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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志伟:充分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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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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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造成司法不公和司法公信力不高,既有社会和制度层面的问题,也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自身方面的问题。
我是一个曾经做过法官的律师,主要想从如何摆正律师与法院和法官的关系等方面谈几点看法,仅供参考。
第一,律师和法官都是我们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律师参与诉讼等司法活动,对于法院查清案情和公正司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但近年来,却屡屡发生律师在参与诉讼中被法院拘留或被逐出法庭,甚至被判刑入狱等事件,致使诉讼律师人人自危,对参与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已经萌生退意,甚至于出现了集体“罢代”的倾向。
一个真正讲求法治的国家,连普通公民都非因违法犯罪而不得被法院强制和拘留,更何况是与法官同为法律共同体成员的律师!而在当下中国,律师不但辩论或辩护权受到限制,合理意见不被重视,甚至可以被法院随意强制甚至拘留。在已经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中国,同为法律共同体成员之间都不能平等相处,律师们竟然被逼得想要“造反”,何谈公正司法?又何谈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第二,司法不公和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与当下少数法官利用手中权力“寻租”,一些法官对法律、对国家、对当事人严重不负责任直接有关。上述法官权力“寻租”等情形,导致在诉讼领域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也往往会问你和某某法院或者法官熟不熟?如果不熟,即使这个律师的业务水平再高,也不会被当事人选聘。
第三,发生上述矛盾和问题的主要原因,既有制度层面的问题,也有法院自身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在目前条件下,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要立即修改有关不当的司法解释,排除束缚律师正当执业的人为桎梏,并从根本上消除法院和法官对律师的偏见,把律师作为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成员去平等对待。
其次,法院要充分理解并尊重律师的执业行为,取消诸如对律师进行安检、翻包甚至搜身检查等行为。同时,还要保证律师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和辩护权,充分重视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
再次,要加强法院系统与律师界的联络沟通和业务交流,尤其是在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时,应当多倾听律师等法律实务界的意见和声音,以使出台的司法解释能够真正公平和科学。
最后,要大力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真正对法律、对国家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公正司法,并且知错必究,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最重要方面。
值得欣慰的是,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广州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这无疑是一个好的开端,我希望这一认识能够很好地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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