相对均衡,既有总量相对均衡,也有结构相对均衡,而结构相对均衡更为重要。将经济风险和经济稳定界定在相关影响的经济供给因素或者经济需求因素,强调经济体本身内部肌理健康以及各项经济指标均衡和协调。但是,如果不对经济增长模式作出根本性的调整,我们即使可以利用大规模的政府投资熬过这场危机,也只是为未来更严重的危机埋下伏笔。因此,决策关注的重点不应局限于问题的短期应对,而应努力寻找中国经济的长期制度安排。
中国经济增长具有高位小波动运行的特征,经济增长高位小波动,是相对世界经济增长和波动的趋势而言。经济增长高位小波动,具有阶段性特征,分析中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就要理解中国经济增长的约束条件,以及在这些约束条件下如何发展经济。经济增长高位小波动的约束条件如劳动力、资本、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能源资源供给等,但能源资源的稀缺将是一个硬约束条件。根据经济增长高位小波动特征和能源资源的硬约束,就要探索中国宏观调控的政策组合、方式和方法,同时运用法律、政策和监管方式,探讨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银行业在我国经济运行和金融结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银行业在体制机制建设、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市场竞争能力、应对突发事件、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由于历史局限性,实践不足,经验积累较少。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银行业一步跨越300年,加入和参与到国际市场经济竞争的行列。金融业在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从金融传统产品到金融衍生品等多样化产品服务的发展中,金融体制的变革和金融产品的设计,要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结构、监管能力等条件,加强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性风险的识别、隔离和监管,重视防火墙制度建设,通过细致的变法和改革,远虑近忧、小步慎行,是银行业安全的唯一选择。
第四编:经济转型与制度建设。
中国正在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个人、企业和政府是市场经济中3个行为主体,共同的制度载体使3个主体目标既有一致性,也有冲突性。一致性与冲突性从经济学的实证角度分析,可以抽象为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是否均衡发展,规范分析可以抽象为效率与公平是否协调发展。制度变迁就会抽象出两个问题--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均衡发展、效率与公平协调并重,提供一个稳定可靠的制度环境。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变迁中,政府干预经济或调节经济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干预经济的目标是校正或者弥补市场失灵,政府调节经济的领域是宏观经济总量参数调节,而不是对微观经济主体行为决策的行政干预。因此,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需要在宪法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约束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体系,规范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行为与决策。同时,制度变迁的过程,是市场机制、法律规范和行为主体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
不同的经济体制有不同的制度规范,当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作为行为主体的企业、个人与国家必定要经历角色转换中产生的摩擦、冲突与阵痛,因为它毕竟是一种财产权利、制度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主体定位的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
股份制的实施与推进,必将带动今日的经济体制改革走出僵持的困境,在经济制度的创新中建立新的经济秩序,新的经济秩序包括三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制约的内容:明确的财产关系,竞争性的市场体系,政府的宏观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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